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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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8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田纪云副委员长代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任期的五年中,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成绩显著,监督等工作也取得了积极成果。
会议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同时抓紧制定和完善其他方面的法律。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和支持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要大力推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体人民的法制观念。要继续加强同外国议会及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与合作。要进一步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新的形势下,努力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为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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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农〔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农农发[2011]4号)的要求,我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编制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徐晶莹、马常宝
电话:010-59193349,59194730
电子邮件:59193349@163.com,macb@agri.gov.cn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资料准备、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样品检测、综合评价等环节的技术内容、方法和程序。
2.引用标准
本规范引用下列标准:
NY/T 53土壤全氮的测定
NY/T 889土壤缓效钾和速效钾的测定
NY/T 890土壤有效铜、锌、铁、锰的测定
NY/T 1120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
NY/T 1121.1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
NY/T 1121.2土壤pH的测定
NY/T 1121.4土壤容重的测定
NY/T 1121.5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NY/T 1121.6土壤有机质的测定
NY/T 1121.7酸性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NY/T 1121.8土壤有效硼的测定
NY/T 1121.9土壤有效钼的测定
NY/T 1121.13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
NY/T 1121.14土壤有效硫的测定
NY/T 1121.16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补充耕地
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的新增耕地。
3.2耕地质量
耕地满足作物生长和清洁生产的程度,包括耕地地力和环境质量两方面。
3.3耕地地力
在当前管理水平下,由土壤本身特性、自然条件和农田基础设施水平等要素综合构成的耕地生产能力。
3.4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
耕地满足作物正常生长需要达到的最基本条件。包括立地条件、土壤属性和农田基础设施状况等。
3.5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
对补充耕地的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地力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4.资料收集和技术准备
4.1资料收集
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规划图,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相关资料。
4.2评价单元划定
根据补充耕地建设项目类型及地形部位、土壤类型、农田基础设施等划分评价单元。
5.实地踏勘
5.1核实内容
补充耕地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和土地利用现状等。
5.2调查内容
地形部位、土层厚度、耕层厚度、耕地质地、田面坡度、砾石含量、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及周边污染情况等,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调查内容。若补充耕地地区及周边土壤和水有可能被污染的,还要调查污染源和污染类型等情况。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见附录A)。
5.3调查方法
采用实地测量、农户访谈和专家会商等形式。
6.样品采集
6.1采样密度
根据补充耕地项目类型、地形部位和土壤属性等确定采样密度,每个评价单元至少采集1个土壤样品。补充耕地有可能被污染的,要采集用于耕地环境质量指标检测的样品,采样密度根据污染源位置、污染类型和污染程度确定。
6.2采集方法
按NY/T 1121.1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的方法操作。用于耕地环境质量指标检测的样品,按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规定的方法操作。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价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见附录B)。
图示采样点位置。
7.样品检测
7.1检测项目
土壤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和pH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钙、镁、硫、铜、锌、铁、锰、硼、钼等项目;若土壤质地过砂或过粘的,增加土壤容重、阳离子交换量等项目;在盐碱区和滩涂的补充耕地上,增加耕层水溶性盐总量等项目;在可能被污染的补充耕地上,根据污染类型、污染形态确定检测项目。
7.2检测方法
7.2.1土壤pH的测定
按NY/T 112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土壤有机质的测定
按NY/T 1121.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土壤全氮的测定
按NY/T 5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酸性土壤按NY/T 1121.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土壤速效钾的测定
按NY/T 88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土壤有效态铜、锌、铁、锰的测定
按NY/T 890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土壤有效硼的测定
按NY/T 1121.8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土壤有效钼的测定
按NY/T 1121.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9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
按NY/T 1121.1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0土壤有效硫的测定
按NY/T 1121.1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1土壤容重的测定
按NY/T 1121.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2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按NY/T 112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3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按NY/T 1121.1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4土壤环境质量指标测定
按NY/T 1634规定的方法测定。
8.综合评价
包括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评价和耕地地力评价两个方面。若补充耕有可能被污染的,增加耕地环境质量评价,按NY/T 1634的方法操作。
8.1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
按照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详见附录C)对补充耕地进行评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符合性评价指标,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均符合评价标准的,视为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评价标准的,视为不符合。
8.2耕地地力评价
对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补充耕地进行耕地地力评价。
