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23:10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帐簿不贴花。



1997年12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6日 财建[2007]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也有利于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解决城乡就业和民生问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经济发展活力,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坚持“因素分配、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对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办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三)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四)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五条 根据重点扶持行业和领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相关发展指标,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并考虑地区财力情况等因素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年贴息率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确定。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本省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5%掌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确认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向财政部直接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直接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财政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国家中医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药是中医防治疾病的主要手段。中药制剂及其剂型的多寡和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着中医临床疗效。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对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振兴中医药事业、保护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尤其是最近几年来,随着中医事业的发展和中医急症工作的加强,各地在继承发掘传统中药剂型的同时,研制出了一批疗效可靠、安全性大、使用方便的中药新剂型,促进了中医疗效的提高和急诊工作的开
展。
但是,当前中药剂型研制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中医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主要的问题是一些领导同志对开展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紧迫感;制剂条件差,设备简陋,检测仪器缺乏;中药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技术素质较差;对传统剂型的继承发掘重视不够,对新剂型
的研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医药理论的指导;缺乏统一管理,剂型研制低水平重复,研制和生产相互脱节,难以满足临床需要。对于上述问题,亟需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为了加强中药剂型研制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必须注意遵循中医药理论体系,突出中医药特色。要根据中医辨证论治原则及中药性味归经、君臣佐使等理论。通过剂型研制,促进中医药学术的发展。要注意克服脱离中医药理论体系套用西医药模式研制中药剂型的倾向。
对传统中药剂型的继承和对新剂型的研制必须同时并重。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继承和发展中药剂型。一方面,对经过长期临床验证、行之有效的传统中药剂型要给以充分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继承发掘,使之不致失传,并发展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
加强新剂型的开发研制。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要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标,以安全可靠为前提,以满足治疗急危重症需要为重点,要逐步完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测手段,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要注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做到便民利民,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二、抓好传统中药剂型的继承和发扬
传统中药剂型种类繁多,如丸、散、膏、丹、酒、露、汤、饮、胶曲、茶、锭等,数千年来,经过临床实践的反复验证,各有特长,对防治疾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医院(所)要结合临床需要和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继承发掘工作。要注意继承和加工生产一些简、便、验、廉的
剂型,以方便病人。对那些疗效确切、濒临失传的传统剂型,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对常用中药饮片,也要注意进行研究和改革,如制成粉状、颗粒状等,以利于药效的发挥和药材的节约。在继承发掘过程中,要以中医有效古方和经过长期临床验证的经验方为基础,同时注意吸收民间
流传的单方验方,特别要重视本地名老中医的临床有效验方。只要是临床疗效确切的制剂,即使一时还不能分析其成分和阐明其作用机制,也应予以保留,以便继续深入研究。
对传统中药剂型的继承发扬,要注意吸取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使传统剂型逐步实现规格化、标准化。要通过研究逐步阐明其作用机理,进一步确定其适应病种和适应证。对组方中的药材要固定品种,严格按处方要求加工炮制,以保证制剂的质量。
三、加强研制开发中药新剂型
中药新剂型的研制开发,要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遵循中医药理论体系,紧密结合临床需要。在方剂来源、药材质量、制备工艺、安全试验以及基础和临床研究等各个环节上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抓好单味药研究的同时,尤其要注意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地抓好复方的研究。要向
体积小、毒副作用小、使用量小、高效速效长效,生产方便,携带方便、贮存方便、使用方便的方向发展。当前,特别要注意适应急诊工作的需要,组织协作攻关,抓好对某些制备工艺高、难度大的剂型(如注射剂等)的研制。对中药新剂型的研制要注意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剂
型的信息,特别是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的新进展,有目的地进行学习和引进,避免低水平的重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以确保制剂质量。
四、抓好剂型研制工作的基地建设
抓好基地建设,是开展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必要保证。各级中医医院要建立健全中药制剂科室,配备仪器设备,确保制剂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医药研究院、所、中医学院要把中药剂型的研制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配合医院,搞好剂型研制。
“七五”期间,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中医管理局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建设好1至2个中药剂型研制基地,对于本地区有特殊疗效的剂型,组织力量,进行研制。国家中医管理局拟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个地区,各建1所中
药剂型研制基地,形成各地区中药剂型研制中心,对涉及全局性的难度较大的中药剂型,组织协作攻关。
中药剂型研制基地,要根据改革精神,与其他部门和生产厂家等加强横向联系,实行业务技术挂钩或组织联合体,以便研制和生产紧密结合。
各级卫生或中医管理部门应将有苗头的中药剂型的研制列入科研规划,给予支持,推动剂型研制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培养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队伍,是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当务之急。
首先,各级卫生和中医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制定计划,通过举办学习班、送出去进修、开展讲座讲学等各种形式,大力培养中药剂型研制人才,国家中医管理局拟举办中药剂型研制人员培训班,重点为国家和省级中药剂型研制基地培训技术骨干。其次,各中药剂型研制基地,要从本
地区相对集中一批中药剂型研制人员,形成拳头,特别是要注意吸收有经验的老药工参加研制工作,并为他们配好助手,注意总结他们的经验。第三,加强各学科横向联系,以中医药人员为主,注意吸收各学科、多方面的专业人员,扩大中药剂型研制队伍。
要为中药剂型研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他们的技术职务问题。对于那些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要予以奖励和破格晋升。
六、加强领导和管理
各级卫生和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剂型研制工作的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各级中医医院和科研机构,要有1名院长、所长分管此项工作,经常督促检查,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从人力、财力、物力
各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中药剂型研制工作顺利进行。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是一项涉及中医药发展方向、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工作。在管理上应采取分级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医院制剂和科研用药可按《药品管理法》第四章规定执行。科研成果申报新药时,需按《新药审批办法》办理。凡由国家、省、市卫生、中医主管部门组织、
批准的医疗、科研协作攻关项目所用药品,可在协作组内交叉验证;凡源于临床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药品),可在医院范围内临床使用,但严禁做为市售商品。要严格区分商品新药与医院制剂、科研用药的界线。
中药剂型研制工作是提高中医疗效水平,振兴中医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大事。我们相信,只要我们根据“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敢于攀登,奋发进取,就一定会使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满足人民医疗保健的需要。



1987年2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