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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02:27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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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全面完成了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法治徐州建设,加快“两个率先”进程,依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六五”普法决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
紧紧围绕全市“十二五”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围绕加快“两个率先”、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相关的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全市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二、结合各类社会群体的实际,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要突出对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在坚持和完善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公务员学法登记和学法用法通报制度,定期开展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促其提高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要根据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要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实际需求,深入宣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重在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增强他们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法制培训学校(站、点),紧密结合流动人口的工作生活实际,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地方与部队结共建对子、签共建协议等形式,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拥军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服刑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和涉及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减少重新犯罪。
三、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坚持把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新时期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和重要载体,按照市委要求,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与的法治文化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文化与社区文化、乡村文化、学校文化、企事业文化、机关文化和社会组织文化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影响力。大力扶持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努力推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强的法治文化精品。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积极组织优秀法治文化作品的宣传、展示,大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法治精神和信仰,不断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富有成效地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四、坚持创新创优,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紧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用群众理解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使人民群众熟悉法治、遵循法治、受惠法治。要强化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责任,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类媒体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发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尤其要依托各级政府网站、各门户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构建法制宣传平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军营、进监狱的内容和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多手段地鼓励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实践。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法治实践活动,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保障机制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要切实承担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系统部署、统筹推进。要切实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递增,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必备条件。
六、强化检查监督,保证本决议的贯彻实施
制定徐州市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搞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保证本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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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现将《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

  附件: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

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

前 言
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是我国船舶工业实现做大做强目标的重要战略举措。自2004年《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我国船舶工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进入了向深度和广度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但是,与日韩等国家的先进造船模式相比,我国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总装化程度低,专业化配套体系不健全;生产管理粗放,尚未完全摆脱经验型、调度式的生产管理方式;基础管理薄弱,信息化程度不高。为全面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努力解决阻碍我国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薄弱环节,尽快提高我国船舶工业制造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尽快提高船舶工业制造技术水平,打破制约船舶工业发展的重大瓶颈为出发点,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加快推进全行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大幅度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切实提高我国船舶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船舶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骨干造船企业基本建成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主要特征的总装造船模式,中间产品实现成品化、专业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和信息集成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连续、均衡、有节拍的流水式生产。生产效率达到25工时/修正总吨,三大主流船型造船周期缩短到10个月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5%,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提高60点以上,人均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中小型造船企业初步实现由传统造船模式向现代造船模式的转换,基本形成按中间产品组织设计、生产的管理模式,全行业生产效率与日、韩的差距缩小到1/4。

