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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40:14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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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11年,农垦系统继续开展畜牧高产攻关活动。经研究,确定畜牧高产攻关单位104个,其中奶牛53个,生猪51个。现将《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按《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附件2)通知各单位,按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和测产方法(附件4)的要求抓好落实,做好督促检查、测产验收和产量汇总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方案和验收表正式行文报送我部农垦局。同时,电子文档通过“农技推广项目报送系统”中资料上传栏目上报。全年需要报送的资料如下:

  1.4月1日前,各垦区报送《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附件5)、《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附件6)。工作方案中要写明高产攻关技术要点。

  2.12月5日前,报送各垦区《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附件7)、《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附件8)。

  3.为了做好汇总、分析、总结工作,增强可比性、科学性,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的验收年度和统计年度均确定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联系人:华国雄  010-59192684

  黄 勇  010-59192652、QQ号码1830798093

  传 真  010-59192652

  附件:1.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

  3.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3.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011年,农垦系统以奶牛、生猪为重点,通过集成、展示、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深入开展畜牧高产攻关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主攻单产,提高品质,增加总产,节本增效。通过高产攻关,树立典型,示范展示,辐射带动,推进畜牧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在全国23个垦区创建104个畜牧高产攻关单位,比2010年的80个增加24个。其中奶牛53个、生猪51个。高产攻关的具体任务是:
1.奶牛:在黑龙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西、重庆、陕西、宁夏、新疆畜牧等16个垦区确定53个奶牛养殖场为奶牛高产攻关点。每个攻关点奶牛存栏1500头以上,成母牛占50%以上。攻关目标成母牛年产牛奶:北京、天津农垦9000公斤以上;上海农垦8000公斤以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陕西、宁夏、新疆畜牧等垦区7000公斤以上;广西、重庆等垦区6000公斤以上。
2.生猪:在新疆兵团、黑龙江、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等16个垦区确定51个养猪场为生猪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每个生猪饲养场出栏不少于10000头,每头能繁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18头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优势,多点结合。突出垦区科技研究、推广、高产攻关技术力量强的优势,结合垦区现有的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建设,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开展活动。
(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科学制定高产攻关标准与操作规程,明确主要攻关指标、技术路径和保障措施,规范操作要求,完善组织、财务、督查、考核和奖励办法,促进高产攻关活动有序开展。
(三)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整合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专业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深入开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为推进高产攻关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高产攻关活动的实施内容
(一)集成高产技术。做好新品种的引进和繁育,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畜产品质量和产量。大力促进技术服务的物化、简化和社会化,推广现代健康养殖模式,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重点推广应用工厂化养殖、奶牛冷冻精液与胚胎移植等技术。
(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定期进行疫情调查,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及早发现问题,消除疫情隐患。重点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管理。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意识,实施畜牧业健康养殖方式,严格按规范要求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杜绝不按规定使用药品和违禁药品的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推进全程机械化生产。推广有利于减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和机械设备,积极使用大中型、多功能、高性能、节能环保型配料、饲喂、除污、防疫等工厂化养殖机械。
五、高产攻关活动的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培训指导。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奶牛、生猪等高产攻关培训,通过现场指导、专家讲座、技术培训、印发资料等形式,帮助职工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
(二)强化检查验收。根据牛场月报表和牛群周转记录,统计年内饲养奶牛头日数和生长发育各阶段奶牛的头日数,计算奶牛存栏数量和成母牛比例;通过查阅养猪场存栏月报或周报以及销售月报或周报,计算生猪养殖场出栏量。验收程序包括自验、省级抽验和部级抽验。
(三)切实做好总结交流。加强材料收集,建立活动档案,做好工作记录,抓好总结交流,重点总结高产攻关的成效和经验,既要做好分季节、分阶段的定期总结,又要做好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体培训等工作层面的总结,还要做好工作方法、组织方式等工作机制方面的总结。
(四)建立考核制度。各垦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高产攻关验收办法和奖励方案,重奖达标特别是超额达标的高产攻关单位,并且作为其他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开展高产攻关活动的积极性。