8.2.1确定耕地地力评价因子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实地踏勘内容和样品检测项目中,选取9-15个稳定性、独立性较强的主要指标作为评价因子。评价因子应当包括立地条件、土壤属性、农田基础设施指标。
8.2.2评价单元赋值
根据实地踏勘和样品检测的结果,将确定的评价因子数据赋值评价单元。
8.2.3确定评价因子隶属度
对于定性数据采用特尔斐法直接给出相应的隶属度;对于定量数据采用特尔斐法与隶属函数法结合的方法确定各评价因子的隶属函数,将评价因子的值代入隶属函数,计算相应的隶属度。
8.2.4确定评定因子权重
采用特尔斐法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各评定因子的组合权重,按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规定的方法操作。
8.2.5计算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采用累加法计算补充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IFI =∑(Fi×Ci)
式中:IFI—— 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Fi—— 第i个评价因子的隶属度;
Ci—— 第i个评价因子的组合权重。
8.2.5划分地力等级
根据耕地地力综合指数值,结合本地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确定补充耕地的地力等级。
8.3形成评定意见
以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和耕地地力评价结果为依据,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若对补充耕地开展了环境质量评价的,将其评价结果也作为验收评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9.报告编写
内容包括补充耕地基本情况、评定内容与方法、评定结论与建议、情况说明及其相关附件。
9.1基本情况
补充耕地地理位置、基本概况和建设情况等。
9.2内容与方法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程序,实地踏勘、土样采集、样品检测、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评价和耕地地力评价的依据、方法和标准等。
9.3结论与建议
补充耕地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补充耕地地力等级状况等。补充耕地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的主要措施和建议等。
9.4情况说明
对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土壤样品检测、综合评价中的特殊问题、不同意见进行备注和说明。
9.5附件
实地踏勘调查表、土壤调查与样品采集表、土壤样品检测报告、补充耕地地理位置图和采样点位图等。
附录A: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
附录B: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
附录C: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附录A: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
野外调查编号
评价单元四至范围
经度:纬度:海拔:
图幅号:图斑号:
评价单元地理位置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办)村
耕地类型
土地权属
评价单元面积
土壤类型
地形部位
地形坡度
地形坡向
土壤母质
砾石含量
田面坡度
土层厚度
耕层厚度
土壤质地
土壤侵蚀
障碍类型
道路状况
灌溉水源类型
田间输水方式
灌溉保证率
排涝能力
污染物类型
污染方位
采样点距污染源距离(km)
调查人:调查日期:年月日
A1野外调查编号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A2四至范围
经纬度及海拔高度由GPS仪进行测定。经纬度的计量单位可以选择十进制,小数点后保留5位小数;也可以选择度分秒(°′″),秒的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A3地理位置
指项目区评价单元所在市(州)、县(市、区)、乡(镇、办)、村的名称。
A4耕地类型
指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A5土地权属
按土地的使用权划分为农户、集体。
A6评价单元面积
精确到0.1亩。
A7土壤类型
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修正稿的分类命名。
A8地形部位
指中小地貌单元。如河流及河谷冲积平原要区分出河床、河漫滩、一级阶地、二级阶地、高阶地等;山麓平原要区分出坡积裙、洪积锥、洪积扇(上、中、下)、扇间洼地、扇缘洼地等;黄土丘陵要区分出塬、梁、峁、坪等;低山丘陵与漫岗要区分为丘(岗)顶部、丘(岗)坡面、丘(岗)坡麓、丘(岗)间洼地等;平原河网圩田要区分为易涝田、渍害田、良水田等;丘陵冲垄稻田按宽冲、窄冲,纵向分冲头、冲中部、冲尾,横向分冲、塝、岗田等;岩溶地貌要区分为石芽地、坡麓、峰丛洼地、溶蚀谷地、岩溶盆地(平原)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具体描述。
A9地形坡度
所在地块的整体坡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测坡仪实地测定。
A10地形坡向
按地表坡面所对的方向分为E(东)、S(南)、W(西)、N(北)、SE(东南)、SW(西南)、NW(西北)、NE(东北)等;坡度﹤3°时填平地。
A11土壤母质
按成因类型即母质是否经过重新移动和移运力的差异分为残积物、崩积物、坡积物、冲积物、洪积物、湖积物、海积物、冰水沉积物、冰碛物、风积物等;可以上述分类为基础,结合母质成分进一步细化。
A12砾石含量
指50厘米土体内砾石的含量。
A13田面坡度
指所在地块地面起伏情况,一般分为平整(﹤3°)、基本平整(3°~5°)、不平整(﹥5°)。
A14土层厚度
实际测量确定,单位统一为厘米,取整数位。
A15耕层厚度
A16耕层质地
采用卡庆斯基分类制,分为砂土(松砂土、紧砂土)、砂壤、轻壤、中壤、重壤、粘土(轻粘土、中粘土、重粘土)等。
A17土壤侵蚀
按侵蚀类型和侵蚀程度记载。根据土壤侵蚀营力、侵蚀类型可划分为水蚀、风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混合侵蚀等。侵蚀程度分为无、轻度、中度、强度、极强度、剧烈等6级。
A18障碍类型
按对植物生长构成障碍的土层类型来填,如铁盘层、粘盘层、砂砾层、潜育层、卵石层、石灰结核层等;按障碍层最上层到地表的垂直距离和障碍层的最上层到最下层的垂直距离来填。
A19道路状况
田间作业道路分为好、较好、中等、较差、差等。
A20灌溉水源类型
按不同灌溉水源(河流、湖泊、水库、深层地下水、浅层地下水、污水、泉水、旱井等)的利用程度依次填写,有几种填几种。
A21田间输水方式
分为渠道和管道两大类,其中渠道又可根据是否采用防渗技术细分为土渠、防渗渠道等。同一块地灌溉水源和田面输水方式可能有多种,应全部填写。
A22灌溉保证率
指预期灌溉用水量在多年灌溉中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的年数的出现机率。一般旱涝保收田的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A23排涝能力
指排涝骨干工程(干、支渠)和田间工程(斗、农渠)按多年一遇的暴雨不致成灾的要求能达到的标准。如抗10年一遇、抗5~10年一遇、抗5年一遇等。也可填强、中、弱等。
A24污染物类型
根据污染物的属性分为有机物污染(包括有机毒物的各种有机废弃物、农药等)、无机物污染(包括有害元素的氧化物、酸、碱和盐类等)、生物污染(包括未经处理的粪便、垃圾、城市生活污水、饲养场及屠宰的污物中所携带的一个或多个有害的生物种群、潜伏在土壤中的植物病原体等)、放射性物质污染等。
A25污染方位
指污染源在补充耕地的具体方向。
A26采样点距污染源距离
指取样地块距污染源的最短距离。
附录B: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
野外调查编号
采样地点
采样中心点
坐标
经度:
纬度:
土壤样品采集单位
单位地址
土样采集编号
土壤采集深度
检测项目
备注
采样人:采样日期:年月日
附录C:
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1
土体厚度
≥50cm
2
砾石含量
50cm土体内砾石含量小于20%
3
土壤有机质含量
0-20cm土壤有机质含量大于6g/kg
4
地形坡度
<25º
各地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增加符合性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标准。
附件:
农办农〔2012〕3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206/t20120620_2767319.htm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2012〕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18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培养支撑产业发展、改善民生、提升竞争力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的共同责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协调、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二章 政 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校企合作相关组织,负责统筹协调本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为有效推动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省政府成立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部门和部分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参加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合作促进会)。校企合作促进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定期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督导,对校企合作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学校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通过主流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
