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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38:24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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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省政府令第239号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29日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维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履行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督察,适用本规定。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督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负责督察,督察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办理。

  第四条 督察工作的范围:

  (一)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核实;

  (二)向被申请人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三)对是否中止或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四)向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五)向被申请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 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有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在下述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履行;

  (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规定,内容涉及向申请人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5日内全面履行;内容涉及其他方面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全面履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应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达成书面协议的;

  (三)不可抗力的事由。

  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的期间不计入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履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应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决定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申请人、第三人死亡或终止,其权利承受者放弃权利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第八条 决定中止或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终止履行通知书》。

  《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终止履行通知书》应当载明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理由、依据,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九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自被申请人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最后期限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核实,认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同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

  (一)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主体、内容和被责令履行的最后期限;

  (二)不执行《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监察机关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责令履行仍不履行或仍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督察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或具有行政复议权的部门应当向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监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负责督察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或具有行政复议权的部门。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的,相关单位有义务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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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特别是做好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应对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第一条 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二条 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三条 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第四条 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

  第五条 发生暴发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见附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第六条 医疗机构根据患儿病情,要求患儿居家或住院治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负责本辖区居家治疗的手足口病患儿的随访工作,指导居家治疗患儿的家长或监护人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当出现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时(参见《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应当立即前往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院就诊,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住院患儿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第七条 出现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缺课追因等工作,对患儿使用过的玩具、用具、餐具等物品和活动场所的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第八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出现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托幼机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关班或关园的建议,并出具书面预防控制措施建议书,指导该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居家儿童的健康观察。

  第九条 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当地教育、宣传、广电等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沟通,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5岁以下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第十条 当地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或发生暴发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附表: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jbyfkzj/s3577/201206/55215.htm




附表

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


一、集体单位或社区基本信息
1. 单位或社区名称及地点:
2. 集体单位性质① 公立 ②私立 ③其他
3. 儿童数 人,教师 人,其他人员 人
4. 儿童年龄范围: 岁至 岁,其中3岁以下 人,3-5岁 人,
5-10岁 人,10岁以上 人
5. 集体单位班级情况: 个年级 个班
6. 单位或社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调查信息
1.病例数 个,发病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分布于 个年级 个班,年龄范围 岁至 岁
病例临床类型:①普通 例 ②重症 例 ③危重 例 ④死亡 例
病例居家治疗 例,住院治疗 例
2.病例采样数 人,其中咽拭子 份,粪便或肛拭子 份,
检测为阴性 人,检测为EV71 人,CoxA16 人,其他肠道病毒阳性 人
3.密切接触者采样数 人,其中咽拭子 份,粪便或肛拭子 份,
检测为阴性 人,检测为EV71 人,CoxA16 人,其他肠道病毒阳性 人
其中儿童采样数 人,其中咽拭子 份,粪便或肛拭子 份,
检测为阴性 人,检测为EV71 人,CoxA16 人,其他肠道病毒阳性 人
其中成人采样数 人,其中咽拭子 份,粪便或肛拭子 份,
检测为阴性 人,检测为EV71 人,CoxA16 人,其他肠道病毒阳性 人
4.环境采样: 份
样品名称1 ,检测指标 ,检测结果
样品名称2 ,检测指标 ,检测结果
样品名称3 ,检测指标 ,检测结果
三、主要处理措施
1.关班措施: 个班级,每个班级停课 天;关园措施:关园 天
2.疾控中心或指导集体单位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可多选):
①病例搜索 ②疫点消毒 ③指导集体单位规范晨午检 ④指导加强因病缺勤登记
⑤发放健康宣教材料 ⑥指导家长对放假儿童的健康观察 ⑦其他措施
调查单位 调查人 调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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