(五)全面开展宣传表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产攻关活动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做好不同层面的宣传和表彰工作,通过典型,宣传引导,对在高产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2: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
(共104个)
一、奶牛高产攻关单位53个
1.北京市农场局奶牛中心良种场
2.北京市农场局金银岛奶牛场
3.北京市农场局中以奶牛场
4.北京市农场局金星奶牛场
5.北京市农场局北郊一场奶牛场
6.北京市农场局二牧奶牛场
7.北京市农场局一牧奶牛场
8.北京市农场局长阳四场奶牛场
9.北京市农场局南口二场奶牛场
10.北京市农场局渠头牛场奶牛场
11.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十四牧场
12.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五牧场
13.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七牧场
14.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八牧场
15.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九牧场
16.河北省芦台农场养殖场
17.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奶业公司
18.辽宁省盘锦市石山种畜场嘉禾奶牛养殖场
19.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完达山良种奶牛有限公司
20.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阳光养殖小区
21.黑龙江省绿色草原牧场奶牛小区
22.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吉祥良种奶牛场
2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圣澳良种奶牛有限责任公司
24.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场部奶牛小区
25.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千头奶牛小区
26.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朝阳良种奶牛场
27.黑龙江省双峰农场现代化奶牛示范场
28.上海市光明荷斯坦申星奶牛场
29.上海市光明荷斯坦金山奶牛场
30.上海奶牛集团至江奶牛场
31.上海牛奶集团东海奶牛场
32.上海牛奶集团新东奶牛场
33.上海牛奶集团五四奶牛场
34.上海牛奶集团海丰奶牛一场
35.上海牛奶集团海丰奶牛三场
36.上海牛奶集团跃进奶牛一场
37.上海光明荷斯坦星火奶牛二场
38.江苏省三元双宝乳业有限公司奶牛场
39.杭州新希望双峰乳业有限公司
40.杭州萧山富伦奶牛场
41.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
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金光乳业有限公司
43.重庆市天友纵横公司天友牧场
44.西安市草滩奶牛二场
45.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吉堡奶牛场一分场
46.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吉堡奶牛场二分场
47.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农牧场
4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三〇团天澳奶牛场
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三一团天锦奶牛场
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九团二牛场
5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西部牧业良繁牛场
5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西部牧业绿洲牧业牛场
53.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
二、生猪高产攻关单位51个
1.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中荷种猪场
2.北京养猪育种中心SPF种猪场
3.北京养猪育种中心银冶岭原种猪场
4.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丹玉种猪场
5.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资源种猪场
6.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祖代猪场
7.辽宁省国营官大海农场泓源牧业有限公司
8.辽宁省盘锦市石山种畜场思源生态良种猪繁育场
9.黑龙江省江滨农场江滨鸿顺猪场
10.黑龙江省军川农场宝泉岭农垦川南种猪场
11.黑龙江省军川农场宝泉岭农垦加有种猪场
12.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玉兰牧业有限公司
1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八队农垦东润养猪场
14.黑龙江省绥滨农场宝丰牧业猪场
15.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十三队农垦盛洋有限公司
16.黑龙江省共青农场宝泉岭农垦天香养殖有限公司
17.黑龙江省名山农场瑞兴种猪繁育基地
18.黑龙江省宝泉岭宝兴牧业猪场
19.黑龙江省宝泉岭鑫盛猪场
20.上海农场晚庄畜牧场
21.上海农场庆丰畜牧场
22.上海农场海堤畜牧场
23.江苏省弶港农场
24.浙江省杭州大观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
25.浙江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6.江西省梅岩垦殖场金园牧业公司
27.江西省五星垦殖场金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8.江西省全南县茅山垦殖场养猪场
29.江西省红星企业集团种猪场
30.江西省刘家站垦殖场翔鹰种猪有限公司
31.江西省彭泽县牧业有限公司(上十岭垦殖场)
32.河南省谊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33.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有限公司
34.湖北省五三农场陈湾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35.湖北省三湖农场三湖畜牧有限公司
36.湖北省总口农场种猪场
37.湖北省龙感湖农场盛龙养猪场
38.湖南省屈原管理区和市镇三星生猪养殖场
39.湖南省屈原管理区凤凰山种猪扩繁场
40.广东省五一猪场
41.广东省海鸥猪场
42.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良圻原种猪场
43.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金光有限公司
44.重庆市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川云门山场
45.重庆市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塘生态猪养殖场
46.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园艺场
47.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农场万头猪场
4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新安种猪场
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一猪场
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博州赛里木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猪场
5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总场李志杰猪场




