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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12:52  浏览:9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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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1号




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继续和发展,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已批准的试点地区,要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创建工作。

  二、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的创建,坚持国家指导、地方自愿的原则。拟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县(市、省)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县(市、省)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论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生态省建设规划的论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

  四、经过一段时期的建设,达到指标体系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另行通知。

  五、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力戒形式主义,扎扎实实地抓好推动创建工作。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县(含县级市)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县级行政区域。生态县是县级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县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或通过考核验收,达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3)、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3、建设指标
生态县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36项。见表1

表1 生态县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经 济 发 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33000≥25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5000≥38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11000≥8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24000≥18000
5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2
6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150
7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的比重 % ≥20
环 境 保 护 8 森林覆盖率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5≥45≥18
9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山区及丘陵区平原地区 % ≥20≥15
10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11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12 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3 噪声环境质量
14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4.5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5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 ≥60≥40
16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00≥80无危险废物排放
17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8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19 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 % ≥30
20 秸秆综合利用率 % 100
2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22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 ≥90
23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 ≥80
2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2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2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100
27 农村污灌达标率 % 100
28 农业生产系统抗灾能力(受灾损失率) % <10
社会进步 29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30 初中教育普及率 % ≥99
31 城市化水平 % ≥50
32 恩格尔系数 % <40
33 贫困人口比例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 <0.2<3
34 基尼系数 0.3-0.4之间
35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85
36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生态市是地市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
生态市的主要标志是:生态环境良好并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环境污染基本消除,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加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化有长足发展;城市、乡村环境整洁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市80%以上的县达到生态县建设指标,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并获命名。
(3)、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市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3、建设指标
生态市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28项。见表2

表2 生态市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经济发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33000≥25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 ≥5000≥38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11000≥8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24000≥18000
5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45
6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4
7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150
8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 % 100≥20
环境保护 9 森林覆盖率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0≥40≥15
10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7
11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12 城市空气质量 南方地区 北方地区 好于或等于2级标准的天数/年 ≥330≥280
13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100,且城市无超4类水体
14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二氧化硫COD 千克/万元(GDP) <5.0<5.0不超过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 100≥70≥50
16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 ≥95
17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00≥80无危险废物排放
18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19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社会进步 20 城市生命线系统完好率 % ≥80
21 城市化水平 % ≥55
22 城市气化率 % ≥90
23 城市集中供热率 % ≥50
24 恩格尔系数 % <40
25 基尼系数 0.3-0.4之间
26 高等教育入学率 % ≥30
27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85
28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0


三、生态省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省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省级行政区域。生态省建设的具体内涵是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原理,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前提,抓住产业结构调整这一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区域生态与资源优势,统筹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基本实现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并通过省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省80%以上的地市达到生态市(地)建设指标。
(3)、全省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含地级行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建设指标
生态省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22项。见表3

表3 生态省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经济发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元/人 ≥33000≥25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元/人 ≥5000≥38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元/人 ≥11000≥8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元/人 ≥24000≥18000
5 环保产业比重 % ≥10
6 第三产业占GDP比重 % ≥40
环境保护 7 森林覆盖率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65≥35≥12
8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5
9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10 物种多样性指数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率 % ≥0.9100
11 主要河流年水消耗量省内河流跨省河流 <40%不超过国家分配的水资源量
12 地下水超采率 % 0
13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二氧化硫COD 千克/万元(GDP) <6.0<5.5不超过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4 降水PH值年均值酸雨频率 PH% ≥5.0<30
15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16 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7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社会进步 18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19 城市化水平 % ≥50
20 恩格尔系数 % <40
21 基尼系数 0.3-0.4之间
22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90



