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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41:02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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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人大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安徽省预算管理规定。”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预算管理,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修改为“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四、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第四条修改为“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六、第五条修改为:“预算编制必须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到收支平衡。
各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七、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增加三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第六条 各级预算总收入由当年预算总收入和上年结余(含专项结转资金)组成。
当年预算总收入包括当年本级预算收入、上级政府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下级政府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国债兑付本息收入。
当年本级预算收入包括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的地方分成的部分。”
2、“第七条 各级预算总支出由当年预算总支出和上年结余安排的支出组成。
当年预算总支出包括当年本级预算支出、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以及购买国债支出。”
3、“第八条 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作出单(某)项支出所占预算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比例高于预算收入增长比例等肢解预算的规定。”
八、第九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依法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动用。预备费应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九、第十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根据支出规模和财力可能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按规定周转使用,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十、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增加二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第十一条 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第十二条 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二)预算收入各类指标及依据;
(三)实现预算的措施。”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
十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增加四条,作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第十四条 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上年净结余和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在当年安排支出的,各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当年收入超预算部分,应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生产建设性支出。”
2、“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以及预算划转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由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在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时予以说明。”
3、“第十六条 一切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及时、足额地将预算收入征收收入库。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预算资金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截留、侵占、转移、坐支预算资金。”
4、“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主动接受监督,并负责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周转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十四、增加四条,作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第十九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2、“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第二十一条 本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工作的基本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同时对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作出说明。”
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决算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包括:
(一)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
(四)对改进财政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十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可对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变理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十七、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乡、镇预算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本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九从从年十月三十一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重新颁布。




199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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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对涂阳和重症涂阴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的基础上,我国逐步开展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免费治疗工作。为规范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免费治疗管理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管理指南
(试行)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实施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简称DOTS)。目前全国的DOTS覆盖率已达95%,对涂阳和重症涂阴肺结核病人进行免费治疗,此举对控制结核病疫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要完全控制结核病疫情并最终消除结核病,开展涂阴肺结核的治疗也至关重要。研究表明:涂阴肺结核病人如果不予以治疗,近一半病人将转为涂阳,成为新的传染源。科学、合理的化疗可以提高治愈率,减少传染源及耐药的产生,从而减轻病人及社会的负担。多年来,国家十分重视结核病的控制工作,已将结核病列入重大疾病控制规划,从200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每年4000万元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2004年又加大了经费投入,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使涂阴肺结核病人的免费治疗成为可能。
为了使免费治疗涂阴肺结核病人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指南。由于涂阴肺结核诊断比较复杂,过诊现象较为普遍。过诊必然带来过治和误治,一方面对过治的病人带来损害,另一方面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为了减少过治和误治现象,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实施计划,逐步实施。各地要加强层层培训和督导,严格按照本指南的诊断和治疗要求规范执行。

一、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诊断和登记
(一)诊断要点
1、必须具备的指标:
(1)至少三份痰标本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阴性;
(2)符合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的胸部X线表现(有或无肺结核临床症状);
(3)临床上可排除其它非结核性肺部疾患。
注:支气管肺泡灌洗液(BALF)检出抗酸杆菌或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可确诊。
2、辅助指标:
(1)结核菌素(PPD 5TU)皮肤试验强阳性;
(2)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
(3)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
(4)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
(二)诊断程序
1、所有患者必须在结防机构进行三份痰涂片检查,确认痰涂片阴性后进入涂阴肺结核定诊程序;
2、胸片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病变时,该患者的胸片由诊断技术小组共同讨论定诊;
3、涂阴肺结核的诊断,应严格按照诊断要点进行,必须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诊断技术小组确诊;
4、对疑似非结核性肺部炎症的病人可试行抗炎治疗,2-3周后复查胸片及再次作痰涂片检查,如果痰检为阳性则按涂阳病人治疗管理;如果痰检仍为阴性,且病变无明显改变,可由诊断小组再行定诊;
5、结合病史、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胸片特点,不能排除活动性肺结核者,经诊断技术小组讨论同意,可免费进行诊断性抗结核治疗1到2个月,同时继续除外其它疾病,然后进行X线、痰菌及其它必要的检查,最后由诊断技术小组讨论确定;
6、县级诊断技术小组难以确诊的病例,建议病人到相关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
(三)登记
涂阴肺结核病人的报告、登记与报表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
(四)县级涂阴肺结核病人诊断技术小组组成及职责
1、涂阴肺结核诊断技术小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至少应由4名以上医师组成,其中应包括结防所(科)、内科、检验人员和放射科中级职称(或高年资医师)及以上医师,由县结防机构医师任组长;
2、由县级结防机构提供涂阴结核病诊断有关资料及初步诊断结果,提交诊断技术小组。诊断技术小组对所提交病例进行讨论和确诊;
3、将每个病例的讨论结果记录在病历上。

