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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53:17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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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

教外来〔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来华留学工作进一步发展,我部制定了《留学中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留学中国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留学中国计划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推动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家。建立与我国国际地位、教育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来华留学工作与服务体系;造就出一大批来华留学教育的高水平师资;形成来华留学教育特色鲜明的大学群和高水平学科群;培养一大批知华、友华的高素质来华留学毕业生。
  二、主要任务
  到2020年,全年在内地高校及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国留学人员达到50万人次,其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达到15万人,根据国家战略和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来华留学人员生源国别和层次类别更加均衡合理。
  三、指导思想
  统筹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推进来华留学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造中国教育的国际品牌。
  四、工作方针
  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五、发展思路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着力推进来华留学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分省市制定发展规划,分类指导。完善来华留学的服务机制与监管体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和参与来华留学教育。
  六、政策保障
  不断完善来华留学政策、法规、制度。明确政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和留学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来华留学工作依法、科学、规范,营造来华留学工作良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有利来华留学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七、管理体制
  教育部负责来华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来华留学管理工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机构内来华留学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八、工作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来华留学的主管部门,协调同级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政府各部门和来华留学教育机构之间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管理工作机制。
  九、宣传推介
  大力加强来华留学宣传和推介力度。整合国内国外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国内有关机构和我驻外使(领)馆、海外孔子学院(孔子课堂)等在来华留学宣传方面的作用。加强“留学中国网”及各来华留学教育机构外文网站建设。
  十、招生录取
  改革来华留学人员招生录取办法,采取国际通行的审核、考查、考试等相结合的灵活招生方式。在完善预科教育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来华留学人员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标准。严格新生学籍及学历电子注册制度。
  十一、培养模式
  不断创新来华留学教育培养模式。鼓励来华留学教育机构积极探索,进行学历教育弹性学制试点,以多种形式将来华留学教育延伸到国外。研究开展来华留学网络教育和远程培训的可行性。
  十二、专业课程
  打造品牌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建设对来华留学人员更有吸引力的专业课程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着力打造汉语授课品牌专业,开设一定数量的英语授课学位课程,重点支持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优势的学位课程,提高其国际影响力。
  十三、师资建设
  加强来华留学师资队伍建设。结合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教师外语教学等方面的能力培训,完善来华留学教师业绩评价办法,使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精通教学、关爱学生的优秀教师成为来华留学教育的骨干力量。
  十四、质量保障
  构建来华留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来华留学教育条件、培养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的评估,促进学校合理定位、增强来华留学工作办学特色。逐步确定一批来华留学教育示范基地。
  十五、教育管理
  积极推动来华留学人员与我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趋同化,加强中国法律法规、优秀传统文化和国情教育,帮助来华留学人员客观了解中国社会发展情况。
  十六、管理队伍
  完善来华留学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爱岗敬业、熟悉外事、精于管理的留学人员管理工作队伍。
  十七、生活服务
  改善来华留学人员的后勤生活保障制度,不断优化来华留学环境,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积极为来华留学人员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完善来华留学人员医疗保险体系。
  十八、社会实践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来华留学人员勤工助学提供便利,为实习实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教学与实习对接、课堂与社会衔接的教育机制。
  十九、奖学金体系建设
  保证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规模稳定增加,逐步推行奖学金各项内容货币化改革。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设立各类来华留学奖学金。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奖学金体系。
  二十、毕业生联系工作
  加强与来华留学毕业生的联系。依托相关直属单位开展来华留学毕业生工作,视工作发展需要申请设立专门机构。鼓励并支持来华留学毕业生成立海外校友会。
  附:留学中国计划分项目工作进程规划表

  附件:1.留学中国计划分项目工作进程规划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28/001e3741a2cc0e0bdf07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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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37号




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现批准并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和实施日期如下: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 129-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infrastructure of nature reserves
( HJ/T 129-2003 2003-08-13实施)




2003-08-13



前 言


为了引导、限制、规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订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含保护点和保护站)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GB/T 1452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 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 管护基础设施



指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的基础设施,包括标桩、标牌、道路、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含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保护管理站、哨卡、瞭望台和其它基础设施。



4 总则


4.1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4.2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不得搞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装饰性设施。



4.3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4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5 随着自然保护区的不断发展,本规范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五年修订一次。



