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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20:30  浏览:9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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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吕政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以及近期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汲取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根据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安排并结合我市成品油市场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安排

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6月底。

二、专项整治的目标

坚决杜绝成品油市场安全事故发生,积极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坚决杜绝未经审批违法违规经营、建设加油站现象,实现成品油市场有序发展。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类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企业、个人自备油库(罐)和土炼油厂(点)。同时把甲醇添加站和加气站也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辖区内各类成品油经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具备的证照有: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4、消防意见书;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6、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土地使用证或供地文件;10、加油机、油罐的检定证书;11、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证明;12、防雷设施认可证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对照安监、消防、气象、质监、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标准的规范要求逐项检查)。对证照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对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土炼油场所要坚决关停取缔。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清理整顿,市政府专项抽查督查的办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县(市、区)排查整顿阶段(11月1日至11月25日),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全面进行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纠正当地成品油市场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该关停的要关停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阶段为各县(市、区)验收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0日)。各县(市、区)对当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并将专项整治的情况以书面材料和表格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

第三阶段为市政府抽查复验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若干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区)检查专项整治情况。

第四阶段为完善整改阶段(2009年1月1日至6月底)。按照成品油市场行业发展规划及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证供应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进度,对规划范围内证照不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要加大整改力度,完善手续,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制定切合实际的监管制度,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县(市、区)政府组织,市直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切实做好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哪个县(市、区)由哪个县(市、区)政府负责查处,同时,要完善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等各项责任制,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2、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及其职责,加强协调,联合行动。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非法加油站实施取缔,负责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油库和加油站的规划确认,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管理,对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且安全员、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的,坚决予以关闭。

城建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据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负责加油站的建筑施工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的检查和验收。

国土部门负责检查加油站是否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并对违法占地、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和掺杂使假、经销劣质、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对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标识、虚假宣传或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整治。

质监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油品质量检验、加油机的周期检定和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在油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秤短量和加油机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

税务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重点对破坏税控装置、加油不开发票、不通过加油机售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

交通部门负责成品油(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对公路运输成品油车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及车辆技术状况等管理与稽查。

气象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的执法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防碍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与各执法部门定期联系制度。消防部门负责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交警部门负责取缔流动加油车。

3、彻底遏制安全隐患,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这次专项整治,各县(市、区)要对所有加油站(库、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证照齐全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安监、商务、国土、工商、质监、气象、消防等部门联合签字,正常经营。对证照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以及自备油库(罐)、流动加油车等全部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指定专人,严盯死守,绝不允许私自经营。对关停加油站库存油品,要实施统一处理,原则上由正常营业加油站收购并销售,同时各县(市、区)要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规定和私自存放油品的行为,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4、处理好成品油专项整治与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扭转成品油市场混乱的局面,同时还要切实保证全市成品油市场的正常供应,决不允许出现囤积,停供、断供现象。

5、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优秀企业,报道重质量、讲信誉的典型,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效果,宣传正面的典型和经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和引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要正确引导舆论方向,防止个别媒体炒作。

6、切实严格责任追究。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大整治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到人,防止出现工作中推诿拖拉,敷衍塞责,失时误事;检查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走过场现象。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属于部门负责的,由部门负责,严格责任追究。在这次专项整治中,要坚决杜绝人为干扰,对加油站违法违规经营、建设背后的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从重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成品油市场安全经营的重要性,切实把成品油市场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扎实,一定要把工作落到实处,依法规范经营,建立长效机制。这次专项整治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部门要经常性的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屡查屡犯的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法经营的企业要露头就打,绝不允许营业,确保全市成品油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吕梁市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 长:张中生 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吕改莲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赵学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学义 市商务局局长

张志刚 市安监局局长

何玉田 市国土局局长

王若东 市城建局局长

贾永岩 市交通局局长

李虎顺 市工商局局长

李瑞峰 市质监局局长

刘玉云 市环保局局长

张光满 市气象局局长

赵 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唐国忠 市消防支队队长

郭丙福 市交警支队队长

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主 任:高学义(兼) 市商务局局长

副主任:杜锋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东庆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学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志成 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局长

冯文平 市消防支队副队长

高志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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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版权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26号


浙江省版权局:

  《关于杭州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等问题的请示》(浙权〔200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投诉人的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软件条例)的规定,被投诉人不能证明其制作、发行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投诉人XX电脑控制设备厂的软件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与投诉人的软件绝大部分相同,因此,应当对自己制作软件的合法来源提供证据,如果提不出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理解软件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软件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的情况下,软件可以相似或者相同,而不发生侵权。但相似或相同的软件必须是各自独立创作产生的,而不能是抄袭或者复制他人已有软件的结果。

  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诉方以“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为由,为其软件与他人软件相同或者相似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说明其表达方式有限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上答复,供参考。

  

附件:《关于杭州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等问题的请示》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关于杭州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等问题的请示  

国家版权局:

  最近,杭州市版权局就如何处理杭州XX电脑绣花机厂与XX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遇到的问题向我局请示,事情的基本情况如下:

  2月下旬,杭州版权局接到杭州XX电脑绣花机厂投诉,反映该厂“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软件〔软著登字第0007573号〕(附件1)被XX电脑控制设备厂解密复制,构成侵权”。同时,该厂还提供了2002年12月30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中版鉴定〔2002〕第(012)号](附件2)、2003年1月6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给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件3)。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杭州市版权局针对软件程序是否独立创作、两软件相同是否系表达形式有限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经多方查证,XX电脑控制设备厂至今未能对其“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计算机软件提供独立创作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根据中版鉴定〔2002〕第(012)号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的法律意见书,以及XX电脑控制设备厂未能提供独立创作软件程序的事实,杭州市版权局初步认为,XX电脑控制设备厂“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涉嫌构成对杭州电脑绣花机厂“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软件的侵权。

  为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精神,并考虑到XX电脑绣花厂“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也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03182号〕(附件4),而目前又很难对两软件相同表达形式是否有限作出鉴定。鉴于上述情况,我局现特请示:1、XX电脑控制设备厂“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软件是否已构成对杭州电脑绣花机厂“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软件的侵权;2、如何理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两软件表达方式竞合如何进行鉴别?

  请予示复。   

  附件:

  1、“袜机电脑控制系统V6.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007573号)

  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书(中版鉴字〔2002〕第(012)号)

  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法律意见书

  4、“袜机电脑控制程序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03182号)


哈尔滨市征收南直立交桥过桥费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征收南直立交桥过桥费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一条 为偿还建桥贷款,筹集桥梁养护资金,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通过本市南直立交桥的机动车辆,除殡葬专用车、垃圾车、洒水车、公共电汽车(不含出租车和长途客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没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持《追捕证》的公安部门警备车囚车,军用车(不含部队所情属企业和参加地方劳动的车辆)外,均按本规定征收过桥费。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征收过桥费的具体工作,由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市道桥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南直立交桥过桥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摩托车,每次收费零点五元。
  (二)两吨以下的机动车辆,每次收费一元。
  (三)两吨和两吨以上、四吨以正气机坳车辆,每次收费二元。
  (四)四吨和四吨以上、八吨以下的机动车辆,每次收费五元。
  (五)八吨和八吨以上、十二吨以下的机车辆,每次收费八元。
  (六)十二吨和十二吨以上、十八吨以下的机动车辆,每次收费十元。
  (七)十八吨和十八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次收费十五元。
  第五条 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和大客车。以车辆底盘载重吨位折算过桥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不含司机每十人折合一吨,五人和五人以下折合半吨)合并计算。
  主车拖带挂车和车辆的,挂车吨位和主车吨位合并计算征收过桥费;对不能载货的牿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量计算征收过桥费。
  第六条 南直立交桥过桥费收费凭证,分零售票和本票两种。零售票在过桥时购买,当次有效。本票到市道桥管理机构办理,当年有效。
  第七条 车辆通过立交桥收费站时,车辆驾驶人员要主动出示过桥费收费任证,经验证后,方可通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改、伪造过桥费收费凭证或使用与车辆种类牌号不符的过桥费收费凭证。
第九条 市道桥管理机构应当将收取的过桥墩费在市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偿还建桥贷款和桥梁的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南直立交桥收费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或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补交过桥费,并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没收收费凭证,补交过桥费,并按应交过桥费十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对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一)、(二)项的行政处罚由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市道桥管理机构当场执罚。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罚款项全额上缴市政。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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