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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03:26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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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涉税信息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兼职)。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供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
  (二)教育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新办教育机构年检相关资料。
  (三)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等。
  (四)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6月末,提供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情况。
  (五)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医疗保险各协议零售药店登记信息及医保个人帐户结算情况。
  (六)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信息;年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新增采矿权明细资料。
  (七)建设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重点工程项目名单、项目概算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八)交通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客运、货运车辆及新上户船舶登记情况。
  (九)交警支队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机动车登记、年审相关情况。
  (十)水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市管水利工程项目情况。
  (十一)商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株洲在境外投资企业及注册的投资企业情况。
  (十二)规划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
  (十三)招投标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招投标信息情况。
  (十四)房产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房产测绘面积、预售销售备案情况及产权证办理情况。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及相关登记信息。
  (十六)市企业改革办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改制企业名单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十七)交发集团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交通、水利部门提供上季度开采河沙、砂石办证及发证情况。
  (十八)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小组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涉税信息,可以采取网络传输、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税务机关和涉税信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和考核涉税信息报送情况,对报送涉税信息优质单位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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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5号


  《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包括茨坪、龙潭、主峰、黄洋界、笔架山、茅坪、龙市、桐木岭、湘洲、朱砂冲、鹅岭十一个景区及黄坳革命旧址群、牛头冲、长坪瀑布、小三峡、高山田园五个独立景点。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井冈山管理局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支持井冈山管理局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经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根据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特点,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进行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听证。详细规划涉及其编制范围内的村庄的内容,应当听取和尊重村民意见。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将经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区域,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和批准镇规划、乡村规划涉及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应当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征求井冈山管理局的意见。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二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特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核心景区。

  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由井冈山管理局依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划定,设立界碑(桩),并和保护要求一同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地貌景观、自然环境和革命旧址旧居,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革命旧址旧居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革命旧址旧居、文物古迹、重要自然景物景观、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并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识。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对茨坪、大井、茅坪、龙市、黄坳等革命旧址旧居群和井冈山革命博物馆、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以及主峰、黄洋界、龙潭、笔架山等重要景区和景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划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保持原始风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确需进入的,应当向井冈山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区内的现有居民,由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采取帮扶措施,逐步迁出。

  第十六条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四)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松材及其制品带入景区;

  (五)露天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违反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设的,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

  禁止在茨坪景区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确因质量、安全、景观等因素需要改建的旅宿设施项目,不得违反该景区详细规划的要求。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已有的各类矿山,应当依法予以关停。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的,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风格、立面造型、色彩、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经井冈山管理局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井冈山管理局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色调、规模、组合、高度、体量,以及环境小品、标志标牌等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有碍景观的,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因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原有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的拆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设计方案进行,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栏,并在指定地点处置建筑余土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二条吉安市人民政府及其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帮助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改善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配套设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整体发展。

  第二十四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合理核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和说明标识,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常住人口状况和景区承载能力,按照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确定景区人口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户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井冈山管理局确定的景区人口规模,依法做好常住人口户籍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等措施,引导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居民迁入规划确定的居住区。

  第二十六条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旅游接待容量,科学合理确定机动车辆进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最高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第二十七条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控制游客数量,保障游客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加强景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景区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游客的饮食安全。