四、指标解释
(一)、生态县建设指标解释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指标解释:指每人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以万元/人表示。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以2001年人均GDP为7000元为界线。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 年人均财政收入
指标解释:指财政收入的人均值,以元/人表示。
数据来源:财政、统计部门。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4.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标解释: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5.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6.单位GDP水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水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7.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所占比重
指标解释:指稻米、小麦、玉米、棉花、油料作物、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中,认证为有机及绿色农产品的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
数据来源:农业、环保部门。
8.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具体计算按林业部门规定进行。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9.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10.退化土地(水土流失、沙化土地、矿山破坏或退化草原)恢复率
指标解释: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主要包括:(1)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2)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3)自然植被长期丧失。本指标计算以水土流失为例,水利部规定小流域侵蚀治理达标标准是,土壤侵蚀治理程度达70%。其它土地退化,如沙漠化、盐渍化、矿产开发引起的土地破坏等也可类推。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水利、林业、国土、农业部门。
11.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镇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2.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3.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建制乡镇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4.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生态市建设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生态县建设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城建、环保部门。
工业用水重复率,指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的比率。
数据来源:经贸、环保部门。
1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目前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城建部门。
16.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到2005年,全国城市规划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具体计算时,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城建部门。
17.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指标解释:由资源环境安全指数、心理环境健康指数和环境质量达标指数三项组成。资源环境安全指数指不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不存在资源环境安全隐患的生态旅游活动,满足上两项要求时为合格。心理健康指数指游人心理可以承受的游客容量。一般以每10米游道容纳2名游客为限值,满足者为合格。环境质量达标指数指水、气、噪声、固废排放的达标情况,全部达标者为合格。
以上三项指标全部合格为达标,否则,不达标。
数据来源:环保、旅游部门。
18.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新能源所占的比例。
新能源包括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沼气和农村自建小水电。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19.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的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等。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20.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21.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指标解释:指农业生产活动中所用塑料薄膜(如用于育种、育苗、覆盖土地、塑料大棚、蘑菇生产等所使用塑料薄膜及塑料膜)回收的数量占所用薄膜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生产资料部门。
22.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指标解释:指施用化学农药以外的综合防治作物和林果病虫害面积与农林病虫害总面积的比例,主要防治措施如物理防治、生物农药、天敌昆虫、栽培措施、育种措施等。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部门。
23.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指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化肥施用量。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氨肥、磷肥、钾肥分别按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量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计算方法:

实际考核时,可采取抽样调查方式获得。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24.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数据来源:卫生、环保部门。计算公式为:

