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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致各国议会和政府呼吁书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5:23:00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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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致各国议会和政府呼吁书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致各国议会和政府呼吁书的决议

(1960年1月21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60年1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苏联再一次裁减武装部队120万人的法案,并且就裁军问题向世界各国议会和政府发出了呼吁书。这是苏联继1959年9月18日提出全面彻底裁军的建议之后,为促进普遍裁军而主动采取的又一次重大和平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热烈欢迎和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这一和平倡议,并且相信这一倡议必将对进一步和缓国际紧张局势发生有利影响。
但是,同苏联不懈地争取普遍裁军的努力相反,美国统治集团却始终坚持扩军备战,千方百计地阻挠就裁军问题达成协议。就以最近一个时期来说,美国政府公开宣布了随时恢复核武器试验,把下一财政年度的军事开支继续保持在和平时期的最高水平,加速发展火箭的制造和生产,并且积极扩大海外导弹基地。不仅如此,美国还在加速武装西德和加强已有的各种侵略性军事集团的同时,同日本签订了军事同盟条约,复活日本军国主义。这种情况,正如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所预见的,威胁着远东各国人民的安全和亚洲的和平。这一切彻底暴露了美国统治集团标榜的和平是假的,借和平之名,行备战之实,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必须对此提高警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贯奉行和平政策,为了促进普遍裁军,从不吝惜作出自己可能作出的努力。尽管美国拒绝了朝中方面提出的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的合理建议,中国人民志愿军在1958年仍然主动地撤出了朝鲜。尽管美国军队还占领着我国领土台湾,美国的军事基地包围着半个中国,美国的海空军不断侵犯中国的领海和领空,中国从1951年起,仍然连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量裁减了自己的武装部队。中国的这些巨大努力,赢得了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同情和支持。
裁军问题是当前维护世界和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有关各国就普遍裁军问题迅速达成协议。中国一贯赞成普遍裁军,并且将毫不犹豫地承担起它同意承担的国际义务。但是,必须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参加和它的代表的签字,有关裁军的国际协议当然不能对中国具有任何约束力。现在,不管帝国主义对裁军的阻挠和破坏,世界人民要求普遍裁军的声势越来越壮大了。中国人民将同苏联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为实现全面、彻底的裁军,为争取持久和平,进行坚持不懈的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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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30号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十日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地税、工商、财政、物价、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五)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者其他依法有权出租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五)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七)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在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与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登记,并核对其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

  (二)督促承租的外地来宁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四)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时办理暂住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互通住宅房屋租赁信息,公安机关在检查出租屋时,发现有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出租房屋分布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成立群众性管理组织,建立健全管理网络。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物业管理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市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全市房屋租赁的有关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委托代征过程中,对于出租方拒绝纳税的,或者出租合同中租金明显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应当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

  第四章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经纪机构接受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当与产权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任方。

  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当与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以及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国专发法字[1998]第11号)以及《关于进行专利吨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8]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1998年已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的281家专利代理机? 购停辜疑嫱庾ɡ砘菇辛俗ɡ砘鼓昙臁O纸着ü?998年年检的227家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北京市
机构代码:11002
农业部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大院
邮 编:100026
负责人:陈如明
电 话:010-65003833
机构代码:11005
地质矿产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城门外北街277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莫 迪
电 话:010-68329333
机构代码:11006
机械工业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阜城门外百万庄南里1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梁 挥
电 话:010-68351309
机构代码:11007
核工业专利法律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3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高尚梅
电 话:010-68416002
机构代码:11008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小关东里14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杜永保
电 话:010-64918407
机构代码:11009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滨河路1号
邮 编:100013
负责人:安 丽
电 话:010-68373447
机构代码:11010
电子工业部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内
邮 编:100039
负责人:苏路群
电 话:010-68215163
机构代码:11011
兵器工业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
邮 编:100081
负责人:刘东升
电话:010-68414477-4362
机构代码:11012
煤炭工业专利事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8号
邮 编:100016
负责人:廖立全
电 话:010-64678866-1331
机构代码:11013
石油工业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七区16楼
邮 编:100013
负责人:刘天语
电 话:010-64210627
机构代码:11014
化学工业部化工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小关街53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揭玉斌
电 话:010-64437115
机构代码:11015
中轻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号
邮 编:100833
负责人:孙家蔚
电 话:010-68396604
机构代码:11016
铁道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铁路专利咨询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北
邮 编:100081
负责人:曾晓芒
电 话:010-63249112
机构代码:11017
交通部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蒋瑞年
电 话:010-64912277-2401
机构代码:11018
邮电部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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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孔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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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19
冶金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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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陈肖梅
电 话:010-65251227
机构代码:11021
中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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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23
煤炭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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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13
负责人:冀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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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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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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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26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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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27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专利代理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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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颜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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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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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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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34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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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邓 颐
电 话:010-62311523
机构代码:1103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专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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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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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3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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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林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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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40
北京科益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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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85
负责人:王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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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42
新华夏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63号
邮 编:100036
负责人:杨玉荣
电 话:010-68158208
机构代码:11043
国防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成路26号(北京市第122信箱)
邮 编:100036
负责人:张复华
电 话:010-66357067
机构代码:11044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专利代理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4号
邮 编:100073
负责人:何小穆
电 话:010-66967353
机构代码:11100
北京市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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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燕秋
电 话:010-66160610
机构代码:11102
首都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苑东里1区12号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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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杨思东
电 话:010-64924695
机构代码:11105
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0601
邮 编:100101
负责人:沈尧曾
电 话:010-64993490
机构代码:11111
京市梦实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土路甲98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苏 瑞
电 话:010-68337903
机构代码:11113
北京市建筑工程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
邮 编:100039
负责人:朱 琨
电 话:010-68224422-2283
机构代码:11114
京市科技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9号
邮 编:100044
负责人:谢小延
电 话:010-68354577

