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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麒吧”组织同性卖淫案看个案请示/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21:25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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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麒吧”组织同性卖淫案看个案请示
杨涛
备受媒体关注的南京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6日上午9点在秦淮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去年8月17日,南京市警方接到举报,有家叫“正麒麟”的演艺中心里有同性恋卖淫。警方随后一举捣毁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向同性恋者卖淫的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1人。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如何给同性卖淫定性,检察机关一度曾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案件汇报后最终确定: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
该案的特殊性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上海、山东等地的媒体也派人专程赶赴南京采访。有关法律专家也对组织同性卖淫是否可以构成组织卖淫罪,发表了不少评论。然而对于本案中存在的程序上的瑕疵,却鲜有人提及。
本案是在秦淮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案件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机关作了汇报,案件最终到了江苏省省委政法委。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江苏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研讨会。江苏省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李宁等人的行为已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会议决定立刻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进行的个案请示,由于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一直为学界所诟。首先,个案请示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案件已经过请示,当事人的上诉便成为一种形式。其次,个案请示破坏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性,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这是由于审判要求中立、独立等内在规律所决定,个案请示无从培养下级法院独立的权威,也损害了上级法院纠错的功能。再次,审判要求法官亲历的特性也决定了个案请示不当,案件必须在法官的亲身参与下才能查明,上级法院在仅听口头或书面汇报在缺乏当事人双方在场情形下能清楚地了望案情吗?这与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弊端如同一辙。在现阶段,如果说因为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法律问题进行个案请示有现实合理性的话,那么对于个案的事实请示要绝对避免,因为这是保证诉讼程序公正的底线。
本案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案件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机关作了请示,并无不妥,因为他们都不是审判机关,上下级之间也是领导关系。如果仅就法律问题,政法委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讨论也可理解,然而,会议却是就法律问题连同案情一并进行了讨论,并认为本案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案件未进入审判阶段,由法院听取案情必将使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不再将全案案卷移送法院,避免法官形成预断的努力化为泡影,此是一。其二是要求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而且是连案情一并向最高法院请示,那么我们要问以后的下级法院审判到底有何意义,被告人上诉还有必要吗?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个案请示居然请示到了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也直接听取案情汇报,作出指示。《人民法院报》2月7日的报道称:“人大常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听取案件汇报后,作出口头答复: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现代快报》2月4日的报道更是说:“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对李宁等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人大是如何答复我们不得而知,但从报道来看,不免让人感到立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之嫌。
在一个讲求程序正义的法治社会,司法机关应始终格守中立、被动、亲历的底线。司法机关不应在案件未进入审理时接触案情,下级法院对于具体案件涉及的疑难法律问题的请示,要尽可能做到抽象化;上级法院即使有必要也不能就具体案件作出批复,只能阐述有关法律问题。立法机关对于立法条文的解释,要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不宜采用对个案批复形式,更不能对具体案件下达指示;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及具体案件的监督也应在法定程序中依法进行,独立毕竟是司法的品格。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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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1]73号



关于印发“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1年1月9日至10日,部科技教育司在北京召开了“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95-04-05-01)”项目推广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纪要要求抓紧作好本单位的准备工作,并及时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协调,确保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



  为落实交通部《关于下达交通部科技进步“通达计划”2000年度执行计划的通知》(交科教发[2000]197号)中的项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于2001年1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召开了交通部科技成果“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95-04-05-01)”推广工作会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公路司、综合规划司和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行业科技、运政等管理部门、相关企业以及成果推广承担单位交通部公路科研所和华夏交通在线的百余名领导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即将在推广项目中推广的“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3.0版本(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成果进行了介绍和演示,并就“系统”推广实施方案、市场运营、应用情况以及与物流技术的结合进行了交流。与会代表就“系统”技术特点、推广实施与运营进行了讨论,认为此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也很重要,对于加快信息技术在公路运输领域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会代表对“系统”推广实施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就“系统”下一步推广实施工作的部署及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要求和问题纪要如下:

  一、推广“系统”是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我国公路交通传统产业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加快我国公路运输的信息化进程,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和效益,增强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的整体竞争力,迎接我国即将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系统”的推广应用作为公路主枢纽信息系统建设的一个切入点,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公路主枢纽等公路货运站场设施的功能,并为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

  二、“系统”作为2000年立项的交通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科技合量高、可操作性强、进入门槛低、市场前景好,应加大推广和宣传力度。各地方应在部的统一指导下,积极参与推广工作,加大推广力度,加快推广速度,以充分发挥“系统”网络化、规模化的效率与效益。

  三、“系统”的推广工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转化形式,需要政府部门引导和科研单位及企业的共同努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系统”的推广工作采用了“科研十产业”的全新运作模式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方式为:交通部公路科研所全面负责“系统”的推广工作,华夏交通在线承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市场运作,各地方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推广项目参加单位共同建设。项目运用市场手段走产业化的道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真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公路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目前公路运输行业生产效率不高、体制不顺的局面,最终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提供车辆定位、货物追踪、电子商务等各种专项服务的现代综合物流技术服务体系,推进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的现代化进程。

  四、“系统”推广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拓展服务领域,在实践中提高,更好服务于生产实际;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政府对“系统” 推广工作的指导,大力抓好“系统”推广方案在各地的落实,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满足社会需求为出发点,尽快完成“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五、成立本项目推广工作协调小组和推广工作组。协调小组由部科教司刘家镇副司长任组长,部科教司技术管理处洪晓枫处长和部公路科研所陈国靖所长任副组长,成员拟由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主管人员及科教司、公路司、规划司有关业务处的负责人组成。系统推广工作组由部公路科研所、华夏交通在线及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工作负责人员组成。

  六、要求“系统”推广工作务必在今年底完成,与会的代表要向本省主管交通科技的领导及运输主管部门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对于拟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厅科技处或其他科技主管部门应在2001年2月底前将本省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意见、推广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络员等报送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经该所汇总后报交通部科教司,并于3月上旬将具体实施“系统”推广的单位名单报系统推广工作组。由于许多单位、企业已与“系统”推广单位签约,因此在今年的“系统”推广工作中,要注意保护这些先期启动的“系统”实施单位的积极性和利益。在2月底前未能确定是否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单位,今后条件成熟时,可随时提出参加到推广工作中。

  七、“系统”的推广应用要以用户需要为导向,尝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推广方式。“系统”的实施单位或企业要独立运作、产业化经营;华夏交通在线作为科技成果的孵化器,要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为“系统”实施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培训与运营服务等工作。推广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省一中心”或“一地(市)一中心”的模式,总之要以充分发挥“系统”的功能与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为出发点。

  八、“系统”推广工作组要周密安排、高效工作,与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系统”实施单位很好合作,做好“系统”推广的计划、系统安装、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全面完成部下达的科技推广任务。为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要求,“系统”推广的覆盖面要充分考虑西部地区,并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技术支持特别是人员培训的力度。

  九、对“系统”推广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对“系统”推广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予必要、充分的支持。按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安排,各省运管部门尽快与交通部公路科研所签订“推广工作合同”,具体应用实施单位与华夏交通在线签订“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使系统推广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2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10月26日经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谢伏瞻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

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经2007年10月26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我局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统培字〔1987〕437号);



  2.《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1988年1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统政字〔1988〕491号);



  3.《国家统计系统定期审计制度》(1990年5月28日,国家统计局统人字〔1990〕148号);



  4.《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条例》(1990年9月20日,国家统计局统研字〔1990〕295号);



  5.《全国统计系统荣誉称号暂行办法》(1996年1月2日,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6〕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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