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7〕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和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强州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工业发展,推进产业整合与结构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步伐,有效地发挥财政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凉委发〔2006〕13号)与《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07〕6号)文件精神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5〕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每年由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800万元、技术创新资金200万元)
第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州优势产业倾斜,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的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统筹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工业技改和技术创新对农业产业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改和创新项目。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积极支持企业清洁环保、文明安全的生产设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五)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运用技改、创新资金的导向功能,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
第三章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用于支持全州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州级以上(含州级)重点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计划和其他需支持的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州政府现行规划中重点项目和州工业领导小组认定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用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的项目,鼓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改造与创新。
第六条 用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的方式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它条款。
第四章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企业申请技改资金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已签订贷款合同。
(四)技改项目已经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
(五)国有企业技改投资项目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六)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七)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企业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条件。
(一)在凉山州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研发设备。
(五)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六)无知识产权纠纷。
(七)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安排标准。
(一)项目投资补助,根据全州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结合当年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平衡确定。
(二)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以上标准为一般安排标准,州委、州政府已有明确支持意见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县、市属企业向同级经济局和财政局提交技术改造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济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上报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州属企业直接报送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再由两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
技术创新资金的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县、市属企业向同级经济局提交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济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审核后,汇总上报州经委、州财政局和州科技局;州属企业报送州经委、州财政局和州科技局按照职能分工进行初审,州、县(市)企业最后均报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技改资金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二)技改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通知。
(三)项目技改方案(可行性报告)。
(四)与金融部门签订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账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账凭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以及需要安全部门出具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提供安全性评价报告;
(六)州经委及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资金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凉山州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表》。
(二)技术创新项目方案。
(三)州经委及州财政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审查,根据各县市组织申报的项目的情况 ,技术改造资金由州经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技术创新资金由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并签署评审意见后,由州经委、州财政局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经州工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再在凉山日报上公示,经公示无群众和企业举报或经复查举报失实的,将列入州技术改造和创新资金安排计划,送分管工业州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根据正式下达的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审批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手续。
第六章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州经委和各县市经济局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需求量、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各县市经济局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州、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州、县市经委要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州工业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并经工业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后,属投资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金,属贷款贴息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或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待“财务费用”发生后再作冲减。
第二十条 凡使用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向同级经委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由审计部门对所用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县市属企业的情况由县、市经委审核汇总后报州经委。
第二十一条 使用技术创新资金的企业,项目完成后,由州经委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及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技术创新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验收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州工业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技术改造资金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经委印发的《关于对我州企业技改资金和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凉财建〔2006〕62号)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州财政局、州经委印发的原《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凉财建〔2006〕141号)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5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5日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录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通过辽宁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的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款(26);
(b)取消第4.05款中的“遵照第5.02款的任何特别承诺费”;
(c)取消第4.09款。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无论在本贷款协定中何处使用,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高速公路管理局”指辽宁省交通厅内负责所有高速公路运营和养护的部门;
(b)“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
(c)“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的省政府所属省交通厅或其继承者;
(d)“项目设施”系指辽宁省内沈阳至本溪直到南芬拟建的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其中包括本项目提供的其它辅助设施;
(e)“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省政府按照本贷款协议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借款人分担贷款汇率风险的制度。
