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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第四次会议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8:08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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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第四次会议议定书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第四次会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2日)
  根据一九七六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由对外经济联络部石林副部长阁下率领的中国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和由科学技术部秘书谢赫·曼苏尔·艾哈迈德阁下率领的巴基斯坦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十二月七日在北京举行了第四次会议。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第三次会议议定书项目执行情况、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科技合作项目计划以及下届会议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第三次会议议定书项目执行情况,见本议定书附件一;

 二、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中方承担巴方项目共十五项,见本议定书附件二;

 三、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巴方承担中方项目共十二项,见本议定书附件三;

 四、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新的项目提出,经共同商定,可在本年度执行并追列下次会议议定书。
  本议定书所列项目,必要时可以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

 五、中巴科技合作第五次会议将于一九八二年在伊斯兰堡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附件一、二、三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用英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
  注:附录一、二、三从略。

  中国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团长、    巴基斯坦政府科技合作代表
    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团团长、科学技术部秘书
       石  林          谢赫·曼苏尔·艾哈迈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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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在我省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省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八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
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省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授予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省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不得超过350项。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资金。
第十九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政府财政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遵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豫政〔1986〕58号)同时废止。



2000年7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帐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并强化一级法人地位,现对商业银行呆、坏帐等损失核销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财政部批准的坏帐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帐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符合条件的各银行分行的坏帐损失(包括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坏帐损失),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统一的规定进行审批;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
的坏帐损失,由总行按规定审批,年终决算时一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贷款呆帐的核销,由总行根据呆帐核销条件和国家下达的呆帐核销计划进行审批,年终决算时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各银行分行贷款呆帐的核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的对外投资发生的损失,由总行按规定严格审核后,在投资风险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并在年终会计决算中说明,由财政部审核认定。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呆、坏帐和投资损失的审核管理,严格掌握呆、坏帐核销条件,提高风险经营意识,维护自身资产安全。



19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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