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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9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37:05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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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9年)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尊重教师。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州、市(地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的职务、工资、住房、医疗、离退休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按《教师法》的规定,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有条件的中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幼儿园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主管部门认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对取得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且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可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不具备相应学历也未取得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逾期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继续任教。
第七条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的公民,要求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认定。
第八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要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九条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教师资格或被开除公职的教师,由认定机关取消教师资格。
第十条 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优先办好师范院校。政府应保证师范院校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使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高师范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各类非师范院校开设师范专业,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师范院校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专业奖学金。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实行服务期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从事教师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进修院校承担教师的培训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使其办学条件、水平和规模适应教师培训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制定教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师学历达标培训,保障教师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各类学校特别是师范院校毕业生、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并在待遇上给予优惠。
要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及其他优惠政策,为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培养师资。
第十六条 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教学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定期考核,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记入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职务晋升、聘任、奖惩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及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作出具体规定,适当提高教师退休金比例。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解决教师住房困难。
鼓励教师参加各种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费应当与当地公务员享有同等待遇,并逐步建立教师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1984年底以前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其录用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由乡(镇)统筹,县(市、区)统一管理,逐步使其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在教学、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及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园丁奖”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专项奖,奖励作出优异成绩的教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特级教师,按规定发给政府津贴。
第二十三条 对侮辱、殴打教师和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给以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甘肃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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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2011]13号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及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有关安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于下半年对我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综合检查。为做好迎接综合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请各地抓紧进行项目省级验收,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与依据

  验收范围:2009年我部立项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专项项目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项目,即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示范基地项目、畜禽良种繁育项目、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项目、秸秆养畜项目。

  验收依据: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各项规章办法、财务制度,各类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备案文件。

  二、验收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等。

  (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下达的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建设内容是否与下达计划及初步设计内容相符、项目进度及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拨付与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情况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档案管理(重点核查相关会计资料、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项目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等。

  (五)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的各种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重点检查项目单位盈利情况、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

  (六)以往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验收组织

  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负责。基层农口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省级项目主管单位进行验收,在省级自验的基础上,我部将根据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抽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自验结果负责,我部对重点项目抽验结果负责。项目验收应吸收地方财政部门参与。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深入现场,对照下达的计划及初步设计内容,认真逐项检查,确保验收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收到实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二)请迅速开展自验工作,并于6月15日之前将自验报告(包括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安排、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好的经验与做法、工作建议等)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以正式文件报发展计划司1份、相关业务司局2份,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www.nf.agri.gov.cn)发送电子文档。未能按时完成省级验收工作的项目须说明原因。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发展计划司资源区划与开发处宋杨罗旭

  电话:010—59191826、59192529

  传真:010—59192569

  电子信箱:jhskfch@agri.gov.cn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11年农办计[2011]13号2月28日上午制作.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103/P020110324327682577617.ceb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中国 利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应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于2002年4月13日至14日率高级代表团对利比亚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阁下与卡扎菲上校阁下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并对这一关系业已达到的水平表示满意,决心继续推动这一关系的发展。认为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两国经贸与技术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两国将继续支持和鼓励双方有关部门和企业在石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等领域开展合作,并不断拓展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数项协议。

  利比亚重申现在和将来都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支持中国在地区和国际上为此所进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调,应早日彻底解除对利比亚的制裁。

  双方认为,中利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有着共同或相近的看法。主张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高度评价两国在国际事务中业已存在的良好合作,并表示将巩固和加强这一磋商与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际政治多极化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平衡、稳定、和平与安全。

  双方认为,全球化应符合全世界人民的利益,应有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张发达国家应注意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和水平,从而逐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在这一形势下加强联合,努力维护自身权益。表示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而共同努力。

  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是非洲大陆的首要任务。积极评价非洲联盟的启动。指出这对增强非洲国家联合自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实现非洲大陆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中方高度赞赏卡扎菲上校阁下为促进非洲的稳定、团结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双方强调应反对和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反恐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双方对中东地区局势严重升级深感担忧。呼吁尊重安理会有关要求以色列立即撤军的决议,以使巴勒斯坦人民实现民族自决,恢复合法权利。

  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对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是中利关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继续向前发展。

  中方对江泽民主席阁下及代表团在利比亚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深表谢意。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保持双方的高层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邀请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在方便的时候访华。卡扎菲上校阁下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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