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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万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6:49:50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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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当前侦查监督队伍能力面临的主要问题看加强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队伍建设,特别是把加强能力建设作为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在理念引导、制度规范、案件评查、人员储备等方面下功夫,全国侦查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监督能力不断增强,办案水平不断提高,为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侦查监督队伍能力还存在以下矛盾和问题:

(一)侦查监督业务与人员数量、素质的结构性矛盾。近些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总数居高不下,审查逮捕案件呈上升趋势,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量也不断加大,但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年均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年人均办案量的增长速度,有的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年人均办案量达200余件。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综治维稳、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禁毒禁赌、保护知识产权等30多项专项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监督职能不断拓展,任务不断增加,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新的执法理念与传统办案习惯的矛盾。近年来,中央和高检院先后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及“六观”、“六个有机统一”等重要思想,要求检察工作由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办案轻服务向打击与保护并重、配合与监督并重、办案与服务并重转化,对侦查监督工作传统的执法理念和办案习惯产生了巨大冲击,侦查监督部门必须转变执法理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新时期对执法能力的新要求。但是,传统办案习惯在一些同志思想中仍然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人员能力素质的提高,直接影响办案质量。

(三)新任务新要求与传统工作方式的矛盾。深化司法改革丰富了侦查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对侦查监督工作方式转型提出要求。如,审查逮捕由简单的“办手续”向司法审查转变,证据审查的重心由真实性向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重转变,办案工作由单纯的依法处理向依法处理与风险评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同步进行转变,等等。同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也对侦查监督人员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管理创新、做好群众工作、应对引导舆情等提出新任务。这些,对侦查监督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依法决断能力、纠正违法能力、释法说理能力以及服务大局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都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但是,传统工作方式的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适应这种转型要求的工作能力也不可能短时间提高。

(四)侦查监督骨干力量流动频繁与专家型、专门型人才需求的矛盾。人员相对稳定是保证工作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侦查监督业务面广线长,法律性、政策性、敏感性较强,工作经验需要长期积累,因而需要一支专业、稳定的侦查监督队伍。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力量不足、业务骨干流动频繁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人员普遍紧张,业务骨干更是欠缺。

面对侦查监督工作持续发展对侦查监督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就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首先,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侦查监督工作适应新发展、应对新挑战的需要。当前,侦查监督部门依法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加大,要求增高,执法环境日趋复杂,特别是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赋予侦查监督部门一些新的职责任务。只有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其次,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侦查监督部门集打击犯罪与维护人权、保障诉讼与监督诉讼两方面功能于一身,处于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应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如果办案质量不高或出现错案,不仅损害法律实施,而且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再次,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监督意识的增强和侦查监督环节检务公开、释法说理和群众工作的深入推进,侦查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接触的场合越来越多,接受群众投诉、媒体监督和公众评议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人民群众往往通过具体办案人员的言谈举止、工作表现来评判整个检察队伍的素质和形象。只有切实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展示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侦查监督能力的基本内涵

侦查监督能力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随着侦查监督任务的拓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调整、刑事司法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变动等而有不同要求。但是万变不离其宗,这个“宗”就是侦查监督职能的规律性。

从宏观层面讲,侦查监督能力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履职能力,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有效纠正违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能力。二是服务能力,即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在现阶段主要体现为立足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三是创新发展能力,即把握侦查监督工作规律,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的能力。侦查监督能力的外在表现是侦查监督工作各方面所取得的业绩。侦查监督能力的主要实现方式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健全、工作机制的完善和队伍素质的提高。

从具体业务层面分析,侦查监督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岗位技能:

(一)证据审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即在侦查初始阶段证据尚不充分、确定而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又较短的情况下,进行证据审查、分析、判断,并据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判定案件性质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与侦查监督职责特点相适应,居于侦查监督业务核心地位的能力,是侦查监督人员必须着力提高的关键本领。

提高证据审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应成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的任务。当前,要重点提高对重大复杂疑难及新类型案件的证据审查能力,包括全面审查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有无逮捕必要的各种证据,准确甄别、把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证明标准。要提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及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律师意见和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等核实证据和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切实防止错捕、漏捕。