  第二十九条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井冈山管理局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强行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和监督管理,防止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件,文明服务。禁止无证导游和损害游客正当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井冈山管理局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依托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井冈山管理局收取。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门用于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 井冈山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井冈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或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特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占地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地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茨坪景区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茨坪景区内改建旅宿设施项目违反该景区详细规划要求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特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井冈山管理局不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商标办案工作质量,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商标办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各地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统一使用我局制定的商标办案文书,但在
此之前已经制定并使用专门的商标办案文书的地方,仍然可以沿用原有的商标办案文书。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使用说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制作商标办案文书要做到用词恰当、语法规范、文字精炼、叙述清楚、数据
准确、符合程序。填写时一律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为了正确运用好这套办案文书,现分别对其用途、要求和有关填写内容说明如下:
(一)《案卷封面》(书式之一)
案卷封面每案一面,结案后应当将档案材料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顺序装订,并建立严格的档案使用管理制度。
(二)《案卷目录》(书式之二)
案卷目录要按档案材料顺序填写。
(三)《商标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书式之三)
此书式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报局长(含副局长,下同)审批时使用。“案情摘要及立案依据”栏应写明初步调查了解的事实(何时、何地、何人、何种行为、何种结果);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法金额;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封存的物品等情况。
(四)《商标违法案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书式之四)
此书式是在收到权利人的投诉或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后,办案机关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回复权利人和有关单位时使用。
(五)《商标违法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书式之五)
此书式是办案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有关证据材料不确凿或不够齐备,要求权利人和有关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时使用。
(六)《询问通知书》(书式之六)
此书式是办案机关通知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时使用。
(七)《询问笔录》(书式之七)
此书式是办案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记录时使用。笔录应清楚、准确,提问应明确、具体并与案件相关。问和答要如实记录。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名按指纹。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补充,改动处应按指纹(或签章)。被询问人无阅读能力
的,由询问人或记录人向其宣读。落款处询问人、记录人要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应在笔录末页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人员签名证明。
(八)《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书式之八)
此书式是办案机关对违法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的情况记录,包括当事人作案的工具、现场物品存放情况、场所方位以及其他情况。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签章。若拒绝签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人员签名证明。
(九)《商标违法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书式之九)
粘贴的证据可以是原件、复印件或复制件。说明事项内,填写内容包括证据的来源、提取的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证据提取人要签名,提供单位应签意见(针对证据的认可)并盖章。多份证据还应错位粘贴,并由提供单位或个人骑缝签章。
(十)《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书式之十)
此书式是办案人员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拟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十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书式之十一)
此书式是办案机关对有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使用。
此书式后附清单,应一并交予当事人。
(十二)《商标标识鉴定委托书》(书式之十二)
商标标识的真伪鉴定应以商标注册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人的鉴定为准,其他部门的鉴定结论只能作为参考。
(十三)《封存(解除封存)物品审批表》(书式之十三)
此书式供办案人员拟封存或解除封存商标违法物品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十四)《封存(解除封存)物品通知书》(书式之十四)
此书式是供办案机关决定封存或解除封存当事人商标违法物品时使用。
封存或解除封存物品时,要将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在清单上填写清楚,由当事人签章确认。“商标”一栏如属图形商标,应标明并另行贴附商标图样。
(十五)《收缴商标违法物品审批表》(书式之十五)
此书式供办案人员拟采取收缴商标违法物品措施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十六)《收缴商标违法物品通知书》(书式之十六)
此书式是供办案机关决定收缴当事人商标违法物品时使用。其要求与《封存(解除封存)物品通知书》的要求相同。
(十七)《商标违法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书式之十七)
根据《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标字〔1996〕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此外,还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此书式供办案人员认为案件需中止处理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十八)《商标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书式之十八)
此书式应写明中止处理的理由和恢复对案件调查处理的条件。
(十九)《委托调查函》(书式之十九)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请求有关单位协助调查商标违法案件有关情况时使用。填写委托协助调查的内容应当清楚明了,并注明回函时间。
(二十)《案件讨论记录》(书式之二十)
此书式供记录案件讨论情况时使用。案件讨论记录应当详细载明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并得出最后结论。对于持保留意见的人员,记录中应予说明。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应签名。
(二十一)《销毁违法物品登记表》(书式之二十一)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依法销毁违法物品时使用。
(二十二)《商标违法案件移送意见书》(书式之二十二)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向司法机关或其他单位移送案件时使用。案卷材料应一并送交受移送单位。
(二十三)《调查终结报告》(书式之二十三)
此书式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使用的。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发案详细经过以及调查取证等情况,然后依据所述事实,就案件定性、适用法规、处理建议等问题写出明确意见。
(二十四)《商标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书式之二十四)
此书式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将案件事实、调查经过及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时使用。此书式应与调查终结报告一并使用。
(二十五)《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书式之二十五)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时使用。
(二十六)《听证通知书》(书式之二十六)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通知当事人有关听证事项时使用。
(二十七)《听证笔录》(书式之二十七)
此书式应详细记录当事人与调查人员之间进行的辩论和质证过程,并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听证参加人分别签章,拒绝签章的,应在笔录中载明。
(二十八)《听证报告表》(书式之二十八)
此书式是在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填写,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同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二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式之二十九)
此书式是根据商标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商标违法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制作必须慎重,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
1.处罚决定书内容:(1)题头:×××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色)。案件编号要以“工商标处”字独立编号,不要和其他文件编号混淆;(2)首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查明的违法事实;(4)违反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违法性质的认定;(5)处理决定(
对违法行为和违法物品的处理等);(6)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7)末部:发文机关印章和制发日期;送达对象;抄送单位(上级和案件涉及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时可抄送当事人的主管机关)。
2.制作格式见范本
3.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必须符合程序,叙述的违法事实要清楚,适用法规、政策要准确,文字要精炼,用词要恰当。事实部分只反映案件的实质内容,不叙述调查过程,不使用形容词或修饰性词句,经上级批复的案件,不得写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字样。引用的法规要写出具体条文。不属
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权限内的,如记过、撤职等内容不要写入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必须办理送达回执。
(三十)《即时处罚决定书》(书式之三十)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做即时处罚时使用。办案人员在即时处罚决定做出前,应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记入笔录。存档时应与笔录及现场检查的证据材料一起装订。
(三十一)《撤销案件审批表》(书式之三十一)
此书式是对已立案的案件,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应予撤销案件的情形的,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使用。
(三十二)《责令赔偿决定书》(书式之三十二)
此书式内容和要求与处罚决定书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1.当事人为两个以上,即侵权人和被侵权人。
2.该书式在处理方式上只使用“责令赔偿”,而不使用其他处理方式。
