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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确保国企改制资产安全/马若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40:43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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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确保国企改制资产安全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马若飞


国企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关键在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国企改制过程,如何使改制行为规范化、合法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高效率的国有资产运营机制就成为我们企业界、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共同关心、亟待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国有财产的神圣职责,促进国企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坚决贯彻“打击、服务、保护”并举的方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促进企改制顺利进行。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分析
国有资产是指全民享有所有权、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全部全民所有制财产,它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意义。在经济上,它是我国公民经济的主导和骨干;在政治上,它是捍卫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的主要经济支柱;在社会基础上,它维系着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主要经济基础。 当前,在国企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非常多,主要有以下六种:
第一、借国企改革之机,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直接导致资产流失;
第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致使企业亏损、破产、被骗等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违法处理国有财产: 一是放弃、隐匿债权; 二是虚增债务、对末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三是隐匿财产; 四是非正常压价、 低价处理财产。
第四、财产不评估或低价评估入股。把原来国家无偿拨给的土地不计入国家股,对专利、商标等极具有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作评估。或虽然进行资产评估,但背离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是低估实物资产,有的是国有资产末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按帐面价值折股,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第五、吃喝玩乐,公款送礼大肆挥霍公款。
第六、无偿占用土地、房产、交通、通讯工具、机器设备。
二、克服四种错误思想,切实做好三项工作,促进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
国企转换经营机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国企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对于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安定团结,是将企业推向市场,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需要,也是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明确思想,从政治的高度来对待国企改革,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确保国企改革顺利完成, 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
我们要端正态度,克服四种错误思想的滋生。第一是要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漠不关心的麻痹思想。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和基础,国企改革不仅仅是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是关系到国家、民族命运前途的重大问题。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我们不仅要在思想上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而且要在行动上积极响应参与; 第二是要克服畏头畏尾,缩手缩脚,不敢闯不敢拼,工作起来怕犯错误, 明哲保身当好好先生的思想。由于我们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需要我们放开手脚,大胆、探索,不怕失败的精神,在改革中要经受各种诱惑,洁身自好,要勇于同丑恶现象作斗争; 第三是要克服盲目硬闯,认为“改制无禁区”的思想。有些人把改革要敢闯敢冒错误地理解为敢于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制约, 以致发生用土政策取代国家规定的错误作法,甚至我们—些部门不仅不加以制止, 反而将其做为改革的经验,造成了负面影响; 第四是要克服认为“改制是个人致富的好机会”、 “机不可失、 失不再来”和“趁机捞一把,不捞白不捞”的思想。诚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的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分配制度还不很合理,法律还不完善,这给了不法分子许多漏洞可钻, 中西文化的碰撞容易滋生享乐主义、拜金思想。而且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我们的执法机制还不十分科学完善,从而导致了许多“漏网之鱼” 至今仍逍遥法外, 但千万不能因此而心存侥幸。
做好三项工作: 第—、切实做好企业财产清查工作,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企业取得的财产, 它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物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债权和债务。第二、要切实做好企业会计报表编制工作,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企业进行财产、债权、债务清查的重要依据。首先是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表等会计报表,核实债权债务,核证帐实是否相符;其次是要编制财产目录及债权债务明细表,对固定资产、存贷、贷出资金逐一清查,对所列债权债务如应收帐款票据,应付帐款末交税金逐一核实, 以保证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编制各种财务报表要客观真实,不得做假;第三要切实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资产是国企改制中—个重要环节,也是国有资产能否安全的关键。 因此必须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加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人员负责评估,严格执行评估办法程序,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合理、合法,杜绝违法评估。
三、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国企改制顺利完成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全方位保护国有财产安全。
第一、发挥预防职能。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多种形式的犯罪预防宣传,积极控制预防业务,加强调研工作,努力探索国有资产犯罪类型、特点、原因、手段,做好犯罪预测合对策研究。
第二、发挥举报宣传职能,制止国有资产流失。认真受理举报线索, 区别对待投案自首,对于群众举报国企转制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研究,依法初查。该立案的立案,不该立案的也要查清事实,及时反馈给群众,力争做到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为企业转制解决疑难问题。对于行为人主动到有关部门或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清楚自己的问题,要兑观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发挥打击职能,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依法惩治国企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清产核资中的妨害清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违法犯罪案件。打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办案是检察机关对经济建设最直接最重要的服务。对于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将依法及时查处,对于属其它机关管辖,检察机关也将做到快捕快诉。
第四、 发挥保护职能,确保国有资产正常运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秩序如果不健全、不完善,势必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会阻碍国有资产正常动作—和保值增值。 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我们要坚决保护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区分三个界限: (1)把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康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与不履行、 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区别开来;(2)把合理让利与相互勾结进行贪污贿赂区别开来;(3)把一般违法与犯罪区别开来。对于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 要自觉运用“三个有利于”原则来指导办理侵吞国有资产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凡是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就予以保护,凡是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就予以严惩。同时注意加强审判监督,对因地方主义或司法腐败等原因导致判决、裁定不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经济案件,依法提起抗诉,保护国企合法权益。对于国有资产经营者、管理者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予以追究,并依法支持起诉挽回经济损失。
第五、发挥服务职能,促进国有资产高效运作。首先要把办案看成是检察机关促进、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服务国企玫制的一项措施;其次要发挥检察机关行业优势,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形式,增强公民、企业人员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意识,同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解决企业在改制中碰到的各种疑难问题,促进国有资产良性发展和国企改 制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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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部2004年度公务员追加录用事项的通知

