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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48:15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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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教 育 部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二)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继续遵照教育部已经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
  (二)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必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做到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要把不同学段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对不同学段各个模块的具体教学内容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1.小学1-3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1)了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的危险和危害。
  (2)了解并遵守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常识。
  (3)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
  (2)了解常见的肠道和呼吸道等常见疾病的预防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行为及饮食习惯。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学习道路交通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出行时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2)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柴火)、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
  (3)初步具备使用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
  (4)初步学会在事故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求生的简单技能。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110、119、120电话。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
  (2)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简单方法,初步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简单技能。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
  (2)学习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听从成人安排或者利用现有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
  2.小学4-6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2)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3)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4)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加强卫生和饮食常识学习,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饮食习惯。
  (2)了解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
  (3)初步了解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危害,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逐步形成远离烟酒及毒品的健康生活意识。
  (4)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形成主动避让车辆的意识。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私自到野外游泳、滑冰等活动的危害;学习预防和处理溺水、烫烧伤、动物咬伤、异物进气管等意外伤害的基本常识和方法。
  (3)形成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设施与区域的防范意识,了解与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4)学会有效躲避事故灾害的常用方法和在事故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5)使学生初步了解与学生意外伤害有关的基本保险知识,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2)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3)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了解影响家乡生态环境的常见问题,形成保护自然环境和躲避自然灾害的意识。
  (2)学会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基本方法。
  (3)掌握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含义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
  (2)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3.初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2)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
  (3)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4)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了解重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生活水污染的知识及基本的预防、急救、处理常识;了解简单的用药安全知识。
  (2)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
  (3)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4)学习识别毒品的知识和方法,拒绝毒品和烟酒的诱惑。
  (5)了解和分析影响生命与健康的可能因素。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主动分析出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方法;防止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
  (3)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
  (2)合理利用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学会冷静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在自然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2)了解曾经发生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认识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
  (2)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3)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
  4.高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自觉遵守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行为规范。
  (2)了解考试泄密、违规的相关法律常识。养成维护考试纪律和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
  (3)自觉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国家意识。
  (4)基本理解国际政治、经济、宗教冲突现象,努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5)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汲取其他国家文化的精华,抵制不良文化习俗的影响。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
  (2)掌握亚健康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了解应对心理危机的方法和救助渠道,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发展。
  (3)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4)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具备洁身自好的意识和良好的卫生公德。
  (5)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常识,拒绝毒品诱惑。
  (6)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2)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基本掌握在自然灾害中自救的各种技能,学习紧急救护他人的基本技能。
  (2)了解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做贡献。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
  (2)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去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三、实施途径
  (一)学校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各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按照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小学阶段主要在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中进行。
  (二)对无法在其他学科中渗透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可以利用地方课程的时间,采用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要充分利用班、团、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
  (三)公共安全教育可以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通过游戏、实际体验、影片欣赏、角色扮演等活动,也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寓教于丰富多彩活动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效果。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
  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四)学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地震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系统协调承担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并且协助学校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疏散演习活动。
  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孩子的公共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公共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寻求家长和社会对公共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
  四、保障机制
  (一)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学段的课程方案和本指导纲要的要求,采用课程渗透和利用地方课程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本纲要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要安排必要的时间,开展自救自护和逃生实践演练活动。
  (二)各地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积极开发公共安全教育的软件、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凡进入中小学校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审定后方可使用;公共安全教育自助读本或者相关教育材料的购买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增加学生负担。大力提倡学校使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借阅;重视和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信息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共享。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把公共安全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保证经费,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学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校本研究。
  (五)要重视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标准,并将其列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评价的重点应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以及实际效果。学校要把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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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的有关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42号)要求,“限塑”整治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一些地方“限塑”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城乡集贸市场和农村市场还存在着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和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现象。为进一步落实“限塑”工作各项措施,深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加强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环保意识

  “限塑”整治工作对遏制“白色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2008年第8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商改字〔2008〕41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将“限塑”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节能减排、环保消费、绿色消费等理念。采取悬挂条幅、出动宣传车、发布电视公告、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限塑”宣传工作,引导、督促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营造“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市场销售绿色、环保、能重复使用的购物袋,鼓励在市场内设立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二、以超市、小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于“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无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提供、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三)向非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

  (四)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标明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五)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

  三、以农村市场为重点,推动“限塑”工作的深入开展

  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积极营造合法使用塑料购物袋,共同保护环境的市场氛围。强化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对市场内出现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处理有关塑料购物袋的申诉举报,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立即进行核查,对农村商品零售场所违法违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四、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要不断完善超市、商场、小商品交易市场及集贸市场提供、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对经营塑料购物袋行为的监管工作纳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之中,把“限塑”整治工作作为长期性工作来抓,强化日常监管,逐步构建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在会员中开展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活动,加强行业自律。

  为掌握“限塑”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工商总局将于5月组织对各地“限塑”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于4月30日之前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总结、报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处。

  联 系 人:李丽慧;

  联系电话:010-88650629,010-68028481(传真);

  电子邮箱:scszsc@saic.gov.cn。

  附件:“限塑”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限塑”工作情况统计表

  单位:      (省、区、市)工商局市场处(盖章)

  项目            单位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商品零售场所      个

  检查经营户         户

  查处不合格塑料袋      万个

  查处生产“黑窝点”情况    个

 查处无照经营         户

  查处案件数         个

  罚没金额          万元

  备注           查获的典型案例,请将案件处罚                     决定书复印件另行附上
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一、对于个人信息的鉴定

