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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3:22  浏览:8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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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
相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人口计生委 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重要性
  (一)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关系着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有利于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在扶贫开发政策、项目上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予以优先优待,创造了“少生快富”工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等行之有效的经验,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贫困地区生育水平逐步下降,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迈出重要步伐,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一大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脱贫致富,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
  (二)加强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人口发展正处于重大转折期,人口素质、结构、分布正成为影响发展的主要因素;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扶贫对象规模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人口多、增长快、素质低仍是制约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关系着全国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大局。加强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是实现和稳定贫困地区低生育水平,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重大举措;是促进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动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事业共同进步的必由之路,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落实。
  二、明确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的新形势,加大对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实现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贫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四)目标任务。
  制定完善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党政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到2015年,力争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左右。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大幅减少,家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到2020年,重点县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逐步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五)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将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纳入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融入人口计生、扶贫开发工作之中,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指导,将连片特困地区作为工作重点,实施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群众得实惠的具体政策和项目。
  三是坚持资源整合。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工作,统筹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及社会扶贫,推动社会各界支持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和关怀帮助计划生育扶贫对象。
  三、完善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政策措施
  (六)健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在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生育水平较高的连片特困地区,推广实施诚信计生奖励政策。切实贯彻国家助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及时足额获得资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帮困扶持。大力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开展关怀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活动。
  (七)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普及科学知识,提倡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均衡营养等服务。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在重点县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推动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
  (八)加强基层人口计生服务能力建设。支持重点县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建设,根据需要适当配备或更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设备;强化重点县流动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重点县人口计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和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组织发达地区与重点县技术骨干的双向交流培训。
  (九)深入开展宣传倡导。全面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扎实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大力传播计划生育、性别平等、优生优育等文明婚育观念,建设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更多群众遵纪守法、少生优生。扎实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广泛开展诚信计生工作、阳光计生行动,动员组织群众参与人口计生服务管理。
  (十)加大对人口计生工作做得比较好的贫困村支持力度。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要向人口计生工作做得比较好的贫困村倾斜。
  (十一)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产业扶贫、“雨露计划”、就业促进等专项扶贫政策或项目时,要优先优待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危房改造、贴息贷款、定点扶贫、“兴边富民”行动等政策或项目,要向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倾斜,支持计划生育扶贫对象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四、健全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要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健全各级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工作领导机构,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坚定不移地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要将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纳入重点县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考核范围,完善考核制度。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强化部门配合。县级以上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会同扶贫开发部门,研究制定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具体政策措施。扶贫开发部门要统筹安排扶贫项目,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增加收入;拟定重要政策措施和项目方案,要提前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下政府扶贫开发部门或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的扶贫对象,要及时与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沟通,并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四)共享信息资源。人口计生部门要帮助扶贫开发部门在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识别过程中,准确把握贫困家庭人口信息。扶贫开发部门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沟通扶贫对象信息。重点县全员人口数据库要增加家庭贫困状况的有关信息,扶贫对象档案要增加是否为计划生育户、是否落实节育措施等内容。做好全员人口数据库与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更新。
  (十五)推进改革创新。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积极推进相关惠民强农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衔接、配合,切实转变贫困地区工作思路和方式。要把典型示范与普遍要求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创新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新项目和新载体。树立和培养一批实行计划生育的致富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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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四章 值班管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同时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单位各级领导都要把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列为分管业务任期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单位要建立、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或安全防范承包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同单位、职工的政治荣誉和奖罚挂钩,并作为企业升级的一项条件。
第七条 单位领导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计划;
(二)采取内部治安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帮助教育轻微违法人员;
(四)负责公安保卫人员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
(五)完成上级机关或公安部门交办的其它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公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按照条件选调保卫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要密切协作,加强治安联防。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条 单位设置的金库和储存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机密软件、秘密图纸、重要文件资料、文物、贵重器材、精密仪器、重要物资的库房、档案室等,要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并按规定安装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单位取送、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重要票证,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对金库要严格执行双人二十四小时武装坐更守库和双人管库制度;
(二)单位按规定送存银行的现金要在当日送存,留存的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三)单位取送现金在千元以上的要由二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取送,万元以上的要用专车并有保卫人员参加取送,无车单位要由四名以上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男职工)取送;
(四)银行、金融性质的公司和信用社取送现金要用专车,并配备足够的武装警卫人员押运,调运大宗“特货”或销毁残币,要有护卫车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做到保密、安全;
(五)对支票、有价证券和其它重要票证,要放置在金库内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和回收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对枪支弹药要按国家规定加强管理,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枪支弹药要登记造册,并严格执行保管、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私带、私藏、外借、转让或赠送;
(二)保卫、业务工作和体育运动所用枪支弹药由单位公安保卫部门管理,民兵使用的枪支弹药由区、县(市)武装部门或单位武装部门管理;
(三)对枪支弹药库,要设专人昼夜守护;
(四)发现枪支弹药丢失或被盗,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领导和枪支主管部门报告。
军工企业生产中使用的枪支弹药,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专库分室存放,专人管理,并安装防火、防爆和防盗等安全设施;严格执行进出库、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不准无关人员入库,严禁带火种入库。
第十四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秘密图纸和重要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的使用、复制和销毁等保密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堵塞漏洞。
第十五条 单位对重要物资、器材,要入库保管;对精密仪器、贵重设备,要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和有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科技项目,要指定项目安全员,对技术方案、资料、标本、仪器、研究成果和试制过程等,都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失密、窃密和丢失、破坏等事故。对涉外科技交流的内容、范围、时限等的确
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要切实贯彻执行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加强防火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检查,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 单位对办公楼(室)、集体宿舍等,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建立健全值班和巡逻检查等安全制度;
(二)工作人员下班时要检查火源、电源的安全情况,并将重要文件、资料入柜加锁,关窗、锁门;
(三)几个单位共用一个院(楼)的,要组建联防组织,落实责任人,加强防范;
(四)建立集体宿舍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住宿人员不准擅自留外人住宿;
(五)不准在办公楼(室)和集体宿舍内私接乱接电源或擅自使用电炉、汽油炉、液化气炉等炉具。

