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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35:21  浏览:8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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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6〕1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四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市属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国有(集体)独资公司、国有(集体)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国有(集体)参股公司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条市属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国有(集体)独资公司、国有(集体)控股公司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成员及党委、纪委、工会负责人业绩考核,由企业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集体)参股公司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以外的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及由国有(集体)出资人委派的经营管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由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考核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四条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监事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约定进行。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性质、规模及所处的行业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分类考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别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构成。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特殊企业由市国资委确定)。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调整相关政策性因素后的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按规定调整后的企业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当被考核企业基期利润为负值时,基本指标为减亏额。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其对社会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为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特殊企业由市国资委确定)。
1.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集体)资本及权益同期初国有(集体)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国有(集体)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集体)资本及权益〕100%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国有(集体)参股企业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市国资委针对企业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指标另行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章考核指标的核定

第十一条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末和任期考核期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以前年度经营状况,参照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和本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营计划及对权属企业目标分解情况,并附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高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第十二条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提报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沟通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考核双方的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标准与奖惩;
(四)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应当于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期间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报市国资委。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及时报告投资融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经济损失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考核期内,企业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年度和任期考核时,由市国资委根据因素调整情况,逐项落实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客观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一)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三)产权界定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四)资本(股票)溢价或折价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五)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税收返还、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经专项批准核销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八)因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或减少的国家(集体)所有者权益。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应于年度和任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和任期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和任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措施和建议。
(二)国有(集体)出资人负责管理的监事、财务总监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三)市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并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于年度和任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报市国资委。专项审计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由市国资委集中统一支付。
(四)对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当年(任期)消化以前年度(任期)挂账的不良资产和企业未按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由市国资委视情况按比例还原计算当年(任期)利润及保值增值率等相关指标。
(五)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财务总监的评价意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并据此对经营业绩结果进行确认。
(六)市国资委将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反映,由市国资委视不同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根据确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得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分方法见附件1)。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指标基本分为60分,分类指标基本分为40分。

第五章投融资类企业和亏损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投融资类企业根据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及其自主经营项目的经营业绩按比例分别进行考核,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承担政府性投融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设置相关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自主经营项目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照一般企业考核指标确定。
第二十条亏损企业应区分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分别确定考核指标。经营性亏损企业按减亏额计算相应指标;政策性亏损企业按减亏额和完成政府特定任务等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提出具体考核奖惩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的薪酬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奖励。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的基本年薪,根据企业当年相关指标所对应的类别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的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按照基本年薪的0—3倍确定。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3基本年薪(考核分数-100)÷40
如考核分数<100分,则未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绩效年薪为0。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基本年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计入成本,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从清算年份工资总额中提取,计入成本,其中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任期奖励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对任期考核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方可一次性兑现任期奖励。任期奖励从国有(集体)所有者权益或国有(集体)产权收益中列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的任期奖励,按照任期三年平均基本年薪的0-3倍确定。任期奖励计算公式为:
任期奖励=3三年平均基本年薪(考核分数-100)÷40
如考核分数<100分,则未完成任期考核指标,任期奖励为0。
第二十七条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的30%—80%计发,具体计发比例由企业确定,但平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的60%。
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再担任企业实职但仍享受相应职务待遇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按照不超过相应职务企业负责人的80%计发。
企业新增(减少)的负责人按照实际任职月数考核计算。
在权属企业兼职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权属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八条国有(集体)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核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超出依本办法所核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的部分,应作为国有(集体)产权收益上缴;低于所核定数额的部分,从国有(集体)所有者权益或国有(集体)产权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对下列情况,应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于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应予免职或解聘,或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免职或解聘的建议。
(二)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任期奖励。
(三)对于企业拖欠当期职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除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外,从清算年度起按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
(四)对于任期考核未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负责人,除不得获取任期奖励外,按所对应的减值净额的1%-3%的比例扣减延期绩效年薪,直至扣完为止。所扣减的延期绩效年薪作为国有(集体)产权收益上缴。
第三十条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应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造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除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外,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按规定追回或扣减已获取的绩效年薪、任期奖励和基本年薪,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政发〔2003〕7号文同时废止,威政发〔2004〕62号文中关于“非竞争性企业工资奖金发放的规范意见”部分同时废止。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暂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利润总额(减亏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3%,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12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2分。
(三)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按照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的分类指标项数相应分配。每项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原则上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2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2分。
(三)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按照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的分类指标项数相应分配。每项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原则上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三、计分上下限
根据本办法计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产权代表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最高分不高于140分,最低分不低于60分。

