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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22:19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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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1985年9月15日,卫生部、财政部

一、凡在国家对外开放的海港、空港、车站和国境陆路关口执行卫生检疫任务的工作人员,应穿着卫生检疫制服,佩戴帽徽和胸章。
二、帽徽:为国境卫生检疫徽。帽徽中间有铁锚、螺旋桨、车轮为图案,上方有五颗红星,一颗大,四颗小,下方有天安门,两旁有麦穗。帽徽基底为朱红色,图案为金黄色。帽徽用铜质制做。男帽徽宽50mm、长60mm;女帽徽宽45mm、长55mm。
三、胸章:盾型,上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中间有中文“中国卫生检疫”和英语“QUAR—ANTINE”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语缩写“P.R.C”。胸章为铜质,图案除国旗外,基底为墨综色,图案字为金黄色。胸章背后有皮革相依,上方有活夹。
四、钮扣:为金黄色铜质,中间有铁锚、螺旋桨、车轮图案。大衣扣为32mm、袖扣为20mm,西式制服扣为24mm、袖扣为16mm,短袖和长袖用扣均为16mm。
五、领带:黑色、两边平头。
六、帽子:夏帽为大沿帽,男女同。冬帽为咖啡色栽绒平顶黑色皮帽,男女同。
七、手套:黑色人造革手套。
八、鞋:1.皮凉鞋:男为包头式,女为系带半高跟式;
2.单皮鞋:男为三结头式,女为半高跟船式;
3.棉皮鞋:男为高腰三结头式,女为半高跟高腰式。
九、制服式样及用料:
1.冬装:深蓝色毛涤华达呢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2.夏服:深蓝色毛涤凡尔丁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3.大衣:深蓝色中等海军呢料,双排扣西式大衣,女有腰系带。
4.短袖衫:白色毛涤确良(毛涤比例5∶5),高领、袖口加边,双肩加带。
5.长袖衫:白色棉涤确良,高领。
十、服装供应办法:
1.冬服:第一年2套,热、温、寒区分别为5、4、3年换发1套,每换装二次加裤子1条。
2.夏服:第一年2套(女同志第一次加发裙子1条),热、温、寒区分别为3、4、5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一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裙、裤只选一种)。
3.大衣:只限经常在室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制做1件。寒区加活动的长毛绒里子,温区视需要可加活动长毛绒里子。热、温、寒区换装年限分别为15、10、8年。
4.短袖衫:第一年2件,热、温、寒区分别为2、3、4年换发1件。
5.长袖衫:第一年2件,以后每年1件。
6.帽子:大沿帽每人1顶,帽罩每年蓝、白色各1个,帽架不坏不换。
冬帽:热区不发,寒、温区每人1顶,分别为3、4年换发1顶。
7.皮鞋:单皮鞋,热、温、寒区分别为2、3年换发一次。凉皮鞋,寒区不发,热、温区分别为2、3年换发一次。棉皮鞋,热区不发,温、寒区分别为5、3年换发一次。
8.领带:第一年2条,以后每年1条。
9.帽徽:由卫年部统一制做,每顶帽1枚,以后,以旧换新。
10.胸章:由卫生部统一制做,每人1枚。
11.手套:寒区人造革棉手套1付,温区单人造革棉手套1付。随冬装换发。
12.雨衣、雨鞋:仅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行任务的人员发1件(双),热、温、寒区换发年限为5、6、7年。
13.制服用料、大沿帽由卫生部统一组织供应。
十一、工作变动时的着装处理办法:
1.调离(脱离)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收回所有标志。对分配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一年以内,要求调离卫生检疫机关的,收回全部制服装备,酌退所扣款项。
2.借调外单位工作(含长期出国人员),脱产学习或病、事假半年以上者,暂不做服装。
3.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制做服装。
十二、对不经常到现场执行任务的检疫所、站干部,为便于随时去现场工作,可按服装供应办法制装,换装期延长半倍。
十三、其它着装:
卫生检疫机关的汽车司机、船员、门卫人员,为有利于对外观瞻,便于执行职务,发给冬服(船员为深蓝色呢料,司机、门卫为深蓝色厚化纤料)、夏服(船员、司机、门卫都为深蓝色薄化纤料)各两套;短袖衫两件,长袖衫两件,棉大衣(深蓝色厚化纤料)1件,冬帽、便帽各1顶。制服式样与干部同,不发大沿帽。穿着年限与干部同。每年发解放鞋1双。
十四、收费标准:
所有着装人员一律按下列标准收费(标志除外):六类工资类区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122元(即原行政17级套改工资数)以上自负全部工料的20%;不足122元的自负10%。
其他工资类区的,亦按此套改工资的原则,确定自负比例的工资限额。
附:气候区域划分如下:
热区:广东、广西、福建、云南。
寒区:黑龙江、吉林、内蒙、新疆、西藏。
温区:其余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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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2008年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行建[2008]2号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运营企业,业内相关单位:



