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印发《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05:03  浏览:8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下同)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的承办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本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3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复印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二)备案报告2份;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协调情况的有关材料等)2份。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迳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自收到报送备案的各县(区)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各县(区)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四)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制定技术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各县(区)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县(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以及显失公正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发出审查通知书,要求报送备案机关自行纠正。报送备案机关须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送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二)本县(区)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发出审查通知书,由报送备案机关自行协调。
  (三)对各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转报送备案机关处理。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各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的审查机关备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棠湖、南门湖管理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2000)3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棠湖、南门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浔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甘棠湖、南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甘棠湖、南门湖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甘棠湖、南门湖(以下简称"两湖")管理,美化"两湖"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两湖"管理区域范围为:甘棠湖、南门湖(包括两湖湖汊)和沿湖道路人行道外侧的"两湖"坡岸、绿地及环湖公园,湖滨公园。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绿地和风景湖泊,遵守社会公德。禁止在沿湖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禁止向"两湖"倾倒污水和丢弃垃圾杂物,违者附责令其纠正外,并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坏"两湖"设施,公园设施和公共绿地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两湖"湖面经营有碍观瞻、污染水质的活动;严禁向"两湖"倾倒废土、建筑垃圾,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环湖、湖滨公园属开放型公园,游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凡有违犯公园管理规定行为之一者,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违规物品予以没收。
六、在管理区域内经过批准的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事先与"两湖"管理城建监察队协商,确定好工程施工方案后再行开工。
七、为了加强统一对"两湖"的管理,在市园林处湖泊管理所在的基础上组建"两湖"城建管理监察队,行使《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管理权和《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管理权,实施对"两湖"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两湖"城建考察人员应持证上岗,尽职尽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八、"两湖"城建管理监察队,应加大严管力度,保持管理区域内的正常秩序和设施完好,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两湖"水面清洁。
九、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规定的统一罚没款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两湖"城建管理监察队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预算内专项安排,分期拨付。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本规定。对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谩骂、围攻、殴打管理人员者,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综〔200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参与清除冰雪工作,创造冬季安全顺畅通行的交通环境,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街单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及居民住户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临街单位,必须履行清除门前冰雪责任。
  第四条 产权人出租临街房屋、场地的,承租人要履行清除冰雪责任。
  第五条 无法认定清除冰雪责任人的区域,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各区政府或房产物业部门共同确定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由确定的责任人履行清除冰雪责任。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临街单位清除门前冰雪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临街单位清除冰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临街单位主管部门在市清雪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临街单位清除冰雪责任区范围: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起至人行道路边石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区域。路口处临街单位责任区为两条街路分别与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人行道区域。
  第八条 清除门前冰雪时限及标准。
  清除冰雪时限:即下即清,当日清完。需外运的路段可将积雪推至路边石以下,不需外运的路段应将积雪堆放在不影响通行、不占压绿地的地点,并做到堆放有序、成型。
  清除冰雪标准:露路面,无冰雪、冰棱、冰包、鱼鳞片、冰雪界线;严禁向绿化带内堆雪;达到无垃圾、污冰、冰雪混堆;不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不毁坏树木。严禁冰雪和垃圾混装,保证雨水井、垃圾收集点周边无积雪堆放。
  第九条 临街单位未按本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冰雪的,依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由各区政府组织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临街单位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的,由各区政府和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由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单位,由荣誉称号授予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及政府各相关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政府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实施处罚,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