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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01:41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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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大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相关单位作为投资和建设主体,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为主要建设资金来源,纳入市级“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同步跟进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依法、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和聘请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五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按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计划包括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三种类型。

  (一)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单项咨询服务合同履约完成后,市审计机关对合同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的审计。除征地、拆迁外的单项合同均应及时开展合同结算审计。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并整体验收备案后,市审计机关对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开展的审计。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均应及时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三)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过程管理及投资控制、竣工决算、投入运行情况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开展的全程动态审计监督。

  总投资10亿元或建安工程投资5亿元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开展跟踪审计。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市审计机关申报下年度审计计划。市审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提出审计计划方案,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审计机关编制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可根据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年度审计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向市政府申请,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审计机关按调整后的审计计划执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有关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按相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等不同类型,确定相应的审计重点。

  (一)工程结算审计,重点审计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单项合同的招投标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内暂定金、预留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合同外变更签证情况等。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审计资金拨付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概算执行控制结果,评价项目管理及效益。

  (三)跟踪审计,除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外,还应加强对项目概算执行的动态审计,及时对隐蔽工程的现场进行审计勘察。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在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注重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根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及环境指标,检查建设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逐步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开展绩效审计。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均按程序组织实施。

  (一)工程结算审计以单项合同为单位,由建设单位(合同甲方)对单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初审,并与施工单位(合同乙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向市审计机关报送完整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项目为单位,由项目总体财务核算(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前期设计咨询、施工管理、征地、拆迁等不同实施主体的分项决算进行初审,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次性向市审计机关报送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具体送审资料范围、要求,由市审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审计单位不得申报审计。

  第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按下列规定开展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一)市审计机关在接到相关单位的审计申报后7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资料应退还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整改完善送审资料后,可再报送审计机关审计(审计受理时间,按最后一次受理时起计)。

  (二)市审计机关对于已受理的项目及时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三)市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招投标合同等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与相关建设、合同结算、监理等单位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工程结算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进行核实对帐;并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程、财务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对,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工作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

  (四)审计实施结束后,市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市审计机关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结论进行复核、审理,并在1个月内出具最终审计结果文书。

  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授权安排专人配合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中资料补充、对帐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开展审计监督。

  (一)市审计机关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

  (二)市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基本程序执行、“大建设”管理制度执行、合同执行、概预算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等事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中,对发现符合审计条件的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市审计机关不再另行下达审计通知。

  (四)市审计机关原则上应按年度出具跟踪审计结果报告,汇总跟踪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整改及工程结算情况。当跟踪审计结束与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在同一年度的,审计结论合并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应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审计过程中发现漏报、少报情况的,因编制单位原因造成的,由其自行负责;因初审单位原因造成的,由初审单位与编制单位共同负责。

  经市审计机关审核后,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超过10%以上部分的费用由工程结算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市审计机关可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并书面通知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机关要求补充资料,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的。

  (二)项目存在程序性缺失,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或没有完善“大建设”项目管理、审批等手续的。

  (三)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招投标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六)市审计机关认为其它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第十九条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影响工程资金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

  暂停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审计机关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审计工作时间范围之内;退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实际报审时间以最后一次为准。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生暂停审计或退审情况时,应将暂停审计或退审情况书面抄送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审计机关开展跟踪审计时提出的审计意见,相关单位应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市审计机关。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审计结果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果、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跟踪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跟踪审计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审计决定等。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对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合同)单位最终结算的依据。市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投资单位形成资产或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应结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审计结果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审计信息专报的形式报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审计结果依法进行公告。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作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争议和问题。

  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计中综合性问题的协调处理。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参加审计对帐,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对审计中的争议事项和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招标中的合同歧义解释、招标清单工程量的核对。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行业管理政策的解释与界定。

