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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0:32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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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2001年4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登山活动的管理,保护登山者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竞技、探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器械和装备,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的,适用本办法。旅游登山活动,即以观赏游览、领略风光为目的,不具有明显危险性的登山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登山活动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山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国内人员开展登山活动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团队,登山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
(二)配备相应的登山教练;
(三)配备登山活动所需的技术、通讯、生活等装备器材;
(四)登山队员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合格,无障碍性疾病;
(五)登山队员经省级以上登山协会培训合格;
(六)为登山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
第五条 组织国内登山活动应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山计划安排;
(二)负责组织登山团队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教练资格证书;
(四)登山队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五)省级以上登山协会颁发的登山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第六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国内登山团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登山申请批准后,如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应当重新报批。
第七条 外国人来四川省登山,可以自行组成登山团队,也可以由外国登山团队和中国登山团队组成联合登山团队。
外国登山团队应按规定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四川省登山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外国登山团队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与省登山协会签订登山协议,并缴纳国家规定的登山注册费。
外国登山团队可攀登的山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九条 在登山活动中,登山团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山峰和路线进行攀登;
(二)不得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
(三)禁止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
(四)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习惯;
(五)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不得捕杀或毁坏;
(六)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最新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七)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不得采集动物、植物、矿物或其他自然标本;
(八)保持环境卫生,对登山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采取掩埋、焚毁等方法处理。
第十条 外国登山团队登山过程中或登顶后,要求展现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旗帜,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
第十一条 外国登山团队在登山期间,应由省登山协会指派中方联络人员陪同。其职责是:
(一)监督登山团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三)督促实施有关登山协议;
(四)掌握登山进程,核实登顶情况。
第十二条 在登山活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登山团队应及时向登山协会、组织者报告。登山协会、组织者应积极组织救援工作,当地政府、有关方面应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国内登山团队登顶成功后,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给登顶证书。
外国登山团队登顶成功后,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给登顶证书。
第十四条 国内登山者达到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动健将标准的,可向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达到一级以下运动员标准的,可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国内登山团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
(二)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未重新报批的;
(三)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的;
(四)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或其他物品的。
第十六条 外国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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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9〕6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反馈。各区、县级市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和实施问责制,形成上下衔接的问责制体系。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或市政府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四条 问责事项的决策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 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四)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五)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六)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第七条 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规法规正确实施。

  (三)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第九条 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二)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

  (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五)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条 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二)对本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

  (三)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行政复议决定。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在履行其他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

  (三)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谋取利益。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之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或建议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机关在调查处理问责事项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或其他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或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或主动承担应负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于问责。

  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问责线索:

  (一)上级机关和市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计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

  (六)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十九条 问责线索初核后,需立项问责的,由承办机关作出立项决定并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承办机关负责问责线索的收集和整理,问责事实的调查和核实,问责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向提出问责提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等。

  承办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关应当在立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通知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收到调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承办机关可提请决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关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承办机关应当在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决定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问责事项复杂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情况特殊的,市委或市政府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被调查人可在讨论该问责事项的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由承办机关制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问责情形的事实和证据。

  (三)责任的认定。

  (四)问责的依据。

  (五)决定机关的问责决定。

  (六)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七)承办机关和日期。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撤销问责事项的,应作出撤项决定。

  第二十六条 承办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将问责决定或撤项决定送达人被问责人,报市委或市政府,并送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机关和被问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八条 接到申诉请求后,承办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或由决定机关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可以暂缓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决定机关根据复核报告或复查报告,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复核决定或复查决定。

  第三十条 承办机关应在问责决定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决定机关。

  承办机关应将有关材料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被问责人的个人档案。

  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工作 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被调查人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第三十二条 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管辖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对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以及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18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复方甘草合剂处方中含“酒石酸锑钾”。鉴于酒石酸锑钾的毒性问题,上世纪90年代初酒石酸锑钾被取消了药用规格,同时中国药典(1995年版)已删除了该品种。为此,1999年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组织开展了对复方甘草合剂的再评价工作。根据再评价结果,将复方甘草合剂更名为“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其质量标准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WS1-XG-029-2001)标准发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通知各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复方甘草口服溶液执行新的质量标准及说明书(见附件1、2)。
  二、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企业生产该品种时,延用我局已核发的复方甘草合剂的批准文号。
  附件:1.复方甘草口服溶液质量标准
     2.复方甘草口服溶液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复方甘草口服溶液质量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标准

                  WS1-XG-029-2001
─────────────────────────────────────────
          复方甘草口服溶液
        Fufang Gancao Koufurongye
      Compound Glycyrrhiza Oral Solution

  本品每1ml中含无水吗啡(C17H19NO3)应为0.0765~0.104mg;愈创木酚甘油醚(C10H1404)应为4.50~5.50mg。


   【处方】  甘草流浸膏                  120m1
         复方樟脑酊                  180ml
         甘油                     120ml
         愈创木酚甘油醚                5g
         浓氨溶液                   适量
         水                      适量
        ─────────────────────────────
         全量                     1000ml


