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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20:01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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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号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于1994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实施。

               部长 刘仲黎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第三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第四条 纳入财政预算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
(一)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
(二)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
(三)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
(四)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
(五)聘请外国专家用汇;
(六)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七)境外朝觐用汇;
(八)对外宣传费等用汇;
(九)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第五条 购汇手续:
(一)各用汇单位凭“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
(二)中国银行根据用汇单位填写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经核对开户印鉴和填写金额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帐户内购汇人民币限额;
(三)用汇单位不得超过限额购汇,中国银行不得超过限额售汇。
第六条 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的报批。中央单位向财政部编报;地方单位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由财政厅(局)汇总报财政部。经综合平衡后,中央单位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拨到其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的帐户内;地方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通过中国银行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调拨给各地财政厅(局)。
第七条 财会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要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制订的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标准,审查“出境团组(人员)用汇申请表”。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0日内报帐,对结余的外汇,应填写“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中国银行按退汇通知书金额相应恢复其人民币限额。
第八条 各用汇单位须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和“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各地财政厅(局)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
第九条 本规定所述有关凭证和表格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财会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汇的申请、审核、报销及核算制度。
第十条 取消“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简称“联单”);取消对非贸易单位的创汇奖励制度。财政部发出的《中央单位购买国际航线飞机票有关外汇问题的通知》、《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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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类会议和活动管理,进一步改进会风,创新会议形式,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会议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指市政府全体会议;二类会议指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或联合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议、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三类会议指市级各非常设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不超过18个(已列为市级考核目标)。

  (二)一类会议按有关规定定期召开;二类会议根据工作任务要求、上级工作部署和我市工作需要,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三类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或主管市长审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前5日,将下一季度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议题、规模、会期和经费预算等情况报请主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沟通、筛选、合并、汇总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会议承办部门不得违反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会议审批倒流”现象。

  (四)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的审核把关。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求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市级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也不得要求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需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市级各非常设机构或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五)未按会议程序审批的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准召开,特殊情况需报主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 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六)简化会议形式,能用文件或其他形式直接进行工作部署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一般均要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召开时间和内容相近、规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套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位市政府领导讲话,不邀请市其他班子成员参加。
 
  第四条  严格控制各种活动,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国家、省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做出安排。

  (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哈举办的重要活动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通知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做出安排。

  (三)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主办的全市性活动,按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四)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性重大活动,一般安排一位市政府主管领导出席。

  (五)企事业单位庆典和签字仪式,工程开、竣工仪式或各种学会、协会、联谊会等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对十分重要、影响较大或有国家、省和外地市领导参加的活动,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

  (六)一般的展览会、展销会,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全省、全市性的重要展览会、展销会,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

  (七)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审批程序:由活动承办部门向市政府呈报请示,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并告知承办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人厅[2010]13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深圳市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对新疆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新疆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决定成立教育部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现将人员组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袁贵仁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

副组长:鲁 昕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陈小娅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林蕙青  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

执行副组长:鲁 昕(兼)

成 员:牟阳春  办公厅主任

韩 进  发展规划司司长

姜沛民  人事司司长

陈伟光  财务司司长

高 洪  基础教育一司司长

郑富芝  基础教育二司司长

葛道凯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张大良  高等教育司司长

阿布都  民族教育司司长

管培俊  师范教育司司长

杨振斌  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王建国  高校学生司司长

王登峰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教育司,办公室主任由民族教育司司长阿布都兼任。办公室下设项目规划组、综合协调组、宣传简报组、双语教育组、师资建设组、中职教育组、高等教育组,分别由发展规划司陈锋、民族教育司次仁多布杰、办公厅续梅、民族教育司张强、师范教育司宋永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张昭文、高等教育司刘贵芹等同志担任各组组长。

二、主要职责

制定落实中央推进新疆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推进新疆双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有关专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整合与新疆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渠道,统筹提出中央资金安排方案;结合教育援疆工作要求,综合协调教育援疆各项工作事宜,制订有关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指导意见,指导对口支援省市和新疆编制教育援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教育援疆工作;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

三、工作制度

1.全体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组长或委托执行副组长召集,全体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了解有关新疆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研究解决新疆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困难,作出工作部署。

2.专题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由执行副组长召集,有关成员和办公室各组组长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中央有关教育决策贯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协调有关政策,推动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报告。

3.督促检查制度

对对口支援省市和新疆教育行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新疆教育工作决策的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4.工作简报制度

编发工作简报,沟通信息,交流情况。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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