《关于2008年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已于2008年1月29日经信息产业部行风建设指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产业部行风建设指导小组

二ΟΟ八年二月一日









关于2008年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



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努力把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结合新形势对通信行业未来发展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提出2008年全国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总体要求:以“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为主题,牢固树立监管为民、发展为民的理念,坚持把服务社会、服务大众和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行风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深化行业整体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二是以诚信建设为抓手,打造规范有序的通信服务链;三是以社会和谐为己任,创建文明、健康、以人为本的通信服务环境;四是以用户满意为目标,一如既往地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一、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深化行业整体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通信行业的要求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做好行风建设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积极主动地把行风建设工作融入行业发展建设的全过程中,在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各通信监管机构、各通信企业的行风建设指导部门要以“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为主题,深刻认识和广泛宣传通信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密切联系各级消费者协会和电信用户组织,通过举办2008年通信服务年会、高层研讨会、论坛、座谈会等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虚心听取用户意见,关注民生和谐,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使通信业的改革发展与人民生活改善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二)各相关通信企业要抓紧抓好各级员工的思想建设和企业社会责任教育。通过对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学习教育,以及服务规范、岗位责任等的宣讲培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经营服务理念;要重视和抓紧对合作经营者、代理、代营、代维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管理,统一标准,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把行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员工和通信服务链上的每个环节。



(三)紧密结合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业风气建设的精神、国家纠风工作重点、国资委对相关行业中央国有企业“金牌服务迎奥运”的要求、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3.15“消费与责任”主题,围绕通信行业“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行风建设工作主题,从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不断深化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坚定不移地贯彻通信行业“监管为民”、“发展为民”的理念,推动通信行业整体风气持续好转。



二、以诚信建设为抓手,用心打造规范有序的通信服务链

以2008年行风建设工作“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为主线,以服务奥运为契机,以诚信建设为抓手,规范通信服务链上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客户服务等各工作环节,以诚信、规范、用户满意的通信服务回馈社会。



(一)加强通信服务规范建设。各相关通信企业要针对2007年电信和邮政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2008年奥运通信服务保障工作,以恪守服务基本规范为基础,以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按照《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和邮政服务相关规范的基本要求,从5个方面加强和改进通信服务工作:



1、建立健全企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合作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和邮政业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一旦发生服务质量问题或客户端服务纠纷,保证后台支撑体系各相关部门间协调运转流畅。



2、完整清晰的企业管理流程和服务规范(包括合作经营、代营、代销渠道),其中包括针对业务营销、业务告知、营业厅服务、售后服务、客服热线以及投诉受理处理等关键服务环节,有清晰完整的书面规范和责任制考核机制。



3、规范各级客户服务协议(包括合作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邮政服务企业的客户服务协议、电子协议),其中包括对服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范围和退出约定等内容的规范性要求。



4、加快出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贯彻《快递服务标准》;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监督,督促企业忠实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巩固和完善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不断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5、根据2008年北京奥运会通信保障和服务保障要求,各相关通信企业上半年要对奥运会涉及区域的固定及移动话音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数据通信服务、IP电话、卫星通信、信息服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性测试和检查;同时重点做好北京、上海、天津、秦皇岛、青岛、沈阳六个奥运城市的邮政服务工作,确保奥运赛事相关的通信服务和奥运期间公众通信服务顺畅有序。



(二)加强通信服务诚信建设。在2007年各项服务改进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诚信机制建设,推进行业自律。要继续重点抓好增值电信市场的行风建设问题,要从合作经营管理责任、政府监管责任两个方面入手,着力引导和培育富有社会责任的、诚实守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信服务市场。



1、各基础电信企业、增值电信企业要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一切不良经营行为,讲求企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要以诚信建设为中心,完善内控机制,信守服务承诺;各相关协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协作管理优势,通过培训、会议、宣贯、倡议书等形式,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和行业自律教育。



