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等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57:57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等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等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省珠海、韶关、河源、汕尾、阳江、云浮等六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将于1999年任期届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对上述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行政区划 代表名额 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珠海市 268名 29名
韶关市 362名 31名
河源市 364名 31名
汕尾市 344名 29名
阳汪市 339名 29名
云浮市 339名 29名
云浮市 339名 29名



1998年6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锦州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锦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步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程序,自愿捐资、捐助城市绿地建设或养护的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第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财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公用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依据权属关系具体负责认建、认养绿地的签约、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城市绿地及其设施、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

  第二章 范围、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古树名木、绿化树木。

  第八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内容:

  (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街路树的养护管理。

  (五)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六)绿化设施的维护。

  (七)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他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九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形式:

  (一)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第八条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认建、认养绿地或树木,亦可联合认建、认养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绿地或树木。

  (二)所认建、认养的绿地应当完整、边界清晰。

  (三)认建、认养城市绿地范围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布费用标准,供认建、认养人选择。

  (四)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签订有关协议后,可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工作,亦可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委托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建设或养护。

  (五)对未明确建养地点的认建、认养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专项经费统一管理,待择定建养地点,经市财政核准且向社会公示后划拨。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实行协议管理。

  (一)认建、认养城市绿地须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有具体方案。

  (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三)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与申请人签订《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协议书》,落实绿地认建、认养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多人申请认建、认养同一块享有冠名权绿地的,实行公开竞投。在同等条件下,认建人享有认建绿地的认养优先权。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执行国家、省、市绿化建设养护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定额,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指导和考评。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认建、认养证书。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规模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者,可享有冠名的权利。其中,认建城市绿地冠名权不超过10年;认养城市绿地冠名权到认养期满止,认养城市绿地期限不得少于3年,认养期满可续养。

  第十五条 在认养期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认养城市绿地的可在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 因特殊情况被永久占用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终止冠名权。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冠名牌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冠名牌的制作费由城建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财政审计,捐资人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须认真履行协议。违者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告知3次仍不作为者,终止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协议,收回认建、认养权并取消冠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如因自身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协议的,应提前15日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协议申请。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期间造成损失的须作价赔偿。

  第二十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逾期不支付和交纳认建、认养资金的,则视为放弃认建、认养权。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责任,必要时有无偿提供养护管理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须依照国家《风景园林行业技术规范》、《辽宁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锦州市绿地养护管理分级标准》、《锦州市绿地养护管理操作规程》从事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认建、认养的城市绿地内,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附属物、改变绿地性质、毁坏绿地设施、挖掘和砍伐树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卫洲律师以案说法系列之
承包经营权农户对于征地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原告李xx系xx市xx区农户,张xx系李xx的妻子,后李xx去世,李xx这一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张xx继续耕种,2003年xx市xx区国体资源和规划管理局以《关于xx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将这块土地征收,张xx于2010年11月9日知道该批复的存在,便向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收到材料后向张xx发出通知,认为“对于《关于xx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不服,因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张xx无权提出”并将张xx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予以寄回,张xx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

原告张xx认为:自己作为承包权人,对于政府征收自己承包土地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被告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认为:农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原告张xx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观点:
一、 原告张xx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那么原告张xx、李学成这一家庭承包的土地,原告张xx作为家庭成员依法享有与自己丈夫李学成同等份额的承包经营土地。
同时本案中原告张xx家庭承包的土地是果田,李学成去世后,李学成承包的份额土地,由原告张xx继承并继续承包经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那么可见法律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明确要求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那么既然是法律规定是先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当然是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张xx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属于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张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使用权受到了侵犯,张xx当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已经明显确定了侵犯农户对于行政行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说行政复议法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承包经营权人对于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应当是更加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关于主张权利、提起法律程序的资格应当是一致的,承包经营权人既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可见法律是认可处分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与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张xx也当然具有对于(滨规国字【2004】19号)批复,这一将自己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被告给张xx邮寄的“应当由你所在的农民集体组织提出,现将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寄回”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中,行政复议申请人为张xx原告张xx,被申请人为xx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明确;被申请人实施的行为以征收申请人的承包土地为后果,与申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滨规国字【2004】19号《关于xx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请求明确;申请人于2010年11月9日知悉xx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该行为。随后于12月21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这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60天的期限;按照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张xx不服xx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行为应当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这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张xx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从未向被告以外的其他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以上事实明确的可以清楚的证明和说明,张xx向被告申请的行政复议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被告依法必须受理。
为分析案件,我们做退一步的假设,即使被告不予受理的,也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而不是随便出一个告知书,该告知书也没有明确表明不予受理张xx行政复议申请,也没有受理张xx的复议申请,实际上属于对于张xx的复议申请拒绝审理。即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决定不予受理,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实际上拒绝了对张xx行政申请的审理,已经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张xx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权利,是对张xx权利的侵犯,张xx对于被告这种拒绝审理并将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予以寄回的行为具有起诉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受理张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本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xx作为一承包经营权人对于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被告的依法应当受理张xx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拒绝审理张xx的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不作为。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服征地批复的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