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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37:05  浏览:8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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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8]1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强化责任,保证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加快实现生态许昌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许昌林业生态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承担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办)行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在林业生态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的林业生态建设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低下,严重影响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全局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相关责任人在林业生态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组织不力,未认真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不认真落实林木产权机制,不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造林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购买、使用人情苗、关系苗,致使造林苗木质量低下,或利用苗木购销以权谋私的;



  (四)经核实验收,未完成年度造林任务的;



  (五)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建设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在植树造林数据统计、迎检待查等工作环节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七)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造成人力、物力、财力重大浪费和损失的;



  (八)未完成花卉苗木年度生产任务和林业育苗年度生产任务的;



  (九)发生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压案不查,或支持、包庇、怂恿重大林业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未及时、妥善、有效实施扑救、除治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十一)挤占、截留、挪用各类林业专项资金的;



  (十二)未正确履行林业生态建设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检讨;



  (四)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停职检查;(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九)给予党政纪处分。上述各项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采用第(七)项、第(八)项方式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问责程序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监察局进入初核、立案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市政府。



  第七条被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监察局申请复议。



  第八条问责决定由市监察局负责拟制、送达。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实施林业生态建设问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企业负责人实施林业生态建设问责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及省驻许单位行政负责人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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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等


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公治 (2004)177号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局、电监会《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
二○○四年七月一日



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
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3年7月至12月,公安部等8个部门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了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在一些地区盗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突出,严重影响到石油、天然气生产的顺利进行。为此,决定于2004年7月至10月,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盗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破获一批涉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处罚一批违法经营的地方小炼油厂,关闭非法建立的地方小炼油厂,取缔土炼油炉、非法采油井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拆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建(构)筑物,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强化油区治安管理和石油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进一步铲除涉油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隐患探索建立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

  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及重点问题

  1.天津市大港区打孔、开井盗油问题。

  2.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沧县、南皮县、河间市、献县、肃宁县,保定市雄县、高碑店市,衡水市饶阳县打孔、开井盗油和非法经营小炼油厂、废品收购站、小炼钢厂以及土炼油点问题。

  3.辽宁省葫芦岛市、盘锦市、沈阳市、辽阳市占压输油气管道问题;营口市大石桥市,鞍山市海城市、台安县小炼油厂非法收购原油、占压输油气管道和土炼油点、非法收储油点问题。

  4.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扶余县、乾安县打孔盗油、非法运输原油和占压输油气管道问题。

  5.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打孔盗油和占压输油气管道问题,龙凤区、大同区、肇源县开井盗油,农垦总局安达畜牧场土炼油点问题。

  6.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禹城市、陵县、庆云县,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惠民县,济南市长清区、商河县、济阳县,淄博市临淄区,聊城市莘县打孔盗油、小炼油厂非法收购原油和土炼油点问题。

  7.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范县打孔盗油、盗电、盗气、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问题;南阳市唐河县、桐柏县,驻马店市泌阳县盗电、违规用电、占压输油气管道和土炼油点问题。

  8.陕西省延安市吴旗县、志丹县、富县、黄陵县、安塞县,榆林市靖边县、定边县一些油区石油资源开采秩序和侵权打井问题。

  9.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庆城县、华池县打孔盗油和盗抢原油、抢占油井、非法收购原油、占压输油气管道问题。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库车县,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米泉市、阜康市占压输油气管道和土炼油点问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土炼油点问题。

  三、主要措施 

  (一)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把维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包括油田供用电秩序)工作纳入油区地方特别是县(市)、乡(镇)政府政绩考核之中,兑现奖惩。对纵容涉油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越权审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采油井点等非法厂点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强化侦查破案工作,加大对涉油犯罪的打击力度对2003年专项行动中公安部挂牌督办至今尚未破获的涉油大案要案,有关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侦查措施,尽快侦破。各有关地区要认真梳理2003年专项行动以来发生的涉油大案要案,从中确定一批案件报公安部挂牌督办。要强化对现行案件的侦查工作,坚决把顶风作案的涉油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三)集中清理,重点治乱,堵源截流,铲除盗抢、破坏石油物资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诱因和石油生产安全隐患

