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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58:06  浏览:8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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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07〕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招标代理
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选择代建单位的条件: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和相关业绩,注册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级单位、外省单位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海南省级单位。进入代建单位名库的代建单位不少于20家。
二、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市发改部门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推荐代建单位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委托代建;二是项目业主在监察部门和发改部门监督下,分别从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单位和从代建单位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少于5家邀请招标的代建单位,由招标代理单位负责邀请招标单位的代建招标工作。
三、代建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以下条件调整更新,每年一月份报市政府审定。
1、进入代建单位名库的单位,凡任何一次被邀请而未参加项目代建招标,无论何种原因,都退出代建单位名库。
2、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未能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无条件退出代建单位名库。
3、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诚信度不高,未能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无条件退出代建单位名库。
4、被退出代建单位名库,原则上在三年内不能参加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
四、选择招标代理单位的条件:具有乙级及以上且在海南省注册,近三年招标代理业绩分别排在省建设厅前六名、排在海口市前二名、排在三亚市前二名的10家招标代理公司。
五、招标代理名库限额为10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以下条件调整更新,每年一月份报市政府审定。
1、进入招标代理名库的单位,有任何一次被邀请而未参加项目代理招标,无论何种原因,都自动退出招标代理名库。
2、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自动退出招标代理名库。
3、当年招标代理业绩不佳,排名在省建设厅六名后、排名在海口市二名后、排名在三亚市二名后的招标代理单位,自动退出招标代理名库。
4、被退出招标代理名库的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在三年内不能承担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三年后招标代理业绩分别排在省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第一名的,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合格,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重新进入。
5、当年招标代理业绩分别排在省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第一名的3家招标代理单位,但不是被退出招标代理名库的单位,可邀请进入招标代理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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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府 规划局 园林局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市政府 规划局 园林局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 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 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
地统一计算( 非配套建筑设施, 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 按不低于40% 的比例执行。
三、高等院校 ,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 、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 的比例执行。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四、建筑面积200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 按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 按不低于20% 的比例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 5 %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 0 % 的比例执行, 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 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 计算为绿化用地, 非园林设施的占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二、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 但距建筑外墙1.5 米和道路边线1 米以内的用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 按其所占各单位的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四、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按道路设计中的绿化设计计算, 分段绿化的分段计算。
五、株行距在6 ×6 米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 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报送设计方案须附有城市绿化管理机关核定的现有绿化用地面积和设计绿化用地面积的文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 均含本数在内。
第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1991年1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日

关于印发《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1]184号



关于印发《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江苏、辽宁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将《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



  一、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京沪、京沈两条干线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广大旅客提供舒适、快捷、安全、方便、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促进沿线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探索和实践长距离干线高速公路的道路旅客运输组织模式,指导今后“五纵七横”高速公路网络的道路客运组织工作,经与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沿线四省三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制订此方案。

  二、指导思想

  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组织以最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目标,统一规划客运线路,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投放运力,建立并维持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旅客提供高标准、规范化的服务,引导沿线参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集团,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进一步提高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的组织化程度和行业竞争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运输需求。

  三、客运线路规划区域

  凡在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沿线50公里以内的城市(包括县城),均属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线路规划区域范畴,主要有:

  京沪高速公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廊坊、沧州、衡水(阜城)市,山东省:德州、济南、泰安、临沂、莱芜市,江苏省:徐州(新沂、邳州)、连云港(东海)、淮安、宿迁(沭阳)、扬州、泰州、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市,上海市。

  京沈高速公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廊坊、唐山、秦皇岛市,辽宁省:葫芦岛、锦州、盘锦、沈阳市。

  四、运输组织原则

  1、京沪、京沈两条高速上的省际道路客运由交通部会同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内道路客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2、京沪、京沈高速公路上省际道路客运组织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调节、行政监督”的原则。

  3、客运线路审批和管理按部颁《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章的规定办理。

  4、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的参营企业,必须是符合部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的二级(含)以上企业,并尽可能减少参运道路运输企业的数量。参营企业必须采用公车公营的方式从事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不得采用承包、挂靠、租赁等方式经营。

  5、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鼓励参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重组、兼并和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6、京沪、京沈高速公路中长途客运投放的运力必须是高级客车,区间部分中小城市(县城)之间的短途客运可视情投放少量中级客车。客运服务必须按照“三优、三化”和部颁有关服务质量的要求执行。在同一条线路上营运的同一级客车应执行同一票价。

  7、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参营企业和沿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运输生产安全。

  五、运输组织措施

  1、京沪、京沈高速公路省际旅客运输组织方案、线路规划、参营企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并报部,经交通部审核、协调确定总体方案,正式印发后由各省级道路运政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若需变更时,按《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客运线路可采用行政审批、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具体方式、操作办法由各省级道路运政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未评定前,应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中二级企业的条件,从严审查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确定参加试营运的企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资质等级达不到要求的试营运企业,应及时予以调整下线。

  3、京沪、京沈高速公路第一批重点开通中心城市、地市级城市之间的客运线 路,适当开通部分县级城市之间、县级城市至地市级城市和中心城市的班线,逐渐覆盖沿线全部城市。

  4、在高速公路上营运的客车及司乘人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车标准。在运距为400公里以上线路上营运的客车必须是车内具备卫生间的高级客车。

  5、在京沪、京沈高速公路上的运行的客运班车可按下列原则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靠配客:800公里以上的线路途中配客点不得超过3个,500至800公里以上的线路上不得超过2个,200至500公里的线路不得超过1个,200公里以下的线路途中不准配客。途中停靠配客必须有严格的运输组织措施,旅客应由配客汽车客运站用小型客车提前10-20分钟运送到高速公路服务区。如无特殊原因,中途就餐停靠不得超过30分钟,其余停靠不得超过15分钟。停靠结束后必须由司乘人员清点旅客数量无误后才能开车。

  在中途停靠配客的站点必须在申报线路时注明,按规定批准。

  6、京沪、京沈高速公路上的各条客运线路的起讫站点必须为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并且是方便旅客乘车和中转换乘的的中心汽车客运站。

  7、在京沪、京沈高速公路营运的客运班车发车前和到站后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严禁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上线营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8、原在京沪、京沈普通公路上经营的省际客运班车,若需改上高速公路经营,应按本方案要求重新进行核定,符合规定的,方可上线营运;不符合规定的应仍在原线路上营运。

  9、沿线各级道路运政机构要加强对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的监督检查,维护好客运市场秩序。对参营企业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按《道路运政处罚规定》(部1998年第3号令)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取消其经营权。省级道路运政机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报交通部公路司进行裁决。

  10、第一批新增班线的班车应力争在4月30日前正式投入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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