第四章 值班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干部或职工参加的值班值宿制度。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巡逻检查。

第二十条 执勤的公安保卫人员、经济民警、消防干警、门卫、更夫、巡逻队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喝酒、睡觉;
(三)看电视、打扑克、打麻将、下棋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
(四)将枪支弹药或其它警械转借他人或乱扔乱放;
(五)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
(六)对发生的案件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 单位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人员、车辆和物品出入制度,发现可疑情况要认真查问,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单位配备更夫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单位公安保卫组织同意。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管理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内部治安防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部署和指导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三)向有不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安全防范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查处由公安部门管辖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公安保卫组织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内部治安防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内部治安防范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和保卫国家秘密、要害部位工作;
(五)追查破坏事故,查处治安案件,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
(六)完成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保卫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全年没有发生火灾、破坏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各种重大事故和案件发生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追查事故和侦破刑事案件有显著成绩的人员;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捕获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的,分别由单位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对个人给予加发奖金、记功、晋级提职、通令嘉奖;对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但是,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的,应撤销荣誉、收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至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按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除限期解决或责令改正外,并对单位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消防和交通管理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至一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8年2月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规则》同时废止。



1990年2月24日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2000年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00年12月2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1988年12月17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深人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促进城乡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的义务植树,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绿化委员
会的安排部署,组织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
第三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义务植树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十八至六十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5棵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植树或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每年4月份为全市集中义务植树时间。
第六条义务植树投人的劳动,限于营造国有林、集体(单位)林和其他公共绿地。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南北两山绿化和城市园林绿地、农村防护林建设。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承包南北两山绿化任务,建立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确实无力承包的单位,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或承担其他绿化、管护任务。
第八条郊区城镇单位除组织参加所在地义务植树劳动、搞好本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外,有条件的也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农村以乡(镇)、村、社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组织村民到国有。集体林场(站)义务植树,也可以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十条个体劳动者和城镇居民,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所在县呕)人民政府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应当参加义务植树的城镇公民,所在单位或责任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其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或者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经县(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规定缴纳绿化条。具体缴纳标准依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绿化费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川文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义务植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_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承包荒山荒地上栽植的树木,归承包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为林权所有者和在荒山荒地上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林权所有单位负责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的供给并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植树质量。
第十四条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护。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制止、检举揭发损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无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者有条件而不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或承包;逾期仍不完成。不承包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收缴二至三倍的绿化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者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比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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