2、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继续强化对合作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的合作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发现、监督与处置违规机制,健全和完善对合作经营增值电信企业信誉管理制度,积极探讨对合作经营增值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的有效机制。



3、各通信监管机构在行政许可的审批以及年检过程中,强化对增值电信企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场经营行为监控机制、技术手段和支撑平台,以及移动不良信息技术评测手段;建立健全企业违规行为记录公示以及信誉管理等制度。



(三)加强通信服务投诉、申诉、信访机制建设。各通信企业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用户利益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各级客户服务热线建设,规范窗口服务用语,建立健全用户和解机制,有效提高解决用户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加强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建设,完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管理办法》。各电信和邮政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畅通用户申诉、信访渠道,建立健全部省之间、政企之间的群众申告、信访处理协调工作机制,敦促企业与用户之间建立和谐的消费关系。



三、以社会和谐为己任,创建文明、健康、以人为本的通信服务环境

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缩小城乡差别,扶助弱势群体,是国家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所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通信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有关精神,把互联网行业管理与网络文化建设统一起来,牢记通信行业在治理网络环境、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方面所肩负的责任,按照2008年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继续深入开展阳光绿色网络工程。



坚持治理和引导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对有害不良信息、垃圾信息、恶意软件等的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欺诈、赌博等网络犯罪行为。积极推进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加强绿色上网软件的推广应用,引导、推动红色健康短信息推广等活动,支持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二)紧密围绕社会和谐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牢记通信行业在实施通信普遍服务方面所肩负的责任,缩小城乡差别,在继续推进“村村通电话”工程、启动“村邮工程”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加快农村信息服务发展上来。



在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是在行政村通电话目标基本实现的基础上,工程建设重点由行政村向自然村延伸;二是加快农村地区互联网、宽带接入等信息服务设施的建设,注重拓展服务手段;三是配合农村城镇化进展,重点完善邮政网点布局,启动“村邮工程”,改善邮政投递服务,缩小城乡邮政普遍服务差距。



在扩大农村通信信息服务方面,一是加快农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广普及效果好有特色的适农信息服务,鼓励和支持增值电信企业和信息服务商服务农村地区;二是注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提供“三农”数据库商业信函、农资连锁配送、小额抵押贷款、储蓄、汇兑和代理保险等服务;三是制订和完善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优惠资费政策,加强农村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将“阳光绿色网络工程”深入农村,严防信息服务领域诱骗消费、不良信息内容等问题对农村地区的侵袭。



(三)牢记通信行业在扶助弱势群体、关心残疾人事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所肩负的责任,为残疾人参与信息社会生活提供通信服务关怀。



在无障碍通信设施建设方面,各通信企业要在主要营业场所要设立残疾人专用台席,为残疾人提供手语服务,实行低柜台服务,建立残疾人通道以及公用电话亭低设等多种便捷措施;并且从终端设计、资费套餐、服务方式等方面满足残疾人对通信服务的特殊要求。



在特色通信服务方面,各通信企业要注重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如针对听语障碍者的独特需求,通过点对点短消息等形式,提供就业信息、健康常识、社会新闻等实用生活资讯;针对盲人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实现在线读报、定位导向等功能的特色服务。



在互联网通信服务方面,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要求,各通信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与残疾人组织共同建设并完善集短信、彩信、视频、人工服务以及互联网为一体的通信网络平台,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就业、培训、法律援助等全方位服务。



四、以用户满意为目标,一如既往地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进一步提高通信服务质量和水平,找准社会百姓关注的通信服务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倾听用户意见,注重疏导和化解通信服务纠纷和矛盾,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



(一)各通信监管机构要继续健全和完善服务质量问题问责和督办机制,加大对恶意侵害用户权益事件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邮政业服务质量报告制度,做好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的发布,完善电信服务质量季度例会制度;畅通申诉受理渠道,向社会公开通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敦促企业有重点地改进服务。



(二)继续加强电信和邮政资费监管。各邮政监管机构要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资费监督检查制度,重点监督检查和整治企业变相强迫消费者使用高资费业务的现象;积极开展邮政普遍服务资费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和成本调研,强化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深入研究快递市场价格管理方式,建立快递企业价格备案制度。



