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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2:23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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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
1993年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前言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决定,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为此制定以下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与其所办各种经济实体在企业隶属和财务关系上脱钩。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干部不得在已办经济实体中兼职。
(三)中国人民银行今后不得在对已办经济实体提供信贷资金或在金融政策上给予特殊支持。
(四)中国人民银行已办经济实体不得违反国家信贷政策发放高利贷,收受回扣,参股分红,或进行其他非法经营。
(五)中国人民银行今后不得再新办任何经济实体。
这项工作,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既能真正脱钩,防腐倡廉,又能尽量减少社会震动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具体规定
(一)已办经济实体不再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所属企业,人民银行只对其保持党、政、工、团挂靠关系。对人民银行独资办的经济实体取消董事会,改由人民银行委任监事会进行监理;对人民银行参股的经济实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股份制企业管理办法选派董事和监事。经济实体名称一律不得挂有“人民银行”字样。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干部不得在已办经济实体中兼任董事长(包括名誉职务)、总经理以及其他任何职务,已兼职的要辞掉兼职或转为经济实体职工。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一律要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已办经济实体的财务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彻底分开,单独在财政立户,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经济实体所得利润全部上缴当地中央金库,凡用人民银行信贷基金(资本金)办的金融性公司其利润不再返还;凡用人民银行利润留成资金和工会资金结余办的第三产业和实业公司,由财政从上缴的利润中确定一定比例返还给投资单位,接受财政监督。

三、实施办法
(一)已办金融性经济实体的脱钩分别采取以下办法:(1)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证券交易中心等金融性公司,除极个别经营管理不善,有严重问题者要撤并以外,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中,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及华夏、国泰、南方三家全国性证券公司挂靠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具体负责其脱钩工作。其余金融性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由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2)资金拆借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3)城市信用社、典当等集体金融机构除个别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的要撤销外,其余的保留。具体脱钩工作由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
(二)中国人民银行已办的第三产业和实业公司,凡经营管理比较好的,可以保留,但也要按上述脱钩原则和人民银行脱钩。对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的一律撤并。
(三)完全由人民银行职工和其他单位个人入股所办的公司不得挂靠人民银行。要按公司的行业属性挂靠有关部门,并按股份制企业管理。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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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处置按《包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其他省(区、市),并造成严重威胁和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其他盟、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苏木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县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2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2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2.1 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暨相关部门组成。其职责为:
  (1)发布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2)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应急预案的实施,处理临时出现的各种重大情况;
  (3)负责信息发布;
  (4)向市政府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
  2.2.2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人员由相关职能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具体职责为:
  (1)按照事故发生状态,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2)负责指挥部职责的具体落实,部署预案的实施工作;
  (3)协调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
  (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5)传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6)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7)组织应急演练,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8)其它日常工作。
  2.2.3 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五个组。其主要职责为: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公安、武警和事故所在地区公安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线索;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和做好病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追缉肇事人员,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事故发生单位银行帐户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财产。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卫生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急救场所,开展抢救工作,分流病员,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病亡人员数,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可能继续造成的危险,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3)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物资供应组: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商务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物资保障服务方案,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援物资,安排好抢险救援人员的膳食,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病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生活置、安抚工作;协调保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地方民政、劳动、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病亡人员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理,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及时通知病亡人员家属,落实接待车辆和住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牧业局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4个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食品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它盟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市政府,必要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其成员单位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收到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
  3.3.4 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报告责任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和二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接受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按照自治区食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包头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配合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共同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2)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包头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事故处理机构,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8)接受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
  4.3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事发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旗县区级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旗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领导机构下设的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加强对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赶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按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报请指挥部决定是否直接启动或者部分启动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4.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6 事故应急措施
  6.1 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启动预案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下属五个工作组立即履行职责,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
  6.2 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6.3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期,在指挥部未发布启动预案前,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单位或现场指挥人员应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6.5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7.2 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维护
  根据工作形势需要适时修订本预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各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拟定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明确应急处理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到达现场后采取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应急处理过程中的物质(包括设备、设施等)保障。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第一类 鼓励类

一、农林业

1.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国家级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和养殖技术开发及应用

5.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6.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7.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

8.种(苗)脱毒技术开发及应用

9.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以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

10.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及应用

12.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研究开发

13.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4.远洋渔业

15.奶牛养殖

16.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7.农业克隆技术研发

18.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

19.农、林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以及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和应用

20.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包括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气化、培育食用菌等)

21.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态家园等)

22.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恢复工程

23.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4.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5.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26.动物疫病的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7.高产牧草人工种植

28.天然橡胶种植生产

29.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及应用

30.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31.农牧渔产品的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33.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4.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

35.水土保持综合技术开发及应用

36.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37.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8.防护林工程

39.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40.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1.抗盐与耐旱植物的培植

42.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43.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开发