25.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利用自来水厂和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部门。
2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卫生厕所指与猪圈分离的,或可以及时清理的厕所占总户数的百分数。
数据来源:城建、卫生部门。
27.农村污灌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农村用于灌溉的污水(生活污水及工业污水)中,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标准的水量占总灌溉污水量的比例。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农业、环保部门。
28.农业生产系统抗灾能力
指标解释:是衡量农业生产系统稳定性、结构功能优化水平的指标。计算时以受灾损失率表示,由受灾年农业生产总值与前三年农业生产总值的平均值之比较关系给出,以百分数表示。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9.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0
数据来源: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30.初中教育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应届小学毕业生进入初中读书的人数占应届小学毕业生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统计、教育部门。
31.城市化水平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总人口占地区总人口的比重。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2.恩格尔系数
指标解释:指居民的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比例越高表明收入低,生活越贫困,联合国粮农组织判定,恩格尔系数60%以上为贫困,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40%以下为富裕。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3.贫困人口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生活水平等于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数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以百分数表示。2000年全国农村的贫困线为年人均收入625元。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民政、统计部门。
34.基尼系数
指标解释:基尼系数是用指数来反映社会收入分配的平等状况。基尼系数一般介于0-1之间,0表示收入绝对平均,1表示收入绝对不平均,小于0.2表示收入高度平均, 大于0.6表示收入高度不平均。0.3-0.4之间表示较为合理。国际上一般把0.4做为警戒线。
基尼系数的计算方法:按人均收入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分成若干组(如果不分组,则每一户或每一人为一组),计算每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和人口比重( ),计算公式为
其中: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5.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中小学开展环境保护知识讲座学校所占比例,以及其他科普宣传中,涉及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比例之和。
数据来源:宣传、教育、环保等部门。
36.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数据来源:现场抽样调查。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解释
37.第三产业占GDP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第三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8.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
指标解释:《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9.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
指标解释:指年产品销售收入大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中,通过国家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认证的企业的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质监部门。
40.城市空气质量
指标解释:是反映城市大气污染状况的指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1.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根据水的使用情况如饮用水、生产用水、生活用水、景观用水等的不同要求,同时根据水质情况,将水资源区分为不同的水功能区,并根据不同功能区对水质要求标准,进行监测考核。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2.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是反映随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程度的指标。以单位GDP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计算。鉴于环境污染物质较多,本指标只计算对大气和水的主要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3.城市气化率
指标解释:或称居民用气普及率。指城市市区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工业可燃气及城市专供电炊的非农业人口数占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统计、城建部门。
44.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5.城市生命线系统完好率
指标解释:是衡量一个城市社会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水平及生态安全的重要指标。城市生命线系统包括:供水线路、供电线路、供热线路、供气线路、交通线路、消防系统、医疗应急救援系统、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完好率最高为1,前4项以事故发生率计算,每条生命线每年发生10次以上扣0.1,100次以上扣0.3,1000次以上为0;交通线路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5人以上扣0.1,死亡10人扣0.3,死亡30人以上扣0.5,死亡50人以上则为0。后3项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系统为准,若已建立则为1,未建立则为0。
计算公式:
100%
式中Pi为各生命线完好率。
数据来源:城建、交通、消防、卫生、地震等部门。
46.城市集中供热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市区集中供热设备供热总容量占市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城建部门。
47.高等教育入学率
指标解释:指进入高等学校读书的人数占同龄人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统计、教育部门。
(三)、生态省建设指标解释
48.酸雨频率
指标解释:指一年的降水总次数中,PH值小于5.6的降水发生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9.降水PH值年均值
指标解释:指一年降水酸度(PH值)的平均值。
计算方法:降水PH年均值计算是将测得的每场降水的PH值换算成[H+]浓度,然后将[H+]按雨量加权后求出均值 ,再取其负对数即得到降水PH年均值。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降水PH加权平均值;
——第i场降水的 浓度, 单位mq//l;
PHi——第i 场降水的PH值;
——第i场降水量,mm;
n——年降水场数;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0.环保产业比重
指标解释:指环保产业产值占第二产业产值的比重。
数据来源:经贸、环保、统计部门。
51.物种多样性指数
指标解释: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指标。生物多样性的计算和表示十分复杂,至今未见统一的标准,特别是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测定和确定,一般单位也难以完成,所以这里以物种多样性为代表,而暂不考虑基因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计算方法:

(基准年为生态省建设规划开始实施的前一年)
数据来源:林业、农业、环保部门。
52.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率
指标解释:凡是列入国家珍稀濒危物种名录的珍贵、稀有和濒临绝种的动植物种得到有效保护的比例。
数据来源:林业、环保、农业部门。
53.主要河流年水消耗量
指标解释:1、对省域内主要河流,国际上通常将40%的水资源消耗做为临界值。2、对跨省主要河流,水资源的消耗不得超过国家分配的水资源量。
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54.地下水超采率
指标解释:指一年内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量超过可采地下水资源总量的比例。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一是保持总量不变并尽可能增加,二是保证不受污染。为此,超采率定为0。即年开采地下水总量和年可补充的地下水总量相等。
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主题词:环保 生态 指标 通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司

参阅件:


何钧
自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以来,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积极参与下,在各级环保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发展迅速,已有一批试点地区完成了生态示范区建设的阶段目标,通过考核验收,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在此基础上,一些地区提出了创建生态县、生态市的要求,一些省已开始建设生态省。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继续和发展,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已批准的试点地区,要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创建工作。
二、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的创建,坚持国家指导、地方自愿的原则。拟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县(市、省)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县(市、省)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论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生态省建设规划的论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
四、经过一定时期的建设,达到指标体系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另行通知。
五、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对本省区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建设规划,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创建工作。

何钧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县(含县级市)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县级行政区域。生态县是县级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县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或通过考核验收,达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3)、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3、建设指标
生态县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36项。见表1

