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对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结售汇专用报关单核查工作单证使用特快专递寄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50:01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结售汇专用报关单核查工作单证使用特快专递寄送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关于对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结售汇专用报关单核查工作单证使用特快专递寄送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汇指定银行:
从今年开始,进口付汇核销中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核销已通过“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实现,但1998年9月1日以前进口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仍要通过签发地海关鉴别。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对这部分报关单在邮寄渠道进行违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政特快递是国家邮政局所属的邮政部门经营的一项主要业务,安全保密性高,时效性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和“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以下简称二单一书)是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为确保其安全、快速传递,自6月1日起,各地银
行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与海关互寄的“二单一书”,请一律交给国家邮政局所属的邮政部门按特快专递邮件寄递,不要通过其他方式寄递。
二、各地邮政部门要按照《国内特快专递邮政件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寄和分拣封发工作。邮政部门对银行、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交寄的“二单一书”重要凭证要做到到户揽收,专门服务,按址投递。
三、邮政部门到银行、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二单一书”重要凭证揽收时,应和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当面办理收寄手续,认真检查邮政封装、书写规格。银行、海关、外汇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收发并认真核对邮件的单位地址、名称、邮政编码等信息,保证填写准确无误。
四、各地邮政部门要把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投递队伍,加强对投递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对银行、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等重点单位的邮件,特别是其重要凭证,要指定专门的投递人员,按址投递至邮件封面收件人地址中所指明的最具体地点(或经双方协商确定的
地点),同时按照规定认真落实签单签收制度,明确责任段落。对于未投出的邮件要指定专人保管。
五、各级邮政部门要把特快专递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本局的视察体系,各级检查部门要以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速递各环节特别是投递环节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与银行、海关、外汇管理部
门等用户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采取措施,确保邮件的安全准时寄递。



1999年6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3〕1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配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惠州市辖区内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范围的公有和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科技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补助为辅的使用方式,其中贷款贴息方式应占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总量的80%以上。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贴息额度按照承担项目企业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100%确定。
  无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我市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在市经贸局指导下,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科技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组织验收完工项目,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二)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联合有关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三)市科技部门职责: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做好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单位申请市配套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审下达该配套资金使用计划。
  (四)市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凡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当年度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申报企业技术力量雄厚,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研究开发或生产设备,有可靠的技术基础或依托,在研究开发领域己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认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认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请国家或者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或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程序: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在市经贸局指导下,制订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发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直企业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项目申请书;
  2. 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
  4. 技术依托和项目申请单位的情况;
  5. 申请单位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 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7. 申请表。
  除提交上述资料外,技术创新项目还须提交该项目列入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文件,技术改造项目还须提供有关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报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
  (四)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扶持项目进行审查,编制年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
  (五)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县、区项目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县、区财政部门下拨)。
  第十条 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要求,在市经贸局指导下,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发布。
  (二)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报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
 (三)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国家、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根据国家、省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公告,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布置各县、区科技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按照市科技、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科技、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
  (三)市科技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联合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收到专项资金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科技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扶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专项资金扶助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市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额追回专项资金及其利息。属项目单位违纪的,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生委 人事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 人事部


国家计生委 人事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人事部



为了提高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为逐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创造条件,现就开展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
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是对在职干部,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所进行的以提高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定向培训以及根据本岗位工作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各种适应性培训,是干部岗位培训的组成部分。通过岗位专业培训,使计划生育干部达到本岗位的任职要求,
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服务。
二、培训范围和对象
凡是在各级政府部门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在职干部,都属于岗位专业培训的对象。
已经学完与岗位专业培训相同的课程,并取得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专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明的,经上一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年内可以免修。
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含科级)以上干部文化程度未达到中专或高中毕业的、乡(镇)计划生育干部未达到初中毕业的,须经文化补课,达到起点要求后,方可参加培训。
今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一般不录用和调入不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凡新录用的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初任培训,合格之后,方可上岗。
三、培训内容与课程设置
岗位专业培训课程暂定为四门,即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管理、人口统计与计划、计划生育技术。根据岗位职务的不同,培训应分层次进行。
科级以上干部专业课程面授时间不少于250学时;乡(镇)计划生育干部不少于220学时。
四、职责分工
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规划,宏观指导;各地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总体规划;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实施对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含处级干部)的培训;组织省(区、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县
、乡计划生育干部培训试点;检查、评估培训质量,汇总各地开展岗位专业培训的工作情况,并组织培训工作经验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含科级干部)的岗位专业培训;对地(市)、县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进行指导、督促、培训师资和检查教学质量。
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乡(镇)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专业培训。
计划单列市的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请与所在省、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商确定。
五、教学基地与师资配备
岗位专业培训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现有的计划生育大、中专学校、干部培训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开展岗位培训的教学基地。
要建立一支能承担岗位专业培训教学工作,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岗位专业培训师资资格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岗位专业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科培训或全科培训的方法。要确保教学质量。
六、考核颁证
岗位专业培训考核的方法和标准,由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分级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按分级培训的原则,由计划生育部门颁发《岗位专业培训证书》。《岗位专业培训证书》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岗位专业培训证书》是干部上岗、作用的条件之一。
七、加强对岗位专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提高对岗位专业培训工作的认识,把它作为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和途径。要在三至五年的时间内,分期分批安排干部参加培训。
(二)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将岗位培训工作列入目标管理的考核项目之一。要商请当地财政部门切实解决培训经费问题,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三)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专业培训是规范化岗位培训的组成部分,要主动取得组织人事部门指导。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培训内容和要求,按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的要求进行。岗位培训共修课的内容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干部任
用、晋级、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主动向人事部门通报专业培训情况,并就岗位培训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部门的干部岗位专业培训工作,并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992年2月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