各电信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企业资费行为的日常监管,健全和完善“发现、提醒、通报、处理、跟踪”的资费监管长效机制,指导电信企业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改进资费宣传行为,力争做到如实、全面,不断提高资费套餐透明度;继续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加大电信企业间资费争议协调解决力度,加强电信资费监管政策研究,规范电信企业与用户间的协议内容,查处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推进电信资费监管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要继续针对2007年度用户反映较多的信息服务中诱骗消费、不良信息内容、虚假宣传、服务协议不规范以及忽视售后服务等问题展开综合治理,要对各类声讯服务中存在的诱骗消费问题以及个别通信企业单方面更改服务协议、服务差错、障碍修复及时率等影响用户服务感受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改进。



国家邮政局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服务,促进发展”活动,规范企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并着力解决好当前用户反映较多的纪特邮票销售日购票难问题,快件丢失、损毁、延误等邮政服务热点难点问题。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继续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做好2008年度电信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邮政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测评,提高通信行业服务质量测评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权威性,不断加强对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和各地电信用户组织的支持。



加强邮政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2008年国家邮政局将聘请2400名邮政社会监督员,对全国所有地县市的邮政服务质量进行动态监督,将重点调查快件时限、投递服务、邮政资费等方面的情况,形成服务质量报告,促进企业改进服务,把社会监督有机地融入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中。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各电信集团公司要围绕2008年行风建设工作“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主题和各项要求,紧密结合本企业的发展情况,认真制定集团公司2008年度行风建设工作方案和省级企业具体实施方案。各电信集团公司工作方案于2008年2月底前上报部行风建设指导小组办公室(部电信管理局服务质量监督处),各省级电信企业实施方案于2008年2月底前上报各地通信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工作方案于2008年2月底前上报国家邮政局,由国家邮政局汇总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行风建设工作方案,报部行风建设指导小组办公室;各省级邮政企业及快递企业的实施方案于2008年2月底前上报各地邮政管理局。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通信管理局是电信企业行风建设工作在本地开展的指导单位,各邮政管理局是邮政企业及快递企业行风建设工作在本地开展的指导单位,要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结合当地行风建设工作实际,总结2007年“诚信服务、放心消费”行动好的经验和做法,围绕“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主题积极开展特色活动。组织好当地各企业行风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搜集工作,并及时向部行风建设办公室报送行风建设工作信息简报(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另发)。



(三)扩大社会影响。做好宣传引导行风建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和社会影响的重要环节。各相关单位行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要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特别是“3.15”、“5.17”等期间,加强与各类重点新闻媒体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扩大行风建设效果的社会影响。



(四)做好评优工作。2008年要以诚信经营、用心服务、讲社会责任、让用户满意为主要内容,在电信服务“评优帮差”活动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评选先进活动中,对相关参评企业、班组和个人进行考核,要引导通信企业关注服务质量、关注用户感受,实现健康发展。



总之,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抓好行风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各相关通信企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行风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把握好行风建设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把坚持科学发展、讲和谐社会建设同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起来,把坚持以人为本、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把坚持可持续发展、讲统筹兼顾同企业市场战略结合起来,倡导诚实守信、牢记社会责任、讲求顾全大局。只有这样,我们的事业才能不断前进,我们的发展才能充满活力,我们的工作才能得到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通信行业才能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市、县(市)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一致;
  (二)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本级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规范性文件效力终止的,制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规范性文件内容无须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发布继续实施该文件的决定;文件内容需要修改的,根据评估情况修订。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进行评估,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进行评估。主要实施机关进行评估时,应当征求其他实施机关的意见。
  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报送审查、发布。


  第十条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修改,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署送审草案,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部门送审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认为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先报请本级政府同意。
  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修改,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草案报本级政府,由政府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部门送审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政府同意制定该文件的批示及本规定第十一条(二)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文件主要内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的;
  (四)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及对存在的重大分歧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并协调存在的分歧意见。对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前款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送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大社会公共事项需要听证的,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因下列紧急情况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即时发布: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由办公厅(室)按程序办理。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和修改,对审查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决定与发布





  第十九条 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全文发布。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公报,统一发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除按前款形式公布外,制定机关还可以通过公告栏、网站、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布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内废止文件的决定或者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前款规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在政府公报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妨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备案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向上一级政府报送备案(径送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纸制文本(附电子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径送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备案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正式纸制文本(附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径送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备案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正式纸制文本(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符合规定后,予以备案登记;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制定机关说明。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公布目录。


  第二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核查,对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核审发现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政府法制机构原审查意见不一致的,或下级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撤销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前款规定的处理意见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的,或者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意见的,由接受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二)对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行政机关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9月14日发布的《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行政机关在本规定施行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规定于2007年底前清理完毕,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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