表1 生态县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经 济 发 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33000≥25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5000≥38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11000≥8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24000≥18000
5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2
6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150
7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的比重 % ≥20
环 境 保 护 8 森林覆盖率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5≥45≥18
9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山区及丘陵区平原地区 % ≥20≥15
10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11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12 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3 噪声环境质量
14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4.5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5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 ≥60≥40
16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00≥80无危险废物排放
17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8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19 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 % ≥30
20 秸秆综合利用率 % 100
2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22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 ≥90
23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 ≥80
2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2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2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100
27 农村污灌达标率 % 100
28 农业生产系统抗灾能力(受灾损失率) % <10
社会进步 29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30 初中教育普及率 % ≥99
31 城市化水平 % ≥50
32 恩格尔系数 % <40
33 贫困人口比例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 <0.2<3
34 基尼系数 0.3-0.4之间
35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85
36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生态市是地市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
生态市的主要标志是:生态环境良好并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环境污染基本消除,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加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化有长足发展;城市、乡村环境整洁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市80%以上的县达到生态县建设指标,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并获命名。
(3)、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市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3、建设指标
生态市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28项。见表2

表2 生态市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经济发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33000≥25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 ≥5000≥38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11000≥8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24000≥18000
5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45
6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4
7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150
8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 % 100≥20
环境保护 9 森林覆盖率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0≥40≥15
10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7
11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12 城市空气质量 南方地区 北方地区 好于或等于2级标准的天数/年 ≥330≥280
13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100,且城市无超4类水体
14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二氧化硫COD 千克/万元(GDP) <5.0<5.0不超过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 100≥70≥50
16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 ≥95
17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00≥80无危险废物排放
18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19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社会进步 20 城市生命线系统完好率 % ≥80
21 城市化水平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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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管理处罚行为,确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自觉接受公安交通警察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处罚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驾驶证。
  (一)不避让出入站点的客运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以及车辆号牌字迹辨认不清、不全、损坏或号牌被遮挡的;
  (三)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员侧坐、倒坐、撑伞、双手持物、背抱儿童以及两轮摩托车超员载人的;
  (四)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传呼机信息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车辆上粘贴、放置各种标志、标牌,随意喷涂广告以及放置物品遮挡后视窗的;
  (六)未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出租车标志的;
  (七)在没有划分道线的路段右侧超车的;
  (八)小型车辆后背厢。夹挂自行车和其他物品,后厢盖不能关闭或放平的;
  (九)左转弯时,违反规定小回转或抢上逆行的。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驾驶证。
  (一)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行车或争道抢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货运车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导致垃圾、砂石、泥土等物品洒漏的;
  (四)频繁变换车型道争道抢行的;
  (五)行驶中未关好车门、车厢板或车辆未停稳即上下人的;
  (六)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七)客运车辆站点候客时或行驶中长鸣喇叭以及争道抢进站点的;
  (八)客运车辆行驶中开门叫客、非站点停车以及不紧靠站点边线停车的;
  (九)机动车在划有中心黄色双实线的路段骑、压、跨线超车及掉头的;
  (十)遇有学生列队行走不避让的;
  (十一)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十二)农用机动车进城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四个月驾驶证。
  (一)客运车辆载人超过额定人数,货车载人、载货违反规定的;
  (二)在明令禁止停车的街路停车的;
  (三)教练车不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的;
  (四)农用机动车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上路行驶的;
  (五)外市籍驾驶员到本市驾车超过三个月,未办易地准驾登记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指挥行驶的;
  (二)在道路上跨道路中心双实线行驶的;
  (三)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的;
  (四)客运车辆在车行道上停车载客的;
  (五)驾驶证期满未及时更换继续驾车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驾驶证。
  (一)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行为处理的;
  (二)假报号牌、驾驶证被盗及遗失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进行罚款、吊扣驾驶证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车辆,视情节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更改发动机、车架子号码的;
  (二)底盘变形、车身腐蚀严重或损失无法修复的;
  (三)发动机老化,功率达不到原设计要求及排污量超规定标准的;
  (四)超过报废年限三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
  (五)使用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地管理登记手续的;
  (六)封闭交通时不听指挥,强行通过的;
  (七)擅自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八)遇有交通事故现场,不听从公安交通警察指挥的。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进行修(洗)车,支棚摆摊等经营活动的,视情节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设置霓虹灯、牌匾、广告牌,妨碍交通安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限期内仍未拆除的,视情节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移动、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擅自挖掘道路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路障、交通标志或施划交通标线的;
  (四)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的。


