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32:35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州政发〔2008〕1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建议权,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根本任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主动公开、及时准确、协调一致、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经费、设施、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推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领导本县市、本部门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员、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草拟和报备;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合法、保密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营造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级行政机关自主确定;但是,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确认、调整、取消;
(九)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一)重要人事任免。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
(六)政府集中采购;
(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九)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重要人事任免;
(十五)公务员选拔录用。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贯彻上级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财政、财务收支;
(三)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
(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
(六)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分配;
(八)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
(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三)实施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和有关资质、资格、技能的确定或者授予等行政许可事项;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权利义务的事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还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部门职能、职责、权限、承办人;
(二)办事依据和原则;
(三)办事条件;
(四)办事程序;
(五)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承诺;
(六)办事纪律;
(七)内外监督机制;
(八)办事结果;
(九)不服行政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置放在本机关主要办事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规范,或者制定示范文本。格式规范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可以单独适用下列一种或者同时适用若干种形式予以登载、提供、公布:
(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二)政府网站、网页;
(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服务站点;
(四)新闻发布会;
(五)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旁听;
(六)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屏幕、公告栏;
(七)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有效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探索实行免费发放政府公报、政府信息资料;规范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重视利用互联网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公民,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时间等。
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但是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予以公开或者已经按照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掌握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更改或者补正,能够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准许;
(四)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书面答复;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保密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书面答复可以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反馈意见的时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内容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依照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城市规划、改造、拆迁等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利益的筹资筹劳、物价调整等事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决议的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把方案、草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或者反对性意见有理、有益或者合法、合理、科学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合法有效。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新闻发布会制度,逐步实行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对固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披露可以公开报道的政府信息,通报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对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拓展渠道,建立健全社会民主评议制度,采取设立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设置专线电话,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主动、及时、全面地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接受权力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主动、认真地听取政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改进政府信息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员的具体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措施。考核结果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二)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进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三)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而不公开或者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四)伪造、篡改政府信息,逃避监督或者骗取荣誉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怂恿他人干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或者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
(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依法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故意提供错误、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八)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提供涉密和隐私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政府信息,为部门或者个人牟利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漏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领导或者双重领导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应当拓宽办事、决策的公开范围,健全制度,明确措施,提高内部管理事务的公开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其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
(三)污损、刻划文物或者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文物单位保护范围界桩的;
(四)私自复制、拓印文物并出售复制、拓印品的;
(五)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排放超标准的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或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危及文物安全的;
(六)在考古发掘现场寻衅滋事、阻挠发掘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工程的;
(八)私自拆除古建筑或者出售其构件的;
(九)在生产建设或者基本建设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勘探、调查规定,造成文物损坏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图片及演出,造成文物损坏的;
(十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扰乱古文化堆积、开山采石、毁林开荒、爆破等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



1997年12月31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科办政〔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以来,科技部大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有关规定,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近期,科技部将根据方案成立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2012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另行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为组织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评估工作,促进联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有关规定,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估目的
把评估作为引导联盟健康发展的政策工具,实现以下政策目标:
1.考核联盟建设和运行绩效,根据评估结果对联盟进行动态调整和择优支持,形成竞争机制,激发联盟发展活力。
2.总结联盟成功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效应,进一步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社会环境。
3.了解联盟发展的政策需求,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探索有效促进联盟健康发展的宏观管理方式。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
评估对象是经科技部审核发布的试点联盟。
对联盟重点评估以下方面内容:(1)创新活动,包括履行合作协议、承担重大项目、开展合作创新等情况;(2)创新绩效,包括掌握核心技术、形成技术标准、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3)服务产业,包括制定产业规划、提供行业服务、扩散创新成果等情况;(4)运行管理,包括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5)利益保障,包括反映成员需求、保障成员利益等情况。(评价指标体系见材料一)
三、评估信息的获取
联盟评估从5个渠道采集信息,以力求所需信息全面客观:一是联盟自评估报告:由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代表联盟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评估报告》(见材料二);二是成员单位问卷调查:随机选取若干成员单位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调查问卷》(见材料三);三是部门评价意见调查:由相关领域管理部门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域主管部门评价意见表》(见材料四);四是舆情调查:委托专业机构通过网络调查联盟的社会形象;五是实地调研考察:组织专家组对联盟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实际情况,核实重要问题。
四、评估结果和评估周期
评估结果分“A、B、C”三个档次。对运行绩效较好,取得突出成绩的联盟评估为A;对运行绩效一般,成绩不显著的联盟评估为B;对运行较差、存在较多问题的联盟评估为C。根据评估结果对试点联盟进行动态调整和择优支持。
对评估结果为“A”的联盟,认定为“国家XX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并加大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对评估结果为“B”的联盟,限期1年整改提升,整改期内暂停安排新的支持;对评估结果为“C”的联盟,取消试点资格,不再安排新的支持。对已完成预定目标的联盟,可以根据联盟申请或管理部门意见进行解散或调整。
对联盟实行定期评估考核制度。试点联盟一般试点满2年后组织评估认定,经评估认定的联盟每3年复评一次。
五、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评估工作在科技部的领导下,由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司局充分参与。成立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评估专家组负责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和相应评价办法,对联盟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估。
2.主要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1)联盟自评估。联盟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评估报告》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调查问卷》,并提供各种必要的证明材料。
(2)信息调查核实。调查领域主管部门意见、组织舆情调查和实地调研考察,采集评估所需信息并进行比对核实。
(3)资格审核。通过信息调查核实,排除未实际运转、违法违规、提供虚假信息等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联盟。
(4)专家综合评估。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综合相关方面信息,对联盟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5)征求领域主管部门意见。
(6)审定发布结果。科技部审定发布评估结果。
3.各地方、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可参照本方案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推动构建的联盟开展评估工作。
材料:
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价指标体系
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评估报告
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调查问卷
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域主管部门评价意见表