附件3: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垦区名称 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合计(个) 1.奶牛高产攻关单位(个) 2.生猪高产攻关单位(个)
小计 保留单位数 新增单位数 小计 保留单位数 新增单位数
全国农垦 104 53 39 14 51 41 10
北京 16 10 7 3 6 6
天津 5 5 3 2
河北 1 1 1
内蒙古 1 1 1
辽宁 3 1 1 2 1 1
黑龙江 20 9 7 2 11 11
上海 13 10 6 4 3 3
江苏 2 1 1 1 1
浙江 4 2 2 2 1 1
安徽 1 1 1
江西 6 6 2 4
河南 2 2 2
湖北 4 4 4
湖南 2 2 2
广东 2 2 2
广西 3 1 1 2 1 1
重庆 3 1 1 2 2
四川 1 1 1
陕西 1 1 1
宁夏 4 3 2 1 1 1
新疆兵团 9 5 5 4 4
新疆(畜) 1 1 1
附件4: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一、奶牛测产方法
(一)个体生产性能测定方法。按照《中国荷斯坦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1450-2007)执行。参加高产攻关的奶牛场要尽可能参加生产性能测定(DHI),并建立详细的奶牛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奶性能、繁殖性能、犊牛出生情况、体尺体重,有条件的牛场应对成母牛进行体形线性评定。
(二)群体产奶量。成年牛全年平均产乳量=全群全年总产乳量 / 全年平均饲养成年母牛头数。公式中“全群全年总产乳量”是指从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止全群牛产乳的总量。全年平均饲养成年母牛头数=全年饲养的成年母牛头日数(包括泌乳、干乳或不孕的成年母牛) / 365天。
(三)个体产奶量(根据NY/T 1450-2007测定)。305天产奶量是指自产犊后第一天开始到305天为止的总产奶量。不足305天的,按实际奶量,并注明泌乳天数;超过305天者,超出部分不计算在内。
二、生猪测产方法
生猪测产主要通过计算平均每头母猪年提供上市猪头数或母猪年贡献率来考察。
(一)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量的计算。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12个月基础母猪存栏之和/12,或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52周基础母猪存栏之和/52,(当年参加配种的后备母猪也按基础母猪存栏处理)。
(二)年度总出栏量的计算。年度总出栏量=12个月出栏商品猪、种猪之和,或年度总出栏量=52周出栏商品猪、种猪之和。
(三)母猪年贡献率的计算。母猪年贡献率=年度总出栏量/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


















附件5:
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高产攻关计划 2011年末奶牛存栏计划 头  
其中:成母牛年末存栏计划 头  
2011年平均每头成母牛产奶量高产攻关计划 公斤/年/头  
高产攻关工作方案(要点)  
 
 
 
 
 
 
 
 
 
 









(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好后加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于2011年4月1日前正式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2.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3.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附件6:
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高产攻关计划 2011年末生猪出栏计划 头  
2011年平均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高产攻关计划 头/年
高产攻关工作方案(要点)  
 
 
 
 
 
 
 
 
 





 




(高产攻关单位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好后加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于2011年4月1日前正式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2.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3.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附件7:
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奶牛高产攻关验收情况 2011年末奶牛存栏数量 头  
其中:成母牛年末存栏数量 头  
2011年平均每头成母牛实际产奶数量 公斤/年/头  
平均每头成母牛实际产奶量高产攻关目标 公斤/年/头  
实际产量比目标产量增加(+)或减少(一) 公斤/年/头  
工作总结概要






(公章)
2011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2011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本表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后,12月5日前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3.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附件8:
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联系人 手机
生猪高产攻关验收情况 2011年末生猪出栏数量 头  
2011年平均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数量 头/年
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高产攻关目标 公斤/年/头  
实际产量比目标产量增加(+)或减少(一) 公斤/年/头  
工作总结概要





