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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26:37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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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7]13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垦局、各国有农场:
  现将《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附件:
  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加强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农垦系统现代农业建设,以项目形式投入并实施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省财政从2007年开始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后年度随省级财力的增强而增加。市、县两级财政每年也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改革加快国有农场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79号)规定,安排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农垦企业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对象:由省政府确定或省农垦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确定的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农场。
  第五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范围:
  1、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优质粮棉产业基地建设、名特优水产繁养基地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生态农业及有机农业基地建设等;
  2、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良种良法引进与推广、新技术展示园区建设等;
  3、农业机械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主要农作物农机装备更新、工厂化养殖机械更新、精准农业设施配套与更新等;
  4、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项目。重点支持引进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适销对路的精深加工产品,建立市场型、科技型和效益型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 机构、人员经费;
  2、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3、 弥补企业亏损;
  4、 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
  5、 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范围不符的支出。
  第七条项目申报。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农场建设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均可按财务隶属关系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农垦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本项资金。本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建设项目。
  项目所在地财政、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垦企业编制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申报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包括项目由来、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预期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工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文本。
  第八条项目审批。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组织咨询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对中选项目,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列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未中选项目转入以后年度的备选项目。
  第九条项目所在地农垦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工作。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反馈上述信息。
  第十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推进项目资金的报帐制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应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可以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责任方是项目建设单位的,三年内不再向该单位安排本项资金;责任方是所在地财政部门的,两年内不再向该地安排本项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省财政、省农垦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或验收,编制绩效考评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决算工作,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资金的拨付性质,纳入相应的资产及权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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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

发改价格〔2010〕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局(委)、工商局:
  随着旅游及服务产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酒店行业得到较快发展,价格秩序总体比较规范,价格水平相对稳定。但是,在部分地区、部分时段少数经营者利用区位优势地位,在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旅游重点接待地区,对酒店客房价格相互串通、跟风提价、哄抬价格,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酒店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秩序,加强酒店客房价格监管,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促进旅游等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居民消费结构逐渐由生存型转变为改善型、发展型乃至享受型,外出旅行群体迅速扩大,旅游等服务业发展迅速,酒店客房价格日益成为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民生价格。部分酒店客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逐渐成为影响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因素之一。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以及以旅游接待为主的重点旅游目的地,酒店客房价格的异常波动,对整个市场价格秩序的不良示范影响不断扩大。对此,各级价格、旅游、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当前酒店客房价格合理稳定的重要性,按照职能分工,相互协调、共同配合,切实加强酒店客房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酒店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重点
  (一)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的酒店客房价格。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是人们出行和活动集中、酒店客房需求明显上升的特殊时期,对旅游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拉动作用,同时也是酒店客房价格易出现不合理上涨的敏感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酒店客房价格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酒店客房价格动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预见性、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确保酒店客房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
  (二)旅游接待重点地区的酒店客房价格。旅游接待重点地区是人们旅行出游的重要目的地,特别是在接待能力有限地区的旅游旺季,酒店客房价格的过度上涨,对游客消费心理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限制了扩大旅游消费。各旅游接待重点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维护公平价格和消费者利益的高度,加强对以接待游客为主、特别是接待能力有限和旅游旺季酒店客房价格的监管,确保广大游客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三、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行为的措施
  (一)建立酒店客房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前,要重点监测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的酒店客房价格情况,及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主动发布重点酒店客房门市价格、实际住房率等相关信息,引导酒店经营企业合理定价和消费者合理消费。
  (二)制定酒店客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店客房价格的调控和引导,制定有效的监管机制,在酒店客房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大幅上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特别是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酒店客房价格实施最高限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证酒店客房价格的基本稳定。酒店经营企业应当确定合理的酒店客房价格水平,进入销售旺季后应当保持酒店客房价格的合理浮动,维持酒店客房价格总体稳定。旅行社、订房中心等经营单位应当共同维护酒店客房价格市场秩序,不得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
  (三)落实酒店客房价格明码标价规定。酒店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标明促销价格,提高酒店客房价格的透明度,以便于消费者的知晓和监督。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四)加大事前监管力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主动服务市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意识,对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可能引发价格上涨的地区,要主动介入、提前应对,可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发送告诫书、价格调查、向社会公告政策法规和具体的调控监管措施等,从源头上加强监管,防范于未然。
  (五)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市场价格监管中,要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积极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认真遵守价格法规政策诚实守信的经营者进行大力宣传,对投诉纠纷较多、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进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诚信经营。
  (六)完善价格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及时主动处理价格举报案件。在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要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工作,增强快速反应和快速处置能力,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到有报必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七)促进经营者自律规范。酒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企业应当从维护企业形象,有利于旅游和服务业长远发展出发,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持酒店客房价格的合理稳定,自觉接受价格、旅游、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倡导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四、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责任
  (一)做好旅游消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日常巡查和组织专项检查等形式,严厉查处酒店、旅行社和订房中心等经营企业和单位炒卖酒店客房和哄抬酒店客房价格的行为,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及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做好酒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的监测分析,定期发布酒店客房入住率、旅游出行客流量等信息。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应做到实时监测,并及时发布信息,引导市场消费。要重点规范酒店的服务设施与标准,进一步提高酒店客房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做好旅游消费市场秩序监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各类宾馆酒店等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旅行社、订房中心等经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工作。依法重点打击和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旅游、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酒店客房价格监管办法,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总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政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3]255号 2003年12月19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今年年底前,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落实省级财政已安排资金的同时,对各市、县配套低保资金的到位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对今冬明春低保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和安排。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落实地方配套低保资金的具体措施。今年中央低保补助资金达到92亿元,由于部分资金下拨较晚,一些地方资金落实较好的省份都能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但也有一些省份因地方资金投入不足而实行低水平发放,甚至拖欠,造成在中央资金下达后有较多节存,这种现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地要在落实省级资金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市、县落实配套资金,决不能将上级补助资金抵扣地方支出。省级民政部门要尽快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并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地方配套低保资金的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困难企业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的政策。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下发后,民政部于3月发出《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民函〔2003〕58号),要求各地于6月底以前全面落实这项政策。目前大部分地方已按“实际收入”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了低保范围,但据调查了解和群众反映,仍有少数地方这项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进行认真检查,对尚未落实“实际收入”政策的地方,要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并督促其尽快落实。
  三、加强对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工作。由于农垦、森工企业特殊的管理体制以及较多职工未持非农业户口等原因,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农垦、森工困难职工家庭未纳入低保。为此农业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03〕2号),解决了农垦企业职工家庭的非农业户口问题。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将农垦、森工企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有关地方要认真贯彻这一决定,高度重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的低保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紧落实他们的低保待遇。
  四、研究制定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照顾的“分类施保”办法。对贫困人员实行“分类施保”,重点照顾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既是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传统,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各地要把“分类施保”作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有大病重病、严重残疾及子女上学、单亲等家庭,发放低保金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以确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安排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200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今冬明春的城市低保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低保政策。同时,要安排好节日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把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人民群众生活困难的措施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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