在1987年9月3日所颁布的,并可随时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业务指南》中对此予以阐明。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各种币种的、总额相当于伍仟万美元($5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支付年率为3/4%(0.75%)的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之日后满60天开始,按下列方式分段对贷款金额(减去不断提取的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对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对22,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对42,5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金额的贷款,则本款(a)所述的贷款的第一部分金额应按取消之前取消部分占总贷款金额的比例做相应的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支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二所规定的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在转贷协议下,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省交通厅。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资金的转贷条款应包括:
(j)转贷利息和偿还期应与本贷款协议所规定的相同;
(jj)本贷款金额的外汇风险由省政府承担。
(b)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根据本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的条款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三的规定。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对此附件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录四和附录五的条款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中提款的终止日是1997年6月30日,或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公路施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将履行或敦促有关部门履行本贷款协定附录六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或敦促有关部门向省交通厅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和养护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其他资源以及本贷款资金。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部门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i)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养护服务工作;(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款项的情况;(iii)本项目的情况;(iv)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营运的省交通厅和借款人其他任何机构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经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由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行动,以使省政府能够履行在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遵循转贷协议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b)事先未征得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暂停;中止;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借款人或省政府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书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8.07(d)款的要求,提前偿还的一种附加情况;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款(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国务院的核准。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省政府代表正式签署并交换,一俟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d)款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省政府正式批准和认可,并以借款人和省政府的名义签署并交换,因而该协议书的条款对借款人和省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省交通厅为其代理人,以便省交通厅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或允许的任何行动,以及签署需要或允许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省交通厅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省交通厅的权利,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以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KINBANK BEIJINC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NAM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N(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授权代表
黄桂芳 垂水公正
附录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包括建设连通沈阳至本溪和本溪至南芬的收费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它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包括:
(a)26公里长、四段(6—9段)四车道高速公路,其中包括土石方工程、铺设底基层、横向排水及沥青混凝土面层;
(b)五座喇叭型高速公路互通立交;
(c)几座高架桥和一座大跨径桥;
(d)四座总长度为5,100米的隧道,包括排风、排水和混凝土衬砌。
第二部分 设备
1、公路隧道监控和安全设施的购置。
2、通讯设备的供货和安装。
3、施工材料的检测设备和养护设备。
第三部分 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1、施工监理
2、技术培训
本项目预计1996年12月31日完成。
附录二 分期偿还时间表(沈本公路项目)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01 December 1997 US$ 413,900
01 June 1998 434,600
01 December 1998 456,300
01 June 1999 479,200
01 December 1999 503,100
01 June 2000 528,300
01 December 2000 554,700
01 June 2001 582,400
01 December 2001 611,500
01 June 2002 642,100
01 December 2002 674,200
01 June 2003 707,900
01 December 2003 743,300
01 June 2004 780,500
01 December 2004 819,500
01 June 2005 860,500
01 December 2005 903,500
01 June 2006 948,700
01 December 2006 996,100
01 June 2007 1,045,900
01 December 2007 1,098,200
01 June 2008 1,153,100
01 December 2008 1,210,800
01 June 2009 1,271,300
01 December 2009 1,334,900
01 June 2010 1,401,600
01 December 2010 1,471,700
01 June 2011 1,545,300
01 December 2011 1,622,600
01 June 2012 1,703,700
01 December 2012 1,788,900
01 June 2013 1,878,300
01 December 2013 1,972,300
01 June 2014 2,070,900
01 December 2014 2,174,400
01 June 2015 2,283,100
01 December 2015 2,397,300
01 June 2016 2,517,200
01 December 2016 2,643,000
01 June 2017 US$2,775,200
合计 US$50,000,000
注:※本栏数字系根据各提款日期确定的美元等值额。每笔到期债务的偿还,系按贷款规则3.06和4.03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安排。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余
额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满二十三年 0.92
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录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附表是规定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除非是本附件所规定的或亚行另行同意的,本项目的任何当地开支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3、在第一类土建工程所包括的费用中,2792万美元为该土建工程的当前外汇概算,且这一分配额相当于当前土建工程总概算的43%。在土建工程贷款帐户中提款可按43%这一比率提取。
4、按照Ⅰ类和Ⅲ类所包括的: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其资金分配为152万美元,这种分配表示其当前外汇概算。为了从贷款帐户上提取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的资金,以每个合同实际外汇部分为基础的具体申请百分比,以及详细的提款步骤应按照每段合同的实际安排,由亚行与省交通厅协商确定。
5、根据本贷款协定附录四的有关规定,第Ⅱ类所包括的部分将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生效后,授予当地供应商的任何合同,用贷款资金支付应基于下述原则:
(a)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是由国内制造的,支付货物的出厂价格的100%(不包括任何税收);
(b)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6、亚行应被授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自动扣款,用以支付本项目建设期间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7、尽管贷款资金分配和提取的百分比在上面已作规定,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可能不满足那个类别的开支,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则(i)对该类别进行贷款资金的再分配,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亚行认为:由于某类别的资金已被调整到其它类别上,所以不能再满足这一类别的其它开支;(ii)如果此次分配的贷款金额仍不能满足某预算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对此类别的提款可继续进行,直到其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那个类别的开支需求,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可重新将这部分超额资金分配给其它所需类别。
附表 贷款资金的分配(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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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分配金额(等值万美元) |
|--------------|-------------------|
|Ⅰ、土建工程 | 2792 |
|--------------|-------------------|
|Ⅱ、设备和材料 | 434 |
|--------------|-------------------|
|Ⅲ、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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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咨询服务 |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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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人员培训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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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建设期利息和承诺费 | 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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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不可预可费 |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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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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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采购