44.中幼林抚育工程

45.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4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47.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48.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和三剩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49.野生动植物种源繁育、培植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50.地道中药材和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养)殖

51.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的人工培育及开发

52.木基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

53.竹质工程材料、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54.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55.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和应用

二、水利

1.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水资源短缺地区水源工程

4.农村人畜饮水及改水工程

5.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6.海堤防维护及建设

7.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8.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9.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应用

10.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11.出海口门整治工程

1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3.牧区水利工程

14.淤地坝工程

15.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

16.大中型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7.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

18.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制造

19.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2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三、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4.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5.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6.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7.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8.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9.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1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

14.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四、电力

1.水力发电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6.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7.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8.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9.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10.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11.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12.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13.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14.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5.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16.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17.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五、核能

1.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

2.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高温气冷堆

3.核电站建设

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

5.乏燃料后处理

6.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

7.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8.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

9.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10.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

六、石油、天然气

1.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采

2.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

3.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4.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5.提高油气田采收率、生产安全保障技术和设施、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

6.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七、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建设

3.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工艺技术应用

4.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

5.12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

6.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

7.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8.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切和打包,不含炼钢)

9.合金钢大方坯、大型板坯、圆坯、异型坯及近终型连铸技术开发及应用

10.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1.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2.高强度钢生产

13.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14.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生产

15.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

16.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7.冷轧硅钢片生产

18.控制轧制、控制冷却工艺技术应用

19.直径550毫米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20.大型高炉用微孔、超微孔炭砖生产

21.优质合成、不定形耐火材料生产

22.铁合金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用

23.全燃煤气热电联产

24.蓄热式燃烧技术应用

25.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应用

八、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铜、铝、铅、锌、镍大中型矿山建设

3.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4.硫化矿物无污染强化熔炼工艺开发及应用

5.高效萃取设备和工艺技术开发

6.高精铜板、带、箔、管材生产及技术开发

7.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生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用高性能金属材料制造

9.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10.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及深加工产品和陶瓷材料生产

11.稀有、稀土金属深加工及其应用

12.锡化合物、锑化合物(不含氧化锑)生产

13.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

14.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生产

15.非晶合金薄带制造

16.新型刹车材料制造

17.高品质镁合金铸造及板、管、型材加工技术开发

18.有色金属生产过程检测和控制技术开发

19.焙烧、热压预氧化和细菌氧化提金工艺技术开发及应用

九、化工

1.化工原料矿产资源勘探及大中型化工原料矿山建设

2.资源节约和环保型氮肥装置建设以及原料本地化、经济化改造

3.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

4.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及中间体开发生产

5.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6.环保型涂料生产

7.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

8.新型高效、无污染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9.有机硅、有机氟及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

10.无机纳米及功能性材料生产

11.新型染料及其中间体开发及生产

12.大型芳烃生产装置建设

13.提高油品质量的炼油及节能降耗装置改造

14.大型乙烯建设(东部及沿海80万吨/年及以上、西部60万吨/年及以上)及现有乙烯改扩建

15.大型合成树脂及合成树脂新工艺、新产品开发

16.大型己内酰胺、乙二醇、丙烯腈的生产技术开发和成套设备制造

17.大型合成橡胶、合成胶乳和热塑性弹性体先进工艺开发、新产品制造

18.新型环保型油剂、助剂等纺织专用化学品生产

19.复合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低成本化、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20.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大型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

21.高等级道路沥青、聚合物改性沥青和特种沥青生产

22.低硫含酸重质原油综合利用

23.合成树脂加工用新型助剂、新型吸附剂、高性能添加剂和复配技术开发

24.20万吨/年及以上氧氯化法制聚氯乙烯

25.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26.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

27.醇醚燃料生产

十、建材

1.日产4000吨及以上(西部地区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和配套材料开发

2.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3.优质环保型摩擦与密封材料生产

4.3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5.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

6.新型管材(含管件)技术开发制造

7.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8.一次冲洗用水量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节水型小便、蹲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生产

9.高新技术和环保产业需求的高纯、超细、改性等精细加工矿物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制造

10.新型干法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1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玻璃钢)机械化成型技术开发

12.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13.高性能混凝土用外加剂技术开发与生产

14.50万吨/年及以上人工砂生产线及其技术装备开发生产

15.10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16.20万立方米/年以上大型石材荒料、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17.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生产技术开发

十一、医药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与生产

2.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开发与生产

3.新型诊断试剂及生物芯片技术开发与生产

4.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及器具开发与生产(含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第三代宫内节育器等)

5.天然药物、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6.制剂新辅料开发与生产

7.关键医药中间体开发与生产

8.医药生物工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9.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10.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生产、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

11.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自控技术等开发和应用

12.原料药清洁生产工艺开发与应用

1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

14.中药现代化(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15.少数民族医药开发生产

16.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开发与制造

17.早期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开发制造

18.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开发制造

19.医疗急救及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开发生产

20.实验动物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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