材料一: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创新活动 1.执行约定任务 2.承担重大项目
3.开展合作创新 4.共享科技资源
创新绩效 5.掌握核心技术 6.形成技术标准
7.提高创新效率 8.提升经济社会效益
服务产业 9.制定产业规划 10.提供行业服务
11.交流培养人才 12.扩散创新成果
运行管理 13.决策机构运行 14.执行机构运行
15.运行管理制度
利益保障 16.反映成员需求 17.共享知识产权
18.实现共同利益

材料二: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自评估报告















联盟名称:

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填 写 要 求

请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填表用语简洁明了,数据事实详实、准确。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栏目内容没有,请填“无”。
3.表格中的内容如果较多,可适当加页。
4.如无特别说明,数据截止时间为上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
5. 本报告涉及的联盟近三年信息和材料,指最近三个完整的自然年度,如联盟成立不足三年,则从实际成立当年算起。
6. 本报告涉及到的联盟相关证明材料,请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需装订)。证明材料应包括:
(1)近三年历次联盟理事会会议纪要。
(2)《联盟近三年组织开展合作创新项目清单》所填项目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3)附表2所填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4)附表3所填技术标准的批准文件。
(5)附表4所填共建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6)附表5所填展览和学术会议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附表6所填对外技术转移的相关协议。
(8)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上年财务报表(盖财务章)。
(9)联盟项目、人事、经费、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
(10)现行有效的联盟协议。

承 诺 书

经核实,本报告所填信息和情况描述准确无误。
填表单位承诺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和情况描述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联盟基本情况
理事长 理事长所在单位
秘书长 秘书处依托单位
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 地址(邮编)
联盟联系人 电话 Email
联盟成员(个) 其中: 企业 家; 大学 所;
科研院所 家;学会协会 个;
其它 家
联盟成立时间
(年月)
联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亿元) 占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联盟企业利润总额(亿元) 共建联盟研发平台(个)
联盟目标简述
(100字以内)


联盟任务简述
(300字以内)


注:1.联盟信息按当前情况填写;2.联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指联盟所有企业最近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3.联盟目标和任务指现行有效的联盟协议确定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

二、创新活动和创新绩效
(一)创新活动和创新绩效总体情况描述
1.创新活动情况(共计400字以内)

①联盟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及经费到位情况



②以联盟名义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情况



③促进成员单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实现产学研紧密结合情况



④成员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情况



2.创新绩效情况(共计400字以内)

①突破核心、关键、共性技术情况



②申请获得与联盟目标任务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情况



③形成技术标准情况


④提高创新效率情况



⑤提升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注:1.其他知识产权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提高创新效率指帮助成员单位节约研发成本、降低创新风险、缩短研发周期,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二)联盟近三年开展合作创新项目清单
联盟近三年组织开展合作创新项目清单
序号 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情况











注:1.合作创新项目包括政府科技计划和联盟自行组织开展的合作技术创新项目;2.联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扩展本表。

(三)联盟近三年组织开展的最重要的合作创新项目(限填报三项以内)
项目一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时间(年月)
项目类型 □联盟自主选题项目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来源:
牵头单位名称
参与单位名称
预计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来源
(万元) 牵头单位投入 其他成员单位投入 政府资助

