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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工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4:16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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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工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工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1月17日,能源部

现将《能源部电力工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部经济调节司。原水电部1987年印发的《水电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能源部电力工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电力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事业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按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财会机构,充实财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办法。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严禁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当好领导参谋,在预测、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条 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广辟财源,节约资金,用活资金,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财务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权限的划分按照原水电部(87)水电财字第38号通知印发的《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机构撤销和合并,必须按规定进行财产清理和办理移交手续,在未办妥清理移交前,主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不得调离。

第二章 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电力工业事业费包括勘察设计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技工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其他电力工业事业费,其开支范围如下:
一、勘察设计费
用于下达给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勘察设计任务所需前期工作费和勘察设计费,拨给勘察设计单位的周转金。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的勘察设计费以及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前期工作费用,由基本建设投资支付。
二、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部属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
三、技工学校经费
部属列入中央级预算的技工学校经费。
四、干部训练费
部及各级电力事业单位举办的干部训练学校(班)的经费。
五、其他电力工业事业费
其他电力事业单位的事业费。
第九条 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计计字(1978)234号《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84)财文字第106号《关于基本建设投资与行政事业费划分问题的补充通知》办理。

第三章 预 算 管 理
第一节 预算管理的形式及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一、全额预算管理 对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其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差额预算管理 对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三、自收自支管理 对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上级不需核拨事业费,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1.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2.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其单位的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3.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年度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4.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经批准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待遇。不允许一个单位既享受事业待遇又享受企业待遇。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收支预算的编审程序采取“二上二下”的办法:
一、各主管机构和部直属其他事业单位应于11月15日前向部编报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指标建议数,经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
二、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拨款指标控制数和各单位的建议数下达各单位年度预算拨款指标和收入预算指标。
三、各单位按部下达的预算拨款指标和收入预算指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逐级审核汇总报部。
四、各电管局、直属电力局、规划院所属单位的收支预算由各主管机构审批,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由部审批。
由于事业计划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事业费预算时应编报追加或追减预算。按预算编审程序上报审批。单位隶属关系改变时,其年度预算同时划转。
第十二条 收支预算的编制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要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资金用到刀刃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对重要项目的收支:要进行预测决策选择最佳方案:力求以最少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二、“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要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做到收入预算打得积极可靠,支出预算打得节约合理,不留缺口,不先斩后奏。反对讲排场,摆阔气,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寻求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的有效途径。
三、“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根据单位的各项收入来源,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对各项收支进行综合平衡。同时,根据“适当集中”的原则,集中必要的财力,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分配,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机构对所属单位的收支预算应进行认真审核和汇总,对发现的问题,应与有关方面进行商议,及时加以纠正解决,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审核收支预算是否符合预算编制的原则以及上级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和规定;
二、审核收支预算是否符合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各项定额,有无偏离事业计划,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其他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
三、审核预算表与表之间款、项的口径是否一致、各行、栏的数字是否准确、衔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部统一部署的决算表格和编报要求编制事业费决算,如实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并对预算、事业计划、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加强计划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收节支的主要措施,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说明,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各主管机构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决算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维护国家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保证会计决算的正确无误。
一、政策性审查。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各项收入,支出和收入分配的处理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技术性审查。从决算表的数字关系上进行审查,审查各项数字是否衔接,有无串栏、串户、串项、填错数字以及会计处理错误等问题。
三、逻辑性审查、从经济指标和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进行审查,审查各项收支指标是否符合单位的客观情况。
四、实际成果审查。通过对决算中经济效益指标的对比,以及与预算(计划)、实际成果的对照检查分析,审查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的大小。
第二节 支出预算的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费支出预算应根据事业计划或任务,劳动计划,开支标准,各项费用定额和各项资金来源,并按上级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包括:
1.当年预算拨款;
2.上年经费包干结余;
3.预算内收入抵拨经费;
4.事业发展基金等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各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实行经费预算包干:
一、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按“学生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专项补助”进行预算包干。
1.“学生经费”由部根据当年国家财政对我部经费预算核定情况按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生人数核定包干预算,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2.“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上半年末离退休人数和规定的经费定额核定。
3.专项补助包括一次性设备购置和修缮费补助等,由部和各主管机构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安排。各学校用事业发展基金以及主管机构用其他资金安排的设备购置和修缮费等不列入事业费支出预算。
二、其他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上级核定的支出预算实行预算包干。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当年核定的定额(定项)补助或定额上交的预算数实行预算包干。
四、全额预算包干单位,其年终的经费包干结余,按“事业发展基金”不低于百分之六十,“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不高于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进行分配,仍在预算内核算,不得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管理责任制,加强经费管理。
1.各项经费应按照用钱和管钱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责任归属,并赋予责任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力。
2.制定各项费用定额,按责任归属分解事业费预算,合理确定责任单位的责任预算,确定考核标准和办法。
3.财务部门应按责任单位组织会计核算,按单位反映各项经费的支出情况。
4.各责任单位应按预算控制经费支出,及时分析实际支出数与预算数的差异,找出超支或节约的原因,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节约费用支出。
5.把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单位工作好坏和奖金分配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节 收入预算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在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本单位的技术、人才、设备优势,组织收入,增强单位自身的财力和活力,提高经费的自给能力。
第二十条 收入预算的主要项目划分如下:
一、勘察设计收入
二、委托试验收入
三、培训收入
四、电子计算机收入
五、对外加工收入
六、技术服务收入及成果转让收入
七、生活服务收入
八、设备租赁收入
九、稿费、讲课收入
十、招待所收入
十一、校办工厂收入
十二、疗养院收入
十三、报刊及广告收入
十四、咨询收入
十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各项收入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罚没收入、追回赃款赃物收入,应作为应缴预算收入,逐级上交国家财政。
2.以前年度支出收回,作增加拨入经费处理,本年度支出收回,应冲减经费支出。
3.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单位建立固定资产更新基金。
第二十二条 组织收入要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各项收入要合理定价,合理收取,凡国家和地区有统一规定的,要执行统一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但按物价管理权限又不能自行规定的,应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行情,比照同类产品或同行业收费标准合理定价,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项事业收入由财务部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为组织各项收入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管理费必须按规定列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中专、技工学校在寒署假期间举办的各类短训班,扣除办班的各项开支后,纯收入的15%纳入专用基金,25%作为劳务酬金。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净收入,除中专、技工学校全部留用外,其他单位一律上交部百分之五。
第二十六条 中专、技工学校留用的收入百分之四十建立“事业发展基金”,百分之六十建立“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他单位按五、二、三的比例分别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所属咨询机构组织科技咨询业务按(86)科协发咨字089号关于《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业务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将正常的事业收入转作咨询收入。
二、各单位的咨询收入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科技咨询服务纯收入可提取10%~15%的专家咨询津贴,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专家津贴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其余部分做为事业净收入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成。专家咨询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

