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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8:34:09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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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5〕9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境各企业:
  《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2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煤矿维简费的管理,确保维简费投入到煤矿的再生产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煤矿维简费是指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包括井巷费用)。
  二、煤矿维简费由煤炭生产企业以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吨煤10.50元在成本中提取。
  三、煤矿维简费由煤炭生产企业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煤矿维简费主要用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煤矿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五、维简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六、管理和使用
  (一)煤炭生产企业做好年度预算,根据煤矿实际制定项目使用计划,年初报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二)煤炭生产企业在具体使用维简费时,应提交项目方案及预算报告报煤矿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经核准后,煤炭生产企业按项目自行安排资金进行投入使用。
  (三)煤炭生产企业对提取的维简费和项目使用资金情况凭银行存单或证明和支出的正规发票复印件每半年一次报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由煤矿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做好收支情况登记,年终汇总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
  (四)煤炭生产企业应将维简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属地县级财政、税务、审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对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或截流、挪用煤矿维简费的煤炭生产企业,将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金额较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对截流、挪用煤矿维简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有关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九、对发文前已收取的煤矿维简费,各县、特区、区和市相关部门要妥善安排清理结算工作,按规定该上缴的上缴,该返还企业的返还企业,该划拨的及时划拨。
  十、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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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权办[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总政版权局: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盗版”,是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重点之一。为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和守法意识,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打假、防假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 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整规办发〔2004〕3 号)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整规办发〔2004〕3号)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作为四月份的重点工作来抓。各地版权局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要紧紧围绕“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策划、周密部署,力求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效果明显,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宣传著作权保护知识,努力营造领导重视、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达到逐步增强全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的目的。

二、认真做好“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的组织与参与工作。“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是“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点活动之一,也是今年著作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的重点。各地版权局要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举办“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的通知》(国权〔2004〕4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参赛组织工作,确保“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顺利进行。

三、各地版权局在“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要结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求,加强执法,开展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检查图书、音像和软件市场,坚决打击盗版图书、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不法行为。对侵权盗版制品要一律收缴,对重大案件要追根溯源,对制售侵权盗版制品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专项治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遏制各种侵权盗版行为,增强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确保“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收到良好的效果。

各地版权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开展著作权保护宣传活动和打击各种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将报告国家版权局。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广电部


关于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1991年2月2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新闻纪录电影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 稿酬标准
(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300-700元
(三)新闻纪录影片的杂志片稿酬,以本为单位计酬。每本稿酬为300-500元,每本编辑费为60-120元。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 每部250-500元
新闻纪录影片音乐编辑稿酬每本为10-20元。
影片需要配歌的,歌词稿酬参照故事片歌词稿酬执行。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艺术、科学顾问或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
第四条 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所得稿酬的分成,应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联合摄影),由合作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
第五条 凡由厂或创作主管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新闻纪录影片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作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
第六条 新闻纪录影片完成后,应付给该剧本创作主管人员编辑费(以部计算)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创作主管人员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确定。如果该剧本的创作主管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
第七条 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第八条 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音乐编辑稿酬的作者、导演、摄影、音乐编辑和主管创作人员,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或其它特殊的奖除外)。
第九条 电影制片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厂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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