(二)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即在刑事政策指导下依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作出司法决断的能力。它要求侦查监督人员熟练掌握和正确理解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善于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把握行为性质,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律适用要与刑事政策的运用相结合,当前特别要提高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和运用能力。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对实体处理和强制措施运用,都应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这一政策体现在审查逮捕中,就是既要保持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当捕则捕,又要尽可能减少轻微刑事案件的羁押,关键是要提高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判断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细化,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需求,侦查监督人员应当结合现行司法文件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认真学习领会,做到融会贯通,切实增强从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诉讼保障条件等方面审查判断逮捕必要性的能力,坚持少捕慎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三)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能力。它要求侦查监督人员熟悉侦查知识,把握侦查活动特点和规律,善于通过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受理投诉等,察微析疑,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有效纠正违法行为,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有效纠正违法的前提是准确认定违法,因此要提高调查核实违法的能力。纠正违法要突出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和工作艺术,善于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处理好加强监督与配合支持的关系,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注重监督效果。

(四)案件汇报和文书制作能力。案件汇报是办案的重要环节,案件汇报能力是侦查监督人员必备的重要技能之一。案件汇报水平如何,不但反映办案人员的工作作风、法律政策水平和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程度,而且直接影响院领导在案件定性、捕与不捕等重大问题上所作决策的正确性。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案件能否汇报清楚的关键。一份好的《审查逮捕意见书》首先要做到事实概括清楚、准确,证据排列有序、分析透彻,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件处理意见明确、理由充分;同时要做到格式规范,层次清晰,简繁得当,重点突出,文字精练。每个侦查监督人员都必须学会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并不断提高制作水平。侦查监督其他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的制作也是侦查监督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的基本技能,当前特别需要加强说理文书和检察建议书的制作能力。

(五)释法说理能力。加强释法说理是侦查监督职能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说理”本身应做到“说得清、有依据、能服人、解心结”。它需要说理者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高明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做到说理全面客观,论证充分有力,语言通俗易懂,使案件当事人或监督对象心悦诚服地认可和接受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当前,要特别注重提高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能力,既保障其知情权,又向其宣传法律知识,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其感到被尊重,减少质疑、对抗乃至申诉上访等。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新时期的侦查监督工作不能再就案办案,而必须将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结合起来,切实防止因办案的简单化或处理不当而引发、激化社会矛盾,发生极端事件。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各个环节都要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对于有办案风险的案件,要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做好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社会舆情的应对预案。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主动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具备和解条件的,积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这就要求侦查监督人员提高对执法办案风险的分析评估能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社会舆情的应对引导能力,以及了解群众心理、化解群众心结、疏导群众情绪、平复群众怨愤等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七)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侦查监督人员要根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要求,立足侦查监督职能,延伸监督触角,主动融入社会管理格局,不断提高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要树立大局意识,不断充实专业知识,认真负责地履行好所承担的各类加强社会管理的专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信息网络等的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动态的能力,针对刑事案件的多发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类案发生的特点规律,及时准确地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检察建议。

三、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侦查监督人员立足职能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能力。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首位,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和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坚持“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努力培养和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大局意识和职业道德,不断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立足本职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