第四章 资 金 管 理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资金使用上必须划清资金渠道,将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资金严格划分清楚。分别在银行开户存储,分别设帐核算,不得互相挪用。
第二十九条 对库存现金和银行支票要加强管理,严密手续,保证安全,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纪律。
一、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时应及时存入银行。凡应由银行转帐的收支不得收付现金,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现金开支的范围,一般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规定的补贴,医药费、旅差费和不足转帐的小额零星款项。现金的收、付和保管,一律由出纳人员办理,严禁会计兼管现金,现金的收支业务应根据会计人员审核签证的收付款凭证办理,序时逐笔记帐,当日结出余额,并与实存现金核对相符。不准私自挪用及白条抵充现金,不准帐外保留现金,不准坐支与套取现金。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银行开户的收支事宜,不得出借、出租帐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随便签发空白支票。银行存款的收入和支出应序时逐笔登记入帐,定期与银行核对,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清处理。
第三十条 各项债权、债务要积极清理,抓紧结算,该收的及时收回,该付的按期付出,避免长期互相占压资金,防止呆帐损失,有条件的单位应制定暂付款定额。
第二节 材料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采购材料,应实行计划管理,不得盲目购置,造成积压浪费。
材料采购计划应根据事业计划,材料消耗定额并结合库存情况编制,尽量动员库存物资,减少资金占压。
基层单位的材料采购计划,需经财务部门审查同意,确有资金保证时,才能执行。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采购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采购不当,多购、错购和积压的物资应提出意见,请供应部门及时处理,对任意采购计划外物资,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十二条 对各项材料应做好养护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各种材料收、发、领、退都必须有“入库”或“出库”凭证,并登记入帐,严格入库手续,不得“以购作耗”不得以“结存倒推消耗”。各种在用低值易耗品,均应设置登记卡按使用单位和保管人进行登记,防止物资丢失,贪污盗窃事件发生。
第三十三条 建立材料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年度终了,必须对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积压材料,要及时进行处理,对盘亏、盘盈和变质损坏材料要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三节 固定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财产单价在200元以上,同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有些设备单价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五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行政用具和家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养护、维修、检查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各项固定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应设置帐卡进行详细登记,不得保留帐外固定资产,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积极采取措施,使之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对不需用固定资产,经批准后转售给需用单位,以免资金长期积压;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进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检查鉴定设备使用情况,提高设备的完好和利用率,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入、保管、使用和调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管理制度、不办会计手续,擅自挪用、外借、赠送和随便拆卸等行为,应坚决制止。
第三十八条 机构撤销,原单位应将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造具财产清册上报,听候处理,不得随便转移。