二、涂阴肺结核病的化学治疗
(一)治疗对象
1、免费化疗对象:
(1)本指南中涉及的治疗对象是指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其中空洞、血行播散性(粟粒性)初治涂阴肺结核和单纯培养阳性病人的治疗仍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执行;
(2)辖区内常住居民、暂住人口及特殊人群(如大中专学校学生、管教人员和羁押人员)中的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给予免费抗结核药品治疗。
2、自费化疗对象:复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
3、初、复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定义:
(1)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
1)从未因结核病接受过抗结核药物治疗的病人;
2)因结核病接受抗结核药物化疗不足一个月的病人。
(2)复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因结核病接受抗结核药物治疗≥1个月的病人。
(二)治疗方式
涂阴肺结核病人治疗,以不住院化疗为主。对少数伴有严重合并症和急症(如高热,大咯血,自发性气胸等)的涂阴肺结核病人,对抗结核药物所致的严重不良反应的病人,可住院治疗。病人出院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接受严格的治疗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三)免费范围
1、结防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化疗方案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
2、治疗前拍摄的一张胸片;
3、治疗前及治疗期间4次痰涂片检查。
(四)化疗方案
1、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化疗方案及有关说明:
(1)方案:2H3R3Z3/4H3R3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及吡嗪酰胺隔日1次,共2个月,用药30次;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隔日1次,共4个月,用药60次;
全疗程共计90次。
(2)涂阴肺结核病人在治疗过程中,痰菌转阳,则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初、复治涂阳方案重新治疗;
(3)中断治疗或返回病人的治疗:
初治涂阴病人中断治疗(或返回)的继续治疗,见表1;

表1 中断治疗<2个月的初治涂阴病人的治疗
治疗长度 中断治疗长度 是否需做涂片检查 涂片结果 治疗
<1个月 <2周 否 继续原始初治涂阴方案*
2~8周 否 重新开始初治涂阴方案**
1~2个月 <2周 否 继续原始初治涂阴方案
2~8周 是 涂(+) 重新登记,开始复治涂阳方案
涂(-) 继续原始初治涂阴方案
>2个月 <2周 否 继续原始初治涂阴方案
2~8周 是 涂(+) 开始复治涂阳方案
涂(-) 继续原始初治涂阴方案
注: * 所有病人必须完成2个月的强化期治疗。如果病人中断治疗前已完成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将再给不少于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而后才开始继续期治疗。
** 即从头开始初治涂阴方案,已完成的治疗不计在内。

(4)所有方案均为隔日用药,即双日服药。如有31日的月份,即30日服药,31日和下月的1日不用药,2日开始用药。
2、复治涂阴病人根据既往用药史,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五)药物种类剂量、用法及主要不良反应
1、本方案抗结核药物种类:
异烟肼(Isoniazid,简写INH,H) 片剂,每片0.1, 特制0.3;
利福平(Rifampicin,简写RFP,R) 胶囊剂,每粒0.15,特制0.3;
吡嗪酰胺(Pyrazinamide,简写PZA,Z)片剂,每片0.25,特制0.5;
2、剂量、用法及主要不良反应,见表2;

表2 药物剂量、用法及主要不良反应
药名 每日疗法 间歇疗法 主要不良反应
成人(克) 儿童 成人(克)
<50Kg ≥50Kg (mg/Kg) <50Kg ≥50Kg
异烟肼 0.3 0.3 10~15 0.5 0.6 肝毒性、末梢神经炎
利福平 0.45 0.6 10~20 0.6 0.6 肝毒性、胃肠反应、过敏反应
吡嗪酰胺 1.5 1.5 30-40 1.5 2.0 肝毒性、胃肠反应、痛风样关节炎
*如果儿童病人需要免费治疗, 按照公斤体重给予适当的剂量,异烟肼总量不超过300毫克,利福平不超过450毫克。使用板式药物进行拆分。

3、抗结核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理原则:
(1)化疗前,需了解病人的药物过敏史、肝肾疾病史,必要时作肝功能及血尿常规检查。对有肝肾功能障碍的病人要根据肝肾功能情况慎重选用抗结核药物;
(2)需向病人说明服用抗结核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其应对措施;
(3)口服抗结核药物应晨间空腹、顿服,如病人对药物耐受性较差,可由县(区)结防所(科)医生决定将空腹、顿服药改为饭后服用或分服;
(4)如不良反应较重,应及时报告县(区)结防所(科)或嘱病人到结防机构就诊,经临床观察停用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但不得自行更改化疗方案;
(5)如发生严重反应(如过敏,严重全身性皮疹等),应及时停药并报告上级部门,及时到县(区)结防所(科)门诊或转综合医疗机构诊治。
(六)治疗期间的检查
1、痰涂片检查:用药的第2、5、6月末进行痰检(每次送1个夜痰和1个晨痰标本);
2、X线检查:建议在疗程结束后复查胸片;