(二)努力打造“学习型”侦查监督部门,丰富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储备。侦查监督人员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和生活态度,紧跟时代发展和形势任务变化,认真查找自身差距,切实养成勤奋学习、终身学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习惯。要健全学习制度,鼓励侦查监督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学历学位教育。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建立学习论坛、业务沙龙等多种形式,为侦查监督人员充实法律知识、深化理论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创造条件。要学习掌握侦查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科技、经济、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加强知识储备,满足办案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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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信用卡具有通存通兑现金、购物消费结算、异地大额购货转帐、自动存取现金及消费信贷等功能。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 用 卡
第四条 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统称“建设银行龙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以人民币结算,限于国内发行和使用。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两年。
第五条 建设银行龙卡分别印有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和VISA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标志,均按国际标准由总行统一监制。
建设银行龙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徽、发卡分支行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使用期、持卡人姓名和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和防伪标志以及信用卡的特殊说明。信用卡背面有磁条、签名栏和发卡行简要说明。彩色照片卡背面左下角印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在签名栏下印有持
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六条 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由16位数字组成。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式及磁条标准等,均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七条 建设银行龙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均包括彩色照片卡。向个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行。
个人可办理一张主卡,两张附属卡,附属卡的支付款项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办理单位须承担指定持卡人的全部经济责任;
个人和单位均只能办理一张金卡。
第八条 建设银行龙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凭彩照卡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指定的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在建设银行信用卡部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结算。凭建设银行龙卡可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转帐卡是建设银行龙卡产品之一,凭转帐卡可在特约商户自动转帐授权终端(POS)实时结算购物消费费用,可在与发卡行联网的ATM上存取现金。转帐卡须联网使用,不得透支。
第九条 建设银行龙卡的购物消费和取现限额,由特约商户、银行机构及储蓄网点内部掌握,不向持卡人说明。超限额购物消费或取现,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公司卡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提取现金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各发卡行掌握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须经发卡
行授权批准。
第十条 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个人和单位须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存入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同一卡种主卡持卡人只准开立一个信用卡帐户。领卡后主卡及附属卡的所有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内结算。信用卡存款,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个人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并且发卡行可根据资信情况,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
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龙卡所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财产抵押的,在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发卡行有权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偿还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信用卡存款帐户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购物消费急需,须发卡行同意,允许善意透支,但透支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最高限额,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三十日内归还。持卡人发生透支,发卡行应于透支当日书面通知持卡人还款,超过三十日仍不还款,发
卡行须注销该信用卡,并追讨欠款和利息。透支利息自收单日起记帐,十五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日不超过三十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日或透支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透支余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在持卡人偿还
透支时计结透支利息。持卡人须同时偿还透支利息。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龙卡在有效使用期内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或就近发卡行书面挂失,须交纳挂失费用。挂失前及发卡行受理挂失后24小时内,该卡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主动提出停止使用建设银行龙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项并退回信用卡。发卡行确认该信用卡存款帐户无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 发 卡 行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龙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统称发卡行),经济特别发达的县级支行也可成为发卡行。
第十六条 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发行建设银行龙卡由总行审批;地市级以下分支行发卡由省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发行金卡、彩照卡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
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
一、发卡行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县级支行申请由地市级分支行转报省分行,按上款规定分别向省级分行或总行申请。
二、省级分行或总行审查同意后,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
三、发卡前,发卡行向上级行报告发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电脑软件开发和应用,设备购置,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发卡机构地点,授权电传、传真和电话的号码等。
地市级以下分支行筹备实施方案经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
四、省级分行接到报告后,审查发卡行发卡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编排发卡行行号,将有关资料填写“信用卡筹备工作调查表”报告总行;总行批准发卡,将新发卡行的有关资料通知各发卡行。
第十七条 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信用卡业务部或信用卡公司(以上称发卡机构),配备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干部。发卡机构在业务发展初期需配备10人左右,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人员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用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审查,办理开户、发卡。
二、负责信用卡市场推广和宣传,建立特约商户,发展持卡人。
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发送对帐单。
四、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
五、负责培训收单行、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检查指导。
六、办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相应的国际清算业务。
七、办理信用卡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决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发卡机构,应单独办理财务核算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止付名单的上传下达,以及全辖信用卡授权中心的工作。
九、负责信用卡卡片和有关业务凭证的管理以及信用卡设备的管理。
十、根据全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方针和目标,制定本行信用卡业务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完成信用卡年度计划;汇总编报统计报表;办理信用卡决算。
十一、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十二、管辖行的信用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辖内各发卡行的信用卡业务,组织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检查指导信用卡工作;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授权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 信用卡发卡机构可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也可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机、收单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发卡行所属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具备条件的储蓄网点经批准后可办理信用卡的存取现金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要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各类业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发卡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收 单 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龙卡在全国建设银行系统各分支行所在地通用。发卡行委托或指定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的本行机构、储蓄网点称为收单行。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委托收单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需代培业务人员,提供业务协助。发卡行应将收单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报省级分行,由省级分行转报总行。
第二十四条 收单行信用卡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信用卡存取现金业务。
二、办理信用卡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业务。
三、推广和建立信用卡特约商户。
四、办理信用卡收单等资金结算业务。
五、办理信用卡转授权、挂失、传送止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收单行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办理信用卡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人员和相应设备。
第二十六条 收单行与发卡行以及发卡行之间发生信用卡业务纠纷,应协商解决,相互意见不能统一时,可按退单规定和程序处理,退单仍不解决问题,可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议银行代理其他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须签订代理协议。协议副本报省级分行或总行备案。

