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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24:17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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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 长 冀纯堂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范围、组织和原则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向评议组和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评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33分)

  1、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13分)

  (1)行政执法工作主导思想明确,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重心,以服务、服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宗旨;

  (2)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3)行政执法工作尊重科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有利于促进所管理的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

  (4)行政执法队伍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2、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20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岗位清晰;

  (2)、执法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并依法申领了《行政执法证》或所持证件按规定备案年检,亮证执法;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适用法律准确;

  (5)、严格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7)、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8)、不存在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24分)

  1、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2、委托执法备案制度的建立;

  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定期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执法情况;

  5、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6、执法证件、监督检查证件颁发、年检和备案工作执行情况。

  (三)执法档案管理(18分)

  按冀政法办〔[2004]86号文测定分值。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工作(20分)

  1、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2、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3、明确第一负责人及具体负责的部门或人员,分解执法责任,签订责任书?行政执法岗位明确?执法人员公示;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5、行政执法“两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其他考核内容(5分)

  1、法制宣传情况;

  2、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情况。

  三、评议方法

  采取社会评议、集中评议、领导及部门评议等方法,对行政执法单位文明执法和公平执法情况进行打分评议。评议实行百分制。

  (一)社会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衡水日报》上或以其他公开方式印制评议票,由社会群众广泛参与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分值的20%。

  (二)集中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组成评议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评议对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测评。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50%。

  (三)领导及部门评议

  向市级领导和市直各部门印发评议票,对执法部门执法形象进行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30%。

  四、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被抽查单位可根据情况增减相应分值。日常抽查按30%的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

  考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档案;

  3、抽考执法人员;

  4、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评议考核计分方法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的最后分数计算方法为:评议分数×70%+考核分数×30%=评议考核总分数。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为95分以上,且前十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优秀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政府授予“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称号。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连续二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检查。

  考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年终考核市直县级领导班子的参考依据。

  七、附则:

  1、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2、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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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发展两国金刚石--钻石领域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发展两国金刚石--钻石领域的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为加强在金刚石--钻石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双方对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及其相关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一、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和有成效的基础上,开展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及其相关领域的合作。
  为此,双方将:
  研讨金刚石原料销售的价格和市场政策;
  协调参加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和宝石生产国的机构;
  协调行动,以促进国际金刚石市场的稳定;
  相互帮助培训金刚石--钻石领域的技术人员;
  开展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金刚石原料和钻石的分级评价和加工,及其首饰制品生产上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等领域的合作。
  二、双方同意两国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共同进行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工作;
  相互供应加工用金刚石原料和钻石。

  第三条
  一、为保障本协定的实施,成立中俄金刚石矿床的地质勘查和开采,金刚石原料和钻石的分级评价、加工和销售,及其首饰制品生产和销售部门间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将在双方任命的两组长领导下工作。
  二、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协调实施本协定规定的活动;
  协调实施本协定的科研和其它工作计划;
  互换与本协定有关的信息;
  提出完善两国在金刚石--钻石领域合作法规方面的建议;
  研究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其它问题。
  三、工作组可以建立由专家参加的工作机构。
  四、工作组应制定工作程序和规则。
  五、工作组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俄文。
  六、工作组及其工作机构的会议轮流在双方国家举行,每年不少于一次。会议主席由举办国担任。
  七、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双方在两个月内通过外交渠道互相向对方提供本国工作组组长和成员名单。

  第四条 双方在金刚石矿床地质勘查和开采,金刚石原料和钻石分级评价和加工,首饰制品生产方面进行科研合作。
  双方通过工作组互相交换在该领域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在生产和商业方面的本国法律所保护的信息的秘密,包括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 任何一方对本协定提出的修订由双方工作组协商。
  双方工作组同意作出的修订需经双方批准,自双方交换批准照会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与本协定有关的争议。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任何一方国家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权利和责任。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的前一年,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瑞祥               库兹尼佐夫
     (签字)               (签字)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3〕14 号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 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绵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国第五条绵阳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七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城市规划区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包括已全征全转按建设项目供地后剩余的土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统一征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开发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收购的土地或实施回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凡符合本办法储备条件的,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30天报告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
  第十条 无主土地、统征土地和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直接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四至界线、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收购费用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对置换土地估价结果进行地价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土地权属核查、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收购费用。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收购费用后,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向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二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应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和建构筑物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三章 土地储备补偿

  第十五条 征用集体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通过有偿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拟储备地块原用途拟定补偿价格标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使用或者申请续期使用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国营农场等用地经核准废弃的;
  (四)其他应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七条 收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以取得出让土地时缴纳土地成本费用的凭证计算补偿;
  (二)以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缴纳的出让金总额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出让金部分后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按原取得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二)按土地储备后实际售价的50%予以补偿;
  (三)下列划拨土地的补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返还土地收益:
  1、因城市公共利益需要或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补偿价格按本条(一)、(二)项确定不足以弥补原土地使用权人因收回土地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建设用地的;
  2、原划拨土地使用者为解困企业或破产企业需要安置职工的。
  第十九条 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行使市人民政府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收购价为其原转让双方预约的转让交易价。
  第二十条 需置换的土地,根据该地块原使用性质,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价格,差额部分可以以现金或等价土地抵偿。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利用:
  (一)前期开发整理。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储备的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条件。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进入供地程序前,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三)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负责拆迁,或者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成片开发需拆迁的,可委托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拆迁。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拆迁以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应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制订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供应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应储备土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公布土地供应信息,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除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外,其余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竟价方式进行出让。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确定拟供应土地地块,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二)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土地供应信息;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四)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土地受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等手续。
  第三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签订储备土地出库协议,按规定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支付土地的储备成本,凭缴费凭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土地登记等手续。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投入启动资金;
  (二)储备土地的增值资金;
  (三)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
  (四)其它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土地收购储备费用的支付和储备土地供地后资金的归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按收购储备土地的项目进行核算,项目之间实行盈亏互补,滚动积累土地储备资金。
  第三十四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不申请收购或拒绝收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收购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公室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纠正并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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