  【制法】取甘草流浸膏,加甘油混匀,加水500ml稀释后,缓缓加浓氨溶液适量,调节pH值至8~9,再加愈创木酚甘油醚的水溶液(取愈创木酚甘油醚,加适量热水溶解制成),随加随搅拌,最后加复方樟脑酊,再加适量的水使成1000ml,摇匀,即得。
  本品中需加适量的稳定剂。
  【性状】本品为棕色或棕黑色液体;有香气,味甜,久置偶有沉淀。
  【鉴别】(1)取本品1瓶摇匀,量取10ml,置分液漏斗中,加盐酸调pH值约为2,摇匀,加氯仿提取2次,每次用量20ml,合并提取液,加水10ml洗1次,氯仿液通过无水硫酸钠滤过,取滤液减压蒸干,残渣加甲醛2滴和硫酸0.5m1混合,即显深紫红色。
  (2)取鉴别(1)项下的酸水液,加浓氨试液调pH为9~10,加氯仿—异丙醇(3:1)混合溶剂提取2次,每次用量20m1,合并提取液,通过无水硫酸钠滤过,取滤液减压蒸干,残渣加甲醇1m1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称取吗啡对照品适量,用甲醇制成每1ml中含1.0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Ⅴ 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10μl,分别点于同—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苯—丙酮—无水乙醇—浓氨试液(20:20:5:0.6)为展开剂,展开后,晾干,喷以稀碘化铋钾试液使显色。供试品所显吗啡斑点的位置和颜色应与对照品的主斑点相同。
  (3)取本品1瓶摇匀,量取3ml,加盐酸5ml,氯仿30ml,在85℃回流1.5小时,取出,放冷。分取氯仿层,通过无水硫酸钠滤过,蒸干,残留物加甲醇1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甘草次酸对照品适量,用甲醇制成每1ml中约含0.5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Ⅴ 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10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石油醚(60~90℃)—苯—醋酸乙酯—冰醋酸(10:20:7:1)为展开剂,展开后,晾干,喷以10%磷钼酸乙醇溶液,在105℃加热至斑点清晰,供试品所显甘草次酸斑点的位置和颜色应与对照品的主斑点相同。
  【检查】pH值 应为6.0~9.0(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Ⅵ H)
  其他 除澄清度外,本品其他应符合口服溶液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中国药典200O年版二部附录Ⅰ O)。
  【含量测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版二部附录Ⅴ D)测定。
  吗啡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用辛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0.05mo1/L磷酸二氢钾溶液-0.0025mo1/L庚烷磺酸钠水溶液—乙睛(36:36:1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220nm,理论板数按吗啡峰计算应大于1000。
  测定法 取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的固相小柱一支,依次用甲醇—水(3:1)混合溶液15ml及水5ml冲洗,再用pH值约为9的氨水溶液冲洗至流出液pH值约为9,待用。取本品—瓶,超声处理10分钟,取出,摇匀;精密量取0.5ml,置上述固相柱上,加适当浓度氨水溶液调pH值约为9,摇匀,待溶剂滴尽后,用水20m1冲洗,用5%醋酸溶液洗脱,用5ml量瓶收集洗脱液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另精密称取经105℃干燥2小时的吗啡对照品,用5%醋酸溶液制成每1ml中约含吗啡0.01mg溶液,同法测定。按外标法以吗啡峰面积计算,即得。
  愈创木酚甘油醚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用辛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用0.05mol/L磷酸二氢钾溶液—0.0025mol/L庚烷磺酸钠水溶液—乙睛(18:18:1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220nm,理论板数按愈创木酚甘油醚峰计算应不低于2000。
  测定法 取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的固相小柱一支,依次用甲醇—水(3:1)混合溶液15ml及水5ml冲洗,再用pH值约为9的氨水溶液冲洗至流出液pH值约为9,待用。取本品一瓶,超声处理10分钟,取出,摇匀;精密量取1.0ml,置50ml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0.5ml置上述固相小柱上,收集流出液于5ml量瓶中,待溶剂滴尽后,加含30%甲醇的5%醋酸溶液洗脱,收集洗脱液于上述5ml量瓶中,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另精密称取经减压干燥12小时的愈创木酚甘油醚对照品适量,用含有30%甲醇的5%醋酸溶液配制成每1ml中约含0.01mg溶液,同法测定。按外标法以愈创木酚甘油醚峰面积计算,即得。
  【作用与用途】镇咳祛痰药。
  【用法与用量】常用量 口服一次5~10m1一日15~45m1服时振摇。
  【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
  【规格】(1)10ml(2)100ml(3)120ml(4)180ml(5)500ml(6)2000ml(7)2500ml
  曾用名 复方甘草合剂

  附件2:     复方甘草口服溶液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复方甘草口服溶液
  曾用名:复方甘草合剂
  英文名:Compound Glycyrrhiza Oral Solution
  汉语拼音:Fufang Gancao Koufu Rongye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每1000ml中含甘草流浸膏120ml、复方樟脑酊180ml、甘油120ml、愈创木酚甘油醚5g、浓氨溶液及水适量。
  【性状】
  本品为棕色或棕黑色液体;有香气,味甜,久置偶有沉淀。
  【药理毒理】
  本品中甘草流浸膏为保护性祛痰剂;复方樟脑酊为镇咳药;愈创木酚甘油醚为祛痰止咳剂;并有一定的防腐作用。甘油、浓氨溶液为辅料,可保持制剂稳定,防止沉淀生成及析出。
  【适应症】
  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和感冒时所产生的咳嗽及咳痰不爽。
  【用法用量】
  口服。
  一次5~10毫升,一日3次,服时振摇。
  【不良反应】
  有轻微的恶心、呕吐反应。
  【禁忌】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服用一周,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合并呼吸功能不全者慎用。
  3.胃炎及溃疡患者慎用。
  4.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5.如服用过量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就医。
  6.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1.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服用本品时注意避免同时服用强力镇咳药。
  2.如正在服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甘草有弱皮质激素样作用,长期、大剂量应用,可能会有引起水钠潴留和低血钾的假性醛固酮增多、高血压和心脏损害的危险性。
  【贮藏】
  遮光,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
  【包装】
  【有效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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