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开监督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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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开监督试行办法
陕西省职改办
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开监督试行办法
为了深化职称改革工作,规范和完善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上报工作程序,保障基层单位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行公开监督是深化职称改革,保证我省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职称评审工作要在“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要准确、公正、客观地评价每一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将真正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上报,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工作。
二、范围
全省29个系列符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三、推荐工作公开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1、职称政策公开。
各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前,要认真研究职称工作有关政策文件,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会议,做好职称文件的传达学习工作。
2、公开可以申报的岗位职数。
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设岗方案、上级审核批准的结构比例及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状况,核查年度各级岗位空缺情况,然后将空岗数张榜公布。
3、公开申报参加晋升人员名单和业绩材料。
岗位空缺情况公布后,由申报人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晋升申请,并出具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人事部门根据职改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晋升条件。审查结束后,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张榜公布,并同时展示其申报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成立监督小组,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监督小组由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会、人事部门及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单位推荐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推荐工作开始前各单位要将监督小组人选名单,报上一级职改部门备案,然后方可实施推荐工作。
(二)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监督。推荐结束后,由单位监督小组组长和群众代表如实填写“公开监督卡”上的各项内容,每位推荐人选一份,粘贴在材料袋背面。对上报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中无“公开监督卡”或“公开监督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省职改办将不予受理。
五、评审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从事推荐工作的有关人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据实上报有关申报材料。
对在推荐过程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等有关资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本人当年申报资格,并两年之内不得再申报。
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如发现申报者有弄虚作假问题,核实后,取消评审资格。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严重的单位,除取消有关申报人评审资格外,同时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废止《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海口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市政府十三届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05年4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义务植树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均应承担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
未完成前款规定义务植树任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缴纳绿化费。
第三条 绿化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委办)是收缴使用、管理绿化费的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做好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下列未按本办法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应当缴纳绿化费:
(一)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适龄公民;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下岗失业人员)的适龄公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
第六条 丧失劳动能力者、在校学生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免缴绿化费。
对在校学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本市驻军(含武警)绿化费的收缴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绿委办批准后可减(免)缴绿化费:
(一)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部免缴;
(二)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2缴纳。
(三)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部免缴;
(四)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全部免缴。
减(免)缴绿化费的批准程序由市绿委办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八条 收缴绿化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属市、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由市绿委办分别委托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代收;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由市绿委办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三)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委办负责收缴。
具体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单位以及人数由市绿委办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有关单位在收缴绿化费时,应当出具统一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绿化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市绿委办应当编制绿化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使用。
绿化费应当用于本市全民义务植树、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和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所需,不得用于与绿化无关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绿化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以及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绿委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绿化费的收缴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不参加义务植树,又未按规定缴纳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委办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由市绿委办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绿化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绿化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