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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25:00  浏览:8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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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山林权证。
第七条 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实行保护。
第十一条 凡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逾期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利用林地建立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属集体林地的,应经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属国有林地的,应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和其他林地上扩建、兴建人造景观和其他建筑设施。确需修建的,应利用现有用地和非宜林地。
第十四条 变更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隶属关系的,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凡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规定外,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勘测、设计、技术、苗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林地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承包、转包、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林地,可以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可以有偿转让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
转变林地经营方式、转让林地使用权,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七条 严禁乱批滥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取得使用林地凭证后,再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
请。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执行国家和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区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和教学实验区的林地,不得征用和占用。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农村、城镇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应分别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初审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二)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山林权证;
(三)征用、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四)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在林地上兴建、改建、扩建电力(除架设输变电线)、通讯设施等伐除安全通道内林木的,应按规定支付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农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执行《湖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属兴建、改建国家干线公路(国道)和省干线公路(省道)及架设输变电线占用林地、伐除林木的,减半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可适当降低缴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林地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林地的地类、林种、林龄、产材量、产值的确定,按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权限,由本级或上级持有林业调查设计专业证书的单位评估或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林地权属或调换林地使用权或转变林地经营方式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被破坏标志和设施价值一至二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在林地上新建的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初审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初审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地资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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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玉政发〔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2月5日玉林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四年二月五日玉林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玉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玉林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玉林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划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

关于林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林业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林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
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
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
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林业场队、生
产车间,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

  林业系统技师职务名称统称技师。不同工种(岗位)的技师,可在技师前冠以工种(岗
位)名称,例如造林(更新)技师、油锯技师、大(小)带锯技师、化验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实行技师聘任制,首先在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工种范围
内进行。具体工种见附件。

  四、比例限额

  国营林场(含苗圃)、木材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技师的比例
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工人总数的2%以内。

  五、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一)具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本工种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行操作技
能,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二)了解生产技术管理情况,能指导本工段或林场(车间)技术工人的生产技术操作。

  (三)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技术上能够解决本工种或本工段关键性的操作技术
和生产工艺难题。

  (四)能够解决生产(含营造林)过程中出现的某些产品质量问题,并能协助领导组织
本工段或林场(车间)完成经济技术指标。

  (五)能调试和维修机械设备,预防事故和排除故障。

  (六)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中、青年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技师职务的津贴标准

  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技师的职务津贴按平均每人每月二十元核
定。具体的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单位根据不同技术工种
(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七、技师的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

  (一)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技术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技师的技
术考核工作或推荐报考技师的人选。

  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及劳动人事、教育、
科技、安全、生产以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二)经企业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师人选,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的
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评审。

  (三)经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技师,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报林业部计划司核
准发证;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发证。

  九、其它

  (一)林业生产的森铁、林机制造和修理、基本建设、发电和送变电、造纸、印刷、农
业、交通、通讯等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制,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对新出现的技术工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工人技术等级标
准,确定技师的职务名称,报林业部、劳动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师的考
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
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
中试点。请你们将本地区林业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林业部计划司和劳
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林业系统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统一工种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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