(公章)
2011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2011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
1.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本表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后,12月5日前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3.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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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九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岳岐峰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协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车站、列车、铁路与道路相交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治安秩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铁路运输企业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公民必须严格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爱护铁路运输设施,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有权检举和制止。
  人民政府对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铁路道口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其技术状态完好。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职上(以下简称铁路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尽职尽责,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七条 旅客必须遵守铃路规章制度。乘车应持有效车票。进站、出站、候车、乘车应听从铁路职工的引导。
  第八条 铁路机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特别是在雾天、雨天、夜间通过铁路道口及有鸣笛标志路段时,应加强瞭望,并鸣笛示警。
  第九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严禁抢行,必须在停止线以外等侯,没有停止践的,在距最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等侯。
  第十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减速慢行或停车、止步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大中型载客汽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派人下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畜力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驭手应下车瞭望,确认安全后,牵引牲畜通过。
  第十一条 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故障,驾驶员必须立即将车辆移至距最外股钢轨两米以外;确实无法移动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在该铁路道口两端铁路上持红色信号(红色物品、夜间用红色灯光、火光或两擘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快速迎上列车示警,拦停列车。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以内摆摊设点。
  第十四条 禁止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倒车、掉头、停留或在非铁路道以横越铁路。
  第十五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检查车辆。
  第十六条 禁止在铁路路基二十米以内和铁路防护林内修建民宅及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禁止在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范围内烧荒和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八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无车票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
  (二)抢上抢下、强占座位、穿越车窗、在站内列车上向车站乱扔杂物;
  (三)擅自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扒乘货物列车或在车站、货场、编组场穿越、逗留、拣拾物品;
  (五)在车站、列车上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六)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八)在铁路路基二十来以内及铁路防护林内放牧;
  (九)非法拦截列车;
  (十)擅自移动、拆卸、损坏铁路信号装置和其他行车设施;
  (十一)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十二)哄抢或偷拿铁路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十三)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进站、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十四)阻碍铁路职工依法执行公务;
  (十五)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铁路运输企业制止、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对妨碍铁路运输安全逾期又未拆除的,应采取措施强行拆徐;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责令下车;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六)、(七)、(十二)、(十三)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并处一百元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对制止不听的,由铁路公安机关处以十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情节轻微,又不听劝阻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或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十)、(十一)项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险的,由铁路公安抓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予罚款处罚的,由执行处罚的机关向被处罚者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票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能动司法,切实增强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要方针、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未来五年我国各项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努力营造鼓励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社会氛围;牢牢把握加快改革创新这一强大动力,抓住时机尽快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着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注重推动重大技术突破,注重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壮大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事业蓬勃发展。文化发展、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根本动力。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密切相关。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能动司法,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更加注重激励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更加注重推进文化创新和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更加注重推动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更加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实体经济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更加注重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中充分发挥建设者和保障者的作用。

2、更新观念,切实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强化加强保护观念,充分认识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统筹好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用足用好知识产权法律,加强各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降低维权成本和加大制裁力度。要强化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观念,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注意适应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符合各类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保护需求,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适应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更加符合我国文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新要求。要强化利益平衡观念,把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基点,统筹兼顾智力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造、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要强化初次裁判正确观念,高度重视提高第一审初次裁判的正确率,使当事人及早获得司法公正,提高服判息诉率和减少上诉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发挥优势,进一步增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性。继续深入落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构想和目标,增强贯彻这一战略目标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确保贯彻落实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加重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重视程序保障和过程透明,重视在先典型案例示范作用,最大限度地为利益攸关方提供稳定和可期待的预期,最大限度地使其避免受司法标准不统一的困扰,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要更加重视长效保护机制,重视一以贯之的法律执行,重视营造一种持之以恒的长效保护机制,避免为一时一事改变甚至损害法律的长效执行。要更加重视平等保护,重视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体执行,坚决遏制地方保护。要更加重视裁判的引领和导向功能,在裁判中重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意把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引领社会主流价值观,把维护公共道德作为司法保护的重要价值追求,提升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

二、加强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促进文化创新和培育新型文化业态,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4、高度重视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依法加强文化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形成以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干的文化法律体系,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高度重视涉文化类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励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丰富人民社会文化生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国整体文化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要高度重视涉及文化产业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特别是依法加强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广告、演艺、娱乐、设计等产业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壮大。深入研究和大力加强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数据库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扩展文化产业发展新领域,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提升我国整体文化实力和竞争力。密切关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在保护著作权益的同时,注重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5、加大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保障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要妥善处理作品的独创性与独创高度的关系,既维护给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标准的统一性,又注意把握各类作品的特点和适应相关保护领域的特殊需求,使保护强度与独创高度相协调。要妥善适用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的概括性规定,及时保护创作者的新权益。妥善处理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关系,既最大限度保护作者权益和鼓励创作积极性,又依法保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妥善运用思想和表达两分法,注意思想与表达区分的相对性,合理界定作品保护范围。高度重视传播者权益保护,充分保护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合法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积极探索对综艺晚会、体育节目等所涉权益的法律保护,合理平衡相关各方利益。

