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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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09-13
国税发 【 2001 】 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闻产品的流转税政策,保证流转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委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委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人发〔1996〕115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我们将对持有人事部核发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年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主要内容
年审主要检查的内容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以来的业务运行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业务变更情况等。其中重点检查内容是:有无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运营、不经批准乱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提供虚假信息、做虚假承诺以及在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
二、年审方式及时间安排
年审采取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一阶段,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本部门人事(干部)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规章,进行自查,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自查工作于1999年12月20日前结束,12月31日前填报《人才市场
中介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并附年度工作总结(含自查自纠的情况),同时报送《许可证》副本。抽查随时随机进行。
三、年审的基本要求
1、自检自查工作要认真细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整改的书面意见,要着重从制度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2、填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要客观、全面、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3、对发现有违法、违章、违纪行为的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联系电话:84226962 84214903
联系人:尚建华 冯 怡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人才流动开发司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处
邮 编:100013
1999年11月16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劳动局、财政局拟定的《曲靖市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已经七月五日市政府第九次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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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退休人员中年老多病、养老金较低的群体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属地管理办法。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 医疗困难救助的原则。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确保退休人员最基本的医疗待遇。
第五条 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筹集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列帐管理。
第六条 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由门诊医疗费救助和住院医疗费救助两部分组成,救助条件和标准是:
(一)门诊医疗费救助
维持市政发[1999]84号文规定的划入比例,提高划入基数,差额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养老金低于上年社平工资2倍的,以上年社平工资的2倍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
(2)70岁(含70岁)以上,且养老金收入低于上年社平工资的,以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
(二)住院医疗费救助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的10%救助。
(2)70岁(含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患重大疾病,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救助。
第七条 凡未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退休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医疗救助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医保中心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