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专用基金
二、科技专项费用等专项拨款
三、应交未交纳的预算收入
四、未转抵预算的预算内收入
五、各项事业收入
六、代管经费
七、其他未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预算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管理。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是:
一、划清范围,正确筹措。必须按国家财经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项目;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任意改变提取的条件和提高提取的比例;不得任意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向上级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
二、先收后支,自求平衡。在管理上必须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控制流向,专款专用,各项预算外资金应严格划清资金界限,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在银行开户,专户存储。预算内垫支的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
四、力求节约,讲求效果。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讲求效果,节约使用,闲置不用的资金应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五、统一管理,依法纳税。各项预算外资金应由财务部门纳入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综合平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核算,全面反映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中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和各项费用,基金等应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十一条 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更新基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支出。
二、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由事业单位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发展事业所必须的经费,弥补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实物。
三、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本单位举办的理发室、浴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活动站、校外辅导站、农副业生产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经费的补助,医药费超支等但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1.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津贴和补助。
2.给职工发放奖金或巧立名目给职工发放实物,津贴等变相奖金。
3.请客送礼和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
四、奖励基金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按规定自费工资改革,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奖金税。
五、各种专项拨款应按上级规定的用途和规定的开支标准节约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可转作事业发展基金。
第四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应由上级财务部门审查,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严格控制。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应提前存入银行,由建设银行按规定进行监督。

第六章 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直接责任者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应经常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财务制度;按期审查预算和会计决算;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予以纠正;对资金使用不当,经济效益不高的事项,要限期改进;对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揭发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应坚持贯彻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审查年度预算和会计决算,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六条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应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检查监督资金、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应严格按《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对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起执行,原《水利电力部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各主管机构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经济调节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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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制定的《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由市国资委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据此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3.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资产为年平均净资产,即: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上述指标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上的数额。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参考附件4中所列相关考核指标,确定考核指标。

考核企业的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具体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被考核企业综合表现确定(详见附件4)。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前,监管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应高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平均完成值。

(二)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确定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

(三)下达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初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总结上报。每年4月底前,企业依据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延期一个月。

(二)审计审核确认。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初步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初步考核结果反馈。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考核结果确认。市国资委确定并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市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涉及考核内容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国资委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所在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新并购子企业、或有子企业实施破产或改制,致使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当年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资本变动,核销不良资产等,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报市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及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等。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利润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1] ×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中选取。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评价指标相同。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本经营预算,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任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3),初步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考核结果确认。市国资委确定并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对任期内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其目标值。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五个级别划分如下:

考核得分
级别

110<考核得分≤120分
A

100<考核得分≤110分
B

90<考核得分≤100分
C

80<考核得分≤90分
D

考核得分≤80分
E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和等级计算绩效薪酬倍数。

以考核结果得基本分100分,作为考核等级C级的最高限,薪酬倍数为1,考核分数低于100分的等级递减,考核分数高于100分的等级递增。绩效薪酬倍数依次为: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倍数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倍数= [(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倍数=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倍数=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倍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2。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或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B级及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风险基金。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除风险基金外,根据具体情况,向干部任免管理部门建议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进行岗位调整。

具体扣减风险基金的公式为:

扣减风险基金=任期内积累的风险基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依据《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酌情扣减其绩效薪酬或风险基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绩效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根据其行使国有股东权力、维护国有股东利益等情况,由市国资委作为个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岗位考核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每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4.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考指标)