5 标桩、标牌


5.1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明显的标桩、标牌,以示区界、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对动物主要栖息地、觅食区域和历史文物遗迹应设立明显标志。



5.2 标桩、标牌根据功能分为:区界性标桩、标牌,指示性标牌,限制性标牌,公共设施性标牌,解说性标牌等。



区界性标桩、标牌是标明自然保护区和功能分区的区域界限、位置。



指示性标牌是为人们和车辆提供指南,以帮寻找目标。



限制性标牌是揭示规定、规则,提示人们注意,控制人们活动和行动。



公共设施性标牌是表明设施位置,如休憩、服务、饮水、厕所、垃圾箱等。



解说性标牌主要是说明和介绍情况。



5.3 在有人类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功能分区区界,应设置区界性标桩,区界性标桩间隔距离一般为500m-1000m,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地区或转向点,应适当加密。



5.4 在进入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在功能分区区界的显要位置,应设置区界性标牌。一般设置1个自然保护区境界标牌,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管理机构等内容;可以设置若干个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标牌,介绍功能分区的名称、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其它标牌根据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需要设置。



5.5 标桩、标牌采用鲜明底色,易识别,文字通俗易懂,清晰明显。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应注明英文。



5.6 区界性标桩以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以水泥预制件为主,长方形柱体,柱体平面长0.24m、宽0.12m,露出地面0.5m,埋入地下深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注明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全称及标桩序号(图1)。



5.7 标牌以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区界性标牌的牌面为0.68×1m、1.36×2m、2.4×3.5m不同规格,贴近地面设置,或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其它标牌的牌面为0.68×1m、1.36×2m不同规格,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图2)。



5.8 标桩、标牌的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遗迹。



5.9 栅栏的设置规格(长度、高度、结构等),应根据保护需要,按保护对象进行确定,以起到防护作用为准。



























6 道路


6.1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分为干道、巡视便道和小道:



(1)干道:指国家或地方公路连接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面宽度为6m-8m;



(2) 巡视便道:指设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由管理局(处)至各保护站、居民点或经营活动场地的道路,砂土路面,以单车道为主,部分路段可设双车道以便会车;



(3) 小道:指在自然保护区内供人们行走的道路,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有条件的可铺碎石或片石,路面宽度1m-1.5m。



6.2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道路布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科研、巡视防火、环境保护以及生活需要为原则;



(2) 内部道路可按不同等级,构成交叉路网,内部道路需与外部交通衔接;



(3) 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系统和结合防火道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村地;



(4) 核心区不得修建道路;



(5) 道路标准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使用性质确定,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一般不搞大填大挖,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



(6) 道路行走位置不得穿越地质不良和有滑坡、塌陷、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6.3 道路网应通过图面布线,分别确定道路的起止点、走行方位、中间控制点、道路里程和建设标准。



6.4自然保护区旅游区的内部交通应以小道为主。



6.5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不得改变河流或溪流的流向。在沼泽地、坡地、地表松软或分布有苔原植被的特殊地段,应架设搭桥,宽度为1m-1.5m,高度为0.5m-1m。



6.6在有危险性的路段,应设置护栏、护网、隔墙、扶手、台阶等安全防护设施。



7 建筑物


7.1 自然保护区建筑物分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保护管理站和哨卡、瞭望台等。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



7.2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址一般应建在自然保护区外,其选定原则为:



(1) 有利于保护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开展,便于宏观控制措施的实施;



(2) 交通方便,有较好的内外衔接条件;



(3) 场地适宜,位于城镇或靠近城镇,便于安排职工和家属生活及职工子女上学;



(4) 靠近水源、电源,不占或少占农田;



(5) 不受周期性自然灾害的威胁。



7.3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的办公用房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规模、管理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建筑层数和面积,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20m2。



7.4保护区管理局(处)应建有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家属宿舍及生活配套设施,合理布局,方便工作和生活。



7.5 保护管理站原则上应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便于管护,一般只建职工食堂和宿舍。



7.6 对于保护管理站和已建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管理局(处)办公用房,其建筑物高度一般不超过树冠层。



7.7 已建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和保护管理站,除确属不合理者外,不应搬迁或变更。



7.8 监视塔、瞭望台(楼)等瞭望设施的设置,必须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设置位置、结构形式和高度,应顺应自然地形地势条件。