附件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国有(集体)
产权代表基薪类别标准

企业总资产4亿元以上或者利润总额2000万元以上
工资性收入的35倍
企业总资产1亿元以上或者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
工资性收入的3倍
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或者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
工资性收入的25倍
企业总资产少于1000万元或者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下
工资性收入的2倍
注:工资性收入=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实发工资性收入总额50%+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性收入总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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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使用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使用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传真电报《关于调剂金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你省各级
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使用调剂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保整顿规范之前,应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
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和《关于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4〕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整顿规范期间,农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解
决好农保经办机构的经费问题;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经费问题的,要及时报请同级
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三、在财政部门尚未解决经费问题之前,可以按民政部有关规定从结余的调
剂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

请主动与你省财政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基层农保机构的经费问题,同时,要
切实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


二○○二年二月八日

深圳市内部股份证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内部股份证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完善股份制改革,加强股份有限(内部)公司(以下简称内部股份公司)发行与转让内部股份证的管理,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内部股份公司发行与转让内部股份证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内部股份证的发行与转让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内部股份证是内部股份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内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凭证。
第五条 内部股份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
(二)每股面值、股数;
(三)内部股份证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四)分红派息、扩股、股份转让以及其他情况的记录;
(五)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印鉴;
(六)股份登记处名称和地址;
(七)内部股份证内部管理的有关注意事项。
第六条 内部股份证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统一设计、印制。
第七条 内部股份证实行一户一证制,每股的面值为一元。
内部股份证可以抵押、继承和依本办法规定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八条 内部股份证的发行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内部股份证发行与转让的对象为:
(一)公司发起人和发起人以外的法人;
(二)公司内部职工,即本公司以及拥有股份额50%以上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职工。
第十条 申请发行内部股份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或改组的股份公司;
(二)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深圳的产业政策;
(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四)有盈利记录或经改造以后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五)公司财务制度健全;
(六)公司负责人须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资格审查的规定;
(七)新设立的内部公司,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60%;
(八)申请发行的公司及其发起人在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发行内部股份证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行内部股份证的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批准成立内部公司的文件;
(三)市政府原则同意的公司章程或其草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该报告如涉及对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发起人认购内部股份的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七)招股说明文件;
(八)公司出具的发起人和内部职工名册;
(九)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
(十)公司主管部门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文件或决议;
(十一)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二)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文件,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
(二)生产经营范围、产品种类、销售情况、经营业绩;
(三)发起人或董事、经理简历;
(四)发行内部股份证的理由和目的;
(五)股份总额、数量,每股面额及售价;
(六)发行方式;
(七)发行对象;
(八)本公司对内部股份管理的规定;
(九)内部股份证登记机构名称;
(十)公司的历史沿革以及形成过程,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总额及构成,公司未来发展情况;
(十一)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盈利预测。
以上内容不得有任何含糊、虚假和遗漏,更不得有任何误导、欺诈成份。
申请发行内部股份证如获批准,应在招股前十日将招股说明文件送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对象,并在公司内部张榜公布,其他有关文件则需存放公司固定地方供认购人备查。
第十三条 内部公司申请增加股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份制运作较为规范;
(二)前次发行以来经营业绩良好;
(三)距前次发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四)申请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现有股份额的一倍;
(五)所筹资金运用符合深圳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内部公司申请增加股本,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请增加股本的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四)资金运用计划、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方式、价格和数量;
(六)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内部公司申请再次发行内部股份证,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发行对象。
第十六条 内部股份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面值,可以溢价发行,发行价格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七条 内部股份证必须由证券商代理发行。公司须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发行对象向证券商提交经确认的投资人名单。
证券商代理发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十八条 内部股份证发行时,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投资人入股。
第十九条 内部公司应在内部股份证发行结束后半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发行总结报告,并在公司内部张榜公布。书面报告应当包括发行股份的数量、范围、方式、价格以及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 内部股份证转让只允许在发行公司职工之间进行;超过内部范围的股份证一律作废。内部职工个人股在认购后的两年内不得转让。董事和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职工离开公司,可以继续持有或转让其原有股份。其股份转让也必须符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内部股份转让价格参考每股资产净值和回报率由买卖双方商定。
内部股份的转让登记费用按转让金额由转让人和承让人各交0.5%。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收、代缴内部股份转让时应缴纳的税款。
第二十二条 内部股份转让后应由公司董事会确认,并于三十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将确认通知送到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登记过户方可生效。股东的持股情况以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电脑记录的股份数量为准。
每次分红派息、扩股、转让登记后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须向公司提供有关的名册。公司董事会根据名册在内部股份证上作相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发行、转让内部股份证的统计情况每季度结束后十天内向主管机关报送一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报告应当在每半年终了后一个月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内部公司如要申请成为公众公司,需考核和经主管机关批准内部股份制运作后的三年业续;并按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调整处理好各方的关系,以达到公开发行股票成为公众公司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部股份证发行与转让对象的,参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发行人退还所筹资金;
(二)注销该部分股份;没收发行所涉及的股金;
(三)通报批评;
(四)给直接责任人或公司负责人政纪处分。
以上各款可以并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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