5.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价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分 值



指标类型
完成

目标值

得基本分
高于(低于)目标值

得分情况
最多加

(减)分值
备 注

高于(低于)

目标值%
加(减)分

基本

指标
绝对值

指标
40分
±3%
±0.5分
±10分
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各指标的加分与减分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

相对值

指标
±0.5%
±0.5分

分类

指标
绝对值

指标
40分
±3%
±0.5分
±10分

相对值

指标
±0.5%
±0.5分

评价指标
20分
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领导和相关部门根据情况打分
-20分
该项指标

没有加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0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0分。

(三)评价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由市国资委和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对考核企业进行打分。

三、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对于考核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B级最高限。对于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对于由盈利转为亏损的和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D级最高限。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时,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8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时,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8分。

(三)评价指标(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最多加、减分值为4分。

三、考核分级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二)当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附件4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参考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

2.经济增加值

3.净资产收益率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5.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二、分类指标

1.投资收益率

2.融资完成率

3.投资完成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成本费用利润率

6.应收账款周转率

7.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

8.成本费用增长率

9.资产负债率

10.投资收益增长率

11.长期资产适合率

12.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或现金流量净额)

13.利润增长率

14.其他指标等

三、评价指标

1.认真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并报送相关资料。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内控机制建设情况,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健全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工作等。

3.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国资委及行业管理部门、服务对象的评价。

4.应评价的其他事项。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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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8号

武汉市口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口岸管理,保持口岸安全畅通,发挥口岸整体功能,提高口岸综合经济效益,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
  口岸分一、二两类。一类口岸包括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开放的和只允许中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一类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装卸、起运点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口岸工作。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口岸办)负责口岸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省和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㈡按国家规定编制本市口岸开放规划。对列入国家和地方口岸开放规划项目的建设,进行检查和监督;
  ㈢组织协调进出本市口岸的货物、旅客运输工作;
  ㈣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包括港监、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商检、船检等单位,下同)、业务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舶代理、货物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等单位,下同)和服务单位(包括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接待等单位,下同),(以下对上列三类单位统称口岸单位)的工作;
  ㈤协调仲裁口岸单位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口岸单位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纪律的情况;
  ㈦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口岸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应遵循集中管理、分工协作、积极配合的原则,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和检查、检验、检疫工作。
  口岸业务单位和口岸服务单位应按各自业务范围进行合法经营,提供安全、快捷、方便、优质服务。
  第六条 口岸单位必须遵循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并重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涉外问题;不能自行决定处理办法的,必须及时请示市口岸办。

第二章 口岸开放与关闭

  第七条 本市口岸的开放规划,由市口岸办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以及口岸业务单位工作需要编制,并报省和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本市开放一类口岸,报国务院审批。开放二类口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除国家已批准的外,开放武汉港开放水域内停靠出入国境船舶的码头或泊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开放本市口岸,由口岸业务单位向市口岸办提出申请,市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转上级备案、审批。
  第十条 口岸业务单位向市口岸办申请开放本市口岸,应提供下列资料:
  ㈠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口岸基本条件、近3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
  ㈡根据客货运量提出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机构设置和人民编制方案;
  ㈢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等口岸配套设施建设方案以及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开放本市口岸,由市口岸办协助省和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或单独对口岸配套设施和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关闭本市口岸,由原批准开放的机关审批。

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列为国家和地方口岸开放规划项目的,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应与港口、机场、车站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放的本市口岸,由市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控制区。
  第十五条 非口岸工作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控制区;经批准进入的,应在指定范围内活动,并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岸的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实施检验监管。
  第十七条 口岸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口岸治安秩序的综合治理,维护口岸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承担本市口岸出入境货物、旅客运输的单位应做好口岸运输工作,保证口岸畅通。

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口岸单位之间在口岸工作中发生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及时申请市口岸办协调、仲裁。
  第二十条 市口岸办协调、仲裁口岸单位之间的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维护国务院几个部门联合下达的规定;
  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向上级口岸管理部门请示;
  ㈢不能自行作出决定的涉外问题,报请省、市有关部门处理;紧急重大的涉外问题,抄报省、市有关部门,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口岸办按前条规定作出的协调、仲裁决定,口岸单位必须按照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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