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转发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4:15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期货交易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不少交易所出现了少数会员单位及客户企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广大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干扰了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有效地制止大户操纵市场,苏州商品交易所最近制定了《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我们认为
,苏州商品交易所的规定,针对性强,措施得力,可供其它交易所参照。现将苏州商品交易所的《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对于企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会员及客户,要从严稽核,一经发现,严加惩处直至取
消会员资格;对严重违规的客户,要取消其进入期货市场的资格。

附件: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有效防止部分会员单位及其客户联手和操纵市场,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所试点和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就联手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的认定及相应处罚和举报奖励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会员单位及其客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反交易所规定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合谋串通,有意操纵市场,蓄意哄抬或压低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联手和操纵市场:
(一)开展代理业务时,用不同客户的资金为同一客户或自己进行交易的;
(二)某一会员单位及其代表利用自己的奖金,或通过自己的融资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并按照该会员单位或其代表的意志与要求进行交易的;
(三)某一会员单位或客户利用多个会员或客户的帐户与注册编码,规避交易所限仓规定,为自己或某一特定的客户进行交易的;
(四)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相互交换或有意泄露交易信息,共同协商下单措施和下单方向的;
(五)代理业务中有意接受多个客户的全权委托,并实际操纵客户交易的;
(六)假借他人名字或用虚假的名字,多方下单交易的;
(七)会员单位单独或与客户和其它会员串通,按照协商或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八)会员单位单独或伙同其它会员与客户进行一系列会使市场行情和持仓发生超常变化的交易的;
(九)会员单位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某一方向的下单指令的。
二、对构成联手和操纵市场行为的会员单位和客户,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以及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作出惩罚:
(一)警告处分;
(二)强制平掉在该会员单位名下,与联手和操纵行为有关的所有仓单;
(三)没收自实施该行为之日起至强制平仓之日止所产生的全部非法赢利;
(四)中止该会员单位的交易,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五)处以全部非法赢利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赔偿因扰乱市场交易而给交易所或其他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惩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交易所鼓励知情者对联手和操纵市场的举报。经查实无误处理后,将对举报者给予罚款金额50%的奖励。交易所对举报者将严格加以保密和保护;
四、被处罚的会员单位无利害关系的客户,因会员单位实施联手和操纵市场行为的,而造成其损失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该会员单位追偿;
五、以上规定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1995年5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七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市外人口迁入

第四条 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准予迁入户口,户口迁入本市后,户口应落在单位集体户内: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

(三)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

(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大中专院校和部属、省属技校毕业生。

第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

(一)结婚满五年的配偶。

(二)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的父母亲,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落户的。

第六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于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入户。

第七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

(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家庭主体在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和中途退学学生(含自费生)。

(四)从本市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五)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六)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七)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其户口入在学校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毕业后按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九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准予迁入户口。

第十条 父母双亡,在外地无其他亲属依靠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户口。

第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专项入户政策时,应当召开联席会议,由需要引进人才的部门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拟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入户:

(一)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年纳税每20万元可申请1人入户,最多可申请3人入户。

(二)其他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最近3年纳税累计200万以上,可以申请3人或3人以下入户。

上述企业人员入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在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并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企业纳税入户申请每个企业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凡迁入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

第十四条 市外迁入人员户口性质统一为“非农业”。

第三章 市内人口迁移

第十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

(二)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

(三)投靠配偶的人员。

(四)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人员。

(五)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16日颁布的《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相关文件,其中涉及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2〕3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2日市十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连云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市审批办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合审批的其它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 重大项目联审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建设局;外商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内联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招商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六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审批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并行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连云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审批办。(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审批办提出。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审批办协商后确定。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审批办,市审批办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审批办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第十条 市审批办要加强对联审项目和联审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联审而未进行联审的项目,一经发现,市审批办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联审项目涉及未进入市审批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3月2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