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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30:41  浏览:8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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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2、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3、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4、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中国保监会中介部
200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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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8月14日 嘉政发[200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浙江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精神,参照《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的、其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省、市及其更大地域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并经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业、农业产品。
  第三条 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由市质量技监、经贸、工商、财政、建设、科技、对外贸易、检验检疫、农业经济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各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下同)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重点扶持引导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当地实施名牌战略,并将实施名牌战略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鼓励、支持企业申报、积极创建嘉兴名牌产品,争创浙江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对在创建和保护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嘉兴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国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高;
  4、产品科技含量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5、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医药、电子、高新技术产品2000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茅;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进行改进。
  (二)农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导向;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并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
  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7、经济效益好,所属基地内农户的创名牌产品人均产值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使用国(境)外、市外注册商标的产品;
  2、近三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3、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4、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内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
  5、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底前认定办受理嘉兴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十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嘉兴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当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本级包括秀城、秀洲两区的企业直接报送认定办。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按要求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认定办。
  第十二条 认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经济综合、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按评价指标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的设置
  1、市场评价指标:含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或用户满意率及出口创汇率;
  2、质量评价指标:含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3、效益评价指标:含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
  4、发展评价指标:含新产品产值率和企业规模水平。
  第十四条 认定办将相关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汇总,经筛选后的产品名单报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核。经审核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认定办将经过征求意见后的名单,提交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认定。
  第十六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人数为十一至十五人,按单数确定。经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认定为嘉兴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经确认具有嘉兴名牌产品资格的名牌产品,由嘉兴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授予证书、奖牌,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九条 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除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嘉兴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择优推荐浙江名牌或中国名牌。
  第二十二条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现代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嘉兴名牌产品有效期满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程序,主动申请复评。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嘉兴名牌产品标志及其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嘉兴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予以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嘉兴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参与嘉兴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关于印发三年三千种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三年三千种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
16号)精神,落实我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劳社部发[2002]
13号),加快职业培训教材建设步伐,我部研究提出了《三年三千种职业培
训教材开发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
贯彻实施。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三年三千种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计划

为推进职业培训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使教材更
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的要求,2003—2005
年组织实施本计划。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2002]16号)精神,落实《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各项
要求,按照政府统筹指导、改革开发机制、建立完善体系、全面提高质量的
工作方针,从适应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围绕再就业培训、高技能
人才培养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强化教材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充分利用
和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的步伐。

(二)2003—2005年的任务目标是,编写出版3000种全国职业培训规划
教材,重点抓好其中1500种国家级教材的开发(修订)出版工作。

——围绕《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根据再就业培训、创业
培训,以及农村职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培训的需要,大力开发适
用性、针对性强的教材,扩大职业培训教材的服务面。三年开发(修订)国
家级教材400种。

——配合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开展,加强高级技术工人培训教材
和高级技工学校教材的开发,编写出版适合高技能和复合型技术人才培养的
教材。三年开发(修订)国家级教材200种。

——积极进行技工学校教材改革,编写出版改革力度大、内容新、反映
教学改革成果的示范性教材。三年开发(修订)国家级教材350种。

——职业资格培训教材要覆盖通用性强、技术复杂、关系到社会经济发
展和消费者利益的主要职业。三年开发(修订)国家级教材400种。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教学所需要的多媒体教材,开展远程
教学和网络教学使用的电子教材的建设工作。三年开发(修订)国家级教材
150种。同时,有针对性地选择引进一批国外优秀的职业培训教材。

(三)全面提高教材质量,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材体系。要使教材内
容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及时反映新知识、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再就业培训教材、创业培训教材,以及农村职业
培训教材、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在职培训教材要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和适应职业转变的能力为导向,密切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第一
线的实际情况,增强适用性。高级技工学校教材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等培训教材要符合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方向和培训要求,突出技能训练。技工
学校教材要围绕培养目标,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教材
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实践性。职业资格培训教材要以国家职业标准
为依据,与考核鉴定题库相衔接。

要积极推进教材改革创新,强化与现代社会科技发展和职业发展的联系,
开发与新兴产业和现代职业相关的职业培训教材。建立起适应培训教学模式
和教学方法改革要求,具有职业培训特色,初、中、高级相衔接,兼顾职前
和职后培训需要的职业培训教材体系。

(四)建立以政府宏观管理为保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
核心,以质量保证为基础,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职业培训教材开发机制,确
保计划目标任务的实现。在劳动保障部统筹指导下,两级规划、分工实施。
劳动保障部规划和组织开发编写国家级教材,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公共课教材,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专业课教材,以及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
各类培训教材和涉及面广的新职业培训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
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发编写具有地方和行业特
色的教材。

(五)完善“用户评估、专家评审、行政认定、向社会推荐”的教材评
审认定制度。劳动保障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规划教材开发目录。教材开发
实行编前申报、编后评审的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参
与编写符合职业培训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编写教材须事先申
报,经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编写。教材编写完成后,由劳动保障部职业
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要求的,由劳动保障部进行认定,
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教材的宣传推荐和使用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对经评审、
认定的教材进行宣传推荐,并逐步将选用国家认定教材纳入国家和省(部)
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指标体系。
加强对教材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图书编校质量标准的
教材以及盗版教材。

(七)开展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的基础性研究,推进教学改革、教材实
验和师资培训工作。加强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教育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级教研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进行教研教改,
注意解决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研究水平。要适应教材
的改革发展,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使新教材的内容反
映在培训机构、教师、学生的教学活动中,实现新教材的教育、教学功能。

(八)加强教材编审队伍建设,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健全教材编审工作
质量保障制度,广泛吸收教育培训专家、教师、研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参
加各类教材的编审工作。教材出版单位要努力完成教材出版任务,保证编辑、
出版、印刷等各环节的质量。建立全国教材信息网络,实现教材信息资源共
享。要充分发挥各级培训教研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完善教材发
行网络,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优质教材服务。

(九)积极开展教材建设经验交流,推广教材改革成果。开展教材评优
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评选活动。表彰教
材建设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将教材建设作为评选职业培训先进单位和先
进个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形成重视和支持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教材建设的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职业培训教材开发经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要把教材建设作为职业培训整体工作的
一个重要部分通盘考虑,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职业培训发展规划,做好教材
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并积极参加国家级教材的开发编写,指导各级各
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使用好教材。强化对教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
用户评估,要有效利用各种资源,避免教材重复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加
大对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教材建设经费,支
持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一)2003—2005年,分阶段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实施本计划。2003
年,按照教材建设分工及任务目标,劳动保障部和地方、行业有关部门组织
调查研究,制定并公布教材开发目录,组织教材开发申报和核准教材开发单
位(个人)。根据核准,教材开发单位(个人)编写教材。劳动保障部组织
教材评审与认定,并及时向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推广使用。2004年,
根据培训需求,补充、完善教材开发目录,继续组织教材开发申报核准、组
织编写、评审认定、出版和推广使用工作。推广教材开发经验。2005年,完
成任务目标,对已出版的教材进行用户评估和使用情况检查,开展优秀教材
评选,表彰先进,全面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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