  第二十六条 部门协作会商结果,可作为审计过程中处理相关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对市审计机关开放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电子信息数据,以便审计机关更加高效地开展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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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贷款项目情况通报制度的实施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贷款项目情况通报制度的实施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为了加强我行与国家综合经济部门、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及各代理行的联系,共同做好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贷款本息的回收,在各业务局开展对有关方面情况通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情况通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情况通报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情况通报的对象主要为国家综合经济部门、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和各代理行。
1.对国家计委、经贸委等部门的情况沟通,一般通过抄送项目资金配置计划、项目评审计划和贷款委员会的项目审议纪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上门走访、座谈等形式沟通交流。
2.对行业部门主要是通报本行业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中央项目贷款本息回收情况,项目情况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需行业部门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
3.对地方政府主要是通报所辖范围内我行信贷资产总体状况,贷款本息的回收情况,在建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项目资金被挪用、欠息严重、超概突出等),已建成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还款意识差、产供销环节有问题、地方政府原承诺的政策不到位等),企
业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对我行信贷资产造成影响的问题(假破产真逃债、资产重组未经我行同意、用我行贷款作资本金入股、企业改制及上市使我行债权悬空等)。
对地方政府的情况通报要提出需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具体意见。
4.对代理行总行及省市分行主要是通报所代理项目的贷款本息回收情况,代理项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委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等。对代理行总行及省市分行的通报应提出需要改进的工作及要求协调解决的明确意见。
二、情况通报工作的分工
1.对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情况沟通由综合计划局负责,一般可定期进行,如遇重大问题,还应专题交流协商。
2.对行业部门(包括行业性总公司和跨地区国家大型企业集团)的情况通报,由评审局负责联系。情况通报的内容及方式要根据各行业部门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分别确定。
3.对财政部的情况沟通和各代理行总行的情况通报由财会局负责,一般可定期进行。
4.对地方政府及区域内的国家大型企业集团的情况通报由各信贷局负责,可采取定期和专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对代理行省市分行、经办行情况报通由各信贷局负责,可采取日常交流和专题通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做好情况通报工作的要求
1.加强协调配合。行内有关部门之间对情况通报事项应相互沟通,对重大情况通报,主办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情况通报的文函形成后主办部门应发送相关部门,以利行内协调配合,共同实施收贷挂钩,收评挂钩和以贷促收等项工作。
2.及时跟踪反馈。定期通报一般不要求反馈情况。专题通报要有信息反馈,通报发出后,应有专人跟踪,并要求对方有正式回复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答复意见,主办部门应及时研究,并视情况向行内相关部门通气,重大情况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
3.注重工作实效。情况通报是加强信贷管理的辅助手段,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在情况通报中对于还本付息存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贷款项目,在通报情况的同时,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
各部门在情况通报中要加强保密观念,对于涉及保密方面的内容不在通报中出现。



1998年7月16日

关于丝绸开征出口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丝绸开征出口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有利于国内外丝绸市场的稳定,国务院决定除了对丝绸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加强许可证管理外,并决定运用关税这一经济杠杆进行调节。为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出口蚕茧、丝、丝纱线及其织物开征出口税,其中蚕茧、丝、丝纱线的税率为100%,绸织物的税率
为80%(税目、税率详见附表一);并经国务院批准,丝绸开征出口税后,不论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企业出口,也不论何时签订的出口合同,都一律照章征收出口税。
上述丝绸开征出口税,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零时起实施,请各关于十月二十四日对外公告。
开征出口税后,为了不致影响外贸计划内的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凡是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系统计划内出口的丝绸,缴纳出口税后,可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集中向海关总署申请退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生产出口的坯绸和印花绸,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出口部分,也可凭中国
丝绸进出口总公司证明予以退税。退税比例及具体退税办法将另行下达。
附:丝绸征收出口税税目、税率表
----------------------------------------------------------
| | 现 行 税 则 | | 调 整 后 税 则 |
| 税 则 |-----------------------| |------------------------|
| | | 进 口 税 率 |出 口| | | 进 口 税 率 |出 口|
| 号 列 | 货 品 名 称 |---------| | | 货 品 名 称 |---------| |
| | | 最低 | 普通 |税 率| | | 最低 | 普通 |税 率|
|-----|---------|----|----|---|-|---------|----|----|----|
|50.01|适于缫丝的蚕茧 | 50%| 70%| | |适于缫丝的蚕茧 | 50%| 70%|100%|
|50.02|生丝(未加捻) | 60%| 80%| | |生丝(未加捻) | 60%| 80%|100%|
|50.03|废丝(包括不适合缫| | | | |废丝(包括不适合缫| | | |
| |丝的蚕茧、落绵及拉| | | | |丝的蚕茧、落绵及拉| | | |
| |开或扯松的碎、旧织| | | | |开或扯松的碎、旧织| | | |
| |物) | 50%| 70%| | |物) | 50%| 70%|100%|
|50.04|丝纱线(绢纺的除 | | | | |丝纱线(绢纺的除外| | | |
| |外),非供零售用 | 70%| 90%| | |),非供零售用 | 70%| 90%|100%|
|50.05|绢纺纱线,非供零售| | | | |绢纺纱线,非供零售| | | |
| |用 | 70%| 90%| | |用 | 70%| 90%|100%|
|50.08|丝、落绵或其他废丝| | | | |丝、落绵或其他废丝| | | |
| /10|的纺织物 |100%|130%| | |的纺织物 |100%|130%| 80%|
----------------------------------------------------------



198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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