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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7:56  浏览:8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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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1989年11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道路积雪,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道路整洁,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各驻津单位和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挥部。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清雪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及督促检查清雪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清雪工作。
第四条 各区、街应根据所辖道路面积及驻在单位情况,因地制宜划分清雪责任地段:
(一)道路、广场的积雪,组织临近单位清理。
(二)市区主干线和部分支线的积雪,由环卫部门负责喷洒溶雪剂,并根据清雪指挥部的部署负责重点路段积雪的清理、清运。
(三)摊群市场、农贸市场、存车场(处)的积雪,由承包(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理。
(四)胡同里巷、楼群甬道的积雪,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保洁组和居民清理。
第五条 清雪工作实行“一定二包三保”责任制,即:定清雪范围,包扫、包运,保证小雪当日清、中雪两日清、大雪三日清。
各单位的清雪责任地段应做到无漏扫、无堆雪、无结冰、无乱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桥梁、涵道铺洒炉灰渣,不得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污水、抛弃杂物、瓜果皮核、纸屑。喷洒溶雪剂时,不得喷溅到分车绿带、花坛、树穴内。
第七条 积雪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不带有垃圾、废弃物、溶雪剂的积雪,可堆放在居民区内园林绿地。积雪应堆放整齐。
(二)不带有垃圾、废弃物,但带有溶雪剂的积雪,可在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下水道检查井内倾消,使用后应立即将井盖恢复原位。
(三)带有垃圾、废弃物的积雪,应在区、街指定的转运点堆积,由清雪指挥部调动社会各单位车辆运出市区。
第八条 下列地点(部位)不准倾倒或作为转运点堆雪:
(一)收水井口;
(二)φ400毫米以下的下水道检查井(不含φ400毫米);
(三)道路、桥梁、涵道、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广场;
(四)繁华区、游览区;
(五)道路主干线、迎宾线两侧绿地、片林、分车绿带、花坛及海河公园;
(六)海河、子牙河、南运河、北运河及其两岸。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由单位负责的,对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三十元以下罚款。
其中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还应责令限期清理。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造成市政设施或园林绿地损坏的,还应分别由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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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3〕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研究单位、企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工作完成了紧急动员与全面部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加强研究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科技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保总局5月6日已印发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加强病毒研究的管理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科技攻关进入了攻坚的关键时期,安全隐患问题更不能忽视。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一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项目的立项进行严格审核、审批,既要确保有条件的研究机构开展工作,又要避免项目重复与分散;二要对开展有关研究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万无一失;三要全面了解把握本地区、本部门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研究工作的动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二、对涉及非典型肺炎病毒的研究项目进行全面核准、清理与登记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为了确保生物安全,防止实验人员感染和污染环境,请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立即对本部门、本地区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开展的研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与登记,检查结果请于6月20日前报科技部。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审核,不具备条件、安全没有保障的研究机构不能批准其进行相关研究工作。

三、切实加强有关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工作的管理,必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和动物模型研究活动。各有关研究机构,凡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开展研究的项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后才能进行,不得擅自开展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的研究活动。

2.不具备研究条件的机构不准开展研究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和没有开展动物感染模型实验经验的研究人员进行非典型肺炎感染动物实验。

3.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运输和保藏工作。样品采集、运输、保藏和毒株的分离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严格执行申请、审定制度。运输要派专人领取,使用专用器具携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

4.不准私自保存、转让、赠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毒种和人体样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毒种和人体样品的保存和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不准未经批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送往国外或携带出境。确因合作研究需要送往国外的,必须严格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 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训,严格、准确地执行《办法》,不断强化研究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操作规程,根除麻痹大意思想,确保安全。

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展研究和私自保存典型肺炎病毒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病毒扩散、人员感染、资源流失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将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相应科研的立项申请。

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管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国家科委于1990年7月6日发布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科委令第7号)。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我们拟定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专利实施许可五类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
参照试行。试行情况请告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199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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