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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31:17  浏览:8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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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常德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以及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投资总额或者开发建设面积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计划中下达的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误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延误开发建设的原因消失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恢复建设。自延误开发建设的原因消失之日起不恢复建设满一年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向闲置土地使用者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七条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理由、依据和处理方式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提供相关依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 处 理

  第九条 闲置土地的处理分收取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处置三种方式。

  第十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至10元收取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相当于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满两年未实施补偿或实际用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该幅土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二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已实施征地补偿,连续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未足额实施征地补偿的,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差额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前土地使用者实施补偿。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已全部实施拆迁安置的,收回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或交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未实施拆迁安置的,收回的土地交由原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对已部分实施拆迁安置的,已拆迁安置部分土地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或交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对未实施拆迁安置的部分土地交由原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闲置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司法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置方案依法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处置方式处置闲置土地: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按规定缴纳闲置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人民政府,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由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七)对因政府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补偿费的,除选择本条(一)至(六)项规定的方式外,可以按照实际交纳的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由人民政府收回。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土地闲置或建设项目取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以及合理的土地使用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满两年,近期内又无法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闲置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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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银行


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市人民银行




《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经各银行专业部门讨论、修改,并经南京市银行第五次联席会议通过,现呈报市政府审定。如无不当,请予以颁布。

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疏导和管理,发挥商业信用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汇票,是指单位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所开具反映债权债务的票据。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
兑申请人开出,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第三条 签发、承兑、使用汇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包括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下同)开立帐户的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其他临时机构,均不得使用商业汇票。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更不准利用商业汇票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利用汇票进行非法交易、买空卖空的,银行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扣留汇票,依法处理,开户银行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购方或销方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
之一的罚金。对以空头汇票向银行套取贴现资金的,一经发现,不论贴现是否到期,银行立即收回全部贴现资金,同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一的罚金。
3.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全部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按规定可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金融机构发现转让汇票,应即扣留,并对持票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一的罚金。
第四条 按照国家政策允许开放的商业信用,目前办理承兑业务的范围暂定为:
1.符合银行信贷政策,银行同意延期付款的合法商品交易;
2.季节性商品销售;
3.清理拖欠货款;
4.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其他形式的商品交易。
第五条 汇票金额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
第六条 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一至六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到期日的汇票(汇票到期日必须大写)。汇票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的受理期为十天,逾期银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使用办法
1.付款人必须在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同预留在开户银行相符的印鉴。
2.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到期时由开户银行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
3.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通过收款人开户银行退还给收款人。同时对付款人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一的罚金。收款人可向付款人追索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工商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裁决,银行按裁决意见执行。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使用方法
1.承兑申请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及合法单证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即与承兑申请人签订票据承兑契约,并在汇票正面签章。
2.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的承兑手续费,每笔手续费不足五元的,按五元计收。
3.承兑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在到期日凭票据将款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
4.汇票到期日,如承兑申请人未存足票款,承兑银行除凭据向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履行支付外,还应根据承兑契约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收回的承兑金额按日计收万分之万的利息。
第九条 承兑汇票贴现办法
1.收款单位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或其他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根据信贷资金的可能,并经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予以贴现。
2.贴现期限一律从贴现日起到汇票到期日前约定的日期为限。
3.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在开户银行的帐户存款不足支付时,开户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一的罚金。承兑银行应按期将票款全数划转贴现银行。 对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开户银行在按票面金额收取百分之一的罚金后,立即将? 闫蓖嘶固忠校忠杏Υ犹稚昵肴苏驶诳凼眨陨形纯凼盏牟糠郑凑沼馄诖畲怼? 4.贴现率按照对申请贴现单位临时贷款利率低千分之零点三计算,以后如有变动,由人民银行公布。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注销,由收付双方联系处理。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或注销,由承兑申请人向银行书面申请注销。
第十一条 单位办理商业汇票,必须申请购买和统一使用银行印制的凭证。
第十二条 南京市(包括江浦、江宁、六合、溧水、高淳县)各单位因商品交易签发的同城商业汇票,必须统一执行本办法。异地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按各专业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1987年1月26日
特委会该如何规范地运作

   杨涛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借鉴西方议会制的做法,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推动行政机关对重大或疑难问题的解决。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群告诉记者,特委会的任务是,在发生涉及政府行为的重大、疑难问题时,只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这一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体现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中国青年报》8月9日)
成都市锦江区人大组建特委会的做法,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的体现,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值得肯定。在西方,调查权是立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附带产生的权力,立法机关经常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如政府要员、法院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规定了有关部门有义务配合,立法机关的特别调查在西方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监督作用。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然而,《宪法》和《组织法》并没有对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有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也制约了这一工作在全国的顺利开展。那么,特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如何才能做到合法和有力呢?
    首先,地方各级人大在特委会组建的程序上要依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组建特委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无权组建特委会,常委会只能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下听取特委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特委会也仅是针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的临时性机构,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不能将其变相成为常委会下的常设机构。特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与被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应当回避。因此,锦江区由人大常委会来组建特委会并让其成为常设机构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其次,地方各级人大要有的放矢选择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所谓“特定问题”首先必须本地方影响较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如果事无巨细,都进行调查,必然浪费人力、物力,损害人大的权威。其次,调查“特定问题”要围绕着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职能展开,主要是针对政府和司法机关不依法行政、不公正司法或政府、司法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政府、司法机关不便于介入的事件展开调查。如辽宁省兴城市人大为避免了价值近40万元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事件重新调查核实,监督法院执法行为。锦江区人大组建特委会调查成都天华公司的内部矛盾冲突事件是因为区政府为推动企业改革,参与了原化试厂的改制和资产重组的全过程,扮演了“运动员”的角色,因此就不能再当“裁判员”。如果让政府进行调解,政府的这种双重身份,让矛盾双方都担心被吹“黑哨”,对调解是否会公正处理产生怀疑。而且特委会的调查,主要也是要弄清楚政府在国企改制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再次,特委会进行调查时程序上要尽量仿效司法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委会的调查要尽可能地公开进行,听取争议双方、利害关系人及公众的意见,要尽可能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阐明理由和进行辩论。调查结论和所依据的材料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否则都应当公开。调查结论也要说明理由,尽可能做到让当事人信服。
     最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授权下常委会在听取特委会的调查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必须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不能超越职权。人大虽然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其行使职权要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授权下常委会就特定问题认为有关机关的做法违法,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不适当的行为,但不能代替政府和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自行判决。
  当然,我们还是要呼吁,尽快制订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职权的程序性规定,让一制度规范起来,以便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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