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11:38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颇具潜力的增长点。但就总体而言,还不能适应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农产品加工水平和质量较低,专门用于加工的农产品不足,产加销各环节联结不紧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健全、加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可以促进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的综合利用、转化增值水平,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人;通过扩大农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促进农产品出口,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本途径,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提高技术装备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
  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农产品综合加工能力的同时,逐步实现农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转变;推进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基地化,产加销经营一体化,加工制品优质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经过5一10年发展,形成与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相适应的加工布局,建成一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和示范基地;建立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重要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安全标准;使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有较大提高。
  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主要原则和重点领域
  (一)主要原则。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优质、安全、方便、营养的农产品加工制品,巩固城市消费市场,开拓农村、小城镇和国际市场,不断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
  2.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其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优势,依托优势农产品专业化生产区域,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实现农产品加工与原料基地有机结合。
  3.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与原料基地的规模和市场需求相适应,既要发展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又要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小型企业。
  4.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保护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选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引进和开发高新技术。
  5.发展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切实推行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特别注意不能上污染严重和危害生态环境的项目。
  6.加强宏观指导。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防止盲目铺摊子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上项目一开始就要做到高起点、高水平,提高农产品加工的现代化水平。
  (二)重点领域。
  1.大力发展粮、棉、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精深加工。粮食加工以小麦、玉米、薯类、大豆、稻米深加工为主,配套发展粮食烘干等产后处理能力。发展各类专用粮油产品和营养、经济、方便食品加工。
  2.积极发展“菜篮子”产品加工。肉类重点发展猪、牛、羊、鸡、鸭、鹅、兔等产品深加工;奶业要优先提供优质、营养的学生饮用奶;水产品发展优质鱼、虾、贝类、海珍品等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发展有机蔬菜产品和绿色蔬菜产品加工,搞好蔬菜的清洗、分级、整理、包装,推广净菜上市,发展脱水蔬菜、冷冻菜、保鲜菜等;注重发展干鲜果品保鲜、储藏及精深加工。
  3.巩固发展糖、茶、丝、麻、皮革等传统加工。鼓励发展精制糖,发展名优茶、有机茶和保健茶;发展丝和麻加工系列制品;积极开发牛、羊等皮毛(绒)深加工制品;合理利用和开发食用菌等农业野生资源,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
  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重点做好对市、县两级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二)建设原料生产基地。
  在现有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加强优势农产品良种繁育、技术推广、运销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形成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三)建立生产经营新机制。
  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发展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四)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
  支持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实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要重点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强农产品加工制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国务院农业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发展政策措施。优先开发大宗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工艺、技术和装备。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技术。鼓励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各地有关部门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要重视对职工的技能培训。
  (六)健全质量安全体系。
  参照国际标准,抓紧制(修)订和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手段,抓好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和检查,完善有关法规并严格执法。
  (七)扶持和发展中介组织。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各种专业化中介组织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的作用。
  五、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国家投入力度。
  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增加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的技改投入。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等,要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科技、农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开发资金、教育培训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外经贸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制品出口的支持和协调服务。
  (二)给予相关的金融支持。
  商业银行要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国内外订单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应把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于企业,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尚未达到法定征税率的农产品,应优先考虑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要落实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其他配套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生产经营需征用土地应依法报批,各项费用按合理标准收取。电力部门要保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
  六、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繁荣农村经济的重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不同地区、不同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业要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避免“一刀切”、“一哄而起”或搞重复建设。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在巩固、提高东部地区和城市农产品加工水平的同时,积极促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向中西部地区和小城镇流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研究和制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计划、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财政、科技、卫生、金融、税务、环保、工商、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转变职能,改善服务,共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邮政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邮政条例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的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邮政局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做好邮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邮政专业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八条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可以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优惠办法。
邮政局所建设所需的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新建住宅楼必须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信报箱群、间的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通信行业标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的,由产权人负责设置。
信报箱群、间的维修和更换,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大院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可以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
第十一条城市和乡镇设置的街道、村名址牌和单位、住宅区地址牌,应当标明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及为邮件装卸、转运、投递和邮政车辆出入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置邮政信筒箱、邮亭等邮政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应当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予以重建,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从事邮件寄递、报刊发行、集邮、邮政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业务,保证服务质量。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诚信服务。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在邮政信筒箱上应当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第十七条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与用户协商,将邮件投递至指定的邮件代收点。
第十八条农村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投递到户;其他邮件投递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邮件接收场所或者指定的邮件代收人。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六擅自变更邮政业务
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七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八转让、出借、出租“中国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识、邮政日戳、邮袋;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免费查询,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书面通知查询人。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丢失、毁损、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寄、夹寄国家和省规定的违禁物品。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寄物品时,应当严格验视,发现违禁物品应当不予寄递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特定时期,省邮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邮政局批准,可以发布规定禁寄某些物品。
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的信函、明信片应当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的信封、明信片。对书写不正确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信封或者明信片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指导更正。已投入邮政信筒箱的信函、明信片无法投递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退给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并对所接收的所有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人或者收件人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邮件代收人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邮政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识,其他车辆不得喷涂。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准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梁、检查站、高速公路时,应当优先放行;发生一般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无须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和汽渡时,免交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交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毁损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擅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三在邮政局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停放车辆,妨碍邮政业务正常进行;
四伪造用于邮政业务的有价证卡;
五擅自制作、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标识的封套、业务单册、邮袋和包装箱等邮政用品用具;
六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业务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根据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邮政企业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人员或者设置文件、票据交换站等机构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第三十条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
二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票品;
三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四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五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制作、经营集邮品;
六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七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生产邮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省邮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信封等部分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监制。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造成用户损失的,由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省邮政主管部门和授权的邮政局应当依法对邮政市场和邮政用品用具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邮政
主管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的,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配套邮政设施的,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违法拆迁邮政设施的,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邮政局有权提请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拆迁人在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补建或者妥善安置。违法拆迁邮政设施造成邮政企业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邮政业务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没收违法物品、邮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邮政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建设、电信、城管等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医用氧气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用氧气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湖北、安徽、江西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关于医用分子筛设备制取的氧气可否供临床医疗使用及如何管理等事宜。为确保医疗用氧气使用的安全、有效,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医用氧气制取方法有低温空气分离法和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两种。两种方法制取的氧气都应加强管理,其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使用。

  二、低温空气分离法制取的氧气,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要求。

  三、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取的氧气,其质量标准正在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制定中,在该标准颁布执行前,暂不对该方法制取的氧气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也暂不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但其分子筛制氧设备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同时必须符合YY/T0289-1998(《医用分子筛制设备通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供临床医疗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