1、除亚行另外规定外,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运用本附件以下各节所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多次修改过的,并于1989年3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除本件第5段所规定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对任何供应商和承包商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等级不应有任何限制和优惠条件。
4、(a)所有土建合同和所有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土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前应通过资格预审。
(b)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尽快送交亚行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其格式、深度以及所包含的信息上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并应于首次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邀请前或招标邀请前的90天内提交亚行。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条件下进行采购,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这份总采购通知。
(c)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应由亚行进行审查。每一份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文件初稿应于发布前的至少21天内递交亚行批准,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能对这些邀请书分期安排出版。
5、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所附的规定,对下述情况可提供优惠:
(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投标人提供这样的货物,应使借款人和亚行都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b)土建工程由亚行明确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完成。
附录四补充件 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所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应使借款人和亚行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a)使用对国内优惠,首先应对所有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所需要的最低国内附加值。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然后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这些投标的同一类别的所有评标对比而确定,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税收。
(c)最低标应相互对比,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但是,如果上条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准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Ⅲ类的最低标价做向上调整,按下述任何一条调整:
(i)对三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仅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认为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则就以它中标。
2、要求申请优惠的投标商,需对获取优惠投标资格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最低国内附加值。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和认定投标资格所要求的信息以及上述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对国内土建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根据下列规定,以下已确认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国内投标商的优惠,首先,按下述两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述第5段所规定的原则,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每类别的最低标将在各类别中按评比所确定。
(c)然后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确定为最低标,则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照上述(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被认为是Ⅱ类的,那么,它将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做比较的目的仅为进一步将Ⅱ类中的最低标评定向调整,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如果,通过这轮比较后,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定授予其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评定的最低标,那么这个标就应被认定中标。
5、国内承包商有资格享受优惠,必须满足下述原则: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的企业;
(ii)主要资产为借款国国营所拥有的企业;
(iii)不能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合伙伴的联合体只有满足下列原则才能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原则,国内一方可有资格单独的享受优惠;
(ii)国内一方,没有外方的合作,在技术和财务上不具备本合同工程;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合同工程价值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实用原则,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将被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作为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以确定是否作为一个公司或企业集团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优惠的取得,确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公司评定原则,以及上述各条所规定的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录五 咨询
1、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有关(a)施工监理、(b)技术培训。咨询任务大纲将由亚行和省交通厅之间协商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经多次修正的,并于1979年4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和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咨询专家应由省交通厅根据以下程序选择并招聘:
(a)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及所有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提交亚行审批,为此,邀请书草稿:拟邀请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拟定评估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一式三份提交亚行。建议书应在邀请书发出至少60天内提交。最后确定的邀请书及其它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做为信息在发出后及时提交亚行。
(b)合同草案: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案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提交亚行审批。
(c)合同的执行:谈判结束之后,签订合同之前应向亚行提供(i)准备审批的谈判合同(ii)建议书的评估。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向亚行提供三份已签订的合同副本。如果在合同执行之后对合同有任何修改和变化,应在确定之前提交亚行审批。
4、在本贷款协定签署之前,亚行同意由省交通厅进行对咨询专家提前选聘。尽管亚行已批准了提前选聘,借款人仍按以上第2、3段的内容对咨询专家服务进行采购,并且以上批准决不违背以上段所提出的要求。
附录六: 项目执行
实施安排
1、省交通厅做为项目执行机构应负责综合监理和协调工作,监测项目取得的进展情况,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省厅厅长应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
2、省交通厅继续在沈阳设立一个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综合监理和协调工作,其中包括工作计划、准备进展报告及联络项目下所聘用的专家与现场管理办公室的关系(一个在沈阳,另一个在本溪)。省交通厅应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理。
3、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由具有足够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的项目经理领导。
4、省交通厅应确保每个现场管理办公室具有充实的、合格的工程技术、财会、行政管理和秘书人员,并应确保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现场管理办公室提供所需的技术人员。
培训
5、借款人应确保省交通厅有关人员,尤其是高速公路管理局的人员,由项目所聘用的专家进行培训,以按照令亚行满意的安排,完成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
环保问题
6、省交通厅应确保项目的实施能遵照1979年的借款人环境保护法,该法律应不断修改补充。
7、省交通厅应监督和评价项目设施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并定期做出报告,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潜在破坏和不利影响。
运营和养护
8、在不对本贷款协议4.02款的一般性原则做出限制的条件下,省交通厅应通过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项目设施的恰当运营和养护,包括为此提供必要的资金。
9、省交通厅应及时将影响高速局合法地位及运营和财务地位的有关规定(包括对规定的制定、修改、搁置、废除)通知亚行,并在采取以上措施之前为亚行提供考虑的时间。
财务问题
10、交通部应在项目实施期间与亚行讨论借款人所在国内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结构报告。
11、在不对项目协议书2.09款的一般性原则做出限制的条件下,省交通厅应(i)准备或敦促其准备高速局从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年度截止后每一财政年度的财务记录,和一套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收益表、平衡表和资金流量表)并用亚行可以接受的表格填写;(ii)将此类财务报表的复印件以英文形式及时提交亚行。
12、高速局应完成其财务业务,以达到以下13、14段中所述的财务目标,这些目标将通过妥善结合以下途径来完成(i)交通量增长带来的收入;(ii)对收费标准和结构的调整;(iii)提高运营效率;(iv)加强对支出的控制。
13、高速局应从1991年12月31日其财政年度结束后开始,保持总营运支出占营运净收入的比率低于55%。
14、高速局应通过对项目设施的运营获得资金,并应至少在20年内完全收回对项目的全部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