第五章 发 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及支付能力,提供担保后,可申请办理个人普通卡。
二、在国内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办理公司普通卡。
三、具备上述申领条件,有较高社会信誉或有较高经济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可申请办理金卡。
第二十九条 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
一、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其居住户口和工作单位应在发卡行所在地,有较高稳定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一般限于为一个申领人提供担保,最多不超过两个。申领人不得互相担保和循环担保。无职业、无收入的人员,申领人的配
偶,以及信用卡业务部门人员不得为申领人提供担保。
二、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其办公地点应在发卡行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发卡行对单位担保的形式应慎重掌握。
三、有价单证担保。申领人有价单证限于国库券、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个人不得以股票作担保,企业债券一般也不得作为担保。申领人作担保的有价证券,须经过公证。
四、个人财产抵押担保。申领人用个人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或不易损坏的财产。发卡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及抵押品的类别确定抵押担保的价值额度。申领人须将抵押品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交发卡行保管。
第三十条 个人和单位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应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发卡机构订立《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并连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发卡机构。《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担保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批准号、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
二、申请人、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通信地址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及其担保人遵守《章程》、履行《协议》的承诺。
四、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申请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有关债务的连带经济责任的承诺。
五、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以及申请人和担保人预留签字。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设专职人员,审查申请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并向申请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了解其资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章 特约商户
第三十二条 特约商户是受理建设银行龙卡,为持卡人提供购货消费服务的单位。凡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在建设银行或其他银行分支机构开有银行结算帐户,独立核算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等单位,均可作为建设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
第三十三条 建立特约商户,是发卡行(收单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要制订商户推广计划,努力发展特约商户,逐步扩大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收单行)须与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发卡行(收单行)对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宣传信用卡知识,培训有关业务人员;
2.提供压卡机、签购单、汇总单和龙卡宣传资料等,对受卡量大、收益多的特约商户,根据条件提供POS授权终端机;
3.定期寄发止付名单,不定期寄发紧急止付通知。
4.发卡行(收单行)对符合规定的签购单据,保证付款。
二、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按规定程序受理建设银行龙卡,向持卡人提供购货或消费服务,对超限额购货消费须向发卡行取得授权;
2.注意识别止付卡、假卡,发现止付卡、假卡和冒用卡应立即没收,送交发卡行,必要时协助发卡行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信用卡欺诈行为;
3.及时向发卡行(收单行)汇总交送有关单据,清算信用卡购物消费资金,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佣金(回扣)。单据从签购日到送交签约银行,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4.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
5.误收止付卡、紧急止付卡、假卡和过期废卡造成损失,特约商户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收单行)配合特约商户做好信用卡结算工作。须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管理,定期走访商户,征求意见,了解信用卡专用设备和机具用品的使用情况,做好服务工作。要建立商户档案,掌握分析商户受卡和执行协议的状况,对经营不佳,执行协议不好,不按操作程
序办事,屡出事故的商户要及时中止协议,取消特约商户资格。