三、涂阴肺结核病人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
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采用强化期督导管理治疗,即在强化期进行由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的治疗,继续期采用全程管理。方法见《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具体内容包括:
1、做好对病人初诊的宣教,内容包括解释病情,介绍治疗方案,药物剂量、用法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以及坚持规则用药的重要性;
2、强化期每次由督导人员面视下服药,并由督导人员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3、继续期定期门诊取药,每月取药1次,建立统一的取药记录,每次取药时带已服完药的空板。误期取药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如通过电话,家庭访视等方式及时追回病人。并加强教育,说服病人坚持按时治疗。对误期者城镇要求在3天内追回,农村在5天内追回;
4、培训病人和家庭成员,要求达到能识别抗结核药物,了解常用剂量和用药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督促病人规则用药。做好痰结核菌的定期检查工作,治疗期间按规定时间送痰标本进行复查;
5、继续期“治疗记录卡”,由病人及家庭成员填记;
6、家庭访视:建立统一的访视记录。
基层医务人员对在强化期由非医务人员督导化疗的病人,每2周家访1次,继续期每月家访1次;
乡镇级防保人员每月访视一次;
县结防所(科)人员在强化期及继续期各访视一次;
访视内容包括健教、核实服药情况、核查剩余药品量、抽查尿液颜色、督促按期门诊取药和复查等。
(二)病程记录
病人每次来结防机构取药都应作病程记录,疗程结束时进行小结,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规律用药,如不规律用药记录其原因;
2、病情进展情况,好转还是恶化,并说明其具体情况;
3、痰涂片检查结果;
4、有无药物不良反应,如有,要记录其种类、程度、持续时间和进展及处理意见;
5、最终治疗结果;
6、其它需要记录的信息。

四、涂阴肺结核病人化疗管理的评价、考核
1、治疗覆盖率:指在一定地区、一定期间内接受治疗的活动性涂阴肺结核病人数,占登记活动性涂阴病人数的百分比,治疗覆盖率应达95%。

治疗覆盖率(%)= 接受治疗的活动性涂阴病人数 ×100
活动性涂阴病人登记数

2、完成治疗率:指一定地区,一定期间内完成规定疗程的活动性涂阴肺结核病人数占活动性涂阴病人登记数的百分比,要求应达85%。

完成治疗率(%)= 完成治疗的活动性涂阴病人数 ×100
活动性涂阴病人登记数

五、涂阴肺结核病人的药品测算
(一)用于治疗涂阴肺结核病的抗结核药品必需符合中国药典规定标准。
(二)初治涂阴肺结核病人统一使用板式组合包装药品。具体组合及包装,见表3;


表3 板式组合包装药品组合、剂量
强化期 继续期
压板名称 药名 药量 压板名称 药名 药量
HRZ组合 INHRFPPZA 0.3×2#0.3×2粒0.5×4# HR组合 INHRFP 0.3×2#0.3×2粒

(三)药品需求的计算
初治涂阴肺结核病人的药品需求:
HRZ组每例病人30板;HR组每例需60板
HRZ组需求量(板)=30板×初治涂阴病人数
HR组需求量(板)=60板×初治涂阴病人数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濮政〔2008〕31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重新印发,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和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基金的征收

第三条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二)文化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三)电力和信息产业。按营业收入的0.1% 计征。
(四)采矿业。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55%— 65%、45%—55%和45% 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分别征收1 元、10元、20 元和30 元。
(五)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定调价时,按12个月调价总额的2%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包括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住宿业、餐饮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和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第五条基金的征收实行委托代征和直接征收两种办法。在市城区内,除第三条第七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直接征收外,其余各项均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各县负责其辖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基金按月缴纳。应缴纳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并缴纳上月的价格调节基金;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从滞纳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七条代征单位应按月将所征基金及时解缴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征、免征或缓征。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凭合法证件,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一)符合国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减税、免税、缓税政策的,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二)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基金;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基金;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基金。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建筑、娱乐、广告、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等行业除外),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减征或免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部分予以免征。

(五)其他可以申请免征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申请减免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在基金征收范围内,对市与县之间的征收范围可临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征收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加盖“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财务专用章”或代征部门“代征专用章”,其他票据被征单位有权拒付。代征部门使用票据统一到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领取。

第十三条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负责市级管理的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征收、综合信息、调查研究、对代征单位进行工作检查指导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市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征收稽查、综合协调、行政复议与诉讼等工作;对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税部门要强化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为基金的征收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基金征收管理人员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基金的使用权属于市政府。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用基金须由使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转市价格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最后由市政府批准拨付使用。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用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使用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补贴。

(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众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六)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七)用于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基金手续费、基金征管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

第十六条基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并按项目进度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算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辖区政府不再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各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基金,具体征收管理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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