7.9 检查站、哨卡设施根据需要设在人和车辆经常通过的主要道口处。



7.10 对可观察野生动物地区,应设置野生动物观察亭(台)、哨所,以竹、木、砖、石等地产材料为主。



7.11 建筑物的建设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施工、安装及材料等条件,合理选用先进技术和标准设计。



7.12 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外表要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用瓷砖、玻璃墙、大理石等贴面,不得用鲜明的颜色。



7.13建筑物的结构造型、材料和装修标准应与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功能相协调,尽量降低建设和维修费用。



7.14建筑物应建在朝向、环境、地形等条件较好的位置,符合采光、照明、通风、防火、卫生等有关标准,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的效果。



8 科研、监测和宣传教育基础设施


8.1 自然保护区应制定近期和远期科研计划,应有必要的科研依托单位。自然保护区以常规性科研为主,专题性科研主要配合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



8.2 自然保护区应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设立定位观测站,确定观测内容,配置相应观测仪器,做好观测记录和样品采集。核心区定位观测站只能观测,不能采样,缓冲区定位观测站可观测和采集标本、样品。



8.3 自然保护区实验室应根据本区的生态观测和科研要求,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试剂,严格管理,使实验室井然有序地运行。



8.4 实验室室内布局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安全和操作方便为原则。



8.5资料室、标本室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标本系列档案,并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8.6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还应建立科普馆或博物馆,设大型标本陈列、图片资料展览、实物展示等陈列室。



8.7 标本、模型、图片等资料的陈列形式和标准,根据陈列物品种类、规模和数量等进行确定。



8.8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栏主要内容包括读报栏、自然保护知识普及栏、画廊等。宣传栏位置设置应适中,布置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8.9 宣传栏的橱窗陈设应讲究思想性、艺术性,宣传栏的高度应在2m左右,每个橱窗面积约为0.9m×0.6m,宣传栏可用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



9 其它基础设施


9.1 自然保护区应尽量采用太阳能、沼气、风能等清洁能源。



9.2 自然保护区内供电线路应尽量地下敷设。



9.3 自然保护区供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水源选定原则主要有:



(1) 供水距离短,水量充足;



(2) 水质良好,饮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水源地应选在居住区和污染源的上方;



(4) 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不能用作水源。



9.4 排水设施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的及时排放。排水方式一般采用明渠(沟)或自然排放。



9.5 湿地类自然保护区不得用于自然保护目的之外的水源,不得修建排水工程而破坏湿地。



9.6 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应修建国家规定的一类公共厕所,其它地区根据需要修建三类公共厕所。



9.7 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的宾馆、饭店、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与功能区相适应的标准,未达标污染物不得排入自然环境。



9.8 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人类活动地区应设置垃圾箱,垃圾箱的设置间隔一般为50m-100m。



9.9 垃圾应填埋处理,在保护区外设置填埋场,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理要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
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三、对现行有效的105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5件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令 号
1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1987.9.1 1987.9.1
2 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89.4.3 1989.4.3
3 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0.6.16 1990.6.16
4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1.7.22 1991.7.22 2004.6.29
5 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1993.1.21 1991.1.21
6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1993.12.3 1993.12.3
7 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1996.12.25 1997.2.1
8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1998.3.24 1998.4.1 2004.6.24 37号令
9 贵州省速递业务管理办法 2001.9.18 2001.10.1 2004.6.24 55号令
10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
法 2002.5.5 2002.7.1 2004.6.24 61号令
11 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2003.12.1 2004.2.1 72号令
12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8.22 2004.10.1 80号令
13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005.8.5 2008.9.1 83号令
14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2008.4.21 2008.7.1 106号令
15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3.7.25 2003.10.1 68号令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3件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令号
1 1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1992.7.7 1992.7.7
2 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1993.7.20 1993.7.20 1997.12.23
2008.8.4 107号令
3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 1997.3.20 1997.3.20 2008.8.4 107号令

