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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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1987年8月19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为调动民政系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系统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现将《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民政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一九八七年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安排如下:
一、九月底以前为奖励申报期。各初审部门应将申报项目在九月底以前寄出。十月为评审期,十一、十二两月为争议处理期。争议处理期后即行授奖。
二、申报奖励项目一般应属三年内所取得成果,即一九八五年以后取得的成果,并暂不要求具有民政部成果登记证明。其余按《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执行。
附: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的通知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已经2013年8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 2.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附件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
为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二、常委会会议一般逢单月下旬召开,常委会办公厅提前15日发布会议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书面回复参会信息。
三、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1、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2、出国出访的;
3、参加全国性、全省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发言的;
4、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具体事由,并报经常委会秘书长批准。未经秘书长书面批准,不得缺席。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六、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本规定三所列情形,不能出席某一次全体会议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七、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会场。擅自离开会场或安排顶替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
八、严格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将及时报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年集中通报一次常委会委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附件2: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
为加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常委会和专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专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专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年度各次常委会、专委会会议和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参加会议。
二、常委会会议一般逢单月下旬召开,常委会办公厅提前15日发布常委会会议通知;专委会办公室提前7日通知专委会会议;专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书面回复参会信息。
三、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和专委会会议。
1、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2、出国出访;
3、参加全国性、全省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发言的;
4、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四、专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的, 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具体事由,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专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专委会会议的,应提前向专委会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事由。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五、专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专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六、专委会组成人员未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出席专委会会议的,由专委会给予通报;全年不出席专委会会议或不履行法定职权超过5次的,可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专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七、常委会会议期间,专委会组成人员有本规定三所列情形,不能列席某一次全体会议的,应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列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八、严格会议考勤制度,每年集中通报一次专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出席专委会会议情况。
九、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巴哈马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巴哈马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巴哈马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巴哈马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哈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巴哈马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及其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应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事务。
四、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哈马国政府代表
秦华孙(签名) 穆尔(签名)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巴哈马常驻联合国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