  第十五条 特种车或托运超长、超高、超宽货物的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上路行驶,影响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街路两侧因施工、爆破或拆扒大型建筑物,影响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行路段和机动车道内行驶或推行的;
  (二)载人或逆行的;
  (三)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四)不按交通信号和指挥行驶或推行的;
  (五)不按规定停放的。


  第十八条 残疾人专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行驶证、无牌号车辆的;
  (二)私自将车辆改装、改型或将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四)搭攀机动车的;
  (五)骑、跨非机动车堵占路口的。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抢占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非机动车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机动车方应负国家规定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和指挥行走的;
  (二)行人横过道路,距其100米内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有人行信号灯路段,行人不按规定行走或翻(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三)在车行道和中心护栏两侧行走的;
  (四)在车行道、路口聚集的。
  行人有本条(二)、(三)项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机动车方应负国家规定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其中,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实施的罚款处罚,由有实施处罚权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其中,5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由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处罚并交付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处罚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警察暂扣证、照和车辆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在24小时内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暂扣的证、照和车辆,应当在违章行为处理完毕后立即返还。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罚款处罚当事人除按规定由公安交通警察当场处罚外,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未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勤,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公安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围攻、打骂、侮辱执行职务的公安交通警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罚款数额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28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6]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气象局制订的《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日

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省气象局
(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中国气象局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三条 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作业资质

  第四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禁止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指挥作业或上岗操作。

  第六条 作业人员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第七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气象知识,人工影响天气基本理论,作业规范,作业装备、操作技能和安全规章。

第三章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弹及装备安全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装置及增雨弹、火箭弹、焰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弹(以下统称“人影弹”)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购买,分级储存,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全省范围内人影弹的调配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九条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影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人影弹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定期对人影弹库存情况及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非作业期间,应当组织人影弹的清点回收,并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人影弹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作业站点禁止存放。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保养、保管。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或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影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有上述问题的人影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第十二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或请具有年检资质的专业厂家进行定期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人影弹。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四章 空域安全

  第十四条 航空管制部门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管理,民航空管部门积极协同配合,在保证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原则下,尽量满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需求。

  第十五条 采用向空中施放人影弹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作业前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申请作业空域,申请内容应包括作业地区、作业站点位置(经纬度)、作业时间段、范围、射向、最大弹道高度和联系方式等。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有关部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并将申请批准的记录留存。

  第十六条 航空管制部门收到空域申请后应尽快与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及相关民航空管部门进行协调,制定保障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申请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作业站点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将作业情况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

第五章 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 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家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根据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图上注明作业的半径。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二)作业设备性能良好,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三)高炮、火箭作业区射程内无人口稠密区,作业点四周应空旷,无障碍物及高压线等可能影响作业的设施;

  (四)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

  (五)作业地点与当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的通讯畅通。

  第二十条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人影弹质量符合要求,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作业用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和妥善保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二十一条 作业点上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由指挥员进行指挥,其他人员都无权下达作业指令。

第六章 转场安全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车应保持良好车况,在作业过程中不得搭乘与作业无关的人员,转场途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调运人影弹的,依据有关规定,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运输人影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按照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件载明的名称、品种、数量、时限和路线进行运输。

  运输车辆不得在人口稠密区域、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等重要区域和设施附近停留。

  第二十五条 运输人影弹必须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影弹的装卸进行清点、交接;

  (二)在运输途中检查人影弹的包装、摆放、防护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情况;

  (三)在运输工具临时停靠和驾驶人员离开运输工具时,对押运的人影弹进行检查和守护。

  第二十六条 人影弹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七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定期组织人影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并在作业前检查落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及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时,有关生产企业应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分析和事故原因报告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当发生重大人影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未经批准擅自作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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