  什么是个人信息,它和隐私权的内容有哪些区别及联系,这是我们首先要搞清楚的。隐私是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词语。私:指个人的、秘密的、不公开的;隐:是藏匿、不显露、藏在深处的意思;那么,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在英文中,隐私为/Privacy0,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在信息论中,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动和目标的非随机的可鉴别的信号,数据的中文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英文中,/Data0表示为数据,事实或资料(facts,things certainly known),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而信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从以上定义来看,信息对接收者而言即为知识。英文中信(infor-mation),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data of data),它对接收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收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亦即知识或消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信息经常因界线模糊而不加细分,在日常生活中更是这样,因而信息一词经常被滥用。

  1.隐私(privacy)

  隐私的观念虽然在人类将自己的私密部位用树叶等遮挡起来的时候就产生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隐私的概念在不断发展。在现代,隐私的概念有了较严格的界定。按照法律的解释,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它由个人数据、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所组成,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以及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其中:(1)个人数据,指有关个人的资料。如肖像、身高、体重、指纹、声音、经历、个人爱好、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家庭电话号码等。(2)个人活动,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通讯、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甚至婚外性关系以及一切私人不愿意公开的活动和事实等,都属于隐私的范围。(3)个人空间,也称私人领域。个人空间隐私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涉及属于个人的物理空间和心理空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住所、旅客的行李、学生的书包、日记、信件等。

  2.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

  个人数据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与个人(自然人,又称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资料,也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如个人的自然情况:身高、体重、出生年月、住址、性别、种族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财务信息、人事档案、照片等;相关的社会与政治背景如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宗教信仰、哲学观点、政治主张和政治倾向等;而家庭基本情况,如婚姻状况、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况等也属于个人数据。

  3.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

  信息指经过处理后得到的数据,即数据的数据知识。但是,由于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人,从这一点出发,描述个人特性的基本数据,理应包含在个人信息的范围内。因此,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主要涵盖个人数据以及经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的数据和网上活动、网上空间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其中,个人数据指上述涉及的与已被识别或可被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资料,当然也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而网上活动的数据资料,则指人们上网后被记录在案的、以数字化的形式存放在网站的数据库中的,在虚拟空间所有活动轨迹的描述,以及商家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经加工处理,甚至使用数据挖掘等工具从中得到的有关个人消费习惯、购物偏爱、网络行为分析、网上心理活动等信息。

  二、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正处于向信息社会转型的关键性阶段,各种类型的信息在此转型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而个人信息在众多类型的社会信息类型中当属最为基本也是最能引起社会群众密切关注的一类信息。政府部门及各个公共管理者基于对个人信息合法掌控可以帮助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而对个人而言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必要的个人信息的交流,可以促使社会交往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个人信息并非简单的个人资料,其是以公民个人的人格权为基础,体现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这一点而言,对个人信息的妥善保护意义重大。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信息承载价值的演变,个人信息这一本来只具备工具意义的基本信息逐渐被附加了经济价值以及社会效益,这种商业价值的开发必然导致其被妥善保护风险性的加大。

  近年来个人信息屡屡被严重侵犯的社会现实大量曝光,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益、基本人权,严重者甚至会侵犯到公民个人的生命利益,同时也会给社会基本秩序的正常运行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个人信息能否被妥善保护不仅成为了公民个人的心中之痛,也越来越成为立法者和理论研究者深刻关注的问题。从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的法律现状而言,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已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相较之下,大陆地区的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显得不尽如人意,我国政府早在 2003 年就将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列入立法计划,目前我国学界已经有两部专家建议稿,分别是 2005 年以及 2006 年相继问世的齐爱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以及周汉华主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但自此以后,该部法律一直在审议过程中,至今为止尚未正式出台。在这种没有专门法律保护的现状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只能是被拆分到诸多法律中予以不同程度的解决,而且也大多给予的是间接保护,以保护人格和隐私为主。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被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民法通则》中针对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成为该部门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另外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均有对个人隐私予以保护的法律规定。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直接保护的法律规定仅有2009 年 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但是,刑法以打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己任,单靠刑法规定不能规制普遍存在的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综上,我国当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无体系,保护范围狭窄,并且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和机构。

  三、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通过构建以《宪法》的规定为基本前提,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平等主体之间以及政府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对个人信息进行专门性保护,以《刑法》对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严厉打击为最后屏障的系统性、多层次的个人信息保护网,应是法治社会对个人信息完善保护的最佳途径。

  (一)基础——《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年修正)》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使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此项规定为基础。因为,从理论上讲,个人信息系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公民本人对其应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其他任何类型的主体处于不同目的适用公民个人信息都应经公民个人同意,否则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践踏。

  (二)专门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仅仅寻找到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规定还是相当不够的的,必须建立一个专门性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以期对对个人信息予以专业保护,这部法律即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以公民本人、个人信息管理者为主体,以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由于信息处理者身份的不同,因此该部法律既可能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该部法律是具备多维属性的。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同时,在该部法律中不仅应有关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还应有在侵害事实严重情况下应构成犯罪的规定,这便需要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予以配套。

  (三)最后保障——《刑法》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其以具有严重社会性的行为为打击对象,以严厉刑罚为法律后果,以预防和打击犯罪为宗旨,因此,刑法当之无愧的成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最后屏障”。2009 年 2 月 28 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的出台一改我国《刑法》以往对个人信息仅有间接保护的立法状况,直接明确的保护个人信息,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此两项罪名存在诸多的问题,为了全方位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对于此两项罪名的刑法规定应适时进行如下改善,比如:尽快出台前置性法律规定、增补犯罪行为方式、扩大规制的犯罪主体的范围、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已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遭遇的难题等。只有将两项罪名予以完善才能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有章可循,才能为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铸就坚强的最终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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