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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23:21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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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39号


云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云地税一字[2004]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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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人事信息化工作要点

人事部


2000年人事信息化工作要点
人事部



2000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人事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关键一年。人事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指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三项工程”为重点,大力加强人事信息化建设,结合人
事部门的中心工作,努力搞好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促进人事人才工作改革、创新和发展。
一、加强网络建设
1、对远程主干网进行优化改造。针对现有的人事部局域网容量小、主频低、联接模式相对落后的问题,人事部重点投资对局域网进行优化改造,更新和添置硬、软件设备。各地与人事部主干网联接的远程工作站设备的升级或更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2、实施主干网延伸。有条件的省区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部门重点抓好局域网和系统广域网建设,使人事系统主干网延伸到地、市(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延伸到区县)人事部门;条件较差的,可根据实施情况,分期实施,逐步到位。
3、将各局域网并入主干网。为发挥整体效应,已经建成的人事部机关各司远程专业通信网、省人事厅(局)以下各级局域网、专业网和系统广域网,抓紧并入全国人事系统主干网。并入主干网后的专业局域网在统一管理与协调下,可相对独立运行。
4、做好政府上网工作。人事部年内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站点,向社会发布各类人才信息、人事政策法规、人事考试评分标准和考试成绩、办事公开制度及人事工作重要成果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根据当地工作实际,视需要在国际
互联网开设当地人事工作综合性网站,人事系统在国际互联网建站工作要统一协调、运作和管理。
5、做好对网络的维护、管理和保密工作。主干网上各远程工作站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要加强网络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网络畅通。人事系统内部主干网上的每一个节点,均与国际互联网断开,做到内网封闭运行,外网与内网实行物理隔绝。
二、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1、认真组织信息上网。对工作急需的非涉密信息,均要通过人事系统远程通信主干网传输。从2000年1月起,人事部门的非保密性文件、调研报告、政务信息、工作总结、国家图书馆人事部分馆馆藏资料等5种信息全部上网。人事部办公厅和人事信息中心按月编发信息上网情况
通报。
2、搞好网上信息的编发利用。结合人事部门中心工作,定期编发网上信息摘报,及时向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用网络信息促进所属部门和单位更好地完成中心工作和各项任务。
3、加快基础数据库建设。继续抓紧进行人员和单位基础数据库建库工作。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国家公务员库、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库、全国留学人才资源库和国际职员库。完成建库的地方,抓紧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并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分析、预测和维护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4、结合人事普法、执法工作,加快人事政策法规库的升级和推广力度。
5、加强数据分析,开展预测研究。已建成公务员库或专业技术人员库的,要根据人才结构调整的要求,对入库人员的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分析和利用(包括人员的结构、分布及使用),并结合中心工作编发人员数据库分析报告和预测研究报告,为人事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
1、启动网上公文办理工作。在纸制公文办理的同时,按纸介质和磁介质双轨运行的要求,从2000年1月起,在人事部机关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人事部门试行公文收、分、办、发四个环节的网上传输,加快公文办理和流转效率。
2、从2000年1月起,人事部召开的各类小型会议及一般事务性通知均从网上传输,取消纸介质。较大规模的会议通知也要先发电子邮件。
3、为加强文件档案管理和提高文件档案利用率,在部机关和有条件的省市建立文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部文件档案资料快速检索调用。
4、建立信访、法规、政务公开自动查询系统,来访人员可通过计算机触摸屏自行查询所需要的政策法规和政务公开信息。
四、做好人事信息化培训工作
为适应办公自动化进程的要求,尽快提高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年内分期分批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上半年人事部分片组织对部分厅局长进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培训,下半年对远程工作站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各省、区、市对地市人事部门的领导和机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自行组织
相关的培训。
五、抓好人事系统信息化制度建设
研究拟定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2001—2005年)计划和分阶段实施办法;印发《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全国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标准,研究制定《全国人事系统人员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人事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管理办法》。各地人
事部门在贯彻执行人事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六、加强督查指导,促进工作落实
年初人事部组成调研小组对各地人事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督查指导,促进全国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年底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对各地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在此基础上,推出全国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典型,带动面上工作的发展。
各地人事部门对市(地)、县人事信息化建设情况自行组织检查指导。
七、加强人事系统信息化队伍建设
组织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指示,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思想认识,激发工作热情;努力转变信息化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发场艰苦奋斗和无私
奉献精神,扎扎实实地为推进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培育团结协作精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创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1999年12月28日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水利部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9.10.18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部及其所属的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和行政应诉等职责;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流域机构各有关业务主管局(处、室)(以下统称主管单位)协同办理与本单位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二)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资格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关于确认水流的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违法集资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颁发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施工企业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水利部的规定认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流域机构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流域机构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申请人对水利部的规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水利部,水利部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水利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水利部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前款所称规定,不含水利部颁布的规章。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书,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申请理由、时间等。
第九条 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入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事项,涉及有关主管单位业务的,有关主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复议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对水利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制定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规定进行审查。涉及有关司局主管业务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书复印件发送有关司局,有关司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提交制定规定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复议意见。
对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涉及有关司局主管业务的,应会同有关司局共同进行审查。
对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流域机构的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谓主管副部长和部长审核同意,主管副部长或部长认为必要,可将行政复议审查意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流域机构的复议工作机构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主管副主任(局长)和主任(局长)审核同意,主管副主任(局长)或主任(局长)认为必要。可将行政复议审查意见提交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工作机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流域机构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水利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流域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水利部、流域机构应当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按期、高效完成。
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登记表、复议申请书、受理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复议答辩书、复议决定书、复议文书送达回证、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流域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定对其行政复议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号:[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通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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