第七章 授 权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授权是发卡行对持卡人超限额购物消费、提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以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它是保证信用卡业务安全,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七条 信用卡授权分三级管理
一、发卡行:负责本行信用卡授权及他行信用卡的转授权。
二、地区授权中心(一般设在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省级分行或指定某一发卡行代理);负责本地区各发卡行的信用卡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
三、总行授权中心:负责全行及跨系统的信用卡代授权。
第三十八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遇下述情况之一者,须向发卡行请求授权,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交易:
一、购物消费金额或支取现金金额超过规定限额;
二、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三、发现或怀疑同一张卡一天内多次使用,其金额均按近规定限额或累计超过限额;
四、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签名或签名涂改;
五、发现信用卡有被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六、对持卡人证件、用卡或其他方面有怀疑。
第三十九条 授权基本程序:
一、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向本地发卡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发卡行授权中心按授权规定回复授权,对异地本系统发卡行所发的龙卡,须向异地发卡行授权中心代转请求授权,之后,回复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
二、发卡行授权中心向异地发卡行授权中心代转请求授权联系不通时,向地区授权中心或总行授权中心请求代授权;地区授权中心或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发卡行提供的代授权资料和限额进行代授权,并回复发卡行授权中心。
第四十条 发卡行对本行信用卡授权,须认真登记授权记录,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和帐户余额情况批准授权。发卡行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授权工作,安排24小时值班。当请求授权额在存款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以内时,一万元以下,经办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授权,1~5万元须
请示授权部门经理批准,五万元以上须经信用卡部总经理或主管行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授权方式分电话授权、电传授权、传真授权和POS自动授权等。发卡行与收单行均须做好授权记录。异地一万元(含)以上购物消费、取现和转帐业务,当地发卡行须采用电传或传真方式代转请求授权,异地发卡行以同样方式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各级发卡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行有关信贷政策,划分授权管理权限,严格控制透支额度。批准信用卡透支,3000元(含)以下,由部门经理审批,3000元~10000元由发卡机构总经理审批,特殊情况须主管行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级发卡行或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在办理信用卡授权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授权规定,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八章 信用控制
第四十四条 信用控制是发卡行对持卡人的交易活动和特约商户是否遵守有关协议和规定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采取措施以防范各种风险损失发生,保证信用卡资金安全。发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这些工作,信用控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卡或更换新卡的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确定资信等级。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资信进行定期复查和签署意见。
二、检查和监督持卡人交易情况。通过对客户信用卡帐户余额情况的分析,掌握持卡人的用卡规律;检查其行为是否属正常消费。定期提出资信报告。
三、对透支户进行分析、监测,及时发送透支通知书,对逾期不还款或透支超过规定额度的持卡人及时进行控制和追讨。
四、检查和监督特约商户的交易活动,是否遵守有关协议和规定,有无欺诈行为,发现非正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定期提出资信报告。
五、掌握本行各种卡类的挂失、止付情况,复核最新一期止付名单,对信誉出现问题而被止付的卡号记录在案。
六、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档案,分门别类,妥善保管。主要包括信用卡挂失申请书、止付通知书,授权记录,透支余额表,注销信用卡申请书、信用卡风险案例等。
七、对冒用、伪造、欺诈、内外勾结等案件,及时上报,并责成专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包括欠款催收,起草案件调查报告,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工作。对重大案件要上报总行。
八、积极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和其他发卡行信控部门的查询、追讨工作,必要时应协助或参与共同办案。
第四十五条 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伪造或冒用信用卡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卡行要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投保,以减少损失,保障经营收益。
第四十六条 发卡行定期上报和接收止付名单,并及时送达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予以止付:
一、挂失卡
二、主卡持卡人要求止付附属卡,单位要求止付信用卡;
三、透支超过三十日或有恶意透支行为的信用卡;
四、其他违反信用卡章程或本行有关规定的信用卡;
五、信用出现问题,交易行为不正常,有可能造成风险损失的信用卡;
六、本期总行批准的紧急止付卡。
第四十七条 对涉及全国的重大案件上报总行申请紧急止付。发卡行和收单行收到紧急止付通知,须在当日将通知发送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
第四十八条 特约商户、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截获止付卡或不法分子冒用龙卡,按每卡50元奖励有功人员,截获伪造卡、涂改卡以及紧急止付卡,视情况重奖有功人员。奖金由发卡行支付。被截获卡要记录在案,复印后将该卡打洞作废,寄回发卡行。伪造卡、涂改卡收缴后由省行上
交总行。

第九章 费 用
第四十九条 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发卡行应按章程规定,收取会员年费。
第五十条 持卡人挂失龙卡,发卡行按章程规定收取手续费四十元。挂失后补领新卡或有效期内以旧卡换新卡,收取工本费十元(彩照卡30元)。异地挂失收取的手续费,由发卡行和收单行各得一半。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所在城市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在异地凭卡存款1000元以下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以上收取10元。持卡人异地凭卡提取现金,按金额的1%计收手续费。建设银行职工异地凭卡支取现金,3000元以下(含3000元)免收手续费,
超过3000元,全部金额按1%收取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发卡行和收单行各得一半。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按实际转帐金额0.5%收取手续费,最低不少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代理行和发卡行各得手续费一半。
第五十三条 特约商户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回扣),由收单行代理的,佣金(回扣)收单行和发卡行各得一半。

第十章 空白卡和设备技术管理
第五十四条 空白信用卡属于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订购。发卡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管理信用卡卡片,建立信用卡领用、保管、打卡、发出以及废卡登记管理制度。销毁废卡须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双人监销。发出样板卡须做打洞、坏磁和签名
条等处理。建立健全空白签购单、存款单和取现单等凭证单据领用登记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卡行要加强信用卡设备技术的维护管理。设专人操作打卡机,营业终了或临时离开打卡机,应随时锁机。计算机、POS自动授权终端、电传机和传真机等专用设备,均需严格管理,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十六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领用机具、设备,应由发卡机构负责签批,登记领用单位、领用时间、经办人、压卡机号码、特约商户编号或取现网点编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总行备案。



1994年7月21日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8月2日 财教[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第七条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来
源、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基本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试点。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自行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试点省份;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四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对地方专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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