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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49:23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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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执业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业广告是指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广告媒体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发布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发布广告,司法鉴定人个人不得做广告。
第四条 发布广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或已经通过当年度年检注册的;
(二) 未受到停止执业处分或处分已经期满的。
第五条 广告仅限于发布下列内容:
(一) 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
(二) 依照法律和登记核准的项目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 广告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具有虚假的内容;
(二)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内容;
(三)客户名单、案例、业绩等内容;
(四)涉及获得荣誉及自我赞美的内容;
(五)关于鉴定结果的承诺性内容;
(六)不收费或少收费的内容;
(七)有关学历、学位、职称和社会职务的内容;
(八)贬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内容;
(九)其他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第七条 四川省司法厅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行为具有监管职责。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发布执业广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四川省司法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司法鉴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一) 在执业广告中发布或变相发布设立有关分支机构或工作点(站)内容的;
(二) 刊登超越登记核准项目内容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的。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个人发布广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的处分。
第十条 在网络上发布广告的,遵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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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4日,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59号)精神,经卫生部门同意,我们制定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目的是为残疾青年提供学习机会,使他们能够掌握某种劳动技能,创造就业条件。现将这个《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
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于一九八四年印发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关于技工学校招收残疾青年(指残疾程度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工种(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的体检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不录取。上肢完好,下肢残疾、畸形,但仍可运用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等)、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等工种(专业)。
二、胸廓畸形、脊柱侧突者,可以报考工艺美术、排字、制版、服装(设计、裁剪、制作)、照像(洗印、制版)、电器维修、仪表维修、无线电整机装调、电子计算机装调和使用、养殖、食品发酵、园艺等工种(专业)。
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者,不录取;高于1.0(含1.0)者,除某些工种(专业)有特殊要求不能录取外,均可录取。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适用于全市国营、集体、内联、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突出贡献奖:将技术成果和专利直接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对我市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创新或国产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在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申请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所完成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必须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实现税后利润(按申报之日起前2年中经济效益好的一年统计)工业项目须达2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须达50万元以上。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对我市的建设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起重大作用。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由项目的完成者(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市突出贡献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经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申报者必须另外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片;
(2)有关部门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
(3)用户意见书;
(4)其他有关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3、申报前对有关人员及项目如有争议,须在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报。
第六条 评审机构:
厦门市突出贡献奖委托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评选。评委会办公室增设专业技术评审组和经济审核组,分别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和经济审核。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其所完成的项目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
奖 励 等 级
---------------------
|奖励 | 增 加 税 后 利 润 |
| |---------------|
|等级 |工 业 项 目|农 业 项 目|
|---|-------|-------|
|特等奖|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
|一等奖|4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
|---|-------|-------|
|二等奖|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
|---|-------|-------|
|三等奖|2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 |
---------------------
奖 金 提 取 比 例
---------------------------------
| 工 业 项 目 | 农 业 项 目 |
|---------------|---------------|
| |奖金提取| |奖金提取|
| 增加税后利润 | | 增加税后利润 | |
| |累进比例| |累进比例|
|----------|----|----------|----|
|500万元以上部分 | 4% |300万元以上部分 | 5% |
|----------|----|----------|----|
|400万元-500万| |200万元-300万| |
|元(不含500万,下| 5% |元(不含300万,下| 6% |
|同)部分 | |同)部分 | |
|----------|----|----------|----|
|200万元- | | 50万元- | |
|400万元部分 | 6% |200万元部分 | 7% |
---------------------------------

“增加税后利润”的经济审核,由经济审核组委托市审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帐目审查,经济审核组进行经济分析和评议,并向评委会报告。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下表的内容、标准进行评分。

------------------------------
|评价内容| 评 分 标 准 |评分|
|----|--------------------|--|
| |1.解决本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本市经济|35|
|解 决 | 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 |
|问 题 |--------------------|--|
|的 重 |2.解决本市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对经济与社|25|
|要 性 | 会发展有促进作用。 | |
| |--------------------|--|
| |3.解决较重要的问题,对整个企业、事业单|15|
| | 位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 |
|----|--------------------|--|
| |1.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20|
| | 国际水平。 | |
| |--------------------|--|
|技 术 |2.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并为国内首创或达到|15|
|水 平 | 国内领先水平。 | |
| |--------------------|--|
| |3.技术上有突破,并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10|
| | 领先水平。 | |
|----|--------------------|--|
| |1.项目在本市可应用的范围内都得到应用,|35|
| | 已占据国内技术市场。 | |
| |--------------------|--|
|应 用 |2.在本市某一个领域或某一行业里全面推 |25|
|范 围 | 开,并已开始向外扩散。 | |
| |--------------------|--|
| |3.成为整个企业、事业单位生存与发展的技|15|
| | 术依托或主要的管理方法。 | |
------------------------------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先由评委会初评,然后交给所在行业进行社会评议,经反复多次后由评委会评定。
------------------
|奖励等级| 总分数 |奖励金额|
|----|------|----|
|特等奖 |90分以上 |10万元|
|----|------|----|
|一等奖 |80-89分|6万元 |
|----|------|----|
|二等奖 |60-79分|3万元 |
|----|------|----|
|三等奖 |40-59分|1万元 |
------------------

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市政府对获特等奖和一等奖首席完成者,另外给予以下奖励:
获特等奖的,奖励10万元;
获一等奖的,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奖金由受益单位提供,并按第七条规定的比例提取,交评奖办公室。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和市政府对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特等奖及一等奖首席完成者的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提供一定启动费建立奖励基金解决。

以上奖金由市政府统一颁发。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50%发给首席完成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其他完成者贡献大小分配。
第九条 凡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其技术职务评聘时可不受学历及任职年限的限制,给予破格晋升(或报批)。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所颁发的奖金,可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已获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符合条件可申报本奖励。
第十二条 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年税后利润工业项目达10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农业项目达10万-50万元(不含50万元),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后完成的项目,并符合上述范围、条件和要求的均可申请奖励。



199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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