(三十三)《行政建议书》(书式之三十三)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向被检查人或被处罚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时使用。
(三十四)《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书式之三十四)
此书式是复议机关收到当事人不服办案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而发给当事人的通知。
(三十五)《行政复议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书式之三十五)
此书式是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案件后,发现有关证据材料不确凿或不够完备,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时使用。
(三十六)《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书式之三十六)
此书式是对申请复议的案件,办案人员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三十七)《行政复议决定书》(书式之三十七)
此书式是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请求,经审议后,做出复议决定时使用的书式。
1.复议决定书的内容:(1)×××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首部:复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3)原处理机关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以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4)复议机关查明(调查)的事实、结果,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5)复议
决定(维持、撤销或变更处理的决定);(6)末部:写明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关;法规规定有诉权的案件,要写明向法院起诉的时限;发文机关印章和制发日期;送达对象;抄送机关(原处理机关、原处理决定相应的抄送机关及利害关系人)。
2.复议决定书的格式见范本。
3.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要求同处理决定书。复议内容和结果部分,是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做出的回答。对原处理决定事实部分如无异议,在复议决定中应写“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不要再抄写原事实部分或按原意改(缩)写。
(三十八)《强制执行申请书》(书式之三十八)
此书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复议决定),在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使用的书式。
(三十九)《送达回执》(书式之三十九)
此书式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结案后,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各种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时使用的书式。
(四十)《附页》(书式之四十)
此书式是供其他有关书式空格不够,或粘贴有关证据、材料时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目录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商标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四)《商标违法案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商标违法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
(六)《询问通知书》
(七)《询问笔录》
(八)《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
(九)《商标违法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
(十)《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十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十二)《商标标识鉴定委托书》
(十三)《封存(解除封存)物品审批表》
(十四)《封存(解除封存)物品通知书》
(十五)《收缴商标违法物品审批表》
(十六)《收缴商标违法物品通知书》
(十七)《商标违法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
(十八)《商标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
(十九)《委托调查函》
(二十)《案件讨论记录》
(二十一)《销毁违法物品登记表》
(二十二)《商标违法案件移送意见书》
(二十三)《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四)《商标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
(二十五)《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
(二十六)《听证通知书》
(二十七)《听证笔录》
(二十八)《听证报告表》
(二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十)《即时处罚决定书》
(三十一)《撤销案件审批表》
(三十二)《责令赔偿决定书》
(三十三)《行政建议书》
(三十四)《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十五)《行政复议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
(三十六)《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三十七)《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十八)《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十九)《送达回执》
(四十)《附页》
办案文书式样之一
--------------
| 档案室| 本卷共___页
|------------|
| 全宗号 | | 保存期限___年
|-----|------|
| 目录号 | |
|-----|------|
| 案卷号 | |
--------------
-----------------------
| |
| 商标违法案件 |
| 档 案 |
| |
| 案名: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 |
| |
| 建档时间 年 月 日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案文书式样之二
案 卷 目 录
----------------------------
| | | | |
|序| | | |
| | 材 料 标 题 |张数| 卷内页码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办案文书式样之三
商标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填报单位: 编号:
---------------------------------
| |名称| |法定代表人| |
| |--|-----------|----------|
| |地址| |电话| |
| 当事人 |--|--------|--|----------|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
| |--|--------|-------------|
| |住址| |身份证号码| |
|-----|-------------------------|
|案件来源 | |
|-----|-------------------------|
| 案 | |
| 情 | |
| 摘 | |
| 要 | |
| 及 | |
| 立 | |
| 案 | |
| 依 | |
| 据 | |
|-----|-------------------------|
| 承办人 | | | |
|-----|----------| 局 | |
| 承 | | | |
| 办 | | 长 | |
| 机 | | | |
| 构 | | 批 | |
| 意 | | | |
| 见 | 年 月 日 | 示 |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 |
| 注 | |
---------------------------------
办案文书式样之四:(A)
×××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违法案件受理通知书
×工商标受字( ) 号
______:
你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投诉/移送我局
的______________单位/个人_______
_____一案,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当事人;二联:存档。
办案文书式样之四:(B)
×××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违法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商标不受字( ) 号
______:
你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投诉/移送我局
的______________一案,经研究,因____
________,我局不予受理。现将投诉/移送材料等退
回。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当事人;二联:存档。
办案文书式样之五:
×××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违法案件退期补正通知书
×工商标补字( ) 号
______:
你______投诉/移送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由于
________,请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按下
列要求补正: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权利人或有关单位;二联:存档。
办案文书式样之六:
×××工商行政管理局
询 问 通 知 书
×工商标询字( ) 号
______:
为调查______________,请于____年
___月___日___时到_______接受询问。
携带材料:
我局联系人: 电话: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当事人;二联:存档。
办案文书式样之七
询 问 笔 录
承办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至
___时___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性别:___年龄:___职业:__
住 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页
办案文书式样之八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
检查单位:
------------------------------------
|时 间 | |地点| |
|-----|----------------------------|
|被检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电 话| |
|-----|----------------|-----|-----|
|被检查个人| |性别| |年龄| |职 业| |
|-----|-----------|----|-----------|
|工作单位 | |住 址| |
|-----|----------------------------|
| | |
|检查物品 | |
| | |
|-----|----------------------------|
| | |
| 检 | |
| | |
| 查 | |
| | |
| 情 | |
| | |
| 况 | |
| | |
|-----|----------------------------|
| | |
|备 注| |
| | |
------------------------------------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个人(签章):
见证人: 年 月 日
办案文书式样之九
商标违法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
取证单位: 年 月 日
-----------------------------
|(证据粘贴处) |
| |
| |
|---------------------------|
|说明: |
| |
| |
|---------------------------|
|原件存处: |
|---------------------------|
| |提供单位/个人(签章) |
| | |
|提取人: | |
| | |
| | 年 月 日 |
-----------------------------
本页证据共____张
办案文书式样之十
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案由: |
|-------------------------------------|
| | 姓 | |性| |年| | | |身份证| | |
| | | | | | | |职业| | | | |
| | 名 | |别| |龄| | | |号 码| | |
| |---|----------|------------------|
| |工 作| | | |
| 当 | | |住址| |
| |单 位| | | |
| 事 |---|-------|--|------------------|
| | 名 | | | |
| 人 | | |地址| |
| | 称 | | | |
| |---|-------|--|------------------|
| |法 定| | | |
| | | |电话| |
| |代表人| | | |
|-------------------------------------|
|先行登记保存的主要理由及处理意见: |
| |
| |
| 承办人: |
| 年 月 日 |
|-------------------------------------|
|承| | | |
|办| |局| |
|机| |长| |
|构| |批| |
|意| |示| |
|见|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办案文书式样之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工商标登字( ) 号
______:
经检查,你( )有违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
定的违法嫌疑,决定从__年__月__日起,将你( )
的物品一批(详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当事人;二联:存档。

