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7:07:38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中国银行



现将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改由进境地交通部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后收取外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境外旅客、驻华机构(包括境外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携运进境属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范围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外汇券。
二、凡属国内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个人携运进境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人民币。
三、国外捐赠给国内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包括港澳台地区捐赠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国内单位或个人交纳收取人民币。
四、各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收取的外汇券,应于收汇后三日内向当地中国银行结汇,取得外汇结汇兑换水单。结汇金额较大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应联系当地中国银行开设“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人民币”专户。该专户采用“专户存储,逐级划转,存款计息,汇款收费”
的办法。
五、县(市)、地区(市)、省(市、区)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应分别于月终后三日、六日、十日将当月应缴费款汇交上级交通部门专户。
六、各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应按季将所取得的外汇结汇兑换水单汇总填报“车辆购置附加费外汇收入统计表”(表格附后),经当地中国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核对加盖结汇证明章后,于季终了后十五日内报交通部汇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经交通部统一向财政部申
请办理外汇留成。
附件一
车辆购置附加费外汇收入统计表
单位:(盖章) 一九 年 季
---------------------------
日 期 | | | |
-----|外汇人民币|兑换率 |折美元金额| 备 注
月|日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审核: 制表:

注:1.本统计表应经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盖章确认
2.外汇人民币折合美元金额所使用的兑换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
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一九九二年一月起使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
是:1外汇人民币=0.1844美元。



1992年3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
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目前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作出如下限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
以外汇信托、外汇代理、外汇投资业务为主,兼营外汇借款;外汇放款;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
以外汇融资租赁业务为主,兼营外汇借款;外汇拆借;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投资;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
以办理集团内部企业融资为主,对集团内部企业可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兼营外汇借款;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
主营外币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业务,兼营外汇投资;外汇拆借;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
主营外汇保险业务,兼营外汇拆借;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投资;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上述限定范围,受理和审批不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 银发[1999]4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提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公司会计科目(含二级科目及台账信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并于1999年12月20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审核后实行。同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反映。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
  特此通知。

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




  一、为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之内,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简称本统计制度,下同)。


  二、本统计制度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数据的要求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结合目前金融系统实行的“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为主线,经人民银行有关部门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研究后制定。
  财政部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会计科目出台后,本统计制度将相应进行修订。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简称“统计数据”,下同)为全公司汇总数据,但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企业单位数据。


  四、统计数据应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民币业务数据和外汇业务数据,其中外币业务数据统一折算成美元后上报,折算汇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


  五、本统计制度中大部分统计指标可以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科目取得数据,但有一些指标取自二级科目以及账户、台账信息。部分统计指标涉及的业务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能目前未开展,但为保证统计指标的相对稳定和延续性,也将这些指标提前设置。
  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详见附表1、附表2。


  六、每一项统计指标的人民币业务数据和外汇业务数据均有对应的指标编码,编码规则与“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体系编码规则”相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用通讯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时,统计指标和币种均以编码识别。统计编码详见附表1。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统计数据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报送外汇统计数据时以万美元为单位,均保留两位小数。


  八、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人民银行报送的统计数据以书面形式及与书面形式内容相同的文本文件或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报送格式详见附表3。待时机成熟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人民银行要求,将统计数据加工成标准接口格式,以计算机通讯方式,将有关电子文档发送至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直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接口文件格式和通讯方式届时将另行通知。


  九、目前统计数据只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机构汇总数据,自2001年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要报送各办事处统计数据。


  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应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统计数据。对于未按行政区划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应依照“属地原则”,将统计数据按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后分别报送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


  十一、统计数据报送频度为月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月后6日内将数据报送人民银行统计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求时间内报送数据。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按期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状况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状况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损益表》报表的归属关系详见附表4、附表5。


  十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必要时也将随时调整。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本统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负责解释。


  十六、本统计制度自1999年12月起正式执行。
  附表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及编码(略)
  附表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校验关系(略)
  附表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报表格式(略)
  附表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状况表项目归属(略)
  附表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损益表项目归属(略)
  附表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状况表格式(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