三、工作重点
(一)优化造船作业主流程,进一步提高总装化水平
1、以高度总装化为核心深化造船生产体系改造。高度总装化是现代造船模式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其主要特征是充分发挥船厂核心资源的作用,尽可能地将船舶中间产品从造船作业主流程中分离出去,使企业集中力量从事总装生产,以提高总装造船生产规模和专业化水平。针对当前我国造船企业普遍存在总装主流程不够清晰、中间产品自制率高、流程复杂的不合理状况,要按照总装造船的基本要求,推进流程再造,合理配置资源,发展中间产品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构建和完善总装造船生产体系。
2、以中间产品为导向优化生产作业流程。推行作业前移,实施先行舾装,提高分段完整性,实现中间产品成品化制作与安装的生产模式。开展能力测评,确保生产能力与生产负荷平衡,消除生产工艺流程上的瓶颈;要尽量压缩物流线,减少线路迂回,形成以中间产品为导向的高效、均衡、有节拍的流水生产。生产管理体制要与总装造船作业流程相适应,生产组织的设置要与中间产品的生产相对应,建立以中间产品为导向的成本管理与控制体系,保障总装造船作业流程的有效运行。
3、以总装化发展的要求规划和建设新造船企业。各造船集团和造船企业要加强对新建造船企业规划的指导与审查,要将现代造船模式的论证评估工作纳入其规划评审机制中,要充分考虑总装化造船的需求,为实施先进总装化造船方法配备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二)加快推进船舶中间产品专业化配套体系的建设
1、建立布局合理的船舶中间产品专业化生产企业。要统筹考虑总装造船企业以及与之配套的专业化协作企业的规划与发展,加快建设钢材加工中心、分段制造中心、管子加工中心、上层建筑加工中心、单元模块加工中心、大型铸锻件加工中心、轴系加工中心以及其他各类舾装件加工制造企业。无论是新厂建设还是老厂改造,都要在设施布局、流程设计、资源配置等方面确保中间产品专业化生产企业与总装造船企业同步、协调发展。
2、充分利用社会化协作网络,发展中间产品专业化生产。骨干造船企业要加强与地方分段制造企业及配套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顺畅的供需渠道。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尤其是在造船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地区优势,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源组建多种形式的中间产品专业化加工中心,构建和完善社会化协作网络和总装造船配套体系。
(三)切实加强基础管理,推进信息集成化
1、建立规范的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完善工时与物量的日报制度,加强和规范对设计、生产、管理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处理,加快资源数据库和产品数据库建设,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反馈机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逐步形成系统、科学、规范的数据管理链。
2、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加快统一造船行业的信息编码和标准框架。在建立与总装造船相适应的设计、生产、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标准体系,逐步形成规范、详细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促进企业整体业务流程的系统化、标准化。与此同时,组织制订全行业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促进企业之间信息的交流,逐步实现全行业的信息快速沟通和共享。
3、大力加强造船企业信息化工程的建设。重点是提高信息集成程度,以综合优化为目标,以CIMS系统、ERP等集成平台为核心,建立企业共享信息平台,努力实现船舶设计、制造、管理一体化和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一体化。加强对信息资源的管理,提高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构建完整、科学、合理的信息体系结构。
(四)强化工程管理方式与手段
1、加强前期策划。规范生产技术准备工作,建立有效的前期策划机制,完善前期策划方法,充分利用《船舶产品建造方针》、《综合日程计划》等手段,加强设计、生产、管理之间的前期沟通和协调,确保生产的顺畅推进。通过强化完工总结与反馈,不断提高前期策划的水平。
2、建立完整、科学的现代造船工程计划管理体系。按照以中间产品为导向总装造船的工程分解方式和项目管理方式,建立现代化的造船工程计划管理体系。采取必要措施,解决不合理的管理体制障碍,加强统筹协调,推进量化管理,增强计划精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对生产计划、质量、成本、安全的有效控制。
3、全面推行现场管理。按照定置管理要求,彻底清理作业场所不必要物品,并将有用物品按照安全、方便、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保证生产质量的要求,做好标识,定位摆放。做好工作场所的清扫和整理,做到日产日清,随产随清。持续改进作业标准、改善作业环境。
(五)加强总装造船工法研究与应用
1、加强总装造船工法的研究。围绕提高生产效率,缩短造船周期,不仅要开发和应用造船新工艺、新方法、新工装,更要加强对生产组织管理技术以及流程改造与优化等相关技术的研究。
2、全面推行分段总组建造法。要结合总装造船作业主流程的优化,整合企业生产资源,尽量减少分段总组的数量,增加分段总组的重量,结合企业实际有选择地发展巨型总段建造、船坞快速搭载、平地造船、浮船坞造船等新技术,减少船坞(台)工作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船坞(台)核心生产资源的能力。
3、大力推广精度造船、先进舾装和先进涂装技术。应用造船精度管理与控制技术,以补偿量代替余量,实现部件和分段无余量装配、船坞(台)无余量搭载。大力推行舾装单元和功能模块技术,扩展中间产品范围。按照工序前移的原则,大力推广分段预装、总段预装、机舱盆舾装、上层建筑整体吊装等先进舾装技术,提高预舾装水平和船舶下水完整性。围绕新的国际涂装规范和标准,积极开展先进涂装技术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国防科工委成立“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船舶行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成立“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专家组”,为全行业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各集团公司、各企业应成立相应的现代造船模式推进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结合各自具体情况,抓好本单位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落实工作。全行业要建立起由国防科工委抓导向、船舶行业协会抓推进、基层企业抓落实的三级组织体系,形成“顶层决策、实施有力、持续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测评估与考核
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造船企业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成效和差距,要强化评估与考核。尽快制订全行业统一的“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依托行业协会建模专家组对造船企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定期进行评估与考核,并根据测评结果及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三)加大经费投入
加大对现代造船技术研究与应用的支持力度,在高技术船舶科研计划中,要将现代造船技术作为船舶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予以重点支持。各集团和企业要把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作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和落实必要的实施经费,确保推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创新体制机制
消除阻碍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在组织机构、管理幅度、领导权限的设置上,在工时定额制度、分配制度、外包工用工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改革,逐步建立与现代造船模式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扁平化的决策机制,为加快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创造条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的决定

一、删除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删减条款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以下规定不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

(1996年3月2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和1999年10月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 已废止)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使其利润超过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的合理利润幅度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管理的价格,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

第五条 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价管理部门)是反价格欺诈和反牟取暴利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监督处理;

(三)对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定期监测和专项测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一)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它虚假的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

(二)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三)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四)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五)在修配、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中虚报工时、用料,多收费用;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七)采取其它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暴利:

(一)经营某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经营某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经营某一种商品或者服务获得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但经物价管理部门依法核定的不为暴利。

第九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测定,适时予以公布。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在接受物价检查时,应当提供进货成本和定价资料等相关证明,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按价格欺诈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审计、财政、税务、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和银行,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物价管理部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十二条 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监督,并向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检举揭发。物价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或受理投诉后,应当依照本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予以警告;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三)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所得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四)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四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物价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徐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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