×××工商行政管理局先行登记
保存物品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号:
----------------------------------
| 当事人 | |地 址| |
|-----|--------------------------|
|先行登记保| |
|存的理由 | |
|--------------------------------|
|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商 标|单位|数量| 处理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办人 | | 当事人 | |
|-------|--------| | |
| 保管人 | |(签章) | |
----------------------------------
年 月 日
注: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二联:当事人;三联:保管人;四联:存档。
办案文书式样之十二
×××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标识鉴定委托书
×工商标鉴字( ) 号
______:
我局在查处____________商标案件过程中因
________商品上使用的_________商标标识
________________,特委托你( )予以
鉴定。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受委托人;二联:存档。
附页:
委托鉴定单位:
-----------------------------
|被抽样单位/个人| |
|--------|------------------|
| 地 址 | |
|--------|------------------|
|商标标识提取地点| |
|--------|------------------|
| | |
| | |
| 商 | |
| 标 | |
| 标 | |
| 识 | |
| 图 | |
| 样 | |
| | |
| | (商标标识骑缝盖章) |
|--------|------------------|
| | |
| 受 | |
| 委 | |
| 托 | |
| 人 | |
| 鉴 | |
| 定 | |
| 意 | |
| 见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办案文书式样之十三
封存(解除封存)物品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案由: |
|-------------------------------------|
| | 姓 | |性| |年| | | |身份证| | |
| | | | | | | |职业| | | | |
| | 名 | |别| |龄| | | |号 码| | |
| |---|----------|------------------|
| |工 作| | | |
| 当 | | |住址| |
| |单 位| | | |
| |---|-------|--|------------------|
| 事 | 名 | | | |
| | | |地址| |
| | 称 | | | |
| 人 |---|-------|--|------------------|
| |法 定| | | |
| | | |电话| |
| |代表人| | | |
|-------------------------------------|
|封存或解除封存的主要事实及处理意见: |
| |
| |
| 承办人: |
| 年 月 日 |
|-------------------------------------|
|承| | | |
|办| |局| |
|机| |长| |
|构| |批| |
|意| |示| |
|见|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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