第六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国资、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国资、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将企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考核与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在品牌示范性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鼓励与支持政策,推动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促进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有企业工作或生产一线服务经历的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辅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经历的企业职工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各地可以建立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人才库,探索职业院校之间“双师型”教师互聘互用机制。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整合职业教育相关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用于:资助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资助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表彰、奖励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三章 行业协会
第九条 各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支持下,成立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发挥在信息、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发布和预测本行业用人信息;向职业院校推荐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组织行业内员工培训;参与制定职业院校实践教学标准及实习指导教师能力标准;参与行业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举办等工作;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行业协会可以牵头成立由有关职业院校和企业参加的全省性行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在校企合作促进会的推动下,充分发挥职教集团的载体作用,以产业和专业为纽带,统筹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等资源,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就业指导等,实现专业与产业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
第四章 企 业
第十一条 企业应积极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可以与职业院校共建对口专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合作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共同开发教材,合作进行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等,共同搭建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平台。
企业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职业院校联合组建办学实体或独立举办职业院校。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合理确定实习环节和实践内容,接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并给予上岗实习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按照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协议,与职业院校共同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制定实习计划,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积极接纳职业院校教师进行教学实践或建立教师培训基地,帮助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实践锻炼和岗位体验。企业可以与教师合作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培训计划。企业可以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委托职业院校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所提取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可以优先录用与合作职业院校共同培养的人才。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税收减免税条件的,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设立实习实训、实践基地的,可以参照执行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政策,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接纳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的,根据接纳的人数及岗位的特殊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补贴政策;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费用等可列入企业教育培训经费,作为企业成本列支,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企业为职业培训开发的培训教材,经相关机构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可以在职业院校中使用,按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捐助形式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可在职业院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研金、奖教金、创业就业基金等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及时向行业协会反馈人才需求和岗位技术变化信息,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指导委员会,积极参与组建职教集团,并将与职业院校的合作诉求反映给行业协会。
第五章 职业院校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九条 职业院校应积极实行“双证书”(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教学中引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应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到校任教或参与管理工作,参与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设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价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应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按有关规定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实习成绩计入规定的学分;专任教师应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并将实践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应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继续教育。职业院校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并指派指导教师,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职业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的形式,与相关企业联合组建经济实体或独立举办经济实体。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实践教师、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业院校、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资金,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