实际投入人员
(人) 科研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项目完成情况 □完成全部任务 □完成部分任务 □刚启动
项目取得核心技术突破(项)
项目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植物新品种 新药证书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获批 项 产生 项
登记 项 投入利用 项
登记 项
项目形成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联盟内部标准或规范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项目成果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描述
(300字以内)



注:1.项目来源指项目所属政府科技计划的名称,例如:863计划、973计划等;
2.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尽量用定量的方式描述。

项目二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时间(年月)
项目类型 □联盟自主选题项目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来源:
牵头单位名称
参与单位名称
预计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来源
(万元) 牵头单位投入 其他成员单位投入 政府资助

实际投入人员
(人) 科研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项目完成情况 □完成全部任务 □完成部分任务 □刚启动
项目取得核心技术突破(项)
项目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植物新品种 新药证书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获批 项 产生 项
登记 项 投入利用 项登记 项
项目形成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联盟内部标准或规范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项目成果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描述
(300字以内)

项目三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时间(年月)
项目类型 □联盟自主选题项目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来源:
牵头单位名称
参与单位名称
预计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来源
(万元) 牵头单位投入 其他成员单位投入 政府资助

实际投入人员
(人) 科研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项目完成情况 □完成全部任务 □完成部分任务 □刚启动
项目取得核心技术突破(项)
项目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植物新品种 新药证书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获批 项 产生 项
登记 项 投入利用 项登记 项
项目形成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联盟内部标准或规范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项目成果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描述
(300字以内)

三、服务产业
近三年联盟服务带动产业情况表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参与制定产业技术发展规划(项)
组织制定产业技术路线图(项)
提供展览服务(次)
召开学术会议或论坛(次)
为行业培养研究生等高级人才(人)
组织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人)
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在联盟内共享(台)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为成员企业服务量(次)
联盟组织对外技术转移(项)
联盟组织对外推广标准(项)
对联盟近三年服务产业情况进行总体描述(共计500字以内)

①联盟参与制定的产业技术规划或产业技术路线图名称



②提供展览、学术会议等专业化服务情况



③交流和培养人才情况



④组织对外技术转移、标准推广及新产品示范应用情况



⑤联盟创新能力和引领服务产业作用得到行业公认程度情况



注:组织对外技术转移指对联盟成员以外的技术转让、专利许可等技术转移活动。

四、运行管理
理事会 人 专家委员会 人
近三年理事会召开会议(次)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近三年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次)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秘书处专职人员 人 秘书处办公场所面积 平米
年均办公运行经费 万元 筹集渠道 □成员单位分摊
□牵头单位提供
□盟员费
组织机构工作规则 □有 □无 名称:
项目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经费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人员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对联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总体描述(共计500字以内)

①联盟决策机构运行情况




②联盟执行机构运行,如人员专职化,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有效开展活动等情况





③组织机构工作规则、联盟项目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








注:年均办公运行经费指联盟组织机构近三年的年平均办公经费。

五、利益保障
联盟成员知识产权共享数(项) 共享的主要形式 交叉许可(项) 成员单方许可(项) 专利池(个)

对联盟利益保障情况进行总体描述(共计500字以内)

①联盟共享知识产权及其主要方式情况












②反映成员单位需求,主要是充分听取成员单位表达意见、反映和解决成员单位诉求等情况












③实现共同利益,主要是联盟促进成员单位发展,成员单位参与联盟活动获得实际利益等情况








注:1.联盟知识产权共享数指近三年的知识产权共享数;2.专利池是指由联盟组织形成的专利组合,供联盟成员之间进行交叉许可,也可以统一的条件向联盟外进行许可;3.交叉许可数可以包括专利池中的交叉许可专利。

六、联盟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政策建议
简要阐述联盟发展面临的困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建议。(400字以内)




附表1:
联盟近三年组织合作创新项目取得核心技术成果清单
序号 名称 完成时间(年月) 完成单位






附表2:
联盟近三年组织合作创新项目获得知识产权清单
序号 名称 申请/产生时间
(年月) 授权/登记时间
(年月) 专利号/登记号 权利人




注: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附表3:
联盟近三年组织合作创新项目制定技术标准(规范)清单
序号 名称 制定时间
(年月) 批准时间
(年月) 批准机构 完成单位





附表4:
联盟近三年组织共建研发机构清单
序号 名称 启动建设时间(年月) 建成时间(年月) 建设单位 建设方式




注:建设方式包括新建、依托成员单位现有研发机构及其它(需注明)。
附表5:
联盟近三年组织重大展览和学术会议活动清单
序号 名称 举办时间(年月) 参加单位数量 参加人数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