  1.彻底取缔土炼油炉、非法油品储存点、非法采油井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拆除设施设备,强制恢复原地貌,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坚决整顿、依法处罚一批违法经营的地方小炼油厂和油品储存站点,关闭非法建立的地方小炼油厂。整顿和规范落地原油回收秩序。

  2.加大清理输油气管道占压物工作力度。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拆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建(构)筑物,消除管道安全运行隐患。

  3.大力整顿和规范油区供电、用电秩序。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措施,切实解决私拉乱接、盗窃和非法强行占用油气田电力问题。

  4.在油气田出入路口和输油管道沿线地区严查运油车辆。对盗运或者非法贩运原油的,要坚决没收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严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查清其原油来源和去向,严惩盗油和收赃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企地联合、打防结合的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机制。有关地区要以东北输油管网,马惠宁、东临和东临复线、鲁宁、中洛、临沧等输油管道,西气东输管道为重点,建立起输油气管道巡护领导机构,下设专门的输油气管道巡护治安办公室,积极会同石油企业组建专门巡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装备,落实打击和控制措施,坚决遏制住打孔盗油盗气案件上升的势头。

  2.建立石油企业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石油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保卫机构和油井、输油气管道技防设施建设,提高防护水平。

  3.建立完善石油安全保卫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地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影响石油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

  4.建立区域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各有关地区要针对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协调开展整治行动,实行区域联动、整体作战。对现行案件,要及时出警,精心布控,快侦快破。

  5.在重点地区实行涉油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制度,使涉油违法犯罪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6.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油区活动。各有关地区要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联防、联治、联建活动,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油区环境。

  四、组织领导 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行动。重点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一把手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第二责任人,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10日前向公安部报送上月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要于2004年11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将每月专项行动情况及有关治安情况报告公安部。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5202574、65202575,91112574、91112575(公安专线)。

 

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现行的五保供养办法,保障五保户的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根据《宪法》策四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
对因年老、疾病、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无靠、无任何经济收入的农村公民(含无人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孤儿),应采取多种供养形式,保障他们的生活,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有成年子女者,按《宪法》、《婚姻法》之规定,由成年子女赡养;子女因常年患病或残疾无力赡养的,也应五保。
第三条 确定五保户,须由五保户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证书》由省统一印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承办。
第四条 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可以由乡、村集体供养,也可以由亲友或其他人供养。集体供养、亲友或其他人供养,都要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其中集体供养,除举办敬老院外,还可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办法。
第五条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所需一切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从公益金中提留,建立乡(镇)五保专项基金。五保户的口粮、蔬菜、副食品等生活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五保户所在地的经济状况,保证达到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保户由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供养人要负担五保户生养死葬所需的全部费用和日常生活所需的一切劳务。
五保户的住房维修、用水、粮食加工等劳务,由村民委员会派义务工承办或由负责供养的亲友或其他人承办;五保户患病,由村民委员会派专人或由负责供养的亲友或其他人护理和就医治疗:五保户去世,由村民委员会或负责供养的亲友或其他人本着节俭原则妥善安葬,有火化条件的
要推行火葬。所需医疗费和丧葬费,属于集体供养的,从乡(镇)五保专项基金中支付;属于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由供养人支付。
孤儿到入学年龄,要安排就学。十六周岁前的学习费用,属于集体供养的,从乡(镇)五保专项基金中支付;属于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由供养人支付。
第六条 五保户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
五保户去世,其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乡、村集体供养的,由五保户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继承;属于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由供养人继承。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建立五保户档案,建立五保工作责任制。要选派责任心强、积极热情、作风正派的干部和群众负责做好五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检查,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扣、勒索、侵占五保户财物,刁难、虐待五保户等
行为,要严肃处理。造成五保户非正常死亡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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