机构代码:11116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凤凰亭路9号
邮 编:102500
负责人:黎宗坚
电 话:010-69342614
机构代码:11117
北京首钢华夏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办公厅
邮 编100041
负责人:李永东
电 话:010-68292092
机构代码:11120
北京理工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
邮 编:100081
负责人:高燕燕
电 话:010-68912328
机构代码:11126
北京市第三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全旺
电 话:010-62014574
机构代码:11127
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0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 强
电 话:010-62041515
机杨构代码:11129
北京市海淀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谷永久
电 话:010-62546298
机构代码:11132
小松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前门西大街8号楼1002室
邮 编:100051
负责人:陈祚龄
电 话:010-63172986
机构代码:11135
华能集团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17层
邮 编;100036
负责人:管新国
电 话:010-68223972
机构代码:11136
大兴县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大兴县黄村兴丰大街北头
邮 编:102600
负责人:高云瑞
电 话:010-69242225
机构代码:11137
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A座108号
邮 编:100080
负责人:林建军
电 话:010-62577065
机构代码:11138
三高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蓟门东里12楼1单元201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何文彬
电 话:010-62042352
机构代码:11139
北京科龙环宇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公寓楼一层101室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孙皓晨
电 话:010-62356877
机构代码:11200
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一楼102号
邮 编:100871
负责人:陈美章
电 话:010-62751284
机构代码:11201
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
邮 编:100084
负责人:丁英烈
电 话:010-62784623
机构代码:11203
北京工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邮 编:100022
负责人:张 慧
电 话:010-67392381
机构代码:11204
北京北化大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霍京华
电 话:010-64214681
机构代码:11205
北京农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主楼138房间
邮 编:100083
负责人:张红莲
电 话:010-62336241
机构代码:11207
北京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学院路30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刘月娥
电 话:010-62332553
机构代码:11210
祥云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蓟门东里2号楼
邮 编:100088
负责人:秦月贞
电 话:010-62044013

机构代码:11212
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
邮 编:100009
负责人:崔圣伦
电 话:010-64010612
机构代码:11214
北京申翔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利代理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小区东里13号楼1门201室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杨庆云
电 话:010-62058625
机构代码:11215
小龙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8号6分箱
邮 编:100081
负责人:容敦璋
电 话:010-66812529-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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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国际公寓G座0708号
邮 编:100101
负责人:刘激扬
电 话:010-64924350
机构代码:11218
北京思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4号
邮 编:100013
负责人:韦庆文
电 话:010-64216131-2424
机构代码:11219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300室
邮 编:100020
负责人:穆德骏
电 话:010-65002933
机构代码:11221
北京邦大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魏殿绅
电 话:010-62028637
机构代码:11222
北京市化工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郊化工路西口
邮 编:100022
负责人:刘 钧
电 话:010-67723642
机构代码:11225
北京京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蓟门商场招待所201房间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林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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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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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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