附件3: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105件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令 号 备注
1 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珲暂行规定 1983.5. 24 1983.5. 24 1997. 12.23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2 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985.3. 13 1985.1.1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3 贵州省旅店业管珲规定 1986.3.2 1986.3.2 1997.12.23 2004.6. 24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4 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1986.11.4 1986.10.1 2010.11. 17
5 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 1988.11. 21 1988.11. 21 2004.6. 24 2008.8. 4
2010.11. 17 107号令
6 贵州省仑业新产品暂行管珲办法 1988.12.8 1988.12.8 2004.6. 24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7 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989.3. 15 1989.3. 15 2010.11. 17
8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珲条例》 办法 1989.5.1 1989.5.1 2004.6. 24
2010.11. 17
9 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珲条例》 行政处罚办法 1989.5.1 1989.5.1 2010.11. 17
1 0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1990.5. 16 1990.5. 16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1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赀用管珲办法 1990.5. 22 1990.5. 22 2008.8.4 1 07号令
12 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珲条例》办法 1990.8.2 1990.8.2 1997. 12.23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1 3 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 1991.1.3 1991.1.3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4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珲办法 1991.1. 28 1991.3.1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5 贵、I、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珲工作规定 1991.5. 17 1991.5. 17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6 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珲办法 1991.12. 17 1991.12. 17 1997. 12.23 2004.6. 24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7 贵州省合珲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1992.5. 25 1992.5. 25 2008.8.4 1 07号令
1 8 贵阳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1992.7. 10 1992.7. 10 2008.8.4 1 07号令
1 9 贵州省地名管珲实施办法 1992.9. 17 1992.9. 17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20 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1992.9. 25 1992.9. 25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2 1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1992. 11.7 1992. 11.7 1997. 12.23 2008.8. 4 1 07号令
22 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珲办法 1992. 12.2 1992. 12.2 2010.11. 17
23 贵州省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珲办法 1993.1. 11 1993.1. 11 2008.8.4 1 07号令
24 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珲办法》 细则 1993.6. 23 1993.6. 23 2008.8.4 1 07号令
25 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赀用和劳务管珲条例》办法 1993.7. 13 1993.7. 13 3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26 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珲办法 1993.12.2 1994.1.1 1997. 12.23 2008.8. 4 1 07号令
27 贵州省港口管珲办法 1993.12. 30 1993.12. 30 1997. 12.23 2008.8. 4 5号令
1 07号令
28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珲办法 1994.1. 10 1994.1. 10 1997. 12.23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29 贵州省实施《巾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办法 1994.6. 30 1994.6. 30 1997. 12.23 2008.8. 4
2010.11. 17 6号令
1 07号令
30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赀管珲条例实施细则 1994.12.6 1994.12.6 2010.11. 17
3 1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赀征收管珲实施办法 1994.12. 17 1994.12. 17 2008.8.4 1 1号令
1 07号令
3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1995.6. 16 1995.6. 16 2010.11. 17 1 6号令
33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珲办法 1995.8. 25 1995.8. 25 1997. 12.23 2004.6. 24 1 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34 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6.3.1 1996.4.1 1 8号令
35 贵州省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珲办法 1996.4. 19 1996.4. 19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36 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珲办法 1996.5.9 1996.5.9 2008.8.4 1 9号令
1 07号令
37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珲办法 1996.5. 16 1996.7.1 2004.2. 12 2008.8. 4 20号令
1 07号令
38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珲条例》办法 1996.6. 10 1996.6. 10 2008.8.4 2 1号令
1 07号令
39 贵州省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办法 1996.8. 23 1996.9.1 24号令
40 贵州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 1996.8. 23 1996.9.1 25号令
4 1 贵州省关丁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 1997.2. 18 1997.3.1 28号令 纳入市法计划修改
42 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珲办法 1997.2. 27 1997.2. 27 2010.11. 17 29号令
43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珲办法 1997.6. 25 1997.6. 25 2008.8. 4
2010.11. 17 3 1号令
1 07号令
44 贵州省维护监狱、 劳动教养场所秩序
办法 1997.6. 28 1997.7. 10 32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45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1997. 12. 16 1997. 12. 16 2008.8.4 34号令
1 07号令
46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珲暂行办法 1997. 12. 17 1998.1. 1至
2010.12. 31 35号令
47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1998.9. 10 1998.9. 10 2010.11. 17 38号令
48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珲办法 1999.3. 31 1999.3. 31 2004.6. 24 39号令