6、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要准确把握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正确把握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划分,妥善处理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与归责、“通知与移除”规则与过错归责、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与一般侵权过错的差别等关系。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不完全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过错的,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既要根据侵权事实明显的过错标准认定过错,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又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要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使“通知与移除”规则形同虚设;又要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第三方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消极懈怠,滥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7、妥善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实现有效保护著作权与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既要准确把握技术作为工具手段所具有的价值中立性和多用途性,又要充分认识技术所反映和体现的技术提供者的行为与目的。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窒息技术创新和发展;也不能将技术中立绝对化,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对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商业用途的技术,严格把握技术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不能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只在具备其他帮助或者教唆行为的条件下才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除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外不具有其他实质性商业用途的技术,可以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三网融合”等新兴产业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8、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正确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促进商业和技术创新,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正确认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行为,依法保护作品的正当利用和传播。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9、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促进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强大的文化竞争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纽带,是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本着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根据现有法律和立法精神,积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坚持尊重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来源披露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以适当方式说明信息来源。鼓励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应尽可能取得保存者、提供者、持有者或者相关保护部门的知情同意,并以适当方式与其分享使用利益。综合运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手段,积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商业开发利用。

10、充分利用著作权保护手段,依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挥其凝聚民族精神和维系民族精神家园的作用,又要有利于创新和利用,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由产生和传承该作品的特定民族或者区域群体共同享有著作权,该特定民族或者区域的相关政府部门有权代表行使保护权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存人和整理人,应尊重其以适当方式署名的权利。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元素或者素材进行后续创作,无需取得许可或者支付费用;形成具有独创性作品的,作者可依法获得完整的著作权保护,但应说明其作品的素材来源。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特定民族或者区域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不当利用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1、有效利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标志等申请商标注册,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贬损、误导等不正当利用行为,损害特定民族或者区域群体的精神权益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已经使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使用人承担停止使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标志等构成地理标志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构成商业秘密的,禁止他人窃取、非法披露和使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授权,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不予支持。

三、加大科技成果权保护力度,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2、依法加强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类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科技进步的新趋势和经济发展的新需求,以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和增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为重要目标,准确贯彻专利法立法精神和正确进行侵权判定,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增强企业和国家核心竞争力。加大涉文化领域科技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挥科技创新对文化发展的引擎作用,推动提高文化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13、正确把握专利权保护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确定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强度时要适当考虑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实际,符合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需求、创新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折衷解释原则,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视专利的发明目的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不应把具有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等同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改进发明,应适当限制其等同保护范围。

14、正确运用专利侵权判定方法,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遏制力度。准确把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禁止反悔、捐献等判断规则,继续探索完善等同侵权适用条件。等同侵权应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为必要条件,防止简单机械适用等同侵权或者不适当扩展其适用范围。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在等同侵权和相同侵权中均可适用。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整体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定方法,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以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为核心,以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相同或者近似作为判断侵权成立的根本标准。正确适用现有技术和设计抗辩,被诉侵权人以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或者一项现有设计与公知常识或者惯常设计的显而易见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15、妥善审理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依法保护方法发明专利权。在适当考虑方法专利权利人维权的实际困难的同时,兼顾被诉侵权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依法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不为公众所知的,制造相同产品的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要针对方法专利侵权举证困难的实际,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适当减轻方法专利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要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保全制度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提供了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在审查判断时应注意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16、妥善处理保护专利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依法规制滥用专利权及滥用诉前禁令制度。在依法保护专利权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注意防止专利权人明显违背法律目的行使权利,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妨碍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对于明知其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仍然恶意向正当实施者及其交易对象滥发侵权警告或者滥用诉权,构成侵权的,可以视情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适度从严把握法律条件,加强程序保障,依法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坚持把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作为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前提条件。对于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侵权可能性判断的行为,不宜裁定采取责令诉前停止侵权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意见的方式对侵权可能性作出准确判断。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已经作出的,一般不得裁定采取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措施。

