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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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5月2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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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司(室),各有关单位:
《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己经2000年12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保证法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部门分级承办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负责法规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参与、协调重要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三)负责对局机关各司(室)和有关单位起草的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四)组织煤矿安全监察法规的呈报、发布、备案、清理、解释工作;
(五)组织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答复工作;
(六)指导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工作,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其他各司(室)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法规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司(室)和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立法建议,报送政
策法规司。立法建议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位阶、立法的依据、立法的时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司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对各司(室)和有关单位的立法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和协
商,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局务会议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法规草案的起草应成立起草机构。
局统一组织起草的,成立由局领导同志牵头的起草机构,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有关
部门参加。
有关司(室)和有关单位组织起草的,成立由有关司(室)、单位负责同志牵头的起草机
构,政策法规司参加。
第七条 起草法规应当进行调研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以局的名义征求意见的,
由主办司(室)、单位会同政策法规司办理。在局内征求意见,由主办司(室)、单位负责。
第八条 法规草案应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牌及职责、具体规
范、奖惩办法和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写出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与法规草案同时完成,由起草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报局审查或审批。
第九条 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二)起草工作的简要情况;
(三)征求、吸收有关部门修改意见的情况;
(四)有关重要内容或问题的专门说明。
第十条 报局审查或审批的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事先在以下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一)法规的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相抵触;
(二)法规的制定是否符合立法程序和本规定;
(三)法规的立法技术是否符合要求;
(四)法规的结构、条文是否合理;
(五)起草说明是否符合要求;
(六)重要问题和有关内容的专门说明是否需进一步协调和处理。
第十一条 经政策法规司初审认为成届熟的法规草案,由主办司(室)、有关单位提请
局务会议审议或请局领导同志传批。
第十二条 经局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或由局领导同志传批同意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
会同主办司(室)、有关单位作文字修改。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或发布。
第十三条 规章发布后,主办司(室)应将规章的正式文本一式30份、起草说明及有关
材料一式15份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向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的答复工作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对需答复的法规
草案由政策法规司将法规草案的文本或复印件分送有关部门研究。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
责或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按期、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
后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统一行文答复。
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及国务院有关
部门召集会议研究、座谈、协调有关法规草案的,一般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派员
参加。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指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二章 各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及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必须认真履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把好项目档案关,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和报送工作,参加档案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在项目立项阶段,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提出并协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馆的移交接收范围。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及时报送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做好电子文件管理;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和报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
第三章 档案管理登记制度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范围是包括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发布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公布需要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和项目所在地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报。
第八条 登记工作的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互通情况,互相合作,以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完整、准确。
(二)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七条及时组织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
(三)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隶属于地方的项目,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管理范围,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报送工作。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本办法第七条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报送工作。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填表情况不定期地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
第九条 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费用。
第四章 档案资料整理、归档要求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筹建部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把项目建设文件材料(包括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程序,列入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要确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以一流工程建一流档案”的目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
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订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和移交的义务。
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档案分类、整理、归档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各机构、各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将经整理、编目的项目文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归档可按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与竣工验收文件一并归档。
归档文件应完整、准确、系统,应记述和反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文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外文资料应将题名、卷内章节目录译成中文,经翻译人、审校人签署的译文稿与原文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 项目文件的归档审查工作,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后,应依次由竣工文件的编制方、质监部门、监理部门对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或三方会审,经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连同审查记录全部交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市政府及其计划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跨市、区项目,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三)区属项目,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区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区主管部门、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验收前的咨询、指导,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五)市及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协助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佛山市内的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市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项目区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由项目区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项目,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四)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表略)。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要求:
(一)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二)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三)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四)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为项目档案总卷数的15%。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五)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对每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验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验收。组织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执行。
第六章 档案的移交、收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参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工程立项至竣工全过程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按要求立卷整理后,向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档案部门移交。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工程立项至竣工全过程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按要求立卷整理后,向有关城建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应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并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了丰富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注意接收有地方特色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馆(主要是接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竣工图)。已实现“综合档案馆、城建档案馆、房产档案馆”合一的,则不在此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