49 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珲办法 1999.5. 25 1999.7.1 4 1号令
50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1999.5. 27 1999.5. 27 40号令
5 1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珲办法 1999.8. 17 1999.9.1 2002. 12.24 42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52 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 1999.8. 28 1999.10.1 2010.11. 17 43号令
53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珲办法 1999.8. 28 1999.10.1 2004.6. 24 2008.8. 4 44号令
1 0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5 4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赀计收管珲办法 1999.12.9 2000.1.1 2010.11. 17 46号令
55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赀用管珲办法 2000.2. 22 2000.4.1 2004.7.1 4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56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珲办法 2000.6.5 2000.7.1 2002. 10.31 2004.6. 24 48号令
57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 2000.6.21 2000.7.1 49号令
58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珲办法 2000.7. 12 2000.8.1 2004.6. 24 2008.8. 4 50号令
1 07号令
59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2000.8. 31 2000.8. 31 2004.6. 24 2008.8. 4
2010.11. 17 52号令
1 07号令
60 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珲办法 2000.9.7 2000.10.1 2004.6. 24 5 1号令
6 1 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珲规定 2001.5. 10 2001.6.1 2004.6. 24 53号令
62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珲办法 2001.6. 19 2001.8.1 54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63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9. 30 2001.10.1 2008.8. 4
2010.11. 17 56号令
1 07号令
64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珲办法 2001.10. 29 2001.12.1 2004.6. 24 57号令
65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珲办法 2001.11. 29 2002. 1.1 2004.6. 24 2008.8. 4 59号令
1 07号令
66 贵州省旅游区(点) 导游员管珲办法 2001.12.4 2002. 1.1 2004.6. 24 58号令
67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珲办法 2002. 12.30 2003.3.1 2004.6. 24 2008.8. 4 64号令
1 07号令
68 贵州省国家建设项
日审计办法 2003.4. 19 2003.7.1 2010.11. 17 65号令
69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3.5.9 2003.7.1 66号令
70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珲办法 2003.6. 30 2003.9.1 2004.6. 24 2008.8. 4 67号令
1 07号令
7 1 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珲办法 2003.10.9 2004.1.1 70号令
72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义件备案审杏规定 2003.10. 30 2004.1.1 7 1号令
73 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 2004.2. 26 2004.4.1 75号令
74 贵州省社会抚养赀征收管珲办法 2004.5. 14 2004.7.1 76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75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4.7.1 2004.7.1 79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76 贵州省拍卖管珲办法 2005.2.3 2005.4.1 8 1号令
77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珲办法 2005.2. 12 2005.4.1 82号令
78 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2005.10. 13 2005.12.1 84号令
79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5.10. 18 2006.1.1 86号令
80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2005.10. 20 2005.12.1 85号令
8 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丁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2005.11. 27 2006.2.1 87号令
82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5.12. 27 2006.2.1 88号令
83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珲规定 2005.12. 27 2006.3.1 90号令
84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
日招标初步方案核
准规定 2005.12. 29 2006.2.1 89号令
85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赀征收使用管珲办法 2005.12. 29 2006.2.1 2008.8.4 9 1号令
1 07号令
86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2006.6. 22 2006.9.1 92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87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珲办法 2006.6. 22 2006.9.1 93号令
88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珲办法 2006.8.7 2006.10.1 94号令
89 贵州省无线电管珲办法 2006.11. 22 2007.2.1 95号令
90 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 2006.12.4 2007.2.1 96号令
9 1 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 2006.12. 19 2007.3.1 2010.11. 17 97号令
92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07. 1.11 2007.3.1 98号令
93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赀征收管珲办法 2007.2. 28 2007.4.1 2010.11. 17 99号令
94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2007.2. 28 2007.4.1 5 1 00号令
95 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珲办法 2007.7. 20 2007. 10.1 1 0 1号令
96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7.7. 26 2007. 10.1 1 02号令
97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珲办法 2007. 10.23 2007. 12.1 1 03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98 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2008.3. 20 2008.7.1 1 05号令
99 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2008.10. 29 2008.12. 15 1 09号令
1 00 贵州省巾介机构管珲办法 2009.1. 22 2009.4.1 1 1 0号令
1 0 1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赀征收管珲办法 2009.3. 24 2009.6.1 1 1 1号令
1 02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珲办法 2009.12. 23 2010.2.1 1 12号令
1 03 贵州省水义管珲办法 2009.12. 28 2010.2.1 1 1 3号令
1 04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珲办法 2009.12. 28 2009.12. 28 1 1 4号令
1 05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珲规定 2010.4.9 2010.6.1 1 1 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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