17、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法严格保障品种权人的利益,大力促进品种的培育和创新成果的转化,发展现代农业。加大对侵犯植物新品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等侵权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对于假冒他人授权品种的行为,也应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论处。依法审查品种权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保障品种权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对被诉侵权繁殖材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尽量遵守相应的技术规程,保证取样的客观性和代表性,但不得以未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取样为由简单否定证据保全的效力。注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和农村稳定。正确区分作为品种生产者、管理者的制种大户与以种植为业的普通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既要依法免除以种植为业的普通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责任,又要防止实质上成为品种生产者和管理者的制种大户逃避法律制裁。

四、加强商标权保护,培育和维护知名品牌,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创新性和包容性增长

18、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认定主观恶意等,用足用好商标法有关规定,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

19、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20、充分考虑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准确把握商品类似的认定标准。认定商品类似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区分表,但更应当尊重市场实际。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正确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类似。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基于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认为存在特定关联性的商品,可视情纳入类似商品范围。

21、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程度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不是评定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凡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保护条件和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对于一般公众广泛知晓的驰名商标,要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情况的举证责任。认定驰名商标并不要求具有等同划一的知名程度,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显著性越强和知名度越高的驰名商标,要给予其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和更强的保护力度。要认真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加强对驰名商标事实认定的严格把关,坚持判前审核制度,防止当事人弄虚作假,为骗取驰名商标的认定而进行虚假诉讼。

22、妥善认定商标侵权抗辩,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

23、妥善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强化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程序既有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又必须以实体问题的解决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为取向和终极目标。实体公正既是程序运行的目标和指向,又需要以程序公正为支撑和保障。既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防止忽视程序公正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又要以实体公正为依归,防止机械司法。当事人因行使程序权利的瑕疵而可能影响其重大实体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其丧失救济机会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补救机会。要注重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程序重复,搁置实体问题和回避矛盾。对于商标是否应予注册、是否应当撤销等能够做出实体性判断的,可以在裁判理由中作出明确的判断,为被诉行政机关重作决定作出明确指引。

五、依法规范竞争秩序,培育自由公平、诚信守法的竞争文化,创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24、加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又要鼓励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作用的发挥不得抵触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但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妥善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利用原则规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效制止各种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防止原则规定适用的随意性,避免妨碍市场自由公平竞争。严格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凡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已作明文禁止的行为领域,只能依照特别规定规制同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则上不宜再适用原则规定扩张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特别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可以适用原则规定予以规制。正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经济人伦理标准为尺度,避免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简单等同于个人道德或者社会公德。

25、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效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和可信赖的法律环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把握秘密性和不正当手段的证明标准,适度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困难。权利人提供了证明秘密性的优势证据或者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公有领域信息的区别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秘密性成立。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诉当事人具有接触或者非法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被诉当事人具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较大可能性,可以推定被诉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但被诉当事人能够证明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信息的除外。以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信息为依据,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每个单独的商业秘密信息单元均构成独立的保护对象。完善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和质证方式,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要尝试采取仅向代理人展示、分阶段展示、具结保密承诺等措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和传播渠道,防止在审理过程中二次泄密。妥善处理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既注意两种程序的关联性,又注意其相互独立性,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要防止经营者恶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干扰和打压竞争对手。

26、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以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表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期限也不等于保密期限。原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不受已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限制。

27、加强垄断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强化反垄断法的效果思维,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评估涉嫌垄断行为的反竞争和促进竞争的效果,依法认定垄断行为。注意发挥经济学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探索引进经济分析方法的途径和方式。要根据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合理分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可以不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六、加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建设,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28、深刻把握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与规律,建立健全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专家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坚持依法自愿调解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和以拖促调。对于当事人或者相关行业对判明是非的期待高,或者对明确规则的要求强烈,或者对判决的接受程度高的案件,尽可能选择以判决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导向功能。要发挥科技专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问题解决机制。

29、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综合效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积极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保护合力。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适当增加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30、维护法治统一,促进市场统一开放。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适当采取提级管辖、异地指定管辖等措施,有效遏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保障案件公正审理。决定提级管辖或者异地指定管辖的,原管辖法院要正确对待,及时移交案件。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纠错功能,防止为顾及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而迁就错误裁判。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有关再审法院要正确理解和认真对待再审指令,依法改正错误。对于无视再审指令,拖延再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再审指令的,要严肃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适当加大知识产权关联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力度,维护裁判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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