科技部人事司


关于科技部2004年度公务员追加录用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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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并经人事部批准,我部在原计划2004年录用6名公务员的基础上追加录用2人。具体信息如下:

一、需求信息

用人司局
职位名称
职位简介
职位编号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科员
网络、数据库管理、软件测试
01
A类
应届毕业生
1
计算机科学及相关专业
本科以上
不限
 

社会在职人员
 

科员
科技奖励法规政策研究
02
A类
应届毕业生
1
法律
本科以上
不限
 

社会在职人员
 


二、报名方式

用人单位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为我部直属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人事部2004年度公务员考试且未被其它部委录用的考生可报考我部新增职位,请有意报考的考生将个人简历电子版(详细注明公务员笔试成绩)以附件形式发至科技部公务员考录工作专用信箱rss_gbc@mail.most.gov.cn ,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31日下午5点。我们将在科技部主页上(www.most.gov.cn)公布通过资格审查的面试考生名单,敬请关注。

欢迎报考科技部公务员。



科技部人事司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优秀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修改《汕头市优秀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决定
汕知发〔2003〕4号

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市于2000年10月出台了《汕头市优秀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运作以来,有效促进了我市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的提高。为适应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改进补助资金现行管理模式,更好地发挥补助资金对促进专利申请量增长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1、第四条改为:“每年专利补助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依据进度,分期把资金拨到市知识产权局帐户;由市知识产权局发放到补助专利项目具体人。”;
  2、第五条第5款中:“…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授权…”改为“…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授权…”;
  3、删除第六条;
  4、第九条中:在“对决定给予补助的项目,补助款一般限定在该项目提出专利申请期间向受理机关正常缴纳的费用之内”后,增加“国外专利申请项目的补助款不超过2万元”;
  5、第十条改为:“经批准补助的项目,由申请人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
  6、第十四条改为:“汕头市财政局对专利项目补助资金的发放,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能。”;
  7、《暂行办法》中所有“汕头市专利局”的提法全部改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8、本决定印发前已经领取但未回收的补助资金,不予回收。
  本决定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专利 补助 办法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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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优秀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9日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专利管理局发布,根据2003年1月29日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汕头市优秀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及时申请专利,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推动汕头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作为专利申请人的汕头市及所属各区县(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具有汕头市区及所属县(市)常住户口的个人。
  第三条 2000年1月1日以后在国内外申请的专利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提出补助申请。
  第四条 每年专利补助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依据进度,分期把资金拨到市知识产权局帐户;由市知识产权局发放到补助专利项目具体人。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申请项目,或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项目,或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且已获得专利权的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项目;
  2.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
  3.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4.共同专利申请人全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5.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授权,且在当地市场具有应用前景。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季第一月份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汕头市专利申请项目补助申请表(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领取);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
  3.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提交受理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和《摘要》复印件各1份;
  4.外观设计专利或国外专利申请应提交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及其复印件各1份;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其条件决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八条 对决定给予补助的项目,补助款一般限定在该项目提出专利申请期间向受理审查机关正常缴纳的费用之内。国外专利申请项目的补助款不超过2万元。
  在批准的补助项目中,当年税利位居前列,且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专利技术,除依前款规定补助外,可视其效益情况,给予1-2万元的奖励,并由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发给《优秀专利项目证书》。
  对符合省知识产权局补助条件的申请项目,由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同时推荐到省办理补助。
  第九条 经批准补助的项目,由申请人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领取的补助款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补助资金,在"汕头市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款"中列支,用完为止。
  第十二条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对于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汕头市财政局对专利项目补助金的发放,具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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