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7:02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 73110010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2 73110090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3 73211100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4 73218100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5 76130090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6 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7 84021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8 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9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10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
11 84031010 家用型热水锅炉
12 84031090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13 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14 84041020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15 84042000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6 84161000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7 84162011 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18 84162019 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9 84162090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20 84163000 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
21 84171000 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
22 84178010 炼焦炉
23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24 84178090 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25 85209000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26 85219090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27 90181100 心电图记录仪
28 90181210 B型超声波诊断仪
29 90181291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30 90181299 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
31 9018130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32 90181400 闪烁摄影装置
33 90181930 病员监护仪
34 90181990 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
35 90182000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36 90183100 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
37 90183210 管状金属针头
38 90183220 缝合用针
39 90183900 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40 90184100 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
41 9018491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42 90184990 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
43 90185000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44 90189010 听诊器
45 90189020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46 90189030 内窥镜
47 9018904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48 90189050 透热疗法设备
49 90189060 输血设备
50 90189070 麻醉设备
51 9018909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
52 90221200 X射线断层检查仪
53 90221300 其他, 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54 902214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55 9022191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56 90221990 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
57 90222100 医用α、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
58 90222900 其他α、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
59 90223000 X射线管
60 9022901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61 90229090 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
62 95041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
63 95043010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64 95043090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65 95049010 其他电子游戏机
66 8407-8408 发动机
67 87章 车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令


《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养犬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审批和违章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畜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 本市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五区建成区的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 限制养犬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限制养犬区内的工厂、仓库及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它犬。
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含境外人员特有长期居留证的);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
第八条 限制养犬区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单位养犬的,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分局申批。本规定实施前,在限制养犬区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个人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因违反本规定,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发给同意养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予以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一条 凡未持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具体缴费标准为:
(一)限养区居民养犬的,每只犬缴纳登记费4000元,年度注册费2000元。
(二)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犬缴纳登记费1000元,年度注册费400元。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免予缴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城区主要街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座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犬出户时,必须持犬牌、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携犬出户时间限制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予以清除。
(五)养犬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严禁纵犬伤人。
(六)每年按规定时间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有狂犬症状时,按狂犬病犬处理。
(七)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捕杀。
第十五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犬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在限制养犬区内开办犬医院的,须向所在地畜牧部门提出申请,畜牧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然后凭证可证明在二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区内设置犬类买卖市场。
第十八条 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手续。养犬死亡、宰杀或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补牌手续。
第二十条 禁止转让、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弃养、走失和被没收的犬、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二十一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对有违犯本规定行为者,由公安、畜牧、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暂行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肇府[2002]5号

印发《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落实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含委托管理主体)、国有企业三者在企业改革方面的职责权力,发挥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企业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程序,规范操作,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持股(含委托管理)企业的改革。

第三条 企业改革实施前应先立项

(一)立项申请由拟改革企业提出,报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审批。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自接到立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需要市政府资助解决企业改革资金缺口的,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在批复立项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方项。

(二)立项申请在报国有投资主体的同时,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改革企业的立项申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否则视为无异议。

(三)企业提交的立项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职工人数、资产负债情况等);

2、企业拟改革形式及其可行性分析;

3、企业改革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第四条 立项申请批复后,制定实施方案。

(一)公司制改革方案,由拟改革企业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

(二)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由拟改革企业负责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购买方的情况;

3、购买的条件、比例;

4、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5、付款方式、期限;

7、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方案;

8、改革后的经营设想;

9、有关政策要求等。

(三)企业兼并方案,属同一投资主体、同一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兼并企业国有投资主体会同兼并企业依照有关法规制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双方企业的基本情况;

2、兼并的目的、作用及体现的效果;

3、债权债务的处理;

4、被兼并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处理;

5、改革后的经营设想;

6、有关政策要求等。

不同所有制和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兼并,由兼并重组双方协商制定方案,市属企业的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

(四)企业关闭方案,由拟改革企业负责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关闭的主要原因;

3、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含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医疗费、集资款、税费等);

4、企业资产处置办法;

5、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6、企业关闭后善后处理;

7、有关政策要求等。

(五)企业破产方案,,由拟改革企业具体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础情况;

2、企业破产的主要理由;

3、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含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医疗费、集资款、税费等);

4、企业资产处置办法;

5、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6、有关政策要求等。

以上改革方案在报批前,均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方案制定并完成规定的程序后,申报审批。

(一)企业改革方案由拟改革企业报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审核,国有投资主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内容包括:

1、对改革方案的总体意见;

2、对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的意见;

3、对抵押、担保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4、对其他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的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后转市经贸局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报送的方案应附送有关资料。

1、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应附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报告、购买方的验资报告、主要债权单位和担保单位的书面意见等。

2、企业兼并方案,应附送兼并和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被兼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报告、被兼并企业主要债权单位和担保单位的书面意见等。

3、企业关闭方案,应附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主要抵押权人和税务等部门的书面意见等。

4、企业破产方案,应附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书。

第六条 企业改革方案由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和协同企业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国有投资主体,包括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实施方案》(肇办发[2001]7号)中所列的风华集团公司、星湖股份公司、肇工国有资产发展公司、肇通国有资产发展公司、贺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旅游集团公司、中旅集团公司、外贸集团公司等八大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以及肇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15日印发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